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借钱用房产做了抵押物收条公证 过期不还 本人当时借钱是现金并且有对方收条 和他证

  我有一个好姐妹,从小 玩到大的,脾气性格很火爆,特能喝酒,现在做业务做的很好,工资都两万+的那种,我妈总说我和她在一起吃亏的只能是我,说她心眼多,当然不是说坏心眼,就是心眼挺多的意思,绝不会让自己吃亏那种,  想当年她和男朋友玩火有了宝宝要去堕胎也是跟我借的钱,那时我还是学生,她一说这个事我也急了,就把我的压岁钱拿出来给她还陪她去医院了,  其实十多年 来一直挺好的,但是最近这个事我很闹心  我结婚没多久,她又跟我借钱,那时我卡上就两万块钱,还大着肚子,我问她借钱干嘛她不说就说有急用,我想了一下大家都这么好的姐妹,借酒借吧,说好一个月后还~~  结果我就大着肚子去银行取了一万借给她,然后!!!!!!她就没消息了,我也没当会事,我觉得迟早会还得,我也不急着用钱,然后一年过去了,她还是没还,当然这中间我们还是有一起吃过饭逛街,我只是没提,  到了今年,我宝宝大了用钱的地方多了,我就催她还钱给我,结果他跟我玩失踪,电话不接,信息不回,QQ留言也不回,我知道她有上QQ的,但是他就是不理我,他借钱的时候跟我说千万别跟她妈妈说,不然他就完蛋了,所以我一直没和任何人说过,我就觉得你借钱还钱天经地义啊,你这样是干嘛啊?你又不是没钱还,还玩失踪,这么多年 的姐妹情也不顾了?????????我是不是应该去跟她妈说,然后让他妈把钱还给我,可是其实我心里又还是不想这样失去一个朋友的~~~~~~~~~~~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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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想这钱送她就不用说了  
  这种朋友不要也罢。。  
  @鱼小小墨 1楼
11:49:54  如果你想这钱送她就不用说了  -----------------------------  送她是不可能的,都是辛苦钱,我也不欠他的,只是不知道怎么开口说~~
  @蜜桃果珍 2楼
11:50:49  这种朋友不要也罢。。  -----------------------------  我现在也是这样想的~~但是毕竟十多年的友情了。。。有点舍不得。。。。
  给她下最后通牒 还是不还就告诉她妈  叫她妈还你。。。。。
  工资两万+的,向别人借一万,还不说为什么……首先这个就很可疑!  还不打借条?  我弟弟和我借钱都主动写借条。
  @走出中世纪 6楼
12:17:51  工资两万+的,向别人借一万,还不说为什么……首先这个就很可疑!  还不打借条?  我弟弟和我借钱都主动写借条。  -----------------------------  她说做什么生意,就差这一万块,然后我就借了,借条是我没想到,想大家这么熟悉应该用不着、、结果、、、
  我08高中的时候借我好友1000,催了二年还了500,剩下的500至今未还,现在我们都要大四了,前段时间她还一直厦门,武汉的旅游……哎,就是不肯还我的500  
  @我是潜水小号no1 8楼
12:41:15  我08高中的时候借我好友1000,催了二年还了500,剩下的500至今未还,现在我们都要大四了,前段时间她还一直厦门,武汉的旅游……哎,就是不肯还我的500  -----------------------------  这些人到底是怎么想的啊???????????心里难道不觉得愧疚吗???????真心觉得不爽啊~~KAO~~~~~~~~~~~
  我跟LG去年买房子借了他同事的七万块钱,不过是好几个人的,一万或者二万  一年还清,都没写借条,但是中间有2个催着还钱,本来说好的时间提前要了,把我们也是拆东墙补西墙弄得够呛  以至于今年五月的时候想买车,也差钱,本来也是可以借到的,但是LG说宁可贷款,给利息就利息吧,不想被催着还钱O__O"…  所以你那个所谓的闺蜜是人品有问题啊,我们跟相熟的人借钱,没借条、收条也都是按时还钱的
  lz以后留心啊···借小钱还行,借大钱就算是亲戚也要写欠条
  @我也要马甲护身 10楼
13:01:45  我跟LG去年买房子借了他同事的七万块钱,不过是好几个人的,一万或者二万  一年还清,都没写借条,但是中间有2个催着还钱,本来说好的时间提前要了,把我们也是拆东墙补西墙弄得够呛  以至于今年五月的时候想买车,也差钱,本来也是可以借到的,但是LG说宁可贷款,给利息就利息吧,不想被催着还钱O__O"…  所以你那个所谓的闺蜜是人品有问题啊,我们跟相熟的人借钱,没借条、收条也都是按时还钱的  -----------------------------  我就是觉得她现在好过分,以前真的是我什么都帮他啊,她有什么要求我都帮他,我就是老好人那种,她和男朋友吵架了叫我打电话给他男朋友 ,帮她说好话,要出去玩都是要我打电话骗她妈妈说和我在一起,其实都没有,唉,这么多年我深深的觉得自己好傻!!!!!!!!!还老是说话不算话啊,每次都说马上还然后就失踪,唉,我都不想承认我这么傻,交了这么一个所谓的好姐妹!!!!
