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图征集的规模和初步设计审查要点的规模哪个是真的

当前位置: >>
青岛市规划局规划管理
青岛市规划局规划管理
政务公开手册
二○○五年十月

  
  为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利于社会各界对规划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规划管理更加规范、科学、高效,优化城市规划服务软环境,我们编印了《青岛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政务公开手册》,对全局规划管理职能、职责分工、审批流程、办事标准、督办机制等进行了梳理,继续深化流程再造,推行标准化审批模式,努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和建设高绩效机关的要求,提高规划管理水平,提高审批效率,提高社会满意度,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城市发展,全面推进&三件大事&、努力建设&全国重点中心城市,世界知名特色城市&。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的理解、关心、支持,感谢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本《手册》自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月
规划管理职能及依据
1、主要管理职能
2、行政许可事项
3、规划管理依据
第二章
规划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1、机构设置
2、市局与分局职责分工
(1)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
(2)城阳区、黄岛区(含保税区)
(3)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各500米控制范围及生态间隔区范围
(4)其它
第三章
规划审批办理程序及要求
1、规划审批流程
(1)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2)重点建设项目办理流程
(3)规划审批变更程序
(4)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容积率变更
(5)遗失规划审批证件补办程序
(6)规划审批文件(一书两证)注销程序
2、规划审批各环节前置审批要求及依据
(1)选址阶段
(2)规划设计方案阶段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规划设计专家评审、规划公示
3、规划审批(查)工作要点
(1)建筑工程类
(2)市政工程类
(3)城市雕塑类
4、规划受理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5、报审说明
第四章
规划公示
1、规划批前公示
2、批后公示
第五章
规划设计专家评审及施工图面积核算
1、受理要求
2、工作流程
3、审查要点
4、工作依据
第六章
规划批后管理
第七章
档案查阅规定
第八章
信访办理和行政复议
1、信访办理
2、行政复议
第九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章
附件
1、城市规划管理依据
2、重点区域范围
3、重点道路范围
4、应提交市地震局审查意见六大类26小类建设项目范围
5、配建停车场参照标准
规划管理职能及依据
     
  一、主要管理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修订、报批、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及所辖市区村镇建设规划;审批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参与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等编制工作。
  3、主管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城市环境、园林绿化、城市雕塑、户外广告设施、小品及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一书三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
  5、负责全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委员会和海岸带规划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监督检查城市规划执行情况及组织指导和协调村镇建设规划工作,加强城市规划批后管理。
  7、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许可事项(9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6、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
  7、建设工程开工前的&查验灰线&
  8、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9、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三、规划管理依据
  规划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规范性文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附件1)。
  
  
   
   
   
   
   
   
   
   
   
   
   第二章
规划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一、机构设置
  1、内设机构
  局机关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法规监察处(加挂信访处牌子)、综合处、规划选址处(加挂海岸带规划办公室牌子)、规划编制处、村镇规划处(加挂建筑管理处牌子),按规定设置纪检组(挂监察室牌子)和机关党委。
  另设内部处室雕塑办公室(事业单位)。
  2、派出机构
  局下设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保税区分局八个派出机构。
  3、临时机构
  局设驻浮山指挥部办事处、驻奥运场馆指挥部办事处、大项目推进办公室三个临时机构。
  4、局属事业单位
  下属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规划建筑服务中心、规划设计研究院、勘察测绘研究院四个事业单位。
  二、市局与分局职责分工
  (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含浮山新区,以下简称五区)
  市局受理范围:
  1、行政许可事项
  (1)核发《选址意见书》
  ①市南区、市北区、浮山新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
  ②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一类)两侧沿街建筑工程;
  ③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四区)单独选址建设的管线及道路改造配套建设的管线工程;
  ④五区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及部队在军事禁区、军事控制区、军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⑤四区范围内及跨区建设的大型市政工程;
  ⑥五区范围内的市级、区级大型环境工程;
  ⑦五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设置。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方案审查)
  ①市南区、市北区、浮山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一类)两侧沿街建筑;
  ②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一类)两侧沿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建;
  ③四区范围内及跨区建设的大型市政工程;
  ④五区范围内市级、区级大型环境工程。
  (3)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施工图审查)
  ①市南区、市北区、浮山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一类)两侧沿街建筑;
  ②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一类)两侧沿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建;
  ③四区范围内单独选址建设的管线及道路改造配套建设的管线工程;
  ④四区范围内及跨区建设的大型市政工程;
  ⑤五区范围内的市级、区级大型环境工程;
  ⑥五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设置。
  ⑷临时建设工程
  四区范围内的临时市政工程。
  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四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⑹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按核发规划选址意见的职责分工办理。
  ⑺拆除永久性建筑物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的办理;其他按核发规划选址意见的职责分工办理。
  2、其它审批(查)事项
  (1)五区范围内纳入土地储备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查、变更(其它环节按第1类中的分工办理);
  (2)五区范围内原由市局或原高科园规划局审批的历史遗留项目。
  3、规划设计专家评审
  4、施工图面积核算
  5、规划公示
  ⑴批前公示:五区范围内需进行批前公示的建设项目。
  ⑵批后公示:五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分局受理范围:
  1、五区上述范围以外的永久性建筑、市政、环境工程的审批(查)、&一书两证&的核发;
  2、五区范围内与规划选址审查范围相一致的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拆除永久性建筑物审查;
  3、五区范围内临时建筑工程及崂山区临时市政工程;
  4、五区范围内查验灰线及建筑工程单体验收;
  5、崂山区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6、五区范围内门面装修、装饰工程。
  (二)、城阳区、黄岛区(含保税区)
  市局受理范围:
  城市重大基础设施、跨区建设的市政工程&一书两证&的核发。
  分局受理范围:
  1、上述范围外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查)、&一书两证&的核发;
  2、建设工程的验线、单体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3、规划设计专家评审;
  4、施工图面积核算;
  5、规划公示(含批前、批后公示)。
  (三)、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各500米控制范围及涉及生态间隔区范围
  由项目所在区(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
  (四)、其它
  1、分区规划、专业(专项)规划、控制性详规的审查、变更、报批工作由市局统一办理;(黄岛区范围内详细规划的审查、变更由分局初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局办理)。
  2、奥运场馆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审批、核发由局驻奥运场馆建设指挥部办事处统一办理。
  3、职责界定不清或没有相关界定的,由市局受理,综合请示局领导后,按职能分工交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办理。
  4、为提高工作效率,对已进入行政审批程序,但在发文前需进行施工图面积核算的,由审批经办部门内部转评审中心办理,建设单位不需另行报建。(因证图面积不符、须重新认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的遗留项目除外)
  5、重点区域范围包括海岸带、城市风貌保护区、崂山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黄岛区(含保税区)重点控制区域、城阳区重点控制区域、滨海公路组团沿线控制区域。(附件2)
  6、部队重点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控制区、军事安全保护范围。
  7、重点道路范围包括城市旅游观光路、城市快速路等,分为一类、二类两大类。(附件3)
  8、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市、区政府确定的市、区办实事及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类项目、产业集群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设施建设、涉及抢险救灾的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及其它重点项目。
  9、不需审批规划方案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审批规划选址的部门办理;需审批规划方案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审批规划方案的部门一并办理。
  10、规划变更按谁审批谁变更的原则办理。
  1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由市局负责。
  12、作为划分职责标准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以土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确定的规模为准,不得化整为零,变相调整审批受理范围。
  13、按照市委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要求,滨海大道沿线两侧各一公里内的旧村改造必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七区和五市的市区建成区城中村改造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后才能组织实施;旧村改造必须坚持&三个一&的原则,即:通过旧村改造,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景观。
  14、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停车位规模、日照要求(间距系数或日照时数)、退各类控制线距离等。
  15、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下一环节的审批,不得突破上一环节批复(尤其是规定性指标);如需变更,应由原批复部门先行变更或由经办部门会同原审批部门进行会审;会审同意变更的项目,可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同步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各审批环节容积率的计算,以我局核发的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划定的范围、面积为计算依据。
  16、根据市纪委青纪发[2004]10号文件规定,经营性土地开发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各类培训中心、训练基地及经营性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医疗、学校、体育等经营性项目。
  17、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意识,对重点项目、疑难项目等实行分管领导&包区&、部门&包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指定部门负责项目&一书两证&全过程的审批办理。
  
