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小经济纠纷非法扣押车辆案再扣押了会怎样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2000年第07期 作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现转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要依照该通知规定,配合法院做好审理、执行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四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现转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本文共计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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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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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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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顾豫苏你知不知道因经济纠纷强扣他人财物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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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济纠纷强扣他人财物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发生。虽然凭感觉判断这类行可能会构成犯罪,但构成何罪更多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行为的具体情形,非常不容易判断。&&在下面的案例中,行为人被判敲诈勒索罪,是因为行为人张某就是以帮人讨倒债为业,给社会造成了实际上的某种恐慌,如果对这类行为不予严历打击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但是如果情形稍稍有所变化的话,张某涉嫌的也可是其他罪名,比如,如果抢财物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自己分成,可能倾向于构成抢劫罪;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债务,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债务后来被证明不存在,可能涉嫌侵占罪;如果确实存在真实的债务,而且行为人不存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这就仅仅是普通的民事自救行为了,并不是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家的别克车被抢了!”电话里,周女士气喘吁吁,“那伙人拿着铁棍,吓人得很!”&&&&此时正是上午9点。光天化日,当街抢劫?最初,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未央宫派出所的民警以为,这只是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没料想,他们此番趟到了一块法律的空白地段。&&&&讨债公司出手&&&&别克轿车被强行开走&&&&日上午9点,未央宫派出所接到西安天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女士的报案:半小时前,她和丈夫乘车去公司上班,当行驶到距公司约200米远的地方时,突然从后面冲过来一辆银白色的小汽车,撞在别克车的左侧靠前部分。&&&&起先,周女士夫妇以为是交通事故,但接下来的情况出乎他们的意料。&&&&只见5个人围上前来,其中两个手持铁棍,舞舞扎扎,作势要打他们。夫妇俩吓得跑到路边,眼睁睁看着那伙人将他们的别克车开走。&&&&办案民警分析,光天化日之下在繁华大街上抢劫车辆,真的和影视剧里演的一样,会不会有经济纠纷?&&&&经过再三询问,周女士终于说了实话:抢车人中有一个她见过,一个月前,这个人来公司门市部要过账,此人叫张建国。&&&&通过张建国这条线,一个名叫王鹏的男子进入民警的视野。&&&&王鹏,西安市人,承包了天正电器公司工程项目。&&&&日,工程项目完毕,签订结算协议。&&&&不久,王鹏反悔,认为签结算协议时受到胁迫,协议不公正,结算中存在漏算。他屡次要求重新算账,要天正电器公司再付80万元,都遭到拒绝。&&&&于是,王鹏找到讨债公司的张建国,并委托他和马承准等人全权处理和天正电器公司重新算账事宜。&&&&张建国、马承准等人先后多次到天正电器公司要求重新算账。光说不顶用,便闹事起哄,还不奏效,就强行将天正电器公司的别克车开走,扣押。&&&&两重压力&&&&办案民警遭当事双方投诉&&&&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张建国、马承准、王鹏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要求他们将扣押车辆交给公安机关,配合民警将案件调查清楚。