  @无聊睡觉去 11楼
13:03:48  lz以后留心啊···借小钱还行,借大钱就算是亲戚也要写欠条  -------------------------  没错,其实还有个人欠我2000块,还是在我失业的时候,我太好心了,她说急用,我就给他了,然后他失踪了!!!!!!!!!!!!!!!!!现在又出现了,但是却好像完全忘记了这件事,我好后悔没写借条啊,以后,~~~~~~~~~~~~~什么借条都是浮云!!!!!!!!!!!!!!!!!!!!绝对不借钱给任何人~~~~~~~~~~~~!!!!!!!!!!!!!!!!
  给个建议 如果说你的朋友问你借钱 尤其是第一次问你借 然后不主动还或者你问他要她也没还的话 没二话 这种人不能借钱
  现在看来,我借钱给的这两个人都属于同一种人!!!!!!嘴巴会说的,善交际,而且最主要的是我妈都跟我说过这两人都是属于不靠谱的,只是我都没听父母的话!!!!!!!!!!!!!!我真心不会看人啊~~只要觉得别人对我好我就把一颗心掏给人家了~~我那个好姐妹做业务的时候有回扣,她让我给她一个我的银行卡,好收回扣,我就给她了!!!!!!!!!后来我老公知道这件事把我骂了个狗血淋头啊~~~~~~~~~~~~
  人家这没把你当朋友啊,你一个人在那可劲干嘛呢,找她妈,她自己不要脸,你就别给她长脸了。  说句玩笑话,楼主你这是真爱啊。。。
  毁掉友谊的最好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借钱!!  深有同感,我姐一个好姐妹就是因为借钱,绝交了。十几年啦!!  
  家里亲戚借了5万块,十四年了也没还,催了2,3年,人家干脆借口说不还了,说小时候怎么怎么照顾我爸的,妈的,亲姐弟还要这样的,早年的5万块在我家那地方都能买个房子了,现在干脆就不联系了,真是爹亲娘亲都没有钱亲
  谈钱好伤感情,我现在就在遭遇
  为了寻找这个借钱不还的话题,我特意注册了天涯账户。草,我一个大学玩了四年的朋友也是这样的,借我钱的时候,我搭车送过去给他,到了要他还钱,就说没空,没时间,有次是要我自己搭车去找他。话说他有时在深圳跑业务的。然后最后一次是借我1400,结果说我要钱的话去他家。他说他那里附近没有银行。NMGB,我就不信东莞没有一家邮政,没有一家招商!!!草,这类人让我对人性真是绝望了。最近他又发个信息过来说他结婚,他都不提两年前借我的钱要不要换,这个人我都在想要不要绝交的。
  认识七年的一个朋友,前年向我借了两万,至今未还,也是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发愁死了。  
  @只如初见zzy
00:32:17  认识七年的一个朋友,前年向我借了两万,至今未还,也是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发愁死了。   -----------------------------  好不容易联系上,也是说马上还马上还,到了约定时间,又联系不上了!跟你那个朋友一样样的啊!简直了,佩服啊,什么人啊这是,想不通!把钱要回来后坚决断交!  