  
  
  
  
  
  
  
  
  
  
  
   第三章
规划审批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规划审批流程
(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注:各阶段审批需前置征求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参照规划审批前置要求中确定的相关单位、项目范围执行。
  (二)重点建设项目办理流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与规划方案(一书三图)审查分离。对已经规划选址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经用地范围实测的项目(出让用地需一并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规划方案审查前,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可先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对纳入土地储备进行招、拍、挂,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提供用地实测图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选址意见书》一并核发。(此项一般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2、基础提前开挖的办理
  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正式批复后,经项目单位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审查后,可批准其进行基础提前开挖。
3、施工图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分离
  (1)项目建筑方案批准后(高层建筑、大型建设工程可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按照核准的建筑方案先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先行核发的证书&建设规模&一栏填写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并告知以下内容:&1、施工图批准后办理验线开工手续;2、明确施工图审查中需征求的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注明证书的有效期限及提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报批施工图等相关内容;3、竣工后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3)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建筑、外饰面、环境设计),提交消防等部门审查意见并通过规划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核后,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规模&一栏加注批准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房产登记面积以批准的施工图建筑面积为准),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图后申请规划验线。分步核发的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同一编号。
  (4)建设单位报批建筑方案和施工图时,应同时填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指标呈报表,设计单位应在方案图、施工图中按统一格式填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指标一览表。
4、出具提前招标所需相关规划意见的办理
  (1)对已批准建筑方案的重点项目,由市规划局(规划分局)向建设单位出具证明,证明采用统一格式将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项目地址予以确认,作为建设单位提前申请工程发标手续的规划依据。
(2)特殊重点项目,为加快办理,经建设单位申请,由规划与建设管理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5、实行建设项目单体、规划管理验收备案制度
  在实行批后管理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状实测,按规划管理要求出具验收测绘图纸及验收测绘报告,规划管理部门对出具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核发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局法规处分别对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和验收测绘成果进行抽查。
  (三)规划审批变更程序
  1、变更用地性质
  ⑴各专业规划确定的相关专业设施用地性质的变更
  申请变更单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或法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政府批文报我局办理用地性质规划变更手续。
  ⑵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变更
  申请变更单位书面征求用地所在区政府意见(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取得环保、卫生防疫、消防等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由我局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性质规划变更手续。
  2、变更容积率
  (1)市财力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资建设项目
  ①项目单位向原审批的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并说明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的理由,在符合法定要求以及满足城市景观、城市各项配套合理性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变更的初步意见;
  ②申请变更单位根据规划部门意见优化建设项目的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按程序批准后,依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所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③申请单位持规划部门的变更意见报相关下达计划部门按规定办理项目投资计划变更手续后,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对位于重要区域、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申请变更单位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容积率变更初步意见,优化建设项目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后,须经专家评审并推荐,必要时应进行社会公示;位于特殊区域或涉及其他群体利益的要举行听证。专家和公众意见作为规划部门审定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参考。
  (2)享受特殊政策的开发建设项目
  享受特殊政策的开发建设项目(如经济适用房等)容积率变更,参照政府投资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建设项目容积率变更程序办理。
(3)经营性出让土地建设项目
  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容积率变更(含用地性质变更)实行专项审查制度。
  专项审查范围
  根据市纪委青纪发[2004]1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营性土地开发项目,申请用地性质、容积率变更的,纳入专项审查范围。
  专项审查依据
  专项审查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并依据以下主要内容严格把关:
  ①各层面城市规划以及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用地兼容性要求;
  ②重要区域、重要项目规划变更方案的专家评审与社会公示意见;
  ③市政府批复及专题会议纪要(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
  专项审查流程
  ①上述范围内申请变更用地性质的项目,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②上述范围内申请变更容积率项目,建设单位须做出变更方案,大型项目及重要区域的变更事项,需进行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应进行社会公示;对涉及其他群体利益的,应举行规划听证。
  ③内部运转流程
  窗口受理。对应纳入专项审查的报件,各窗口应督促建设单位填写《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容积率变更规划专项审查表》,并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内标注,便于监督。
  并联经办。经办处室对此类项目应专门登记造册,建立初审AB角制度,确定主办、协办人员,联合审查、相互监督,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务会研究,并填写《专项审查表》。
  两级会审。上述范围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项目的规划审查,须经过两级会审严格把关。具体项目的规划变更由规划选址处牵头办理,成片区规划的变更、调整由规划编制处牵头办理。
  ④办理要求
  a、处务会(分局办公会)应请分管局长、总工、局监察室及相关处室派员参加,申请变更事项超出已批准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的项目,经办部门牵头与规划编制处进行会审,形成处室审查意见(分局办公会意见)并进行会签,需征集相关部门意见、社会公示、听证的项目,征集相关部门意见、社会公示、听证结论后上报局业务办公会。
  b、局业务办公会对处室上报意见(分局办公会意见)进行会审,局纪检组长参加办公会此类项目的审查,形成会议纪要,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专项审查监督机制
  ①社会监督。窗口收件时向建设单位发放项目办理情况监督表,取件时收回报送局监察室,备案后存入专项档案。
  ②纪检参与。局监察室派员参加此类项目处务会审查,进行现场监督;局纪检组长参加局业务办公会,并会签意见。
  ③专卷归档。审批完毕后,此类项目档案由综合处整理成专卷,由局纪检组复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4定期报检。每月末将本月变更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保障措施
  ①批后管理应将此类项目作为&重中之重&,加大监督力度。
  ②对变更项目的审批应依据充分,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保证对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③各经办处室、经办人应自觉接受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变更项目专项审查中不按规定履行其职责的工作人员,依照《青岛市规划局公务人员违纪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告知制度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行政监督,确保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强度的建设项目及时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在批准建设项目容积率、用地性质变更后,应及时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便于土地管理部门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
告知范围及方式见我局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签文件《关于经营性出让土地建设工程容积率变更等问题办理规定的通知》。
  3、控制线调整
  (1)城市绿线和绿地调整
  申请变更单位向市园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持政府批文报我局办理用地变更手续。
  (2)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调整
  申请变更单位应首先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调整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方案后,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4、变更建设单位
  变更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应的变更材料:
  (1)建设用地证件:已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提交土地权属变更证明;只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变更证明;只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变更证明。
  (2)计划:市财力投资项目,经济适用房,部队项目,中央及省驻青单位项目,非市财力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核准、备案总投资30%以下建设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先征求原批准计划备案、核准部门的意见(含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3)已经规划管理验收的项目,该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行为已结束,原则上不再办理建设单位规划变更手续。
 (4)一书两证都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同时变更。
 5、变更建设规模
  (1)土地:需要变更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查意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变更证明。
(2)计划:市财力投资项目,经济适用房,部队项目,中央及省驻青单位项目,非市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用地面积超出原核准、备案范围的、建设规模超出原核准、备案规模30%以上的,应先征求原批准计划备案、核准部门的意见(含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其他规划内容的变更
  规划变更按谁审批谁变更的原则,按原审批程序报审。其中变更事项超出前置审批部门确定的强制性控制要求的,应先变更前置审批事项。
  (五)遗失规划审批证件补办程序
  1、用于规划报建的
  ⑴凡在市局、分局档案室可查明原审批存档资料的,本着便民、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对自己单位丢失的文件提出查询申请,由档案管理部门复印,还须加盖&青岛市规划局(分局)档案管理专用章&,作为规划报建资料。
  ⑵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已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单位可在档案馆查询,由城建档案馆复印并对复印资料逐页加盖&城建档案馆管理专用章&,作为规划报建资料。
  ⑶凡在档案管理部门无法查明原始审批(查)资料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批(查)程序重新申报。
  ⑷ 对第⑴、⑵项中复印的审查文件内容,经办处室在审查中发现与现行规定不一致或有异议的,审查中应确定是否需按现行规定调整,对需按现行规划管理有关法规予以调整的,建设单位须服从规划调整。
  2、无处查明或确需补办规划审批文件原件的补办(主要指一书三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下同)
  ⑴首先由局法律审核部门对申请补办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具有法定理由、不提供原件无法进行后置审批的情况,经确认,确需补办的,法律审核部门在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窗口收文录入办公系统,经业务处室(分局)审核、提出补办审批文件的具体意见按程序予以补办。
  市内五区范围内补发文件的法律审核由局法规处办理,城阳、黄岛、保税区范围内补发文件的法律审核由分局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⑵经研究,同意补办&一书三证& 的,申请者领取补办证书前,须在《青岛日报》刊登一至三天(具体登报时间、登报内容由法律审核部门根据项目办理需要确定)遗失声明,并将刊登报纸交我局备案。登报后7日内无异议的,经法律审核部门会签后,到窗口领取补发证书。登报后有异议的,由法律审核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审结后再予发放。
  ⑶补办的&一书三证&上注明&补办&及&原证(具体编号)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在《青岛日报》登报声明遗失,现予以注销&等字样,并写明原发证时间、证书编号及补办时间。
  ⑷对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批文的,经查实后应取消所补办的审批文件,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需对原审批图纸进行补办、确认的
  遗失原审批文件附图且经法律审核确需重新补办、确认的,应按原审批程序、要求,从遗失环节补办。原审批事项需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调整的,应按现行规定予以确认、补办,建设单位需服从规划调整。
  (六)规划审批文件(一书两证)注销程序
  按法规规定超过有效期或其他原因应予以注销的规划审批文件(主要指一书两证),由经办处室按照办文程序办结后,提出目录由综合处汇总,会同法规处审核后,予以登报注销。
  
