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权是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允许的"合理的差别"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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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的平等权》课件内容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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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法治理论知识考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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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平等权: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作者:谢国成  时间:   来源:  浏览量 545  评论 1    
要更进一步认识经济平等权,有必要弄清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关系,并正确理解形式上的经济平等和实质上的经济平等。
(一)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形式平等即法律平等,是指以法的形式承认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律权利和义务上给以相同的对待,禁止有差别待遇的歧视性对待。17、18世纪的平等观主要是一种形式平等、注重机会的平等、出发的平等,如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最早以法的形式确定了平等权。这一时期还没有体现实质的平等与结果的平等。但是,由于一些特定人群在具体情况方面与其他人群存在着
事实上的差异,如果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则可能导致出现实质上的不平等,从而与旨在反对不合理差别的形式平等的宗旨相背。由此,对形式平等的保障,有赖于实质平等。
实质平等即事实平等,就是指国家对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特定的人群在经济上、社会上、文化上等方面与其他人群存在着的事实上的差异,根据理性的、合理的、正当的决定,采取某些适当的、合理的、必要的区别对待的方式和措施,从而在实质上为公民提供平等发展的条件,缩小仅仅由于形式平等造成的差距,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如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财产权的受制约性,规定了劳动权、生存权等社会基本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克服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以实现实质意义的平等。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是一个辩证的关系,形式平等是创造机会的平等,以调动每一个人参与社会竞争的积极性,实质平等是注意到在具体情况下形式平等给特定的人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义务和责任采取特定措施缩小差距,保障事实上的平等。我们的法律制度既要注重形式平等,又要强调实质平等,即或是出现形式上的不平等也只能是为了实现实质平等的正当目的。哈贝马斯指出,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从规范上强调的,正是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之间的关系同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这种双重关联。在他看来,事实不平等对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的歧视,事实上影响了对平等分配的主观行动自由的利用机会,与法律上平等对待的要求是相抵触的。只有当福利国家的补偿确立了平等利用法律保障的行动
能力的机会平等的时候,对事实不平等的生活状况和权力地位的补偿,才有助于实现法律平等。所以,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之间的辩证法已经成为法律发展的一个正当动力。
现代国家立法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承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同时,考虑到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差异,规定了社会保障、福利补贴、政策优惠等等,如我国宪法第四条在确认民族平等权的同时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强和文化的发展”,并且“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其目的就是缩小因形式平等造成的差距,最终实现实质平等。
(二)形式上的经济平等与实质上的经济平等
由以上有关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论述,有人可能会说:在经济方面,既然国家有责任保障实质上的经济平等,从事实上说不需要形式上的经济平等,亦或说不存在法律上的经济平等权,只存在事实上的经济平等权。这种说法是没有真正弄清形式上的经济平等与实质上的经济平等的意义。
根据法律经济学理论,经济法律的经济功能之一就是提供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经济法律效益功能的实现途径,它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假设为前提的。以宪法的形式承认经济平等权,给每一个公民提供包括就业、市场交易、利益分配等的平等机会,提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平等机会,才使当事人具有某种从事经济活动的内在推动力,通俗地讲,就是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很难想象,从事经济活动获取物质财富的机会不平等,即没有形式上的经济平等权,人们会积极地创造物质财富?正是这个原因,人们才努力争取要求国家在宪法上确认经济平
等权,更进一步实现追求幸福的权利。
形式上的经济平等权只是意味着享有获取物质财富的机会的同等自由,但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历史原因、地理区域、自然条件、生理条件等限制,特定的人或群体如部分少数民族、残疾人、老人、儿童等实际上很难在经济竞争中获得与其他人群同等的机会,为实现实质上的经济平等,国家理应采取适当的、合理差别的措施保障其人权的实现,这才符合现代的平等观念。
(三)经济平等权与绝对平均主义
我们要注意的是,宪法确认的经济平等权并不意味着机会的绝对平等,因为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平等;人既然在能力上不是相同的,在社会中就会表现为个体之间的差异,社会财富的差异是一个良性社会所必需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经济平等权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应对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同等的经济保障。因为为个人提供经济方面的保障,首先是个人或者由个人自愿结成的团体(如家庭)的责任,而不是国家的职权,也没有一个政府有能力为所有的个人提供经济的保障;而政府一旦作出这样的承诺,通常是让人们放弃自由,其结果是个人为在经济上得到保障却失去了自由。
经济平等权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极“左”的平均主义理想强调分配的均等性,提倡人人共享“大锅饭”,似乎志在消灭人世间的不平等。绝对平均主义着眼于对现有财富之饼的分割,而不是着眼于创造新的财富来使财富之饼不断增大。从这种观念的实践来看,不但做不到绝对的平均,反而容易滋生和助长各种不平等和特权,从而影响经济平等权的实现。
在本质上,经济平等权所保护和信奉的是经济权利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平等的结果要求人类在物质财富的分配结果上不应当有差别,而平等的经济权利并不排除结果的差别。惟一的、真正的平等是道德和人格上的平等,以及相应的自然权利上的平等。社会中不同的工作需要不同的人来做,不同的贡献会得到不同的报酬,如果没有这样的差异,人们将失去工作的动力。经济上的平均不是经济的进步,其本身也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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