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三者交通事故伤者赔偿偿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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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伤者的医疗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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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只需一秒。精彩,尽在掌握!【周小强 万暄】案件事实:蒙A车辆所有人郭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王某为陕A货车车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
公告通知感谢您关注“险中求胜”。这是《中国保险报》为300多万保险营销员打造的展业、学习、分享平台。【周小强 万暄】案件事实:蒙A车辆所有人郭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王某为陕A货车车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郭某驾驶蒙A车辆与王某雇佣司机李某驾驶陕A货车相撞,致使李某重伤,货车产生维修费14000元。交警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蒙A车一方未给李某进行赔偿,李某不断找王某要求赔偿。后王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书,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费用共计221800元并实际履行。现王某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郭某和保险公司,诉讼请求为对于货车的修理费14000元和支付李某费用221800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赔偿,仍有不足,由郭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问题:1.王某是否能以原告身份主张支付的221800元?2.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一、王某能否以原告身份主张支付221800元(一)一种观点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交强险条款》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条款》)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1.交强险项下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即受害人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其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本案中,王某作为陕A货车车主,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货车受损产生修理费,王某遭受财产损失。但事故发生时王某本人不在货车上人身未受到伤害。所以在交强险项下,王某可以受害人身份主张修理费,但其不能主张人身损害费用。2.商业三责险项下根据《商业三责险条款》第三条,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即第三者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其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本案中,王某作为陕A货车车主,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货车受损产生修理费,王某遭受财产损失。但事故发生时王某本人不在货车上人身未受到伤害。所以在商业三责险项下,王某可以第三人身份主张修理费,但其不能主张人身损害费用。3.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不能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由于交通事故人身受到伤害,其依法有权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项下主张人身伤亡保险金。王某支付李某赔偿费用后以原告身份起诉,不能视为王某取得了向保险公司的请求权。因为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是不能转让的。(二)第二种观点是肯定的。理由如下:1.王某支付的人身损害费用,属于王某的财产损失李某属于王某雇佣司机,李某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等,王某依法应承担雇主责任。虽然郭某和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对李某担责,但在郭某一方未予赔偿的情况下,李某有权向车主王某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向李某承担的是雇主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等。王某承担的该笔包括医疗费的赔偿款,即为交通事故次责车辆之车主王某因案涉交通事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2.王某支付的人身损害费用既然属于王某的财产损失,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王某属于交强险项下的受害人。根据《商业三责险条款》第三条,王某属于商业三责险项下的第三者。3.王某以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是行使自己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享有的诉权。二、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不能转让1.《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法》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十八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或者第三者,依法可请求保险人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但相关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述中,并无“受害人或者第三者可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内涵。2.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基于人伤保险事故而产生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该条司法解释所述的“专属债权”,依法不得代位行使,自然不得转让。三、王某原告身份不是基于人身损害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取得1.如前述,雇员李某由于交通事故人身受到伤害,雇主王某依法应承担雇主责任,王某支付李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是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2.正是由于王某依法必须支付李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该项费用的支出造成了李某金钱的减少,等同于财物的减少,该项费用属于王某的财产损失。3.王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不是代位行使案涉三位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索赔债权,不是代替李某向主责车之保险人索赔医疗费用补偿,而是要求主责车辆之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约定,对自己因案涉交通事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作出经济补偿。基于以上,笔者支持“王某能以原告身份主张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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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号-12保险公司的应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
问题:本人车辆(小轿车)与第三方车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本人车辆有交强险及全险,对方摩托车为报废车连交强险都没有。现交警划分责任我方主责,对方次责。保险公司愿意赔付伤者医药费,但以我方车辆损失应由对方交强险承担为由,拒赔我方车辆损失。但对方车辆没有交强险并且已经联系不到。
问题:我方能否以车损险为依据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我方车辆损失?如果不能,我方能否直接要求我方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我方车辆全部损失,再由我方保险公司向次责方(摩托车)代位追偿?可以的话,有什么依据?需要什么手续?
