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的年休假赔偿金合16年的年休假赔偿金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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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和补偿金的赔偿
&&您好,我上个月了,我自己不再和公司续签和合同了,我前几年的一直没有休息,公司也没有给工资,现在我辞职了,这个钱可以要吗?还有我在这个公司连续工作第17个年头了,我想问您我这样公司还给我其它的补偿金吗?我打了有关部门的电话,说从08年以后公司应该给我每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我想确认一下有这个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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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能申请几天,没休带薪年假有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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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薪年休假能申请几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 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从其他单位新进入现用人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指该职工在原单位与现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二、没休带薪年假有没有补偿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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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休的带薪年休假能扣回吗公司要求扣回多休的带薪年休假的要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当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企业......
一、职工年休假能休多少天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颁布,将于日施行。条例规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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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制度现状&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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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并推动落实工作时间、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特殊工时制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从2007年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到现在,企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状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本报记者日前进行了相关采访。
“不能休、不敢休”的魔咒亟须破解——企业带薪年休假现状调查
  带薪年休假是近些年社会舆论始终绕不开的话题。其实,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依据已经足够坚实:2007年12月,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发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9月,人社部颁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带薪年休假有了更为具体详实的依据。
  从政策颁布伊始,9年间,带薪年休假制度逐渐从纸面落实到地面。但也要看到,在不同的企业,实施情况相差很大。不能休、不敢休,依然是很多劳动者的现实心态。这种心理“魔咒”缘何形成,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不能休——300%日工资补偿去哪儿了
  说起带薪年休假,在北京市某民营企业从事文字工作的赵先生一脸苦笑。他说,带薪年休假对他来说就是儿子识字挂图上那个金黄的大饼——看着挺好,但吃不到。
  “我们科室总共4个人,典型的部门小、事情多,材料一年写到头,别说带薪年休假了,就是周六日也从来没休‘囫囵’过。”赵先生说。
  带薪年休假虽然在制度层面进行了确立,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会有一些人因为特殊的工作性质或者岗位特点而不能休假。针对这一情况,《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依工作年限可分别享有5-15天的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带薪年假的按照日工资的300%补偿。但这条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遭遇“打折扣”的现象。
  “从2007年工作到现在,我就休过两次年休假,其他年份大多数都是因为工作太忙错过休假。但是‘带薪年休假没休可获日工资3倍补偿’这个说法,我们单位领导从来没有强调过。我自己也没关注过,就是感觉错过去就错过去了,反正单位也不允许跨年休假,咱就当觉悟高作贡献了吧。”在上海某企业工作的杨柳接受采访时说道,年休假不休可以获得补偿的事她听说过,但没见过,这事更没发生在自己身上过。
  一家媒体的调查报道,或许是对此现象最好的注解:有关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而要求赔偿的单独诉求,仅占劳动报酬类仲裁案中的5%。即使是这5%,基本上也集中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而做出的追偿。单独就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没有获得补偿而举报的,几乎为零。
  “大多数人对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没有获得日工资补偿,不进行权利诉求和举报。一方面是因为维权意识不够强,认为不休假是工作太多,是一种自然行为,还无需上升到必须要求单位作出补偿的程度;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年假未休所产生的日工资补偿并不是一笔大额款项,因为这点钱与单位闹别扭,大多数人会觉得不值当。”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桂波说。
  政策条例是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最坚实的支撑。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劳动监察部门要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终还是要依赖于劳动者和单位权利责任意识的加强,如果双方都能在休假补偿金上‘较真’,那带薪年休假肯定能执行得非常好。不论是休假还是给钱补偿,都会是另一番景象。”杨柳说。
  不敢休——仓廪未实,何谈休假娱乐
