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有一个月不按时交房租不到期的退房技巧会不会退房

重庆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昨日出台 3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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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昨日出台 31日开始实施
日 1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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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可签多久?
&&&&细则规定,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还需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细则规定,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有市民问,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因无住处等原因暂时无法退房怎么办?细则规定,这种情况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不过,如果是因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细则明确,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还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租房,公租房出售价格将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租住房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
&&&&有关部门介绍,购买公租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购买的公租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如果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租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将进入怎样的程序?细则中称将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不得对房屋搞装修 多人合租,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
&&&&有市民问,公租房已经进行过装修,如果自己住进去,想按照喜欢的风格打倒重新装修可不可以呢?
&&&&细则规定,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多人合租的,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如果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怎么办?可向市公租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不过,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将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记者 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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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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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土房信箱[
发布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
来信内容:
关于公租房退房的一些建议
各位领导:我是渝北区康庄美地公租房的承租人,因去年已经买了商品房,现正准备申请退公租房,在官网上看了日叶女士向市国土房管局递交的《公租房退房乱扣款,请出示扣款标准,发票》及你们给予的回复后,感想颇多。《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四款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对于退房时验房发现的一些纰漏而缴纳一定的维修费用,这本身是合理的,但是在执行这一条款时我觉得还是有不合情的情况,比如空调孔、厨房挂件孔、安装窗帘孔等等按每孔10元进行收费这就有点乱劈柴了,公租房出租出来时本身就是一套空房,承租人租下房屋后安装空调和厨房挂件、窗帘都是一个合理合情的事情,生活必须的,连这些孔都要扣钱,这是不是太不符合常情了?那么我请问:各位领导家里是不是没有安装空调、厨房挂件、窗帘这些生活必用品?因此我建议是不是应该视以下情况而定:
1、对于生活必须所用(如空调、挂件、窗帘、晾衣杆等所造成的孔洞,应该用物管费修补。因为我们是交了物管费的,补这些孔的费用应该用物管费开支。
2、非生活必须而造成的孔洞、破损(如人为的在墙面打钉、墙面漆撞伤、在墙面乱涂乱画、私自装修改变结构、)等影响室内美观的纰漏,由承租人出钱修理。
3、公租房本身存在严重的装修质量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防水确实是个奇葩,太差了,可以这样说,公租房(仅指康庄美地,其他小区未作调查)70%以上都存在卫生间因防水没做好而渗水的现象,导致卫生间周边墙面的墙面漆被浸泡、脱落现象非常严重,这类因装修质量不好而造成的墙面损坏导致的修理责任强行附加给承租人承担是不公平的。我租的那套房子,因防水问题向物管反应并报修过很多次,物管委托施工队来处理,也只是将被浸泡的墙灰铲掉,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过段时间又被浸泡了,而我退房咨询时,物管说,这个要扣钱!冤不冤啊?
公租房本身是一个民心工程,用之于民、方便于民,不要因退房给承租人造成过多的麻烦,合情合理的费用我们都会愉快的缴纳,超出情理的支付太强人所难,以上情况及建议,请各位领导酌情考虑,非常感谢!
办理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
办理结果:
冷先生:
你好!你所提的建议已收悉,根据有关约定,联系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二)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第十二条第四款约定:(四)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全部损失。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时,如所配租房屋有人为改变或者损坏,均应按合同约定,承租人自行进行恢复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恢复。打洞行为是属于违规使用,是要求退房时恢复原状的。若代为维修恢复,物业管理公司则根据市场价格收取每孔10元的维修恢复打孔费用,并开具加盖鲜章的正规收费收据。
按照《重庆市公租房物业服务合同》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用的相关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等费用;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物业管理公司)直接向承租人按月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中含电梯、水泵、柴油发电机组等大型设备的日常维修护费用,电梯使用费和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费用。故承租户对房屋专用部位的打洞费用不能用物业管理费补充开支。针对你反映的卫生间漏水问题,经向深国贸物业管理公司康庄美地物业管理处核查,根据你办理房屋退租手续时房屋实际漏水情况,没有向你扣取防水导致的墙面起层维修费用。
非常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经与你电话沟通,得到你的理解。如有其他建议或者咨询,请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信息网站或者拨打电话。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本人2012年入住民安华福公租房,入住不久,就发现卫生间外墙渗漏,叫物管公司来处理,结果物管公司就把卫生间瓷砖缝隙用白水泥简单填堵了一下就说处理好了。本月打算退房,搬家时发现家具被卫生间漏水泡坏了,就找民安华福公租房管理中心负责人讨说法,要他们赔偿,他们说是施工方的责任,要我找施工方协调赔偿事宜,施工方只承认维修,由于我的家具是入住时新买的,当时做的烤漆,由于维修更换部分材料,肯定和其他没有更换部分有色差,因此不同意维修,要求他全部更换。但他不同意,投诉到重庆市公租房管理中心也没有满意的答复。
  其二,退房也遇到物管公司的刁难,由于没有给钱给物管恢复墙面,找的外面的装修队整改,因此物管公司分别找了负责人一家人大小来验收,验收比金装房还要苛刻,结果当然是不合格,不给签字,投诉到民安华福公租房管理中心,中心要我自己协调,投诉到重庆市公租房管理中心,他们叫我找民安华福管理中心和物管公司协调,物管公司说民安华福公租房管理中心同意合格就合格,民安华福公租房管理中心说只要重庆市公租房管理中心同意合格就合格,重庆市公租房管理中心又要我找民安华福公租房管理中心和物管公司,就这样来回跑了几天,没有结果,我想问一问重庆市政府领导,公租房还能退吗?当初我入住的时候,有这样要求你的装修要多好吗?小老百姓求你解决问题就这么难吗?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我也遇到这种问题。  看我发的帖子。  公租房真是太欺负人了!
  现在马上要拖到下个月了,又是双倍房租!  租房难,退租也难!  老子发誓,这辈子不再去公租房!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2016年重庆公租房新政策,有关重庆公租房新政策
发表时间: 15:57:03 文章来源:
《2016年重庆公租房新政策,有关重庆公租房新政策》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第一章总则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发行债券。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准入管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配租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以上关于2016年重庆公租房新政策,有关重庆公租房新政策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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