&&&&3月6日一早,马承准来到派出所。他辩解:他们受王鹏委托,认为天正电器公司存在漏算工程问题,要求按市场价重新计算,推翻原先订立的合同。3月2日强行扣押别克车时,他在另一辆小车上坐着,扣押车辆后给天正电器公司写有字据,写明扣押车辆目的是要和天正电器公司算账。&&&&当天,马承准离开派出所。因为案件不能定性,民警也不能确定对马承准采取何种措施。&&&&张建国、王鹏则在电话里称,人在外地,不能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就在民警对马承准询问时,王鹏的妻子到所里大喊大叫,干扰民警正常执法办案。后来又打印告状材料,将办案民警投诉到西安市公安局、陕西省公安厅督察部门,状告未央宫派出所民警参与经济纠纷。&&&&几乎就在同时,办案民警还承受着另一方面的压力:受害人周女士也到未央分局上访,到区政府反映公安机关不作为。上级领导督促尽快立案。&&&&这个阶段,未央宫派出所所长张滨、副所长张敏会的心情最为焦灼:继续办案吧?眼前这案子似乎就是一桩经济纠纷,而上级明文规定,公安民警不得插手此类纠纷;不办吧?&&&&怎能眼看着群众利益受损?&&&&也有民警建议,将案子推到法院算了,省得人家投诉警察。&&&&就在这时,张建国又驾车撞了天正电器公司董事长乘坐的奥迪车,制造了一起交通事故,如法炮制,强行将车开走。&&&&民警调查发现,今年42岁的张建国,湖南省常德市人,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0年被减刑释放。日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日刑满释放后到西安,成立了讨债公司,雇佣社会闲散人员专门替人要账。&&&&就在扣押周女士车辆的前后,张建国受湖南一包工头的委托,纠集4个社会闲散人员,将陕西南迪装饰建筑有限公司的汽车轮胎气放掉,起哄闹事,并将该公司的一台微机、一台传真机强行抱走,价值4000余元。&&&&案件的起因是该公司欠湖南包工头6000余元。案发地大明宫派出所受理此案,拟对张建国等人以扰乱单位正常办公秩序进行治安处罚。张建国等人便向公安督察部门投诉,理由也只有一个: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成立讨债公司,替人要账,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肆无忌惮地强行扣押他人财物,这样的事不仅在西安,在全国也普遍存在。到底如何界定,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公安机关真的就拿这类事件没有办法了吗?&&&&激烈争论&&&&三种定性哪种成立难统一&&&&未央宫派出所民警接到天正公司报案后,感到无从下手,是因对此案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把握不准。&&&&派出所将案件向分局汇报后,副局长卢海琪、法制科科长刘镇江多次召集办案民警研究案情。根据建筑承包商王鹏提供的证明材料,他和天正电器公司在最终工程结算时存在漏算问题。民警调查监理公司后发现,不存在漏算问题。&&&&西安市北二环,一片树林后面的一间会议室里,一场争论正在进行。&&&&未央宫派出所的民警为此案能否立为刑事案件,对张建国的行为如何定性,已经开了很长时间的会。&&&&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张建国等人以天正电器公司与王鹏经济纠纷为由,强行扣押车辆,并给天正电器公司留有字据,内容大意是扣押车辆不是目的,目的是迫使天正电器公司重新算账。张建国等人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天正电器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交易数额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构成强迫交易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抢劫罪。张建国等人对天正电器公司车辆驾驶员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将两辆小车强行开走,经公安机关多次催要,拒不归还。而天正电器公司与王鹏就工程款问题已履行完合约,不存在经济纠纷。张建国等人有非法占有车辆的目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张建国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张建国等人成立讨债公司,纠集社会无业人员强行扣押天正电器公司的车辆,在天正电器公司与王鹏已无经济纠纷的前提下,向天正电器公司索要80万元人民币,达到非法占有目的,侵犯了天正电器公司财物所有权,而且数额巨大,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深层研讨&&&&公检法三方辨法析理&&&&在举棋不定的情况下,未央公安分局主动邀请未央检察院、法院的负责人进行深层次的讨论。&&&&在张建国等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问题上,各方意见一致,只是在其涉嫌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上有分歧。&&&&法院有的人认为,在两起车辆被强行开走案件中,张建国等人先用自己驾驶的车辆撞击天正电器公司正在行驶中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用铁棍对车辆驾驶人人身生命安全进行威胁,声称如不下车,将用铁棍打人毁车,使受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交出车辆。