  我去年11月借了5000给认识19年的好友,转账的。后来我让他给我打个欠条,他不高兴,他老婆让他立刻还给我。然后就不听我电话了,还跟朋友说我不见人失踪了吧啦吧啦…虽然为了这点钱断送了友谊很可惜,但是人长大了会变的,别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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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收条范本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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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上海中院终审判决&#8214;以房抵押借高利贷&放贷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买卖房屋&法院判决买卖无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弛。委托代理人陶笔一,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龙海。委托代理人唐勇,上海默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雪峰。原审被告蒋爱均,*出生。
上诉人张宏驰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曹龙海系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涉案房屋房屋的产权人。2011年9月,证人刘红云为经营融资需要向曹龙海提出要求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并要求以曹龙海名义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由刘红云承担实际还款义务,并给予曹龙海相应回报。曹龙海同意上述方案后,遂经刘红云介绍认识了案外人孙成华,并由孙成华具体操作借款事宜。
2011年10月24日,曹龙海(作为借用人、抵押人,签约乙方)与蒋爱均(作为出借人、抵押权人,签约甲方)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1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6万元,利息2%一个月计9,200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11年12月23日;乙方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江川路涉案房屋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房产面积57.14平方米,房产协商价值65万元;乙方于2011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归还甲方全部出借款,借款实际月数不足一个月,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约定了乙方的其他义务和违约责任。
签约后,曹龙海与蒋爱均当即在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随后,蒋爱均通过工商银行将46万元转账至曹龙海账户,曹龙海账户当即转出6万元给案外人,同时转出30万元至刘红云账户。
同日,曹龙海与妻子刘巧珍在孙成华等人的安排与陪同下至杨浦区大连路X弄X号2002室房屋处与蒋爱均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手续。该《抵押借款协议书》约定,曹龙海(作为借款人、抵押人,签约乙方)及刘巧珍(作为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签约丙方)为调剂资金余缺,与蒋爱均(作为出借人、抵押权人,签约甲方)签订本协议,甲方自愿将闲散资金出借给乙方,乙方、丙方愿意用房地产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金额为46万元(收款以收条为准),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1年12月23日止,借款月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随本清;乙方应于2011年12月23日前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确保甲方的债权利益,乙方、丙方自愿为本协议书项下的借款及利息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房地产座落于闵行区江川路涉案房屋,房地产建筑面积57.14平方米,房地产协商价值65万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地产登记证明;乙方如不按本协议规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时,乙方、丙方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申请实施执行过程中的各种费用;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应付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三违约金。