  二、规划审批各环节前置审查要求及依据
  (一)选址阶段
  1、土地管理部门
  要求:建设项目除以下三种情况外,均需先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及附图:
  ⑴、以招、拍、挂方式获得用地、并已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⑵、在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建设用地上进行的、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增加容积率等主要用地控制指标的修、翻建建设项目;
  ⑶、拟纳入储备的建设用地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
  依据:青政发【2004】6号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日施行)
  2、计划管理部门
  要求:
  (1)市财力投资项目:规划出具预选址意见,明确用地性质及容积率,项目单位根据预选址意见到发改委办理前期工作计划,前期工作计划批复后,到规划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2)非市财力投资项目: 规划部门按照规划管理要求核发《选址意见书》,项目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到发改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3)部队项目:项目单位持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含部队经济适用房),持《选址意见书》到发改委备案。
  (4)中央、省驻青单位:属《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参照部队项目办理流程办理;属《目录》之外的项目,按非市财力投资项目程序办理。
  依据:有关文件。(发改委文件)
  3、环保管理部门
  要求:涉及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4、净空管理部门
  要求:在机场净空区进行的涉及净空管理的项目应提交机场所住单位的审查意见。
  依据:《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发布施行)第二条规定。
  5、防震管理部门
  要求: 六大类26小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地震局审查意见(详见附件四)。
  依据:《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日实施)
  6、文物保护管理部门
  要求:位于城市风貌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或其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需要文物部门的意见。
  依据:《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1997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
  7、教育管理部门
  要求: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及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应提交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依据:《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1997年修订)
  8、军事管理部门
  要求: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征得军事管理部门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行政法规,2001年施行)有关规定
  9、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要求:崂山风景游览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
  依据:《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政府规章,1998年修订)
  10、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要求:各区内的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
  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1992年施行,)第十六条规定
  11、国家安全管理部门
  要求: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具体范围依据的有关规定,涉密事项在办理中,应加强保密管理)。
  依据:国务院、国家安全部、建设部等有关规定
  12、公安交警部门
  要求:涉及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新开口的项目,应征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
  13、地铁部门
  要求:涉及地铁线路、地面及地下设施的项目,需有地铁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4、体育主管部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需要有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15、涉海、海岸带项目
  要求:在滨海岸线选址建设各类游艇帆船基地、码头等涉海项目,要根据批准的计划立项,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凡涉及海域使用和管理的项目,须报经青岛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依据:《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办法》
  1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选址阶段需前置审批的部门
  (二)规划设计方案阶段
  1、教育管理部门
  要求:城市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方案。
  依据:《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2、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要求:崂山风景游览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
  依据:《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3、地铁部门
  涉及地铁线路、地面及地下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需有地铁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规划方案审查阶段需前置审批部门意见。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消防管理部门
  要求:所有建设项目公安消防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卫生防疫部门
  要求: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及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3、人防管理部门
  要求:应当设地下人民防空工程的
  依据:《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4、文物管理部门
  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依据:《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5、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要求:风景游览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
  依据:《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6、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厂房、锅炉房、危险化学品储运项目,出具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查同意意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7、计划管理:
  要求:
  (1)市财力投资项目:出具发改委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市财力投资计划,规划批准的建设面积不得超出计划批准规模。
(2)非市财力投资项目:出具发改委核准、备案手续,规划批准面积不得超出计划核准、备案规模的30%。
(3)部队项目:出具上级部门下达计划及发改委备案手续,规划批准面积不得超出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及备案规模。
  (4)中央、省驻青单位:属《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参照部队项目办理流程办理;属《目录》之外的项目,按非市财力投资项目程序办理。
  依据:有关文件。(发改委文件)
  8、土地管理部门
  要求:出具建设用地证件(用地划拨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证》,有一即可办理)
  依据:《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9、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
  (五) 规划设计专家评审、规划公示
  按规定需进行规划设计专家评审、规划公示的项目,出具方案设计招标、专家评审、规划公示反馈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环节的正式审批。专家评审的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
  特殊情况需免于规划设计招投标、专家评审、规划公示的项目,应报局办公会研究(或局领导研究批准后报办公会备案),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三、规划审批(查)工作要点
  (一)建筑工程类
  1、规划选址审查要点
  (1)核定土地使用性质。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与批准的规划相一致。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对城市规划实施无碍的,应先按程序报政府审批后进行规划调整。
  (2)核定容积率。建筑容积率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的重要指标。对于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原则上按照批准的控规核定容积率。对于尚未有控规的地块,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a、要考虑建筑容积率对城市环境质量的影响。
  b、要考虑经济性要求,要运用土地级差的原理,一般情况下,一般市区高于郊区,市区的中心地区高于一般地区。
  c、要考虑城市人工环境容量的制约,也就是基础设施的供应能力、公共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的能力。
  d、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市规划的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结构布局、以及建筑层次分区对容积率的确定有密切的关系。现代化的城市必须保证市民有一个清洁、安静、舒适的高质量的生活居住环境。
  e、容积率的核定还要考虑到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充分考虑日照分析因素,特别是旧城改造项目,对容积率的核定,一定要综合考虑,通过经济分析,市政设施的容量,居住环境是否改善等方面确定一个合理的容积率。
  (3)核定建筑密度。建筑密度的核定,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要求,保证建设项目建成后有良好的空间环境质量,并满足绿化、停车、人流疏散空间以及变电站、煤气调压站、热交换站等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同时还要考虑消防、卫生、日照、通风等因素。
  (4)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规划设计要求。在项目选址时,不但要核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同时还要对绿地率、建筑高度、退让各种控制线的距离、城市设计、建筑形式、停车泊位、出入口的设置、市政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5)规划选址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a、要充分了解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同时还要了解建设项目的周边情况。
  b、项目的选址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同时还要考虑到土地使用的综合性和兼容性。
  c、项目的选址要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和用地条件相衔接和协调。同时,建设项目的选址还要注意对城市市政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用地的保护。市政设施用地,特别是城市生命线的规划用地不得侵占。
  d、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区及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按国家规范或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合理配置。
  e、建设项目的选址不能对城市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要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f、建设项目的选址要充分考虑交通和市政设施的特殊要求。青岛是滨海城市,要考虑港口的建设和城市海岸线的合理利用。与港口和海岸线无关的项目,不得侵占岸线,要留有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港口和码头的建设,必须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城市铁路货运干线、编组站、过境公路、机场、高压走廊及重要的军事设施要避开居民密集的城市市区。
  g、要珍惜土地资源,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尽可能挖掘现有城市用地的潜力。
  h、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为选址的依据。工业项目,在选址以前必须做环评,涉海项目必须征求海洋、海事等部门的意见。
  (6)综合以上要点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2、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要点
  (1)功能定位: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该区域功能定位,结合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的需求,以及周边用地状况对该区域的影响,提出功能定位的审查意见。
  (2)用地性质:审查控规范围内各地块的用地性质是否与分区规划及我局给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相吻合,若由于现状用地等原因出现不一致时,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
  (3)用地布局:审查控规的用地布局是否与分区规划一致,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布局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并提出审查意见。
  (4)现状用地分析:落实规划区域内用地现状及已办理审批手续的用地情况,注意研究分析控规中关于用地整合及村庄、企事业单位搬迁的措施及其可行性,提出合理的审查意见。
  (5)规划指标体系:对各地块的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建筑红线后退距离、交通出入口数量及方位、停车泊位等各项规划指标进行审查。上述各项指标的确定首先应符合我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能够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形态和建筑景观,并形成开放、舒适的绿化景观和视觉通廊。各项指标之间应相互协调,以正确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综合以上分析提出规划指标系统的审查意见。
  (6)道路交通系统(含公共停车场):审查控规确定的道路交通系统是否与分区规划及周边道路完全衔接,道路网密度是否合理,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道路断面是否满足规范及青岛地区的特殊要求,是否符合管线综合的设置要求。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布局是否方便停车并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在外部空间形态允许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土地空间。综合以上分析提出合理审查意见。
  (7)绿化系统: 应审查控规的绿化系统是否满足分区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有关部门划定的绿线,绿化带、视线通廊的设置是否合理。综合以上分析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8)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控规涉及的区域和不同的行政许可权限,审查控规的内容是否需要征求机场净空、电力高压线走廊、轨道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合理要求。
  (9)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根据控规确定的各项指标及相应的建筑容量和人口容量,审查市政公用设施(变电站、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及公共服务设施(公建、中小学、托幼)的数量和规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服务半径是否合理。提出审查意见。
  (10)文本、说明书及图则:审查控规对区域功能定位、发展目标、用地性质的表述是否严谨、准确、明晰,控规编制的文本、说明书及图则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
  (11)综合以上要点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要点
  (1)不需要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直接予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需要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已领取土地证且不改变土地证载明原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审查内容:
  a、按照受理标准的要求审查应提交的文件及证件是否齐备。
  b、审查用地界址是否准确,权属有无异议。
  c、审查用地管理部门签订的用地合同、用地批文、用地权属证明等用地性质与规划批准的用地性质是否一致。
  (5)综合以上要点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4、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要点
  (1)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内的建筑性质是否与我局给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相吻合,由于现状用地等原因出现不一致时,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确需调整的应变更规划设计条件。
  (2)规划布局:审查建筑布置和空间安排是否合理,能否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形态和建筑景观,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布局、数量、规模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工业厂区规划是否符合工艺流程,并提出审查意见。
  (3)现状分析:注意研究分析周边用地规划情况,考虑新规划与周边用地和建筑的关系,提出合理的审查意见。
  (4)规划指标体系:对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建筑红线后退距离、交通出入口数量及方位、停车泊位等各项规划指标进行审查。上述各项指标的确定首先应符合我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各项指标之间应相互协调。综合以上分析提出规划指标系统的审查意见。
  (5)道路交通系统(含公共停车场):审查规划确定的道路交通系统是否便捷,道路网密度、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道路的坐标、竖向标高、断面、纵坡等是否满足规划、规范及道路断面是否满足规范及青岛地区的特殊要求,是否符合管线综合的设置要求。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布局是否方便停车并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综合以上分析提出合理审查意见。
  (6)绿化系统: 应审查规划的绿化系统是否符合有关部门划定的绿线,绿化带、视线通廊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形成舒适优美的绿化景观和视觉通廊。综合以上分析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7)管线综合、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及相应的建筑容量和人口容量,审查市政公用设施(变电站、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及公共服务设施(公建、中小学、托幼)的数量和规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服务半径是否合理。提出审查意见。落实管线综合是否需召开有关单位综合协调会,并结合有关单位意见提出审查和调整意见。
  (8)经专家评审项目审查意见应与专家提出的意见相结合。
  (9)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审查规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机场净空、电力高压线走廊、轨道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合理审查。
  (10)编制成果:审查规划说明书及图则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
  (11)综合以上要点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5、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建筑方案变更)审查要点
  (1)用地性质:单体建筑性质是否与上层次的修建性详规或《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确定的建筑性质相符合。若不符合,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
  (2)用地范围:总平面图所示用地范围是否与选址范围地界图相符,并核对地界坐标。
  (3)规划指标审核: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指标审查报告核对用地范围内的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间距、日照时数、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退红线、绿线、蓝线及退地界距离、交通出入口数量及方位、停车泊位等各项规划指标是否符合我局上一层次的修建性详规所示指标或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所确定的指标要求,若不符合,应提出审查意见。
  (4)经专家评审的项目,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相结合。
  (5)落实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的需征求意见的部门,审核各部门审查意见书是否齐备。
  (6)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修建性详规确定的各项配套内容,审查市政公用设施(变电站、换热站、燃气调压站)及公共服务设施(公建、中小学、托幼)的位置和规模是否满足修建性详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7)建筑造型:与周边环境是否协调,立面造型是否新颖、美观。
  (8)综合以上要点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6、基础提前开挖审查要点
  (1)建筑方案是否已经批准。
  (2)土地证件确定的单位名称、范围与申报单位及申报位置是否相符。
  (3)核实有关市、区重点工程的立项批复或计划。
  (4)综合以上要点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7、施工图(施工图变更)审查要点
  (1)用地性质:单体建筑性质是否与上层次的修建性详规或《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确定的建筑性质相符合。若不符合,应提出具体的调改意见。
  (2)用地范围:总平面图所示用地范围是否与选址范围相符,并核对地界坐标。
  (3)规划指标审核:根据评审中心出具的经济技术指标审核报告核对是否符合指标要求,并对用地范围内的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间距、日照时数、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退红线、绿线、蓝线及退地界距离、交通出入口数量及方位、停车泊位等各项规划指标进行审查,应符合我局上一层次的修建性详规所示指标或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所确定的指标。
  (4)落实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的需征求意见的部门,审核各部门审查意见书是否齐备。
  (5)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修建性详规确定的各项配套内容,审查市政公用设施(变电站、换热站、燃气调压站)及公共服务设施(公建、中小学、托幼)的位置和规模是否满足修建性详规要求,提出调改意见。
  (6)落实上一阶段审查意见。
  (7)综合以上要点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8、外饰面装饰审查要点
  外饰面材料、色彩与周边环境是否协调,与建筑性质是否相符。
  9、建设设施拆除审查要点
  核实房地产权证的单位名称、拟拆除建设设施与房地产权证的目录是否相符,拟拆除建设设施的建筑面积或长度。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审查要点
  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申请及延期理由是否正当。
  (二)市政工程类
  1、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审查要点
  (1)与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划衔接,配套市政设施站点的数量、位置。
  (2)管线综合平面图与规划平面图、竖向图一致,且要反映现状地形。
  (3)道路红线、绿化带绿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线的宽度及建筑退后红(绿)线的距离。
  (4)道路交点的坐标和标高。
  (5)道路横断面形式。
  (6)道路及庭院管线的平面布置和排列。
  (7)管线横断面图。
  (8)管线交叉处的竖向标高及相互关系。
  (9)周边城市道路上及规划范围内道路上的管径和孔数。
  (10)现状管线及去留情况。
  (11)注明与周围管线连接的准确平面位置及竖向标高。
  (12)图例、说明、指北针及图签。
  2、管线工程设计图审查要点
  (1)设计说明。
  (2)要采用青岛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
  (3)平面图包括现状情况、管线位置、与相邻管线及有关设施的关系、坐标、标高、井(桩)号、里程、管线的规模、材质、检查井的型号、与管线有关的箱(柜)等设施、指北针、图签及特殊部位的处理意见。合理确定解决路面排水的雨水口位置。(尤其是交叉口)
  (4)纵断面图包括原地面标高、设计地面标高、管顶高、管底高、基础高、井底高、井(桩)号、里程、井(桩)距、坡度、管径、管材、土质等,重点标明与其他管线相交处的关系。
  (5)横断面图包括路面形式、管道的断面形式、与相邻管线的关系、沟槽的挖深及复土厚度等。
  (6)特殊部位的处理大样图及检查井标准图等。
  (7)与管网综合设计是否一致。
  3、道路方案审查要点
  (1)与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的衔接。
  (2)道路红线、绿化带绿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线的宽度及建筑退后红(绿)线的距离。
  (3)道路交点的坐标和标高。
  (4)道路平面图要符合规范要求。
  (5)道路纵断面图,要符合规范要求,有桥梁的应考虑与桥梁的平面与竖向关系。
  (6)道路横断面形式。
  (7)道路交叉处的竖向标高及相互关系。
  (8)与周边道路的关系。
  (9)管线综合设计。
  (10)图例、说明、指北针及图签。
  4、道路工程设计图审查要点
  (1)设计说明。
  (2)要采用青岛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
  (3)平面图包括现状情况、道路位置、道路红线、道路中心线、车行道边线、人行道边线、平曲线半径、与相邻道路及有关建筑的关系、坐标、标高、桩号、里程、指北针、图签,注明道路交口转弯半径及曲线要素。
  (4)纵断面图包括原地面标高、设计标高、坡度、距离、桩号、平曲线、竖曲线半径等,重点标明与其他道路相交处的关系。坡度大的道路交叉口要增加交叉口竖向设计审查。
  (5)横断面图包括道路断面形式、车行道数、车行道宽度、人行道宽度、车行道坡度、人行道坡度、两侧护坡坡度、路面结构层数做法、路面材质、人行道材质、特殊路基处理、特殊部位的处理大样图等。
  (6)道路排水、照明、环境设计等。
  5、桥梁方案审查要点
  (1)与分区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的衔接。
  (2)桥梁的位置。
  (3)根据各路口的交通流量确定匝道的宽度。
  (4)与道路交点的坐标和标高。
  (5)桥梁平面设计应满足规范要求。
  (6)桥梁纵断面设计应满足规范要求。
  (7)桥梁横断面形式。
  (8)与周边道路衔接。
  (9)管线综合设计。
  (10)与城市防洪的关系。
  (11)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12)交通流量分析。
  6、桥梁工程设计图审查要点
  (1)设计说明。
  (2)采用青岛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
  (3)平面图包括现状情况、桥梁位置、匝道位置、车行道边线、人行道边线、平曲线半径、与相邻道路及有关建筑的关系、坐标、标高、桩号、里程、锥坡坡度、护坡坡度、指北针、图签。
  (4)纵断面图包括原地面标高、设计标高、坡度、距离、桩号、竖曲线半径等,重点标明与其他道路相交处的关系。
  (5)横断面图包括桥梁断面形式、车行道数、车行道宽度、人行道宽度、车行道坡度、人行道坡度、特殊路基处理、特殊部位的处理大样图等。
  (6)桥梁用地控制边线。
  (7)桥面排水分析。
  (8)桥梁错断面重叠的路灯、绿化、栏杆设施审查。
  (三)城市雕塑类
  1、城市雕塑设计: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积极稳步发展。做到正确的思想内容、健康的审美趣味和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结合,与城市环境统一、协调。
  2、 雕塑作者资质审查: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必须由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雕塑家承担。
  
