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农村28公顷土地收购需要什么程序

农村承包土地补贴 【范文十篇】
农村承包土地补贴
范文一: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的赔偿问题
日 星期一 上午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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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20年之前花了1万元向农村的联合大队买了一块地皮.
现在自己村要造路.必须要征收土地.
那我们应该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依据什么法律.(最好具体点)
我的回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我引用了以上两条法律条文,根据你所说的情形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你只能寄望于村里面给你更多的再多一些的补偿。估计不会太多,要有心里准备。
范文二:2016农业部:农村集体产权、农业补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大安排
台湾农业考察团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委员会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委员会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做好2016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意义重大。为此,农业部日前印发《关于扎实做好2016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全面部署今年农业农村经济重点工作。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 明年农业部将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要在调整优化结构上下功夫。
要在促进节本增效上下功夫。
要在推进改革创新上下功夫。
2016年突出抓好20项重点工作:
保持粮食生产总体稳定。
加大对粮食主产省和主产县的政策倾斜,加强防灾减灾,保持粮食总量基本稳定。 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稳定小麦、水稻生产,巩固提升粮食产能。 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优先在粮食主产区建设高标准口粮田。 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支持粮食主产区建设核心区。
推动种植业转型升级。
适当调整“镰刀弯”地区玉米种植,扩大粮改豆、粮改饲试点,力争玉米面积调减1000万亩以上。
探索建立大豆、棉花、油料、糖料蔗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加快推动园艺作物品种改良、品质改进和品牌创建,继续开展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试点。
推进马铃薯主食产品开发,发展旱作农业、热带农业和优质特色杂粮。
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
根据环境容量调整区域养殖布局,优化畜禽养殖结构。
调整生猪生产布局,引导生猪养殖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
以肉牛、肉羊、奶牛为重点,加快发展草食畜牧业。
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4
推进渔业转型升级。
合理调整渔业养殖布局结构,减少湖泊、水库和近海网箱养殖密度,鼓励引导大水面增养殖和离岸养殖,积极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示范县创建活动。
逐步压减近海和内陆捕捞产能,鼓励引导捕捞渔民减船转产。
发展增殖渔业和休闲渔业。全面实行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构建和完善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体系。
重点突破生物育种、农机装备、智能农业、生态环保等领域关键技术。
加强农业转基因技术研发和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慎重推广。
加快推进现代农技推广服务信息化工程,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农技服务。 6
加快发展现代种业。
加快主要粮食作物新一轮品种更新换代。
继续推进水产种业发展。改革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加大打假护权力度,全力推进依法治种。
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努力突破油菜、棉花、甘蔗等作业瓶颈,进一步提升水稻机插、玉米机收水平。
积极发展畜牧业和渔业机械化。推进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支持鼓励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加强农机教育培训和农机职业技能开发。
大力发展农业信息化。
稳步扩大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休闲农业电子商务试点范围,开展鲜活农产品进城和农资下乡试点。
加大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力度,提高农民手机应用技能,推进农业遥感和物联网技术在农业生产上的配套应用。
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
坚守耕地红线,配合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扩大农作物合理轮作体系补助试点,探索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开展耕地休耕制度试点,在玉米非优势产区进行轮作试点。
继续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建设高标准节水农业示范区,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扎实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启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
促进农村沼气转型升级。推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研究农用地膜使用有效管理办法。
加快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
实施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
继续抓好湖南重金属污染区综合治理试点。
扩大东北黑土退化区治理试点范围,抓好河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试点。
完善农业补贴和价格政策。
全面推动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项补贴”改革。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制度,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补助机制。
推动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继续执行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
探索建立鲜活农产品调控目录制度。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市场流通。
加快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企业。
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深加工。鼓励农村经纪人和新农民搞活农产品流通。
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升工程,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
继续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宣传推介中国最美休闲乡村、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景点线路。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
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收、
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 鼓励地方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跨区域提供专业化服务。
扎实推进特色产业精准脱贫。
充分发挥农业行业优势,大力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积极推进村企对接。
强化致富带头人创业和贫困户种养实用技术培训,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加强特色农产品市场开拓,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
积极引导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研究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政策建议。
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探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政策。 18
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再选择10个省份开展整省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利用确权登记时机。
积极引导农民自愿将分散零碎的承包地通过互换或流转等方式,集中归并,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
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