同日,曹龙海还在宋雪峰等人事先准备好提供给曹龙海的《委托书》上签名、捺印,并办理了公证手续。该《委托书》载明,委托人曹龙海在征得配偶刘巧珍同意后,全权委托宋雪峰代为办理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涉案房屋房屋中的如下事宜:一、代为办理上述房地产的抵押登记手续,签订抵押合同,办理相关公证手续;二、代为办理上述房地产的提前还款或转按揭手续,领取银行相关材料,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合同;三、代为向保险公司办理退保事宜及领取退保费;四、代为办理上述房地产的看管、出租等相关事宜;五、代为办理上述房产证的领取、挂失、更改、补办、原始资料调阅及房产证的密码领取、挂失、更改、补办;六、代为签订上述房地产的买卖合同及撤销买卖合同、领取房地产转让价款、并协助买受方办理按揭贷款及其它相关手续;七、代为办理向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产权交易过户、登记等手续;八、代为交纳与办理上述事项有关的正当费用和税款;九、代为办理上述房地产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产权过户手续;十、代为办理上述房地产的交付事宜及物业维修基金户名变更手续,结算物业管理费。凡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法律文书,委托人均以认可。委托期限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12年12月23日止。
2011年11月1日,上海市金山公证处出具(2011)沪金证字第20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1份,公证赋予前述《抵押借款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并出具(2011)沪金证字第2069号公证书1份,公证证明曹龙海于2011年10月24日在上海市大连路X弄X号2002室,在前述《委托书》上签名、捺印。
2012年11月1日,在曹龙海不知情的情况下,宋雪峰以曹龙海代理人的身份(作为出售方)与张宏弛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约定由出售方以55万元的转让价款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张宏弛,并约定张宏弛于签订本合同当天一次性支付房款,出售方于2013年2月1日前向张宏弛交付房屋等内容。
2012年12月9日,蒋爱均向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注销了设定在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
2012年12月17日,张宏弛、宋雪峰向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发现上述《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姓名被打印为“张宏驰”,与张宏弛的身份证明不一致,遂向张宏弛及曹龙海出具了《申请登记文件补正书》。嗣后,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了视作未受理的决定。张宏弛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提起了(2013)闵行初字第39号案行政诉讼。
2013年1月14日,曹龙海至上海市金山公证处签署《声明书》1份,要求撤销(2011)沪金证字第2069号《委托书》。曹龙海认为其对签署《委托书》及宋雪峰与张宏弛的整个交易过程均不知情,遂提起本案诉讼。
曹龙海诉称,2011年9月,曹龙海的邻居案外人王志强找到曹龙海,提出以曹龙海名下的涉案房屋作为抵押,为王志强的亲戚案外人刘红云在山东开公司进行借款,即抵押借款46万元,刘红云将其中的10万元作为好处费给曹龙海用于儿子结婚事宜,并表示待还清债务后,再补充支付曹龙海5万元。曹龙海同意上述方案后,王志强和刘红云即通过一个姓管的人找到案外人孙成华操作借款事宜。2011年10月24日下午1点左右,曹龙海与妻子被带到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至下午4、5点时被带到杨浦区的一家工商银行,办理抵押的人员将46万元转账给曹龙海后,当即转出6万元作为借款利息,又转出30万元给刘红云,留给曹龙海10万元。办理完转账事宜后,曹龙海与妻子及刘红云又被带到杨浦区大连西路的一个高层楼上办理公证,公证处上没有铭牌,仅有未穿着制服的一男一女两人办理了拍照、捺印、签字手续。在上述整个操作过程中,曹龙海与妻子只负责签字,对方的人只认识孙成华,并且曹龙海仅知道办理的是房屋抵押借款的公证,并不知道办理了委托售房的公证。至2013年1月,经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告知,曹龙海才知道因刘红云未归还蒋爱均的借款,宋雪峰以曹龙海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将涉案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55万元出售给张宏弛,而蒋爱均为方便宋雪峰与张宏弛办理过户,主动注销了设定于涉案房屋上的抵押登记。整个售房过程曹龙海完全不知情,曹龙海也不认识张宏弛、宋雪峰、蒋爱均,而张宏弛、宋雪峰、蒋爱均未到曹龙海家看过房屋,曹龙海也未收到任何房款,涉案房屋为曹龙海一家三代五口人实际居住的唯一房屋,曹龙海根本不可能出售。曹龙海认为,张宏弛、宋雪峰、蒋爱均系恶意串通,以借款为名行侵占曹龙海房屋之实,严重侵害曹龙海的权益,曹龙海遂诉诸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宋雪峰以曹龙海代理人的名义与张宏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宏弛辩称,不同意曹龙海的诉讼请求。张宏弛经动迁仅获得一套房屋,获得补偿也比较少,故想买比较便宜的房屋,遂在其居住的浦东新区川沙镇新德西路附近看房,通过中介了解到涉案房屋。2012年9月7日左右,张宏弛与中介及宋雪峰一起看了房屋,房屋内有一个男的。张宏弛对房屋价格和房型都比较满意,于同年9月10日通过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并于当日以现金形式支付了16万元定金(银行取款157,000元加上自己带的3,000元),此后于同年9月27日、11月3日分别转账支付25万元和14万元。因为宋雪峰有曹龙海的公证授权,且房屋价格较为便宜,故同意在过户前先行支付房款。张宏弛认为,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仅因张宏弛的名字打印错误需补正材料,才导致过户迟延。