  四、规划受理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申领《选址意见书》(表1)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计划部门批复文件(需要计划前置批复的项目)
  (3)土地证明材料(附图)
  (4)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5)青岛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2份(地形图原则不小于用地界线外50米范围,大型管线工程可用1:00现状地形图)
  (6)重新申领《选址意见书》,须提交原审查意见。
  (注:1、申请预选址的只需提交第(1)、(3)、(5)项;2、市政管线选址只需提交第(1)、(5)项)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表2)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未经选址的项目不需提交)
  (3)土地证明材料(申请成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的可不提交)及(附图)
  (4)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5)已经规划选址划定用地范围的项目,提交规划选址实测成果图2份;未经规划选址的项目,提交青岛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2份(地形图原则不小于用地界线外50米范围)
  (6)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须提交原审查意见及(附图)。
  注:用于土地储备项目提交三份附图。
  3、划定规划控制线(表3)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青岛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2份(地形图原则不小于用地界线外50米范围)
  (3)土地证明材料(新征用地不需提交)
  (4)已经规划选址或下达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提交相关审查意见及附图
  4、报审控制性详细规划(表4)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3)进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项目,出具相应的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意见及全部参审方案(参审方案提交文本各一套,推荐方案按第5条提交蓝图)
  (4)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5)编制的控规说明书、设计文件2套
  (6)与送审文本及图纸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含地形图)
  (7)重新报审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提交原审查意见及附图。
  5、报审规划方案设计(一书三图)、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表5)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含控制线)
  (3)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4)进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项目,出具相应的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意见及全部参审方案(参审方案提交文本各一套,推荐方案按第5条提交蓝图)
  (5)规划设计方案(设计说明书、规划总平面、竖向设计各2份,管线综合6份)
  (6)重新修改送审的方案设计,须附原审查意见及附图
  (7)与送审文本及图纸相符的电子文件 (三图一书)
  (8)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提供规划选址实测成果图2份(地形图原则不小于用地界线外50米范围)。
  (9)土地证明材料及附图
  (注:1、不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申领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提交第(1)、(2)、(8)、(9)项;2、单独报审管线综合的,只需提交第(1)项及批准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与附图(规划总平面、竖向))
  6、报审建筑方案设计(表6)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含控制线)
  (3)批准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
  (4)进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项目,出具相应的专家评审意见、社会公示意见及全部参审方案 (参审方案提交文本各一套,推荐方案按第5条提交蓝图)
  (5)建筑方案设计文件二套(建筑、环境、外装饰)
  (6)改建、扩建、恢复性建设工程还需提供房地产证明材料、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原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现状照片,未经规划验收领取房产证的项目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效果图,重点地段的大型建筑同时报亮化方案效果图
  (8)与送审文本及图纸相符的电子文件
  (9)高层建筑提交日照分析图及报告书
  (10)重新修改送审的方案设计,须提交前一次审查意见及附图。
  7、报审建筑初步设计(表7)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建筑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3)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4)初步设计文件和图纸二套
  (5)建筑初步设计方案效果图
  (6)与报审文本及图纸相符的电子文件
  8、申请基础提前开挖(表8)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批准的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附图
  9、报审施工图及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表9)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计划部门批复文件
  (3)《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含控制线)
  (4)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确界图
  (5)批准的建筑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
  (6)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审通知书(建委设计管理处)
  (7)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8)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纸建筑二套
  (9)环境设计图二套 (可另行单独申报,重要建筑含建筑亮化设计)
  (10)外装饰设计图纸、材料样品、色标及效果图(可另行单独申报)
  (11)与报审文本及图纸相符的电子文件
  (12)重新修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须提交前一次审查意见
  10、报审建筑工程环境设计(表10)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总平面(新建项目,含规划控制线)或房地产证明材料(原有建筑)
  (3)环境设计施工图纸二套
  (4)重新修改送审的环境设计,须提交前一次审查意见及附图。
  11、申请建筑外饰面装饰(表11)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外饰面材料、样品和色标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新建建筑)或房地产证明材料及图纸(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4)建筑外立面变更的还应提交变更文件及附图
  (5)申请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设计图纸二套及彩色效果图
  (6)重新修改送审的外饰面装饰,须提交前一次审查意见及附图
  12、规划审查意见确认(表12)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相关规划审查意见及附图
  (3)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4)需确认的规划审查意见及附图
  13、建设设施拆除申请表(表13)
  (1)申请书
  (2)房地产证明材料
  (3)批准的建筑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总平面 (未有新建工程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4)标注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拆除位置图3份
  14、申请建设工程规划变更(表14)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规划部门批准的原审批文件、图纸
  (3)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4)需变更调改后报审的设计文件、图纸二套
  (5)重新修改送审的规划变更,须提交前一次审查意见及附图。
  注:管网综合、管线等市政工程提交六套变更图。
  15、申请建设单位变更(表15)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计划部门名称变更文件
  (3)土地部门名称变更文件
  (4)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裁决项目)
  (5)需变更的规划审批文件(只需对一书两证进行变更)
  (6)其它说明材料
  16、申请一书两证延期(表16)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申请延期的一书两证及附图
  (3)现状照片及权属证明(广告、雕塑)
  17、申请查验灰线(表17)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测绘放线资料一套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施工许可证》
  18、申请建筑单体竣工验收(表18)
  (1)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总平面
  (3)建设工程单体竣工测绘图
  (4)验线记录
  19、申请规划管理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表19)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总平面
  (3)建设工程环境设计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4)单体验收意见书
  (5)相关部门验收意见(消防等部门)
  (6)综合竣工测量文件两份
  (7)重新申请规划管理验收,须提交前一次审查意见
  20、申请临时建筑《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表20)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道路红线图 (申报临时工棚的需提交此项)
  (4)设计图纸二套(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
  21、申请外装修《建设工程外装修规划许可证》(表21)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房产证明材料
  (3)房屋安全鉴定及现状照片(修缮工程)
  (4)邻居、产权单位意见、其他部门审查意见及相关协议(此项可待原则同意后提交)
  (5)设计图纸二套(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较大的装修工程提交效果图)
  22、报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表22)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大、中型台站工程)
  (3)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4)进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项目,出具相应的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意见及全部参审方案(参审方案提交文本各一套,推荐方案按第5条提交蓝图)
  (5)报审的文件及图纸:方案说明书、现状地形图、设计平面图、竖向图、环境关系图(大、中型台站工程)各3份,管线综合图6份
  (6)与报审文本及图纸相符的电子文件(含地形图)
  (7)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实测成果图2份(地形图原则不小于用地界线外50米范围)
  (注:单独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只提交第(1)、(2)、(3)、(7)项)
  23、报审市政工程施工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表23)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审通知书
  (3)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或管线综合审查意见(市内四区次干道以上级道路上的管线工程不需提报)
  (4)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道桥管线工程)
  (5)管线施工图六套
  (6)与报审文本及图纸相符的电子文件
  24、报审市政临建工程(表24)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施工设计平面图4份
  (3)纵、横断面图4份(道桥管线工程)
  25、申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表25)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房地产证明材料(有效的房地产协议)
  (3)广告代理合同
  (4)广告发布许可证
  (5)现状环境图及效果图各一份 (不小于A4)
  (6)图纸:平面配置图(1:500),立面图(1:100或1:50),剖面图(1:50)各2份 (申请预选址可提交示意效果图两份,不小于A4)
  (7)工地围挡需提交批准的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含控制线)
  (8)现状地形图一份
  (9)JPG格式电子文件一份
  注:申请广告预选址只提交第(1)、(2)、(3)、(4)、(5)、(7)、(9)项
  26、申领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表26)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雕塑效果图(含环境、A4以上)、小稿或小稿照片(圆雕应有四个面的照片)
  (3)雕塑创意及制作材料说明
  (4)作者资质证明
  27、报审环境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表27)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3)环境设计方案及说明书2套
  (4)与报审文本及图纸相符的电子文件
  (5)重新修改送审的环境工程规划方案设计,须提交前一次审查意见及附图。
  28、报审环境工程施工图及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表28)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或下达的当年前期工作计划
  (3)环境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
  (4)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审通知书(建委设计管理处)
  (5)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6)环境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二套
  (7)与报审图纸相符的电子文件
  (8)重新修改送审的环境工程施工图设计,须提交前一次审查意见及附图。
  29、报审规划设计招投标登记备案(表29)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招标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力量证明材料(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
  (3)委托代理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
  (4)公开招投标:招标书、招标公告、规划批文、计划批文
  (5)邀请招标:招标书、投标邀请书及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规划批文、计划批文
 