  在对带薪年休假现状的采访中,还有一种情况非常具有代表性,那就是迫于生活压力,面对年休假的选择,无奈表示“不敢休”。
  “我每天早晨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除去吃饭休息时间,一天工作10小时,没有周末和假期。工资2800元加全勤奖300元,月薪一共3100元;但如果我休假,一天就要扣100元左右,休息一周,七八百没了,负担太重。”来自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董女士今年47岁,在北京一家地产公司做保洁。她很平静地告诉记者,她常年无休,也不希望休假,因为休假就意味着扣钱。对于一双儿女正在老家上中学的她来说,这无疑是不明智的选择。她坚持每月都能拿到300块钱的全勤奖。
  像董女士这种“不敢休”的情况并不在少数。虽然带薪年休假看起来像蛋糕一样美味诱人,但一些私企、民企在执行层面却往往大打折扣,要么是直接扣除日工资,要么就是以饭碗不保来威胁劳动者。大多数普通劳动者在饭碗和沉重的生活压力面前,为了能够保住工作岗位和微薄工资,不得不拒绝年休假的权利。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举步维艰。“带薪休假难,主要难在私企、民企。我国80%以上的劳动力在民营企业,员工收益不稳定,必须努力工作以保住岗位。”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采访时解释道。
  仓廪实而知礼节,仓廪实才有心情放松和娱乐。因此,有专家建议,在非公有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一方面,要在减税和发展经济上下功夫,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加强劳动监察。从经济和制度层面双管齐下,才能彻底破解带薪年休假“不能休、不敢休”的尴尬局面。(王永)
浅议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及企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起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等组成的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益的法律体系。带薪休假的落实情况,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而且也是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那么,目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哪些问题?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际情况如何?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两者都未说明“累计”和“连续”工作时间如何界定,也没有给出判断工作时间间断的具体标准,客观上导致企业对此理解不一,操作随意性很大。另外,具体实施时也存在一定难度,比如“工作时间”的确认主体及认定依据问题。在当前用工形式多样、劳动力流动频繁,很多企业又不具备管理个人档案资格的情况下,企业应根据什么分段计算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职工在维权时也会遇到举证困难等问题,即使企业愿意承认职工社会工龄,但是需要职工提供个人档案、劳动合同文本、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社保缴费记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一旦原工作单位不予配合,职工就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这条法律规定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如果对单位不安排休假,职工本人不同意,这种情况如何解决?《条例》并未作出说明。二是何为“确因工作需要”也不明确,导致这条规定经常成为企业规避法律的借口。
  二是法律适用范围比较笼统,未能体现年休假的主体差异。
  带薪年休假制度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同类型和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实行“一刀切”,忽视了主体差异和实质公平。我国各类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差异很大,如果以一套标准要求所有单位落实,导致落实效果不理想。一方面,不同类型企业面对市场压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同,导致它们对带薪年休假的承受能力也不同。另一方面,适用范围的规定同样忽视了各行业生产运行的特定规律。建议考虑细分不同行业,根据各行业生产运行的特定规律,提出指导性意见。比如,对生产任务淡旺季明显的企业,可以给出错峰休假的指导性意见。
  三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管及惩处方面缺乏具体规定,而且处罚力度过轻。
  虽然《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但是,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哪些法律,如何依法行使职权都未作说明,显然缺乏刚性措施的约束。另外,法律未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年休假权利的责任加以明确和细化。目前,我国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和支付赔偿金责任,而且赔偿金额也不足以对违法单位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四是法律对带薪休假类争议案件的裁决标准界定不清,导致各地仲裁院对法律理解和把握尺度不一,裁决结果也是大相径庭。
  在处理带薪年休假争议时,因为未休年休假待遇在法律上定性缺失,导致各地仲裁院裁决时适用不同的仲裁时效标准。一些地区认为带薪年休假待遇属于工资报酬组成,适用工资争议的特殊时效规定;一些地区则是为了达到裁审一致性,办案实际中适用一般时效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中的问题
  笔者近期前往山东、陕西、江苏和贵州四省展开实证调研,走访了多家不同行业和不同性质的企业,随机抽取1446名职工作为样本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调研情况,当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一是部分调研企业尚未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
  调查显示,虽有77%的职工表示企业已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仍有16%的职工表示企业尚未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关于企业未建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些企业对带薪年休假的重视程度不高,认为带薪年休假属于锦上添花的事,应该优先维持企业生产运营。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确实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落实带薪年休假。
  二是实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比例不高,部分企业克扣职工应该享受的休假天数。
  在受访职工中,仅有53.2%的人能够较多地享受带薪年休假。在未能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中,27%的人是因为企业不同意安排休假,还有53%的人出于各种原因而主动放弃休假。关于企业规定职工享受的休假天数,有14%的职工表示他们没有带薪年休假,该比例超出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比例(2%),说明部分企业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安排休假。休假5天的职工占到40%,但是低于工作1年-10年的职工比例(53%);休假10天的职工占到19%,但是低于工作10年20年的职工比例(22%),这些数据说明一些企业克扣职工应该享受的休假天数。