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定向培养职业农民。
引导农民外出务工、就地就近就业和返乡创新创业。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指导基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核实和成员身份确认。
继续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
抓紧谋划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法规。
推动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改革试点,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范文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座落于
亩承包土地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转让土地的状况及用途: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
年(最长不超过甲方原承包的剩余年限),即自
三、转让价款
转让土地的价款每亩每年
亩,每年共
元,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
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
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付款方式和时间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一)一次性付款方式:(选择 1、2)
1、签订本合同时,
日前,支付全部土地转让款,计人民币
2、签订本合同时,
日前,以自有
(农产品)
公斤,折价人民币
一次性支付全部土地转让款。
(二)分期付款方式:(选择 1、2)
1、签订本合同时,
日前支付土地转让款,计人民币
元,之后于
日前付清转让款,计人民币
2、签订本合同时,
日前,以自有
(农产品)
公斤,折价人民币
一次性支付全部土地转让款。
五、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
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2、转让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4、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臵权。
6、乙方必须承担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7、乙方在受让期间有权享受各级政府扶持农业的优惠政策。 8、乙方在受让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9、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
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10、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抛荒。
11、其他: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日内提供证明。根据情况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解决争议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镇调解部门或工商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及上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范文四:土地租赁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办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位于
亩租给乙方耕种,具体事项如下:
一:租赁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日止,期限为
年,租赁到期后乙方收回土地经营权。
二:乙方租赁甲方土地租金为每年大写
元整),粮食补贴归乙方所 有,租金按年支付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交给甲方,甲方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租金, 每拖延一天,向乙方缴纳欠缴额5‰的违约金,无故拖欠租金半年以上,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乙方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享有承租土地粮食种植经营权。
四:乙方承租土地种植中产生的一切责任纠纷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限内不得搞永久性建设,不得栽植与农作物无关长期生长的作物。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各持一份。
范文五:农村土地承包
甲方: 村民委员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o 年 月 日
范文六:农村户口迁入小城镇承包土地被征可补偿
弋阳县南岩镇某村村民张某举家迁至弋江镇后,于2000年和村委会达成了“15年不耕种农田,将责任田交回村里,不承担相关税收,如村里需人口、劳力等摊派费用,张某与其他村民一样承担”的协议。双方还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公正。
2005年5月,该村委会包括张某在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但村委会并没有给付张某应得的补偿费。他们认为,张某已将户口转到弋江镇,即已成为城镇居民,不能再享有土地补偿费。张某不服,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被征用后,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原告张某虽将户口迁至弋江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并未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遂根椐案件情况,判决被告村委会给付原告张某土地补偿费及相应利息。
说法:《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所以,承包地农民到小城镇落户以后,其土地承包权可以保留或依法流转,若该土地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大江网-江西日报)
范文七:农村家庭承包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程序
2004年11月,发布了《关于完善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因地制宜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这使法律法规和文件一起构成了我国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一般包括:(一)征地方案的拟定。需要征地的市县政府拟定有关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地方案。具体做法是,用地单位向拟定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项目说明书和有关方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认为所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审核。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即为拟定。(二)批准机关的审批。有关市县政府对其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政府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再由有批准权政府的有关负责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三)批准机关的内部批复。批准征地的政府作出同意征地的决定的,直接行文或者由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行文向下一级政府作出内部批复,告知批准征地的情形。(四)征地决定的外部送达。《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用农村承包土地补偿计算公式是什么
农村承包土地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被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例如: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土地120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5000元/亩,补偿方案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为10倍,该村人均耕地为0.8亩,问该村应获得多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120亩*5000元/亩*10倍
=6,000,000.00元
(每亩为50000元)
安置补助费=(120亩/0.8亩)*5000元/亩*10倍 =7,500,000.00元
(每口人为50000.00元)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总计为:13,500,000.00元。
农村征地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
随着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已成必然趋势。征地就要补偿。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补偿费,事关法规的公正以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保障。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费问题,就有可能引发大范围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及时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在提留30%后将其余70%(各地略有差异)分配给村民。如何将这些款项发放到村民手中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如果服从时便能顺利分配下去,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决定时极易产生纠纷。