30、报审设计方案专家评审登记备案(表30)
  (1)申请书及规划报建申请表
  (2)方案文本三套及对应的电子光盘一套(不得有任何标记)
  (3)《选址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及附图(含控制线)
  (4)计划批文
  (5)《设计方案规划控制指标计算一览表》一份
  五、报审说明
  1、建设单位提交的地形图应采用青岛80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并反映现状地物、地貌。如经办部门在项目现场踏勘中发现建设单位提交的地形图不能反映现状、影响审批工作的,经办部门需在受理三日内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更换,建设单位更换现状地形图的时间不计在承诺服务时间。
  2、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包括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前置部门审查意见要件和上一环节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3、各环节需提交的前置部门审查意见范围详见规划审批前置要件中的规定。
  4、项目单位应确保报审材料的真实性。建设单位在申请中或法人委托中应明确所提交资料真实、有效、与原有效证件一致,并对提交资料逐页加盖公章。对通过虚假手段骗取规划审批的,我局将取消其审批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报建人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由窗口收取的报建资料,收文人员对收取的资料加盖业务收文章,按委托的权限进行规划报建活动,无法人委托或与法人委托的人员、事项、权限不符的,不予受理及核发规划审查文件。为维护建设单位利益,规划报建人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规划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告知的,相应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6、规划报建时,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应与计划批复、土地和房产证明、相关部门审查(批)意见等的单位名称一致。
  7、规划报建中需收取、审核的土地证明材料是指有效的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对申报建设用地的有效批复意见、土地拍卖中标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等。
  8、拟出让或纳入土地储备的项目,先向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所有者提供拟出让或纳入储备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待土地出让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合同办理规划选址及其它规划手续。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条件时,因原土地证被土地管理部门收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用地纳入储备的批复文件。
  9、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由建设单位按我局批准的用地范围、委托测绘部门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实测后方可受理。不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实测后即可受理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对界址点实测后、与规划方案一并受理,规划方案批准后一并核发。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且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及用地强度的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三栋以下(含三栋)及改建、扩建、恢复性建设工程,经规划选址、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后,图纸设计深度达到规范要求的,可直接申报建筑方案审查。(特殊项目确需进行规划方案审查的,在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审查意见中向建设单位注明。)
  11、单独报审的新建围墙、传达室、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室、换热站、加压站等小型建筑、环境工程,选用市规划局确定的备选方案(可在市规划局政务网站中查询)的小型配套工程,改、扩建及恢复性建设工程中规模较小的工程,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要求的,经规划选址后可直接受理施工图审查。
  12、提交的设计、测绘文件须由具备相应设计、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测绘,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设计和测绘资质审查由经办部门在规划审查时按规定一并审核。
  13、在市南区范围内日前、在市北区范围内日前、在四方区范围内日前、在李沧区范围内日前划定的各类规划控制线,建设单位进行新的规划报建时,窗口受理后转经办部门对原批准的规划控制线图纸进行重新确认。经审核未发生变化的,注明确认日期并加盖&青岛市规划局规划控制线确认专用章&后,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使用;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新的现状地形图两张由经办部门按照分区规划重新划定,原审批的规划控制线图纸收回注销。规划控制线的划定、确认,由按照职能设定、负责相应项目选址审批的部门办理。
  控规编制前已划定各类控制线的,按照批准的控规重新确定控制线。
  14、重点区域内的重要建筑、重要公建、重要景观建筑,审查建筑方案时一并提出建筑亮化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时需一并报审亮化方案。
  15、各类规划审查(批)意见中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下一步报审环节及报审部门(市局或分局)。对没有大的、原则改动,可结合下一环节设计进行调整的,应准予进入下一环节的设计申报。如在规划方案设计审查阶段,需在本环节调改的,注明&请按以上意见调改规划方案后重新报审&,可进入下一审批环节的,注明&按以上意见调改后做出单体方案到我局(或分局)报审&。
  16、为提高服务效能,对结合方案论证确定调整规划指标的,论证方案批准后,可通知建设单位补交变更指标申请,由原选址部门同步办理选址或变更手续,不需再另行办理。
  17、以单独来文、督查件方式申请办理相关规划事项的,一般只做原则性答复,待前置要件齐全,按规定程序正式报审、审查后,出具正式规划审批意见。
  18、涉密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保密规定在报建时予以说明,各经办部门按保密要求办理。
  19、申请用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权属明确、在原有用地范围内建设且不改变原用地使用性质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出让用地应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符合选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已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用地招、拍、挂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审查符合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后,一次性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建设单位,管线综合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不需再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可直接按照我局规划确定的位置进行施工设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1、受理报建时需收取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应以上一环节规划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为准;若是建设单位第一次申报尚未明确应提交部门审查意见的,可暂不提交,待审查意见明确后按要求提交。
  22、受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时,每一环节的报建阶段均以我局对该工程前一次审查(批)意见中明确的阶段为准,特殊情况按局领导研究、批示的意见办理。
  23、需纳入规划设计招标、专家评审及需进行规划批前公示的项目,应按我局有关规定确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进行方案设计招标、专家评审的项目,窗口应将建设单位全部参评方案文本及推荐方案的两套蓝图与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收文转审批经办部门(审批部门未提出审查意见前建设单位不需进行方案调改),经办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与部门审查意见汇总提交局长业务办公会研究后,由建设单位根据最终批复的审查意见对方案进行一次性调改。应按局长业务办公会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好项目的规划批前公示工作。
  24、经办部门在审查中认为确需建设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否则无法完成本环节审查工作的,或需对报审图纸资料做局部技术调改的,可由经办部门在接件五日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办公系统管理员暂停该项目的办理计时(不退文),待经办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补充、调改资料后,再恢复计时继续办理。业务督查部门对暂停原因进行抽查复核。
  25、加强对组团、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监督
  (1)在选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需配建的各项设施,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应明确配套设施的具体规划位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注明&各项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筑同步验线、开工建设。&
  (2)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配套建设中,应考虑有线电视数字化等有关配套设施。
  26、招标项目:按规定需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项目,各处室(分局)均应在选址意见或规划审查意见中,按文件规定格式和内容,以专门条款予以明确。
  27、单纯要求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对一些因规模标准不够,不必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但因其性质或位置重要,需对设计方案单纯进行专家评审,在规划选址或审查意见中要以专门条款予以明确:& 设计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经评审中心登记备案后,进入有形规划设计市场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并持专家评审备案意见申报设计方案&。
28、施工图面积核算,实行核批分离、核校分离,并加盖指
标审核经办人审图章。
规划公示
  
