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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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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力度加强,司法实践中定代表人被判决承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引起了众多需要长久发展、持续盈利公司的高度重视。作为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必有责。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现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引言作为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必有责。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这就是希望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已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当事人必须要了解的法律风险。因为稍有不慎,将陷公司,乃至自己于万劫不复境地。现如今,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力度加强,司法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引起了众多需要长久发展、持续盈利公司的高度重视。第一部分&常见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则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代表着公司行为,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但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需要自然人担任,自然人有自己的私利,就会有为个人利益行事的可能。如前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法律上认为具有整体意志属性,因此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因此很难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来承担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将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的民事责任如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1]。典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严重失职或与合同相对人串通签订、履行合同,损害本公司产生的赔偿责任。二、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2](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的利益的,应对。[4](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五)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6](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7]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第二部分&常见行政及刑事责任这里所说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说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及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处以行政处分(通常为国有企业)、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一)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二)公司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股东或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的;(四)公司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9]二、其他常见刑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大部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故一旦构成单位犯罪,难辞其咎。除上述一中所述刑事责任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一)[10];(二)[11];(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2];(四)[13];(五)[14];(六)[15];(七)[16];(八)[17];(九)[18];(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19];(十一)[20];(十二)[21];(十三)[22];(十四)[23];(十五)以及[24];(十六)[25];(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26];(十八)[27];(十九)[28];(二十)[29];(二十一)[30];(二十二)[31];(二十三)[32];(二十四)[33];(二十五)[34];(二十六)[35];(二十七)[36];(二十八)[37];(二十九)[38];(三十)[39];(三十一)[40];(三十二)[41];(三十三)[42];(三十四)[43]现如今,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力度加强,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引起了众多需要长久发展、持续盈利企业的高度重视,因此,凌云律师事务所集合了在企业高管人员刑事责任以及公司治理、风险防范方面有一定权威的李春光律师、张晓辉律师等知名律师,就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进行上述分析,以供贵单位经营过程中进行预防或应对参考之用。如有错漏,请及时联系我所。(正文完)[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多个法律法规。[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2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2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2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3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3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3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3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3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3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3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3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3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3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4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4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4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上就是律师365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的介绍,如果您有什么问题还不清楚的,欢迎上律师365网站咨询在线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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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①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发挥行政指挥作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机构,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保证监督作用.②我国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 阶级. 考点18 【】
题目列表(包括答案和解析)
我国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是:①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②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③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④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A.①②③④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
  我国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是:①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②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 ③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 ④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主持召开华东七省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探索新的条件下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形式。企业党组织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充分依靠职工群众。”这一论述说明我国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是
①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生产经营
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③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
④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A.①②B.①③
C.②③④D.③④
日~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主持召开华东七省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探索新的条件下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形式。企业党组织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充分依靠职工群众。”这一论述说明我国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是①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生产经营;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③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④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A.①②B.①③C.②③④D.③④
日~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主持召开华东七省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探索新的条件下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形式。企业党组织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充分依靠职工群众。”这一论述说明我国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是
①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生产经营;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③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④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A.①②    
C.②③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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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提要: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总)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总)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加强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建设,保护好员工和企业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亲属必须回避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亲属关系是指:
  (一) 夫妻关系;
  (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叔侄、舅舅、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章 公司领导回避规定
  第四条 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五条 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部、部、资金中心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七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重大项目的投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改组、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九条 涉及查处领导干部本人及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三章 机关部门正副职回避规定
  第十条 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关系的职务。
  第十一条 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对外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和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四章 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回避规定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本级机构的综合办公室、财务科、项目管理部、物资设备部任负责人,严禁安排亲属在本单位从事出纳、会计、库房管理等工作和在本人分管的部门工作。
  第十六条 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和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项目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八条 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五章 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回避规定
  第十九条 严禁安排亲属在本人负责的部门工作。
  第二十条 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奖惩、调配等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本人和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二条 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六章 项目班子成员回避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允许安排亲属在本项目工作,严禁安排亲属在本项目的综合办公室主任、材料采购、库房管理、成本管理岗位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所辖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凭、小卖部承包、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五条 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副总师回避规定套用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推荐亲属或熟人通过外聘、临时用工等方式到公司各级工作的,由本人作为担保人;如推荐的亲属或熟人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承担企业经济损失的50%。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关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工作部、各基层单位党(总)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纪检员、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是本制度负责执行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鼓励广大员工对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举揭发,对情况检举属实者,公司将给予检举人500元/次的奖励。对于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给予检举人1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公司检举揭发受理领导和部门为总经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工作部。
  第三十二条 检举人可通过匿名信、署名信、电子邮件、电话或当面举报等方式向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部门举报,也可向公司其他领导和纪委委员举报,公司对检举人将严格保密,保护检举人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总)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总)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等未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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