后经公安机关多次催要,拒不将车辆还给天正电器公司或将车辆交给公安机关。法院的人认为,天正公司拒绝给付80万元人民币,不排除张建国等人变卖车辆后获得现金的可能,因为两辆车价值80万元人民币。既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且当场采取了暴力胁迫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主张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敲诈勒索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行为人财物的获取是通过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行为达到的。在这一点上,与通过采取胁迫方式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抢劫罪有很大相似性。但二者的相似性仅此而已,在很多方面还是存在较大差别的:&&&&如,犯罪的对象和方式不同。抢劫的胁迫,只能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具有直接的公开性;而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或要挟,可以当面对被害人公开实施,但更多的是利用书信、电话、网络等通讯设备或第三方转达被害人的方式发出的;&&&&威胁内容不同。抢劫中的“威胁”方式具有特定的含义,是以暴力即直接侵犯人的生命健康为内容的威胁,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方式的内容却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其财物、名誉等;&&&&威胁内容实现的时间、地点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或要挟的内容既可以扬言当场付诸实施,也可以是扬言在将来某个时间予以实施(但扬言当场实施的威胁内容是指除暴力以外的内容);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便可当场实现;&&&&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占有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获取,但更多的是日后取得。&&&&记者手记&&&&张建国、马承准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未央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强行扣押车辆全部追回,并发还天正电器公司。不久前,二人以敲诈勒索罪被未央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1年。二人没有上诉。&&&&其实,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讨债者雇佣讨债公司,舞棍弄棒,强行扣押他人财物的事件,便逐渐在全国各地出现。而一旦被劫者报案,讨债公司的“挡箭牌”便是“这是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能插手”,使得这类问题一直以来游离于刑法之外。&&&&这一“症状”令全国公安机关挠头:不立案,财物被抢者四处投诉“公安不作为”;立案,讨债者四处投诉公安“插手经济纠纷”。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讨债公司强行扣押他人财物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未央公安分局通过与检、法两家认真探讨,明确了这种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这一做法,为解决这个难题打开了思路。&&&& 顾豫苏犯下了同样的罪行:&&&&在顾豫苏编造的“砸纪委汽车、暴力对抗纪委办案”等弥天大谎的欺骗与蛊惑之下,日,区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指控申诉人的行为“致使上马墩街道放弃元经济收入,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将申诉人投入深牢大狱。&&&&一,本案所涉及的所谓元经济损失,是一个伪命题、伪事实&&&&上马墩街道当年有没有“放弃元经济收入”?本案是否存在重大经济损失?这是关系到申诉人罪与非罪定性的最关键的问题。&&&&申诉人早已提交给司法机关的10多份历史书证证明,当年在顾豫苏的亲自指挥和直接参与下,上马墩街道为挽回本案中的所谓元经济损失,于日,即在检察机关对本案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之前66天,就采取强制措施接管了周玉清元财产和310000元预期利益,共计元。顾豫苏采取以上措施后,既没有向上级党政组织报告任何情况,也没有向司法机关通报任何信息。申诉人出狱后,在走访调查时无意中发现了这个情节和10多份历史书证。申诉人及时向各级司法机关进行了反映,但他们对此一直讳莫如深。&&&&多年来,周玉清不断通过信访和法律讼诉渠道,强烈要求顾豫苏和上马墩街道尽快返还财产。日上午,本案的关键事实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出现了历史性的惊天大逆转。