  一、规划批前公示
  (一)公示范围
  1、下列建设项目(涉秘项目除外)在规划审批中应进行批前公示:
  (1)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
  (2)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
  (3)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
  (4)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二)公示方式、地点
  1、方式:建设项目公示前在《青岛日报》刊登规划公示公告1至3日。
  2、地点:根据公示项目具体情况,在规划公示厅、城市规划展厅等公共场所或公示项目现场进行。
  (三)公示时限:
  1、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法定图则公示期为30日;
  2、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及其它需公示的建设项目,公示期为3至10日。
  (四)公示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1、批前公示的具体内容及公示要求(公示地点、公示时间)由审批(查)经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公示内容应准确、客观地反映建设项目信息,体现项目的特点及需公众了解的事项,一般应包括项目说明、选址位置、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等,高层建筑应公示日照时数情况。规划批前公示资料经审批(查)部门审核并加盖经办人章后,由综合处(城阳、黄岛、保税区范围内由分局)加盖规划公示审核章。
  2、市局承办的批前公示项目,经市局或分局业务办公会、局领导确定后,综合处组织公示。审批(查)经办部门负责公示材料的审定及保密审查工作,规划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公示结果由服务中心交综合处登记后移交审批(查)经办部门汇总,并结合审查工作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办理完毕后,公示档案由经办处室交综合处或分局(谁审批谁存档)单独归档。城阳、黄岛、保税区分局参照执行。
  3、审批经办部门应做好规划公示中的保密审查工作,公示图纸不能出现坐标、军事用地、危险品仓库等涉密和不易公示的内容,符合保密规定。
  4、新闻媒体需对公示项目进行正式采访的,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5、规划建筑服务中心和城阳、黄岛、保税区分局要加强对批前公示现场的管理、解释工作,确保公示工作的公开、公正和严肃性。
  6、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添加、删减、调改公示意见。
  7、规划批前公示登报声明登载的联系电话为审批(查)经办部门和公示现场电话。公示期间需保证电话畅通并做好解释、咨询工作。解释、咨询工作应坚持公正的原则,不得带有导向性。
  8、不属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的公示意见反馈票,现场公示项目非项目周边相关利益人的反馈票,不作为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9、综合处应做好规划公示的统计、协调、资料归档工作。
  10、各部门要填写批前公示运转单,并按要求进行运转。(附件五)
  二、批后公示
  1、公示范围
  除涉密及不宜进行公示的项目外的建筑工程。
  2、公示方式和地点
  验线开工后一周内,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由市局(城阳、黄岛、保税区由分局)统一监制和监督使用。
  加快信息化建设,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局政务网站进行网上批后公示,扩大公示范围。
  3、公示时限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一周后至规划验收合格。
  4、公示的内容及要求
  (1)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工程位置、层数、面积、间距、标高、绿地率等主要审批技术指标、周边用地现状或规划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
  (2)五区范围内的公示内容由市局法规处审定,规划建筑服务中心具体承制、设置。城阳、黄岛、保税区由分局参照市局规定执行。
  (3)分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应保持《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整洁、无损,工程验收后,及时通知规划服务中心撤除。(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由分局负责组织拆除。)
  
