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什么相关的部门去管理负责监管船公司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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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部部门职责说明书
编号:YD/CG
1、基本资料:
部门名称 船舶管理部 直接上级 总经理
主要岗位 经理、副经理、机务总管、海务总管、船员总管、海务主管、机务主管、通导主管、备件主管、物料主管、行政主管
管理权限 行使公司船舶管理权限
部门职能 全面负责公司船舶的安全营运、防污染和船舶综合管理工作,包括为船舶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信息和技术等资源支持,不断提高船队管理的整体水平。
2、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船舶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检查和考核船舶遵守情况。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手段。
2、负责提供船舶安全做法和须知,检查和考核船舶遵守情况。建设船舶安全工作环境。
3、制定在船船员管理规定,考核船员的纪律遵守和工作能力。建立船员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船员技术素质。
4、船舶机务、海务和安全质量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本部门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制度和程序。实施部门管理,保证部门内部工作协调高效。
3、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相关的国际、国内强制性公约和规则以及IMO、主管机关、船级社和行业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和标准,管理和指导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
2、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和指令。
3、公司SMS文件规定,开展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活动,保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实施。
4、负责安排船舶及设备的修理、供应和检验,负责船舶技术证书的换发、管理和控制工作。保证船舶适航适货。
5、负责船舶维护、修理、检验和机务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6、负责船舶海务监督和航行安全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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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市场管理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9时50分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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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部《关于印发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号)和《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的通知》(交水发〔号)的整体部署,自日起,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近两年的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到日,全国共有船舶管理公司624家,其中国内船舶管理公司294家,国际船舶管理公司266家,国际、国内兼营的船舶管理公司64家,管理各类船舶3000余艘。
    为巩固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成效,针对目前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巩固成效、协同配合、强化监控、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船舶管理市场的监管工作。
    一、完善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各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完善联系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定期相互通报市场准入、体系运行、安全事故、专职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船舶管理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进行整治。
    二、加强船舶管理公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各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的监管,建立企业资质预警制度,强化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经营行为。对从事船员劳务外派业务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须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员劳务外派经营资格证书。对被管理船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符合证明》被海事管理机构注销的,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可依法注销其船舶管理经营资格。对未取得我国海事管理机构认或其认可的组织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文件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继续对其进行整改。
    三、加强对专职管理人员监管,强化动态管理。各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对船舶管理公司的专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专职管理人员频繁变动或不能正常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公司,实施约谈、警告、整改等措施。
    在部未出台船舶管理市场新的准入标准前,除大中型航运企业为实行船舶专业化管理而新设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管理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设立新的船舶管理公司,现有船舶管理公司扩大经营范围外,原则上按照部《关于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船舶管理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7号)继续暂停批准新的船舶管理公司。
    为促进船舶管理业市场的健康、安全发展,各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对船舶管理市场的基本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结果报部水运局,抄部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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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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