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给付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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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意外死亡后残疾金应如何认定
作者:梁丽  时间:  浏览量 16  评论 0     
原告张小龙、张小生、张小鸣、张小玲因与被告王万山、刘某、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2日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小龙等诉称:2010年1月20日10时左右,被告王万山驾驶苏J7L511号轿车沿响水县幸福路与响灌路交叉路口时与我方亲人陈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陈某受伤。本起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王万山各负同等责任。陈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被告刘某系苏J7L511号轿车的车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现要求被告赔偿我方因本起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而产生的相关损失205537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万山、被告刘某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10时左右,被告王万山驾驶苏J7L511号轿车沿响水县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幸福路与响灌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响灌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在响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4天,用去医疗费35432.88元。响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王万山各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盐城市响水东方盐城市康复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因车祸颅脑损伤致轻度智能减退,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陈某于2010年9月9日因病去世。&
另查明,张小龙、张小生、张小鸣、张小玲系陈某的丈夫、儿子、女儿;被告刘某系苏J7L511号轿车所有人,被告王万山在借用该车过程中发生了本起交通事故;被告王万山事故发生后已赔偿陈某29198.28元;苏J7L511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万山驾驶苏J7L511号轿车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陈某与被告王万山对本起交通事故各负同等责任。苏J7L511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陈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超出该限额的部分,由被告王万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小龙等因本起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20000元;被告王万山赔偿原告张小龙等18761.8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1、本案伤者陈某因事故受伤,于2010年7月23日鉴定为七级伤残,后于2010年9月9日因病去世,鉴于伤残鉴定是在伤者临床医疗终结,病情好转一段时间做出的,可知伤者的死亡与本起事故无因果关系,故伤者只有在享有权利能力的情形下依法才享有伤残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同时残疾赔偿金请求权作为具有绝对人身专属权,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伤者死亡后,伤者的继承人对残疾赔偿金不享有请求权。2、残疾赔偿金是对于残疾者今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而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由于本案的伤者已经死亡,其&今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已经消失,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不复存在。故上诉人不应对陈某的继承人支付残疾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万山驾驶苏J7L511号轿车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王万山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苏J7L511号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陈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超出该限额的部分由当事人按责分担。刘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由于本案的伤者陈某已经死亡,其&今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已经消失,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不复存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所依据的是定型化的理论,其计算采取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即不管受害人实际能活多长时间,其残疾赔偿金按一定年限计算的,本案中陈某在鉴定后去世的,并不影响其残疾赔偿金的获得。上诉人认为,伤者的继承人对残疾赔偿金不享有请求权。本案中,受害人陈某因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受害人及其家人因此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所要赔偿的正是受害人及其家庭因此而减少或丧失的生活费,故陈某的亲属有权获得赔偿。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致残后因故死亡,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是否存在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于残疾者今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而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由于本案的伤者已经死亡,其&今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已经消失,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不复存在,故上诉人不应对陈某的继承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疾赔偿金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利益损失。保险公司基于&收入丧失说&的观点,认为本案的伤者已经死亡,原告方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不复存在。&劳动能力丧失说&与&收入丧失说&相对而言。依据&收入丧失说&,只有实际取得收入的受害人才会有收入损失;也只有实际减少收入的人才存在收入损失。未成年人、待业人员都不存在收入损失,因此不能获得赔偿。受害人虽然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也不应获得赔偿。。&
关于赔偿的计算方法,采取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折中模式:即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所谓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者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所谓&抽象损失&,就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就是采取定型化赔偿,设置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一是与过去的有关立法、解释相衔接;二是己被审判实践所肯定并被社会普遍接受;三是有法理依据,且具有社会妥当性。定型化赔偿反映了在大量交通事故和公害出现的现代社会,为救济而作定型性处理的法技术、法理论和时代的要求,避免了因个人财富、收入的不平等认定的损害赔偿额的不平等。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致残,赔偿义务人就应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进行赔偿。
二、受害人受到伤害评残后死亡,其亲属是否享有残疾赔偿金请求权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本案陈某因事故受伤,于2010年7月23日鉴定为七级伤残,后于2010年9月9日因病去世,陈某的死亡与本起事故无因果关系,故伤者只有在享有权利能力的情形下依法才享有伤残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同时残疾赔偿金请求权作为具有绝对人身专属权,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伤者死亡后,伤者的继承人对残疾赔偿金不享有请求权。受害人因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受害人及其家人因此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所要赔偿的是受害人及其家庭因此而减少或丧失的收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致残,赔偿义务人就应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受害人未来生存年限内并不影响赔偿数额。受害人陈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若及时给付残疾赔偿金,该赔偿款作为陈某的财产,在其因病去世后,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本案中,因赔偿义务人尚未对残疾赔偿金作出赔偿,对受害人陈某而言,属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陈某为债权人,保险公司为债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财物的债权等。陈某因故死亡后,其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该笔赔偿金作为消极遗产由陈某继承人继承,故其亲属有权获得赔偿。&&&&&&&&&&&&&&&&&&&&意外伤害险的投保条件有哪些,意外身故伤残怎么保障?