规划设计专家评审及施工图面积核算
  一、业务受理范围、内容及标准
  1、规划设计招投标监督管理
  对在规划选址或审查意见中要求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实施三项备案:
  (1)招标资格: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到评审中心登记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 招标申请书
  ○2招标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力量证明材料(主要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
  ○3委托代理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
  ○4公开招标的提交招标书、招标公告、规划、计划批文;
  ⑤邀请招标的提交招标书、投标邀请书及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规划批文、计划批文;
  (2)开标情况:
  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七日内,向评审中心书面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 开标情况书面记录(附公证部门意见);
  ○2 各投标人出具的投标方案规划控制指标计算成果、投标保证函、方案设计文本及对应的电子文件;
  ○3 公开招标的,还应提交经各方盖章的招标书、投标报名预审情况、投标人的资信状况等。
  (3)评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评审中心提交评标情况书面报告。
  提交以下材料:
  ○1 评标情况简要说明(附公证部门意见);
  ○2 《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投标登记表》
  ○3 评标报告;
  ○4 中标通知书(对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需说明原因)。
  2、单纯进行专家评审项目业务受理
  对不进行设计招标,但要求进入规划有形市场进行专家评审的设计方案,评审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设计单位基本情况、规划批文、计划批文、设计任务书;
  (3)设计方案文本、设计方案规划指标计算一览表及对应的电子文件。
  3、施工图规划指标审核
  对建筑施工图,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进行规划控制指标审核。按照审批权限划分,分别在市局评审中心和分局进行。
  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施工图二套;
  (2)与报审图纸对应的电子数据文件;
  (3)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规划审查意见及附图;
  (4)计划批文;
  (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通知书。
  二、工作流程:
  1、公开招标工作流程
  2、邀请招标工作流程
   3、专家评审工作流程
  