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据。在实际分配时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另外:
1、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剥夺,不应当以其正在服刑为由拒绝发放;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扣留村民的合法财产,确实存在其他纠纷应通过正当途径、合法程序解决。
对于第二种分配方式,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但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继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在征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责任田后调整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调整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才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当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村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村民义务。
个人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后被征收该怎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
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范文八: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十八湾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转让方):乙方项目内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户
乙方(受托方):成都市十八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受让方):成都正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鉴证方):青白江区城厢镇人民政府
在《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基础上,甲、乙、
丙、丁四方在平等、互惠、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经协商签订以下补充
合同条款,本补充条款与《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甲方、乙方、丁方同意采用流转方式将位于青白江区城厢
镇十八湾村的实际使用面积
亩的土地流转给丙方,并按法律程
序办理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面积按甲方和
乙方流转给丙方的实际使用面积(除去沟、渠、田埂、道路等非生产
用地)计算。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流转费由丙方按实际使用面积分年
计算,支付给乙方(按年亩产稻谷公斤计算,稻谷单价按当年四
川省政府公布的籼稻价格为准),再由乙方转交给甲方。
二、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期限为国家第二轮承包土地期满,期满后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甲、乙、丙、丁四方续签流转合同。
三、丙方于2009年
日前预付乙方土地流转经营权费
乙方于2009年月村实际使用面积
亩的土地流转交付给丙方,并协助丙方按照产
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办理和取得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丙方取得土地流转经营权后
工作日内付给乙方一年土地流转费(扣除预付款),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如若
日前由于甲方和乙方责任造成土地流
转未能按期交付给丙方,乙方应在
工作日内退还丙方预付款
万元。预付款如未按时退完,乙方从2009年
日起支付丙方滞纳金,每天按预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一年期土地流转到期后的付款时间为每年的
四、土地流转后,各级政府给予农民的惠民补助由农民享受,给予业主(丙方)的惠农政策由业主(丙方)享受。
五、甲方同意乙方将土地流转给丙方,流转期限为国家第二轮承包期满,期满后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继续流转给丙方,甲、乙、丙、丁四方续签流转合同。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出现股权变更、破产、重组、解散等,本合同仍然继续有效。若乙方出现本条所述情况,则丙方将土地流转费用,直接支付给甲方。
七、乙方应做好村民工作,村民不得在丙方项目区内干扰丙方正常的生产、办公和生活秩序,协助丙方做好治安安全,协助丙方做好土地使用过程中土地的完整性,即时处理解决土地边界纠纷,配合丙方和政府职能部门即时解决丙方项目区内出现的其他突发事件。
八、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农村土地承
包流转服务机构存档一份。
十、本合同自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转让方):乙方项目内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户
乙方(受托方):成都市十八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丙方(受让方):成都正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丁方(鉴证方):青白江区城厢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订时间:
范文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换发提供材料
1.农户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姓名、年龄、住所、申请的原因(申请书要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发包方土地权属认定证明。
4.土地承包合同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经营权证书遗失的提供证明材料)。
5.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批表。
6.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清查摸底表。
7.乡镇政府申请报告。
1.农户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姓名、年龄、住所、申请的原因(申请书要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发包方土地权属认定证明。
4.与发包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来源及证据)。
5.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批表。
6.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清查摸底表。
7.乡镇政府申请报告。
范文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村委会主任。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因乙方将对
河道局部拓宽,进行堤岸整路,提高该河段防洪抗旱能力,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乙方承包甲方沿
河岸部分水塘用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研究同意,将
公路东侧沿
河北岸的北外口向北、向东范围内约
亩鱼塘、水塘发包给乙方经营使用。实际面积以现场测量为准(附实测图)。
二、承包期二十年,自2005年
日。承包期届满,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建设的所有不可移动的固定设施无偿交付给甲方。乙方如需继续承包,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包权。
三、土地承包金:每亩每年壹仟元,按年支付;乙方于每年元月1日向甲方支付全年的土地承包金。
四、承包土地范围内的现有设施,在甲乙双方及甲方村民代表现场测量评估后,商定补偿价格;在乙方补偿款划入甲方帐户后,由甲方负责在20日内拆除上述设施;20日届满,视为甲方已清除了全部设施。
五、甲方保证在承包期内协调处理好周边矛盾,以保障乙方正常承包经营及建设。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因经营需要修建基础设施,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甲方应予以协助。乙方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如遭到甲方村民的阻扰、干涉,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解决。如系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如未按时支付承包金,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向甲方支付承包金外,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甲方赔偿损失;如逾期六个月未支付承包金,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水塘及土地上的固定设施。
七、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签字盖章后由甲方报镇政府批准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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