宋雪峰辩称,曹龙海通过孙成华介绍向宋雪峰借钱,但宋雪峰不愿借给曹龙海,遂介绍曹龙海认识了蒋爱均,由其向蒋爱均借钱,以46万元为本金,月利率为2%,年利率为24%,并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蒋爱均认为光有抵押不够,后来中间人提议以公证委托的方式将房屋通过双方都认识的宋雪峰进行出售,以保证在曹龙海无法还钱又不愿意卖房的情况下,由宋雪峰将房屋出售,并将房款全部还给蒋爱均。2011年10月23日,曹龙海及其妻子、宋雪峰、蒋爱均及中间人孙成华在曹龙海家里,各方谈妥上述方案,曹龙海也是同意的。同年10月24日,宋雪峰并未参与办理抵押和借款转账事宜,仅参与了公证委托。他们上午办的抵押手续,下午3、4点左右通知宋雪峰去金山公证处在大连路的办事处办理公证,办理完公证之后去银行办理转账。至2012年6、7月,蒋爱均联系到宋雪峰说曹龙海一直没还款,希望能够按约由宋雪峰出售房屋将房款还给蒋爱均。宋雪峰之后电话联系了曹龙海,得到其口头确认同意出售房屋。曹龙海每个月的借款利息是9,200元,到6、7月时利息已经达10万元左右,当时询问房屋价格差不多在60万元左右,宋雪峰找了很多中介去卖房,其中一个姓张的中介,说有人愿意买房,希望谈谈价格。2012年9月,宋雪峰与张宏弛协商房屋出售情况,主要谈价款数额和支付问题。考虑到宋雪峰希望快点卖掉房屋,张宏弛也并不急着要交付,所以房屋价格比市场价低大概5万元,则卖房所得刚好可以还清欠款及利息。宋雪峰就房款也与曹龙海确认过,曹龙海也表示同意。后来双方通过中介去看过涉案房屋,当时房屋内曹龙海的妻子在场。蒋爱均要求先付完房款再注销抵押,故张宏弛于2012年9月10日支付16万元现金,并于同年9月27日、11月3日分别转账支付25万元和14万元。因为当时宋雪峰需要用钱,故仅向蒋爱均给付16万元,两笔转账没有直接给付被告蒋爱均,剩余的39万元是宋雪峰与蒋爱均之间的债务关系,张宏弛转账付清后,曹龙海与蒋爱均之间的债务关系即已消灭。2012年11月1日,宋雪峰与张宏弛签订网签合同,2012年12月9日,蒋爱均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后由于张宏弛的名字打印错误需补正材料导致过户迟延。曹龙海一开始同意卖房,但后来他听到房屋价格上涨,才不同意卖房。
蒋爱均辩称,2011年国庆节以后曹龙海通过朋友找到蒋爱均,说其在山东有一个项目急需钱款,向蒋爱均借钱。蒋爱均也是做生意的,认为曹龙海年龄比较大,不同意借钱给他。曹龙海提出用系争房屋抵押,并且曹龙海朋友找了双方共同认识的宋雪峰,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若曹龙海还不出借款,就让宋雪峰卖掉曹龙海的房子还钱。曹龙海对这些事实都是知情的,办理抵押和公证都是同一天。因为钱一直没还,蒋爱均就让宋雪峰把房子卖掉,将房款还给蒋爱均。蒋爱均借给曹龙海本金46万元,加上利息后卖房的所有钱款55万元应全部还给蒋爱均,还款过程中宋雪峰将这笔钱拿去暂用,故又增加了1万元利息,即应当还56万元,目前还剩4万元没有还。虽然当时没有拿到欠款,但为了便于卖房,于2012年12月9日注销了抵押登记。曹龙海与蒋爱均是认识的,曹龙海对此过程也均知情。
一审诉讼中,原审法院通知孙成华作为证人出庭,但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
一审审理中,应张宏弛申请,原审法院传唤证人张保峰到庭作证。
证人张保峰述称,其于2012年4月至12月间在上海忠鼎房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忠鼎事务所)工作,居间了本案涉案房屋。宋雪峰于2012年9月将涉案房屋挂牌出售,过了几天,张宏弛来公司说要买一套闵行附近房屋给其父母住,证人遂推荐了涉案房屋。宋雪峰当时拿了公证委托书,急着出手,最低报价55万元,比市场价便宜5万至8万元。9月8日左右,证人及张宏弛、宋雪峰去闵行江川路看房,去的时候门是开着的,证人等没有碰到房东和住户,但看得出里面有人居住。9月10日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了关于付款和交易过户的时间问题,当时宋雪峰提出急着要钱,需要尽快出手,房价也有优惠,因此张宏弛同意先交付房款后办理过户。定金是由他们自己去银行办理,证人没有参与,收取了1,000元现金作为中介费,未开具收据,也未签订看房确认书。证人不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没有使用忠鼎事务所的居间合同是因为公司内部管理不严格,证人当庭表示对曹龙海本人没有印象。
一审审理中,应曹龙海申请,原审法院另传唤证人刘红云到庭作证。
证人刘红云述称,其通过王志强认识曹龙海,事实上是证人向蒋爱均借钱,由曹龙海提供涉案房屋进行抵押。2011年10月24日,证人陪同曹龙海先后参与了房产抵押、银行转账和公证办理,对方去了5个人,蒋爱均、宋雪峰、张宏弛均在场,行政诉讼时孙成华与张宏弛也是一起来法院的。蒋爱均将钱拿出来由孙成华操作转账支付曹龙海46万元,其中6万元转出给孙成华,30万元转出给证人,证人向曹龙海出具了收条。蒋爱均对证人说以后什么事情都找孙成华,故此后都是孙成华和证人联系,证人也是将钱还给孙成华。当时说好借2年,证人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共还款10余万元,均能提供转账凭证。