补充问题:
如果我方保险公司要求先扣除对方交强险赔偿的2000限额,其余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给我。因为对方车辆没有交强险并且已经联系不到,我方很难甚至不可能从对方处获得赔偿。
问:那这2000的损失是否只能由我方自己承担?我方投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我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全额赔偿我方车辆损失,包括应由对方支付的赔偿?
答:有合同的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既然你和保险公司有保险合同,购买的也是全险,包括了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你理赔,否则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主张保险公司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首先你们两方相撞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现场情况,比如对现场的情况进行拍照或者录像,以便交警对双方的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照片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别拍摄,利于认定。
在交警没有出具认定书之前,你们双方都是没有任何赔偿责任的。既然现在交警已经认定你主他次,那么你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说,你们双方互相赔偿,你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70%,对方赔偿你方经济损失的30%即可。
在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后,需要给你们双方每方一份,如果你们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没有异议双方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可。
2,关于你方能否以车损险为依据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的问题。
当然可以。
车损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 碰撞、倾覆、坠落;
可见,你的车辆既然购买了车损险,在驾驶过程中遭遇了车辆碰撞,而你方也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况,如醉驾、不具有驾驶资格等免责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应当对你进行理赔的,也是如何保险理赔条件的。
此外,对于车损险这类的规定,我想在你的车损险合同中也是有所体现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况你应当获赔的,你当然可以要求你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个和你交通事故中责任比例是多少并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你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情况,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那么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追究保险公司的违约责任,要求其立即对你进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理赔,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向你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关于代为求偿权的问题。
保险公司在向你理赔后,是有权向给你造成损害的第三方要求赔偿的,但这必须是在向你理赔之后,而且代为求偿的比例也只能是你方经济损失的30%。因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你是主要责任,剩余70%这部分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所以基于这样的规定,你当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现行对你方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先行获赔是你的法定权利,赔偿后,保险公司在向你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可以向第三人在责任范围内追偿。
4,关于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
关于出险后理赔程序规定,保险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总结意见。
交通事故应当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确定责任划分,既然已经认定你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那么你应当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70%,对方应当赔偿你方经济损失的30%。
有保险的可以走保险,你有权要求你的保险公司对你先行理赔,然后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购买保险的意义就在于将未知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来承担,所以这个是你的合法权利,你完全可以要求也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您好,如果我方保险公司要求先扣除对方交强险赔偿的2000限额,其余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给我。因为对方车辆没有交强险并且已经联系不到,我方很难甚至不可能从对方处获得赔偿。
问:那这2000的损失是否只能由我方自己承担?我方投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我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全额赔偿我方车辆损失,包括应由对方支付的赔偿?
保险公司要求先扣除对方的赔偿限额的要求是违法的,这绝对是保险公司给你挖的一个坑,也是保险公司为了逃避理赔所使用的把戏而已。
通常情况下,如果你没有购买保险,那么对方的经济损失的70%当然应当由你来承担,这个没有问题,但你购买了保险后,这一部分损失就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了,要不然你买保险干什么呢。保险平时根本用不到,出了事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保险公司向你理赔后,当然有权向对方追偿,你也可以这样要求。这个代位追偿权自然是保险的卖点了,因为代位追偿让可能无法获赔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这边来了,这也是保险公司的一个最基本的卖点,不然的话,保险还能用来做什么呢?而保险公司提出的先将对方赔偿限额扣除后再向你理赔的情况,必须是发生在第三人已经对你进行赔偿的情况下,这一点在保险法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可你现在的情况是,给你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也就是摩托车都找不到了,何谈赔偿呢,没有赔偿自然就不能扣除了。
&&& 《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案件事实:
蒙A车辆所有人郭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王某为陕A货车车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郭某驾驶蒙A车辆与王某雇佣司机李某驾驶陕A货车相撞,致使李某重伤,货车产生维修费14000元。交警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蒙A车一方未给李某进行赔偿,李某不断找王某要求赔偿。后王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书,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费用共计221800元并实际履行。现王某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郭某和保险公司,诉讼请求为对于货车的修理费14000元和支付李某费用221800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赔偿,仍有不足,由郭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1.王某是否能以原告身份主张支付的221800元?
