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级残疾人每月补助国家补助每月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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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读(附多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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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3: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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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残疾证每月能领多少钱? 答:一分钱也不给的 因为你没有低保的资格 国家对残疾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 孩子上学免费的 2 公交车半价 3 火车票半价 残疾人就业哪些优惠政策? 答:免税 雇佣残疾人的单位无需交税 希望能帮助你
星球大战无不胜
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残疾证事实上就是一个身份证明,就跟身份证一样,只是证明你是一个残疾人。如果是地方残疾证的话,一至四级,可以申请低保。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区的公园内享受免费,但在
这个不一定哦,具体的要看你是在哪座城市居住了,地方和地方的补助金额是不同的,就像我们这里一个月残疾补助金200,我本人是一名重度残疾人失去劳动能力所以办的还有低保,我们这里的低保是一个月520,共计一个月720,到年底还会有1600块钱的取
琳仙儿2011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的文件名以“中国军事残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5月1日,2005.7前,在并行使用新的和旧的文件; 个月和残疾人证件无效。 2,残疾人证是证明残疾人的身份,持通行证的残疾人残疾人可以依法享受相关优惠
二级残疾证补贴,有的地区有,有些地区没有,各地政策不同,要以当地政策为准; 以辽阳市政策为例子,对2级精神残疾人,是以为补贴医保的,如下: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市劳社发[号)规定: (一)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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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专门的残疾人补助.如果是残疾人,一般可以领取的补助是最低生活保障金 。每个地方的补助金是不一样的,可以咨询你所在的街道办事处。
每年3600 答题不易,希望采纳
到民政部门询问2017年国家残疾人低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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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残疾人低保政策
& & & & 低保是政府救助困难弱势群体的有效措施,是以家庭(每一户)为单位进行的。只要你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就可以享受低保待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法:  1,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无须特别申请书);  2,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公示;  3,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批准,划拨低保救助金。你表述的情况不是很周全,家庭其他成员情况没有说,从你自身情况看,完全符合低保条件,可以享受低保。另外,你属于残疾人,可以到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办理残疾人证,享受残疾人待遇。  有关残疾人享受低保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  一、城市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粮油供应帮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完善本市粮油供应帮困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三、农村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5号)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四、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京教财[1997]14号)  “革命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94号)  “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7号)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七、城镇廉租住房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号)  “实物配租主要针对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的申请家庭,这些特殊对象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八、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管字[号)  “享受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城市居民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对按楼房平均每户300元左右、平房平均每户150元左右的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料费由市政府补助解决。”  九、法律援助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56号)  “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十、减免社救对象丧葬业务收费  《北京市殡葬管理处印发“关于减免优抚、社救对象丧葬业务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殡发[1997]34号)  “社救对象中  (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并持有城镇居民粮油供应帮困卡的市民  (2)农村五保户  (3)农村敬老院的孤寡老人  减免火化、运输费用,标准为应纳费用的50%,直至免收。”  十一、城镇待业残疾人生活补助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8]55号)  “凡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属于劳动年龄(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段内、有劳动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均属于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十二、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99号)  “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为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十三、农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51号)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为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伤残程度分级全文 日施行& & & & 五部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且将在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将会替代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该标准接下来载坤律师为您一一介绍 来源法律快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4.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4.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5.致残程度分级5.1一级5.1.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1.2颈部及**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5.1.3腹部损伤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5.2二级5.2.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3)偏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5.2.2头面部损伤1)容貌毁损(重度);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4)双眼盲目5级;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5.2.3颈部及**损伤1)呼吸困难(极重度);2)心脏移植术后;3)肺移植术后5.2.4腹部损伤1)肝衰竭晚期;2)肾衰竭;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5.2.6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5.3三级5.3.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3.2头面部损伤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2)双眼盲目4级;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5.3.3颈部及**损伤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5.3.4腹部损伤1)全胰缺失;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5.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未成年人双侧**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未成年人双侧**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3)**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5.4四级5.4.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外伤性癫痫(重度);3)偏瘫(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3级以下);5)**器质性**障碍(重度)5.4.2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4)双眼盲目3级;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6)双耳听力障碍91dBHL5.4.3颈部及**损伤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级;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呼吸困难(重度)5.4.4腹部损伤1)肝切除2/3以上;2)肝衰竭中期;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4)肾功能重度下降;5)双侧肾上腺缺失;6)永久性回肠造口5.4.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5.4.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5.4.7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2)放射性皮肤癌5.5五级5.5.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完全运动性失语;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4)双侧完全性面瘫;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5.5.2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6)双耳听力障碍81dBHL;7)一耳听力障碍9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8)舌根大部分缺损;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5.5.3颈部及**损伤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5.5.4腹部损伤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全胃切除术后;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7)全结肠缺失5.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2)尿瘘难以修复;3)直肠**瘘难以修复;4)**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5)双侧**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6)**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5.5.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5.6六级5.6.