  
  三、审查要点
  1、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
  (1)招标资格: 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应具有项目法人资格,设有专门招标组织机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提出要求委托代理招标的意见。
  (2)招标方式:依据计划部门确认的投资方式,确定方案征集方式应当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对不符合邀请招标的,提出要求进行公开招标的意见。
  (3)投标资格: 投标人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与项目规模等级相适应的设计资质。有无应被限制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情况。对未在青岛市有形设计市场登记备案的,应先行办理登记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4)开标情况:投标人是否如实提供&设计方案规划控制指标计算一览表&和&投标保证函&;有效标数量不能少于3个;对规划要求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提供相关材料。开标过程应当公证.对各方面符合评标要求的,进入有形规划设计市场自行组织评标。
  (5)评标情况:评标全过程是否经过公证和监督,评标报告是否完整,中标人的确定是否符合评标办法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在《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投标登记表》上提出备案意见。
  2、非招标项目单纯专家评审备案
  设计单位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与项目规模等级相适应的设计资质,是否如实提供 &设计方案规划控制指标计算一览表&,文本及对应电子文件是否齐全,各项规划控制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对各方面符合评审要求的,进入有形规划设计市场进行专家评审,并在《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专家评审登记表》上提出备案意见。
  3、方案专家评审时,应充分考虑日照因素,方案达不到规定日照分析要求的,不能作为中选、推荐方案。
  4、施工图规划指标审核
  核算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地上及地下层数等,是否与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相符合。并出具《建筑工程规划指标审核意见书》。
  四、工作依据:
  1、&关于规划设计招投标与规划审批管理程序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规字〔2004〕1号);
  2、&关于修改《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规定的通知& (青规字〔2004〕2号);
  3、&关于公布规划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规字〔2004〕3号);
  4、关于印发《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评标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规定的通知&。(青规字〔2004〕4号);
  5、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6、《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8、《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
  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2号令;
  10、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审查意见。
  五、说明事项:
  1、招标范围界定
  市内五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及崂山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均需进行设计招标,否则,不予受理方案审批。
  (1)规划用地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高层(含小高层)建筑设计方案;
  (3)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或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公共建筑(含公共建筑群)设计方案;
  (4)其它规划部门要求进行设计方案招标的项目。
  2、内部衔接
  (1)招标项目:按规定需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项目,各处室(分局)均应在选址意见或规划审查意见中,按文件规定格式和内容,以专门条款予以明确。
  (2)单纯要求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对一些因规模标准不够,不必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但因其性质或位置重要,需对设计方案单纯进行专家评审,在规划选址或审查意见中要以专门条款予以明确:& 设计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经评审中心登记备案后,进入有形规划设计市场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并持专家评审备案意见申报设计方案&。
  (3)施工图面积核算
  按照第一章工作职能设定办理,实行核批分离、核校分离,并加盖指标审核经办人审图章。
  3、城阳、黄岛、保税区分局参照执行。
      
      
      
      
      
      
      
      
      
      
      
      
      
      
规划批后管理
  一、规划批后管理范围和内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及其他建设工程设施)的验线和验收管理(建筑单体、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及相关档案管理。
  二、规划批后管理职责分工
分局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和建筑单体竣工验收;市局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分局负责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的核发,市局(法规监察处)对各区批后管理工作进行监察、指导。
三、验线管理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委托测绘部门依据规划审批图纸放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初步设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