意外伤害险的投保条件有哪些,意外身故伤残怎么保障?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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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伤害险的投保条件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二、意外身故伤残保障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3、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烫)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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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旅游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保险指在合同期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导致的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一般是指旅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短期保险,保......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能采用定值保险。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目前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注意交付保险费时,一定要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统一收据并妥善保管,不要轻意接受业务员个人出具的凭证等。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必须提供保险公司签发的正式保单,不同意承保则要退还保费。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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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人身保险的理赔要注意区分是报销型保险还是给付型保险。如果同时买了几份报销型保险,报销时其中一份已经报销完所用医疗费,则其他保险就不会再报。而重疾、身故、高度残疾等给付型保险是按合同上的保险金额来赔付。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所以买多少就赔多少,多份合同也要一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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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保险赔付流程是什么
学习啦【保险篇】 编辑:万红
  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防不胜防,轻微一点的可能损失钱财,严重一点的甚至危及生命,故不少消费者都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意外险。而人身意外死亡保险作为人身意外险的重要项目,往往在关键时候起着安慰意外事故中身故人员家属的重要作用。我下面学习啦小编来告诉大家它的购买和理赔详情。
  意外险的含义
  意外险[1],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意外死亡保险赔付流程是什么
  一、人身意外死亡保险怎么买
  投保人身意外险时,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支付能力在备选保额中进行搭配选择,如果考虑万一遭遇不测时能给家人留下一笔钱,可以选择较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如果注重医疗保障,想在发生医疗费用时可以报销一部分来减轻经济负担,则可选择较高的意外医疗保障;如果担心由于住院而影响收入,可以选择有住院津贴保障的产品。
  二、被保险人因罹患疾察理理赔时所需手续
  (1)医学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2)医疗费原始收据
  (3)费用清单及结算明细
  (4)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意外伤害险理赔流程
  1、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需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办理理赔时所须手续(住院医疗保险需在保险公司规定的认可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1)医学诊断证明;(2)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3)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4)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3、保险公司在所有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在7日内会作出结案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到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投保者在购买意外险时,不仅要选择合适的险种,还需要看清保险公司的合同和理赔规则流程等,这样投保者才会对意外死亡保险多少钱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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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短 保障期长
保费返还 比例高
意外保障 范围广
可投保年龄范围广
0-55周岁均可投保(0周岁指出生满28日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交费10年,保障长达20年
仅需交纳10年的保费,即可享受长达20年的全面贴心保障。
意外保障范围广
平安附加尊享如意意外伤害保险(2014)有多种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导致合同约定的伤残赔付1倍基本保额乘以对应伤残给付比例;
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赔付1倍基本保额;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1、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约定的伤残除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额外赔付等额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2、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意外而导致身故的除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额外赔付等额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备注: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前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费返还比例高
无论是满期生存还是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均返还所交保费的126%,保险合同终止。
手续简单,方便快捷
无需体检,一通电话即可投保。
随心选择两种交费方式
月交、年交任您选,轻松无负担。
28岁的黄小姐在平安投保了“尊享如意 2014”计划,该计划包括平安尊享如意两全保险(2014)、平安附加尊享如意意外伤害保险(2014)(基本保额50万),每月交费1,259元,10年累计交费151,080元,在未来的20年保险期间内,黄小姐可分别享受以下保障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
当20年保险期满黄小姐仍生存,黄小姐48岁,可获得所交保费之和126%的返还,共计190,360.8元,可用于旅游或养老安排。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黄小姐不幸身故,则获得所交保费之和126%的返还。
备注:保险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后 ,保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黄小姐因意外造成合同所列的伤残,可获得500,000元*对应伤残给付比例。
备注: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黄小姐因意外不幸身故,可获得500,000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备注:若被保险人身故前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黄小姐因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造成合同所列的伤残类别,除获得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可获得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相同金额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黄小姐因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不幸身故,除获得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可获得500,000元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
注:1. 以上平安“尊享如意 2014”计划包含“平安尊享如意两全保险(2014)、平安附加尊享如意意外伤害保险(2014)”
2. 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伤残类别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给付比例请参照条款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您可在中国平安寿险电销专区/1351下载《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注:本网页介绍内容及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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