上马墩街道当天与周玉清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上马墩街道以300000元人民币,一次性了结因10年前接管周玉清巨额财产而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上马墩街道已于日,将区财政划拨给该街道的300000元人民币,如数汇入了周玉清个人的银行卡。&&&&至此,上马墩街道当年有没有“放弃元经济收入”,本案有没有产生重大经济损失,上马墩街道当年是受害者还是获得利益者,申诉人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等问题,已经十分清楚并迎刃而解了。&&&&二,有关法律规定&&&&关于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国家法律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当行为人无法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重大损失’的标准时,才应予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四节);&&&&“立案标准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己造成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则第(四)条);&&&&“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答复》);&&&&“渎职罪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是指渎职行为己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如果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没有潜逃和破产,以及有证据证明债权是能够实现的,就不应该认定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节第(一)条);&&&&“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在检察院立案后提起公诉前挽回的经济损失,应予以扣减。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被告人所在单位取得确定债权,并在一审判决前得以履行的,应当予以扣减。扣减后不构成犯罪的,检察院可以撤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意见》第一节、第三节)。&&&&三,新证据与申诉人的关系&&&&(一),上马墩街道曾于日,采取强制措施接管周玉清巨额财产的事实,通过新证据的形式,第一次得到了官方的书面证实与认可,这为申诉人洗清冤屈,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二),新证据证明,上马墩街道当年根本]有放弃元经济收入,本案根本不存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实;司法机关当年对本案的指控和审判,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如果一定要强加申诉人罪名,那么本案中的所谓损失,当年并未发生,而是在日上午,即上马墩街道将300000元人民币,划入周玉清个人银行卡之后才发生的。该损失与申诉人毫无关系,与本案亦毫无关系,因此申诉人根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四),新证据证明,申诉人比窦娥还要冤,并与佘祥林“杀妻”案异曲同工。有关党政组织和司法机关,应当良心发现,尽快依法主动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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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午在崇安区政法委,原市纪委检查二室主任张德芳偶遇申诉人,他透露了当年办案的实情。张德芳说“我己经退休两年了,我告诉你一点当年的实情,案子办成这样,你也不要怪我。张锦贤是性情大于理智的人,顾豫苏将案子炒起来后,市纪委办案人手不够,便将正在中润公司办案的我,抽调到纺织宾馆突击审核案子,我是你这个组的组长。一个星期时间案情便搞清楚了,日晚饭后,我在纺织宾馆会议室向张锦贤等人汇报案件情况,当我讲到你这个案子不能搞、不能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时,列席会议的顾豫苏当场便一把眼泪一把鼻涕大哭大闹起来,坚持要将你按司法程序处理。顾豫苏的无理行径引起了在场的不少同志的强烈反感,例如侍峰等同志便拍案而起,指责顾豫苏等人不实事求是,太感情用事,案件走不走司法程序,办案人员不能先入为主,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由于双方观点不一,会议因此吵得一踏糊涂。当时砸汽车案件仍在侦破之中,而顾豫苏一口咬定这件事就是你指挥人干的,张锦贤和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曹克明亦对此已深信不疑。市纪委常委叶玉兴是个善于见风使舵的老滑头,他揣摸出张锦贤与顾豫苏是一个思路后,便说这个案子由他来负责与司法机关协调处理,他是市检察院调到市纪委来的,与公与私他都有熟悉的人。由于张锦贤当场便同意叶玉兴的意见,我便退出了你那个专案组,重新回到中润公司办案。那天晚上的那个会,开得一团糟,市纪委分成了两派,支持你们的人,后来都不同程度受到排挤。