原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雪峰以曹龙海代理人的身份与张宏弛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第一,曹龙海是为刘红云借款同意以涉案房屋为抵押,而以曹龙海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其在2011年10月24日一天的时间内,在孙成华等人的安排下先后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工商银行及大连路X弄X号2002室房屋处办理了抵押登记、转账及公证等一系列签名、捺印手续,其并不能清楚区分抵押借款债权文书公证和委托宋雪峰代为办理涉案房屋相关事宜公证的后果。并且,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曹龙海虽然签署了《委托书》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委托书》仅载明宋雪峰有权代为曹龙海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不代表曹龙海已授权宋雪峰在未经曹龙海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是否出售房屋以及决定房屋的出售价款等买卖合同的重要事宜。房屋买卖系重大交易事项,宋雪峰作为受托人,理应按照曹龙海的要求处理委托事务,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宋雪峰在曹龙海不知情的情况下,背着曹龙海对外出售,擅自决定以55万元的房屋售价与张宏弛签订买卖合同,且在事后直至房屋过户时也未将上述房屋买卖情况告知过曹龙海,其行为显然已超越了代理权,且事后也未得到曹龙海的追认。宋雪峰辩称其在出售房屋与确定房屋售价前均电话获得曹龙海的确认,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合同无效。”从本案整个事情经过能够反映,刘红云系向蒋爱均借款的实际借款人,蒋爱均为保证借款的清偿,提出以曹龙海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抵押,并让曹龙海签署对宋雪峰的委托书,以确保在刘红云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宋雪峰直接出售曹龙海的房屋。上述借款事宜均由孙成华具体操作,而孙成华与宋雪峰及蒋爱均相互认识。宋雪峰在曹龙海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宏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纵观整个签约过程,双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具体的看房及磋商房价的过程,而张宏弛、宋雪峰亦承认55万元的房价确实低于市场价格。张宏弛辩称其分三次支付宋雪峰房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予以证明,宋雪峰提供的工商银行转账明细显示的付款方亦为孙成华。原审同时注意到,涉案房屋位于闵行区江川路,而宋雪峰与张宏弛却通过位于浦东新区川沙镇的中介公司居间房屋交易,张宏弛关于购房用途存在不同陈述,而证人张保峰陈述的居间过程亦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故张宏弛与宋雪峰之间的房屋交易明显不合常理。原审认定张宏弛、宋雪峰、蒋爱均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曹龙海利益的行为。
综上,宋雪峰以曹龙海的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张宏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涉案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实际变更,而张宏弛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宋雪峰之间发生房款支付的事实,并且张宏弛、宋雪峰、蒋爱均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故关于张宏弛、宋雪峰、蒋爱均之间的钱款支付问题,张宏弛、宋雪峰、蒋爱均可另行处理,本案不作处理。
对于蒋爱均所持因曹龙海未履行到期债务才将房屋出售还债(即实现抵押权)的辩称意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蒋爱均在其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实现其抵押权,而蒋爱均、宋雪峰的上述行为显然不符合该法律规定,至于蒋爱均与曹龙海及刘红云之间的借款关系,可另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故对蒋爱均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于二&#9675;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判决:宋雪峰以曹龙海的代理人名义与张宏弛就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涉案房屋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宏弛、宋雪峰、蒋爱均负担。
判决后,张宏弛不服,上诉于本院称,宋雪峰系通过公证委托书授权,全权代为办理涉案房屋的出售事宜,曹龙海对此是明知且同意的,故宋雪峰有权处分涉案房屋。张宏弛是通过忠鼎事务所居间介绍,与曹龙海的代理人宋雪峰签订了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张宏弛分三次向宋雪峰支付了房款,也已依法缴纳了契税和房地产登记费用。一审出庭作证的证人刘红云与曹龙海有特殊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采纳。曹龙海在2013年7月就曾提起诉讼,后又撤诉。在该案中,上诉人代理人曾陈述过房款可能有70多万元,但是这一节事实是代理人听说的,事后回去与当事人核实后,代理人便马上告知原审法庭以当事人陈述为准。退一步讲,55万元房款不一定全是张宏弛的积蓄,也有可能是问他人借的,但这55万元是张宏弛支付涉案房屋的房款,宋雪峰也签字确认收到了上述房款,故张宏弛已经履行了全部购房义务。张宏弛购买涉案房屋倾注了毕生心血,现在虽然和母亲同住,但结婚之后肯定要有婚房,不可能购买高房价房屋。张宏弛只是在产权登记过程中将名字写错,才导致没有取得房产证。