2.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
一、王某能否以原告身份主张支付221800元
(一)一种观点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交强险条款》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条款》)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1.交强险项下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即受害人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其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本案中,王某作为陕A货车车主,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货车受损产生修理费,王某遭受财产损失。但事故发生时王某本人不在货车上人身未受到伤害。所以在交强险项下,王某可以受害人身份主张修理费,但其不能主张人身损害费用。
2.商业三责险项下
根据《商业三责险条款》第三条,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即第三者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其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本案中,王某作为陕A货车车主,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货车受损产生修理费,王某遭受财产损失。但事故发生时王某本人不在货车上人身未受到伤害。所以在商业三责险项下,王某可以第三人身份主张修理费,但其不能主张人身损害费用。
3.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不能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由于交通事故人身受到伤害,其依法有权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项下主张人身伤亡保险金。王某支付李某赔偿费用后以原告身份起诉,不能视为王某取得了向保险公司的请求权。因为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是不能转让的。
(二)第二种观点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1.王某支付的人身损害费用,属于王某的财产损失
李某属于王某雇佣司机,李某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等,王某依法应承担雇主责任。虽然郭某和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对李某担责,但在郭某一方未予赔偿的情况下,李某有权向车主王某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向李某承担的是雇主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等。王某承担的该笔包括医疗费的赔偿款,即为交通事故次责车辆之车主王某因案涉交通事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2.王某支付的人身损害费用既然属于王某的财产损失,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王某属于交强险项下的受害人。根据《商业三责险条款》第三条,王某属于商业三责险项下的第三者。
3.王某以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是行使自己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享有的诉权。
二、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不能转让
1.《保险法》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十八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或者第三者,依法可请求保险人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但相关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述中,并无“受害人或者第三者可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内涵。
2.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基于人伤保险事故而产生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该条司法解释所述的“专属债权”,依法不得代位行使,自然不得转让。
三、王某原告身份不是基于人身损害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取得
1.如前述,雇员李某由于交通事故人身受到伤害,雇主王某依法应承担雇主责任,王某支付李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是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
2.正是由于王某依法必须支付李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该项费用的支出造成了李某金钱的减少,等同于财物的减少,该项费用属于王某的财产损失。
3.王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不是代位行使案涉三位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索赔债权,不是代替李某向主责车之保险人索赔医疗费用补偿,而是要求主责车辆之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约定,对自己因案涉交通事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作出经济补偿。
基于以上,笔者支持“王某能以原告身份主张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的意见。更多法律知识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1994]49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赔偿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有关规定  一、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原则规定  (一)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的赔偿,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规定不明之处,依据本《规定》办理。  (二)保险车辆责任事故,被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确定的事故责任承担经济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负同等责任的,平均承担;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40%。对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书中未明确承担比例的,按上述幅度平均数确定。保险公司应据其承担的金额按条款规定核赔。  (三)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赔偿项目包括:、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费以及施救费。  (四)是对被损害客体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伤、残、亡,只对其已经引起和必将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进行赔偿,对可能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就业、升学、调整、住房等)则不承担赔偿;造成第三者财产的损失,也只能对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工、停产、停止供电和供水、停业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五)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凡涉及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车辆、财产损失的核定,应按省公安厅、省保险分公司赣保发字[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办理。保险公司应搞好优质服务,积极主动做好事故查勘定损工作,在责任明确,损失确定以后,应及时进行赔付。
  二、第三者车辆及其他财产  (一)赔偿第三者车辆损失,只能按出险当时的实际损失计算,即必须扣除折旧后计赔。折旧比例按国家新财务制度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业、邮电通讯、施工、、运输、电影、新闻、出版企业、私有及承包车辆6-12年;商业企业8-14年;金融、保险部门运钞车4-7年,其他车6-12年;对外合作企业6-10年;农业、旅游、饮食企业:大、中客车8-10年,小轿车5-7年,行李车7-8年,货车12年,摩托车5年。每档具体折旧年限,如当地政府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上下年限的平均数确定。  (二)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房屋及其他建筑的损失,按其修复费用扣折旧处理,折旧比例按新颁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交通事故造成违章建筑的损坏,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的手表、衣物、自行车等损失,按每次事故中每人不高于500元的标准据实核赔。  (四)交通事故造成稻田、农作物损失,根据青苗的经济价值,按每平方米10-30元的不同标准计算,但每起事故最高不超过500元。  (五)交通事故造成牲畜死伤,按当地市价扣残值计算赔偿。但每头耕牛死亡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生猪死亡每头不超过500元,羊每头不超过150元。对于交通事故中被碰伤、轧死的家禽和无人看管的家畜,一律不予承担赔偿。  (六)交通事故造成树木损毁,按树的不同品种、大小、高矮每棵在最高不超过50元的标准内据实核赔。  (七)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交通设施损坏,部分损失的,按修复费赔偿;全部损失的,属高等级公路,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赣保发[号文下发的《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标准》计赔;属一般公路的,按省物价、交通、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路产赔偿标准计赔。  (八)交通事故造成通讯、供电线路的电杆、电线损坏,按每根木材杆80元、水泥杆200元(含运费、安装费)、电线每百米200元(含架拉费)的标准计赔。其他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  (九)交通事故因油污造成鱼塘养鱼的损失,按每起事故最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据实核赔。属车辆装载货物造成养鱼损失,不予承担赔偿。
  三、看守、抢救、施救费  (一)车辆施救费:本省出险的一律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赣保发[号文件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收费标准》计赔;外省出险的,参考出险当地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省标准的30%。  (二)事故车辆看守费:每辆车24小时按25元以内掌握(其中白天10元),但最多以72小时为限。对于现场有死者的,其看守费可按上述标准提高1倍计算。一般事故,为1人看守,有死者事故,为2个人看守。  (三)交通事故运送伤员,对从直接运送伤员到医院的,在无便车和伤者伤情较重的情况下,可以租车,租金按1公里2元的标准计赔。其他情况如家属接送、伤者转院等,一律不能按租车标准计赔。
  四、医疗费用  (一)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限公费医疗规定规范内的药品以及门诊费用。对医院超规定收取的煤饼费、压瓶费、煎药费、借片费、电扇费、空调费等杂费,一律不予计赔。  (二)医疗费单据,必须是县(市、区)级以上直属医院(不含康复医院)提供的,盖有套印“×××财政局行政事业收费收据监制章”的正式发票方为有效。对于伤者需要临时就近抢救或轻微创伤的,可在当地乡、镇医院治疗、但其医疗费单据应经事故处理机关签证。轻微伤者在乡、镇医院就诊,其医疗费按每人最高500元的标准据实核赔。  (三)伤者经住院治疗尚未完全康复,经医院确诊需要继续门诊或施行第二次手术治疗者,即上载有继续治疗费用的,按法医鉴定伤残程度,其继续治疗费按最高不超过结案前实际医疗费(有第二次手术的按治疗费)总额的30%比例掌握:1-2级伤残,为结案前医疗费的30%;3-4级伤残,为25%;5-6级伤残,为20%;7-8级伤残,为15%;9-10级伤残,为10%。  (四)伤者需住院、转院、住家庭病床、院外购药,均须经医院检验出证,并经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院外购药、超过出院日期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疗以外多处就医,开假证明骗取医疗费用,治疗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或疾病的,所开支的医疗费一律不予负责。门诊、住院、院外购买药品,凡不属于国家规定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输血费除外),一律不予负责。对于出院后院外购药费用,也不予负责赔偿。  (五)伤情鉴定费:根据伤情确需使用仪器检验鉴定的,经医院同意所做检查的费用可以负责,但单次检查费以50元为限。对一般伤情使用CT等高费用项目仪器检查的,超出费用一律自理。属于伤、残程度的鉴定,应提供法医出具的伤残,其鉴定费在150元以内掌握。  (六)轻微创伤者,未经医院门诊治疗,而是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采取一次性补偿医疗费的,每人最高以不超过500元为限,其误工费、护理费等不予负责。