叶玉兴事后有一次曾对我讲,某某人不是说这个案子走不通司法程序嘛,你看我不是走通了吗。他一副洋洋得意的腔调。后来法院纠错,你恢复了党籍和公务员,叶玉兴知道后便再也神气不起来了。”&&&&原中共无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本案当年的总指挥张锦贤,曾多次在市纪委办公室,当面向申诉人和周玉清表示道歉,他说“问题出在基层,我们市纪委也有责任,你们受了不应该受的痛苦,我本人并代表市纪委向你们表示道歉,请能予以谅解。”他在临退休之前,亲自纠正了自已犯下的错误,决定恢复申诉人的党籍,体现了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策,张锦贤此举类似壮士断腕,实属十分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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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欠钱说质量问题该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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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查明,李某和、杨某和等11名犯罪嫌疑人以各自的住地或出租屋作窝点,以亲友名义在境内外银行开设大批银行账户,以银行网银转账或提现方式交易,长期与企业、&同行&等非法买卖外汇,涉案金额超过200亿元人民币。该团伙主要的犯罪手法是:联系持有港币及其他外币需兑换人民币的客户,或从更小一级的地下钱庄处收购港币、外币现金或支票,再与持有人民币需要兑换港币、外币的客户或&上家&钱庄进行交易。在去年被澳大利亚仲裁机构裁定向吉布森山铁矿公司(MountGibson支付高达1.14亿美元的违约金后,日照钢铁与吉布森山铁矿的铁矿石采购纠纷就在一直发酵。据外媒报道,由于日照钢铁拒付违约金,吉布森山铁矿提出在澳大利亚港口扣押属于日照钢铁的铁矿石作为补偿手段。  日照钢铁在澳铁矿石是否面临被扣押的境地?13日上午,经济导报记者拨通日照钢铁副总经理王立飞的手机,试图了解与此相关的情况,但王在获悉导报记者的身份后便挂断了电话,导报记者随后发出采访短信,王在回复中表示:“我们已经委托律师办理此事。”
  日钢违约长协合同
  根据澳大利亚媒体《澳大利亚人》报道,吉布森山铁矿在2月初提出,希望通过扣押包括力拓和其他铁矿石厂商向日照钢铁发出的铁矿石货物,以此来收回日照钢铁需要支付给其的1.14亿美元合同违约款。  吉布森山铁矿首席财务官艾伦表示,日照钢铁的一船铁矿石可能只值1500
万美元或2000万美元。同时,艾伦表示,不知道其他铁矿石生产商是否将帮助吉布森山公司。  据了解,日照钢铁和吉布森山铁矿的纠纷源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钢企大面积撕毁进口铁矿石长协合同的行为。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铁矿石价格飞涨之时,日照钢铁先是以短期供应合同的形式购入吉布森山的铁矿石,后又与其签署了一份长达15年的长期供应合同――日照钢铁每年采购吉布森山铁矿位于库兰岛项目不超过150万吨的铁矿石。据悉,库兰岛的铁矿石品位约为60%,自2007年2月开始投产,日照钢铁是第一批使用该矿石的钢厂之一。当时堪称两家企业合作的“蜜月期”。  不过,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两家关系急转直下。当时,铁矿石长期协议价格远高于现货市场价格,包括宝钢、武钢和鞍钢在内的绝大部分中国钢企均拒绝按照长协价进口铁矿石,转而从现货市场采购。对此,有日照钢铁高层回忆称,如果当时再“吃”下长协矿,日照钢铁必死无疑,因此宁愿冒索赔的风险违约。  吉布森山铁矿表示,日照钢铁的违约造成其1.14
亿美元的损失,因此提出了仲裁申请并于2010年胜出。而日照钢铁对吉布森山铁矿终止长期供应合同提出的反诉则被仲裁人驳回,且将承担仲裁结果自公布之日起6%的利息和仲裁费用。  有消息称,由于日照钢铁拒绝支付合同违约金,吉布森山铁矿在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照钢铁支付违约金,目前没有消息表明申请是否被接受。
  和解或是最好解决方式
  导报记者注意到,目前山东钢铁集团正在积极寻求对日照钢铁的重组,日照钢铁与吉布森山铁矿的纠纷会否由山钢集团出面协调尚不得而知。不过,山钢集团下辖济钢集团和莱钢集团两大钢铁公司,若再加上日照钢铁,总产能不容小觑,由其出面或许更利于与相关铁矿石公司的协调。  导报记者调查发现,山钢集团旗下莱钢股份2009年年报显示,其该年度营业外支出达到8426.15
万元,比 2008
年增长75%。其给出的解释为“系报告期公司支付长协矿运输合同违约金所致”。显然,莱钢股份已经为其违约付出了代价,只不过索赔一事是双方私下进行的,并未闹上公堂而已。  考虑到1.14亿美元的赔偿系澳大利亚仲裁机构单方面的态度,不具备国内可执行性,再加上目前铁矿石价格不断上涨,吉布森山铁矿和日照钢铁全面交恶似无必要,其他矿商是否愿意以牺牲与山钢集团合作关系的代价,对吉布森山铁矿提供支持也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以此来看,选择合适的方式和解似乎更有利于双方利益。  “达成某种程度的和解,比如赔付30%,再配以有一定优惠的铁矿石采购协议,或许是比较好的解决方式。”我的钢铁网分析师包如元向导报记者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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