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曹龙海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曹龙海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宋雪峰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蒋爱均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张宏弛主张其共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于宋雪峰,第一笔房款16万元系于2012年9月10日从农行卡中取出以现金支付给宋雪峰;第二笔25万元房款于2012年9月27日通过工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第三笔14万元房款系于2012年11月3日通过农行卡转账支付。对此,张宏弛于原审提交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及宋雪峰出具的收条作为证据,宋雪峰则提交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单作为证据。原审法院审核后,查明该农行对账单上无法显示账户户名为张宏弛,而宋雪峰提供的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25万元的转入账户户名为孙成华。
本院再查明,张宏弛与宋雪峰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居间方为忠鼎事务所,而居间合同使用的是好年华房产的合同范本,但未加盖忠鼎事务所的公章,且居间合同中约定的中介费为5,500元,而证人张保峰原审陈述收取中介费为1,000元。二审审理期间,忠鼎事务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表示涉案买卖合同在网签过程中,因将张宏弛名字误写导致交易受阻,故只收取了1,000元居间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张宏弛与宋雪峰、蒋爱均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侵害了曹龙海的合法权益,从而致使涉案买卖合同无效。
通过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知,被上诉人曹龙海在案外人孙成华的安排下与蒋爱均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书》并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日,曹龙海又在宋雪峰等人的带领下办理了全权委托宋雪峰代为办理涉案房屋出售事宜的公证委托手续,而宋雪峰、蒋爱均与孙成华均互为相识,结合曹龙海本人的年龄及认知水平,以及本案实际借款人及还款人均为刘红云的事实,本院认为曹龙海并没有委托宋雪峰出售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孙成华等人在办妥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当日又安排曹龙海出具委托书系为了保障蒋爱均的抵押债权得以按时清偿,宋雪峰、蒋爱均对此均为知晓。但法律对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具有明确规定,宋雪峰、蒋爱均以曹龙海未履行到期债务为由径自将涉案房屋出售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曹龙海的合法权益。退一步讲,即使曹龙海具有委托宋雪峰出售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但曹龙海与蒋爱均在《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协商价值为65万元,现宋雪峰在曹龙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55万元的低价出售涉案房屋,显然超出了其代理权限,事后也未得到曹龙海的追认,该代理行为对曹龙海不发生效力。
而作为买受人的张宏弛,虽其主张通过中介并依据公证委托书与宋雪峰签订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但张宏弛选择的中介公司地址以及收费标准等均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中介工作人员张保峰所陈述的居间过程亦存在诸多疑点。在没有证据证明张宏弛存在看房及与宋雪峰或中介磋商房价的情况下,张宏弛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房价与宋雪峰签订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再者,张宏弛也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过该房款,且从现有证据看,张宏弛所主张的付款行为实际由幕后操作本案一系列抵押借款、委托公证等手续的案外人孙成华一手操办,故无论从本案证据所显示的事实考量,还是从张宏弛行为的合理性判断,本院均难以认定张宏弛系善意购房人。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张宏弛与宋雪峰、蒋爱均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曹龙海权益的情形,具有相当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据此判令宋雪峰以曹龙海的名义与张宏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张宏弛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张宏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孔美君
审判员郑卫青
代理审判员杨斯空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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