单位不出具劳动解除赔偿合同解除证明,应当赔偿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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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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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
  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如果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否则劳动保障部门是不予办理的。因此,劳动者离职时要索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此外,其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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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出具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规定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跟单位签了三年合同,合同到期了单位没有给我出具解除的证明,又让我做了几个月的活,也没给我,又不和我签合同,这个应该有规定的吧,用人单位出具解除 终止的证明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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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11300条
用人单位出具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规定在《》和《》。单位到现在未出具终止或,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委员会,要求单位出具.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适用本法:
  (一)因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河南&郑州
|解答问题:12532条
用人单位出具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规定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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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用人单位未出具书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孙绍建
朱光伟 日期:[导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书面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具有非常重要的程序意义和证据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书面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具有非常重要的程序意义和证据效力。
  【案情简介】 
  申请人:孔某,系死者孔某之父;黄某,系死者孔某之夫;黄某,系死者孔某之子。被申请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死者孔某,女,41岁,生前于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质检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5月,被申请人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月,孔某因病不能上班,被申请人未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日,被申请人与孔某的姐姐(系被申请人处职工)签订了《委托代缴保险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与孔某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同时约定:1、自2012年2月起,被申请人为孔某代缴社会保险费;2、孔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孔某的姐姐承担,被申请人每月从孔某姐姐的工资中按照某区社保行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孔某代扣代缴; 3、孔某的姐姐在孔某无业期间委托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除收取社会保险费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代理;4、因孔某的姐姐依照被申请人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孔某的姐姐承担,由此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均由孔某的姐姐承担并赔偿;5、依据上列条款孔某的姐姐同意被申请人每月从本人工资中为其妹妹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被申请人可随时终止为孔某代缴社会保险费,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均由孔某的姐姐承担;6、孔某的姐姐承诺其妹妹不以存在社会保险关系等而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权益和赔偿等;7、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被申请人按照《委托代缴保险协议书》为孔某代缴社会保险费至日孔某因病死亡。  签订协议时,孔某的姐姐没有孔某的授权委托。孔某死亡后,申请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救济费,被告知需等待省出台具体发放通知。日,《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施行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应由企业承担的一次性救济费的部分。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人于日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救济费的十五分之十三,计30937.83元。【处理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对证据的认定,仲裁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支付三申请人一次性救济费的十五分之十三,计15000元。
  【争议焦点】
  孔某日死亡时是否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孔某日死亡时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首先,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和相应报酬作为对价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双方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还具有用工管理权,彼此之间有从属性,双方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除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应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这些都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关系的显著特征。其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对于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仅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与用人单位没有人身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在本案中,一是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孔某即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而且被申请人亦没有向其发放工资,试想按申请人的说法如果孔某从2012年1月至日死亡时仍是被申请人处职工,在长达十几个月时间内一分工资未领而仍然继续工作,是违背常理的;二是孔某从2012年1月至日死亡时,不用遵守被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也不用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也没有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双方没有人身隶属关系;三是孔某的姐姐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委托代缴保险协议书》已明确&被申请人与孔某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因此,被申请人与孔某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孔某日死亡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就是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书面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面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具有非常重要的程序意义和证据效力。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于2012年1月与孔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第二,被申请人提出与孔某仅为社会保险挂靠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所依据的《委托代缴保险协议书》并非被申请人与孔某本人签订的,而是与案外第三人孔某的姐姐签订的,且孔某的姐姐没有孔某的授权委托,因此,对《委托代缴保险协议书》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不应采信,而应当确认孔某日死亡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救济费的十五分之十三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
  仲裁委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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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1案1说话仲裁&系列专栏之十六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否担责
各位听众,欢迎您收听《1案1说话仲裁》,今天向听众朋友们介绍的是: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否担责。
〖案由〗 2012年7月19日,某化工园区李先生与保险,便向公司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便办理档案和社会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听说公司为职工参加了社会养老关系转移手续。可公司以李先生已不再是该公司正式员工为由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李先生一时不知如何是好,咨询能否申请仲裁?
〖解析〗 李先生碰到的用人单位拒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我市不是第一例,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但赔偿责任。&所以,李先生的问题不需要申请仲裁。
1、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失业人员申请仲裁的重要证据之一。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必须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没有出具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处理。
3、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但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因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致使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些损失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责任。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等优惠政策,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就不能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税收、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优惠,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升华一定责任。
4、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属下策。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使职工有一种归属感,要使职工有竭尽终生为单位服务的动力。其次,要使职工对职业远景规划充满期待,不仅包括物质,还包括精神层次。第三,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设计一套科学合理激励机制。总之,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只有通过&待遇用人、事业引人、情感留人&,才能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才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谢谢大家听收本期的《1案1说话仲裁》,欢迎收听本台接下来的节目。&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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