  五、误工费  (一)误工费是指结案前交通事故伤者、残者和死亡者生前抢救治疗、参加事故处理期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这期间收入没有减少的,则不赔付误工费。误工日期为实际误工天数,以医院和受害者单位证明为据。  (二)有固定收入者  1.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部分计算,包括工资、奖金、国家规定的补贴或津贴。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原则上凭单位财务或劳资部门证明;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最高不超出个人收入调节税计征点。  2.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系指直接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在业人员,其误工费按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3.对伤者、残者或死者原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三)无固定收入者  无固定收入者,其误工费按事故发生地全民所有制相关部门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以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无收入者不给误工费  (四)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以不超过3人为限计算,时间以7天为限,其误工费按上述相应标准计算。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费是指伤、残、死者在住院抢救期间(仅限住院期间)所需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现行标准:省外一般地区每人每天8元,深圳、海南、厦门、汕头市每人每天14元;省内每人每天6元;本县2.40元。未住院和出院后,不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七、残疾用具费  凭医院证明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器具,如假肢、手摇三轮车(不带电动机)、拐杖、盲杖、助视器、助听器。其费用可根据残者年龄、残疾程度、工作性质、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更新、修理费用等一同考虑。代步工具只能购置一辆,假肢一般仅限装置一次的费用。对于配置了进口的或高级的残疾用具的,赔偿时只能按同类型国产普及型器具价格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八、交通费  交通费限指伤残者本人就医和护理人员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交通费。  (一)市区交通费计算标准:省外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元;省内行署所在市、省辖市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元;县以下不给交通费。  (二)交通费计算人员规定:伤残者住院期间,其护理人员交通费计算不得超过2人;事故处理期间,其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交通费计算不得超过3人。  (三)乘坐长途交通工具的交通费,以事故发生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交通费为准。凡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的车(船)票,其差额不予负责。除抢救伤者以外,其他情况下一律不能包车专用。交通费必须凭票计算,无票不予赔偿。
  九、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伤、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的住宿费,以及参加事故处理的住宿费。住宿费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住医院和亲属家的一律不负责住宿费)。住宿费以税务部门发票为依据。  (一)住宿费标准:特殊地区(深圳、海南、厦门、汕头市)每人每天以30元为限;省外一般地区每人每天以20元为限,省内地、市每人每天以12元为限,县区每人每天以8元为限。  (二)住宿费人员数量规定:参加事故处理人数以不超过3人为限,时间以7天为限。
  十、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伤、残者死亡之前的抢救期间,因伤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请专门护理人员的费用。  (一)护理人数一般为1人,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和事故处理机关同意可最多增至2人。  (二)护理人员护理费的计算,如护理人员为有固定收入者,按误工费标准计算;如护理人员为无固定收入者,其护理费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料理尸体丧葬事宜的费用,包括停尸费、验尸费、运尸费、整容费、冷冻费、租场费、火化费、安葬费等。其标准按照各省(市)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公布的标准负责(我省目前为500元)。在标准不清楚时,可按500元为限掌握。
  十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一)伤残程度必须要经当地法医检验,并出具鉴定的伤残等级证明。  (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伤残等级评定书作出的当月起,最高赔偿20年;50岁以下赔20年;50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赔偿减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三)根据法医确定的伤残等级标准,依据相关伤者按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总额,伤残一级赔偿比例为100%;二级赔偿90%;三级赔偿80%……;十级赔偿10%。  (四)除上述标准外,对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另判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不予承担。
  十三、死亡补偿费  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补偿10年,即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补偿10年;不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每小(大)1岁减少1年,但最低不少于5年。
  十四、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包括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计算。不能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也不能按当地平均收入计算。  (二)被扶养人对象包括:配偶、子女(含、、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遗腹子女除外。  (三)被扶养人必须是无其他生活来源(包括未成年、待业或无劳动能力的),对农村人口,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均不能支付扶养费。  (四)被扶养人必须是属受害者原实际扶养的人员,原未扶养的,一律不承担扶养费。  (五)承担扶养费必须坚持具有扶养义务和扶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的原则。保险只对受害者应承担部份的赔偿。对一方受害,如配偶有扶养能力,其子女扶养费只能承担赔偿一半;受害者属多兄弟姐妹,对其父母扶养费只能承担赔偿受害者应分摊的部分。  (六)对受害者属精神病患者或无劳动能力或未成年者、待业人员,不承担任何扶养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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