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外伤性癫痫(中度);3)尿崩症(重度);4)一侧完全性面瘫;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10)**器质性**障碍(中度)5.6.2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5.6.3颈部及**损伤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8)两肺叶切除术后5.6.4腹部损伤1)肝切除1/2以上;2)肝衰竭早期;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4)肾功能中度下降;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5.6.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双侧**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未成年人双侧**萎缩,部分丧失功能;3)未成年人双侧**萎缩,部分丧失功能;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狭窄;5)**或者附**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6)双侧**管损伤难以修复;7)**严重畸形,不能实施**行为5.6.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5.6.7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5.7七级5.7.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3)双侧大部分面瘫;4)偏瘫(肌力4级以下);5)截瘫(肌力4级以下);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7.2头面部损伤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7)双眼偏盲;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9)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5.7.3颈部及**损伤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4)颏颈粘连(中度);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5.7.4腹部损伤1)肝切除1/3以上;2)一侧肾切除术后;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6)永久性结肠造口;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5.7.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永久性膀胱造口;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4)**大部分切除术后;5)**损伤,血**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6)未成年人一侧**缺失或者严重萎缩;7)**畸形,难以实施**行为;8)**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5.7.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5.8八级5.8.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3)尿崩症(中度);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9)**器质性**障碍(轻度)5.8.2头面部损伤1)容貌毁损(中度);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7)一眼盲目4级;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11)一耳听力障碍91dBHL;12)双耳听力障碍61dBHL;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17)张口受限度;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5.8.3颈部及**损伤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5)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6)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8)一肺叶切除术后;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能;10)呼吸困难(中度)5.8.4腹部损伤1)腹壁缺损腹壁的1/4;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8)肾功能轻度下降;9)一侧肾上腺缺失;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5.8.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3)一侧**管和**缺失;4)**狭窄;5)一侧**缺失;6)**或者附**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7)**冠状沟以上缺失;8)**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行为5.8.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6)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5.8.7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5.9九级5.9.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轻度);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8)严重影响****功能;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5.9.2头面部损伤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2)-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3)容貌毁损(轻度);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于面部中心区;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1)一眼盲目3级;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18)一耳听力障碍81dBHL;19)一耳听力障碍6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24)张口受限度;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5.9.3颈部及**损伤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3)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4)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5)食管吻合术后;6)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7)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8)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9)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10)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13)冠状动脉移植术后;14)心脏室壁瘤;15)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16)缩窄性心包炎;17)胸导管损伤;18)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19)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5.9.4腹部损伤1)肝部分切除术后;2)脾部分切除术后;3)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4)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5)胃部分切除术后;6)肠部分切除术后;7)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8)胆囊切除术后;9)肠梗阻反复发作;10)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5.9.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膀胱部分切除术后;2)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3)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4)一侧**缺失或者丧失功能;5)一侧**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6)**部分切除术后;7)一侧附**缺失;8)一侧**管损伤难以修复;9)**狭窄(轻度);10)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5.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2)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3)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4)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5)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6)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7)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8)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10)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12)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13)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14)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15)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5.9.7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5.10十级5.10.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3)一侧部分面瘫;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5)尿崩症(轻度);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7)影响****功能;8)开-术后5.10.2头面部损伤1)面-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10)复视或者斜视;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16)双眼视力0.5;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18)一耳听力障碍61dBHL;19)双耳听力障碍41dBHL;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25)舌部分缺损;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27)张口受限度;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5.10.3颈部及**损伤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4)器质性声音嘶哑;5)食管修补术后;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8)肺修补术后;9)呼吸困难(轻度)5.10.4腹部损伤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4)膈肌修补术后5.10.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2)**或者**修补术后;3)**或者**修补术后;4)**破裂修补术后;5)一侧**管破裂修复术后;6)**修补术后;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8)**头部分缺失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5)一侧髌骨切除;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5.10.7体表及其他损伤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6.附则6.1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6.2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6.3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6.4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6.5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6.6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6.7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6.8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6.9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6.10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6.11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6.12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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