  三是在何时休、如何休等休假安排方面,职工很难根据自己的意愿休假。
  在决定休假安排方面,单位和职工双方貌似处于平等协商地位,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在实践中,职工休年假的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单位手中,职工没有休假主动权。许多制造企业安排职工在春节期间集中休假,农历腊月26号提前放假(多放5天假)就算每个职工休过年假。这种休假方式的不妥之处是工龄较长的职工比较吃亏,还有如果职工平时提出休假,就按事假扣工资处理。在休假形式上,职工也很难随自己的意愿。
  四是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在很多企业不能落实到位。
  调查显示,仅有7%的职工表示企业按日工资的3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5%的职工表示企业未按日工资的3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6%的职工表示企业未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调研还发现,企业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很容易出问题,尤其是多数企业计算补偿基数很不规范。有的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补偿基数;有的企业强迫职工签字自愿放弃休假;还有的企业仅将基本工资作为补偿基数,而基本工资通常仅占职工正常工资收入的较少部分。
  五是企业在实践中对累计工作时间的理解和操作不一,多数企业在社会工龄的认定方面操作不规范。
  目前,企业对累计工作时间的界定存在三种理解:一是将其理解为在本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二是将其理解为社会保险审核职工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加的时间;三是将其理解为职工参加工作以来所有工作时间累计得出的年限。关于职工在外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同企业认定社会工龄的做法不一。有些企业只要能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或是原单位开具证明,就给予工龄认定;有些企业要求要求员工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有些企业一律不予承认,只认定在本企业内部的工作时间。(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李娟)(图表内容来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小米绘)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许光建:员工缺乏话语权
  许光建认为,带薪休假难落实,除了监督处罚力度不足,更多在于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员工缺乏话语权。
  “究其原因,第一,有些企业担心带薪休假会加大企业成本;第二,政府有关部门对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督查力度不够。还有一些劳动者可能也不太愿意带薪休假,因为薪资水平是比较低的。”许光建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剑锋:拿钱买劳动力的观念要不得
  在沈剑锋看来,带薪休假难也是劳动关系理念不成熟的一种表现。带薪休假就意味着领工资却不用工作,企业不愿放假,劳动者不敢主张。“人们依然用拿钱买劳动力的观念思考劳动关系时,企业方不是将带薪休假理解为劳动力成长的条件、劳动关系和谐的保障及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而是觉得发工资不干活,企业吃亏了。在经济压力下,用人单位不放假,劳动者不敢、不愿主张带薪休假的现象更加普遍。”沈剑锋指出。
  “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观念更新应该是起点。”沈剑锋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从保障劳动力休息权可以实现家庭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平衡等角度重新理解带薪休假制度。“此外,建立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休假观,行政执法是关键。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力量失衡的特点,决定了劳动者个人主张休假有一定难度,这就需要加强劳动监察的力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 沈剑锋:拿钱买劳动力的观念要不得
  在沈剑锋看来,带薪休假难也是劳动关系理念不成熟的一种表现。带薪休假就意味着领工资却不用工作,企业不愿放假,劳动者不敢主张。“人们依然用拿钱买劳动力的观念思考劳动关系时,企业方不是将带薪休假理解为劳动力成长的条件、劳动关系和谐的保障及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而是觉得发工资不干活,企业吃亏了。在经济压力下,用人单位不放假,劳动者不敢、不愿主张带薪休假的现象更加普遍。”沈剑锋指出。
  “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观念更新应该是起点。”沈剑锋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从保障劳动力休息权可以实现家庭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平衡等角度重新理解带薪休假制度。“此外,建立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休假观,行政执法是关键。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力量失衡的特点,决定了劳动者个人主张休假有一定难度,这就需要加强劳动监察的力度。”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聂日明:平衡带薪休假与公休假的关系
  为什么带薪休假这么难执行?聂日明认为有以下四点原因:
  其一,在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中,资方和劳方的议价能力不同,主要还是因为劳动力供大于求。带薪休假是一种准福利,市场会自己进行调节。当劳动力比较少时,它就会多;当劳动力比较多时,它就会少一些,所以一些低端的公司很难实行带薪休假。
  其二,职工自己也不是很愿意,因为带薪休假工资就会变少,对于职工来说,工资可能是最重要的。
  其三,最近两年关于劳动者保护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相关部门确实需要积极去做这件事情,但是具体的落实情况还是要取决于大环境。
  其四,目前职工的公休假其实是比较多的,包括小长假和大长假。我们一定要平衡好带薪休假与公休假的关系,不能过于强调带薪休假而放弃了公休假。同时,我们应该放宽标准,不要针对带薪休假做太多附加规定,但是我们要严格执行,严厉处罚违法行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系主任 熊卫:要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目前,我国面临着经济下行压力,熊卫认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将更加困难。他表示,经济形势不好,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随之增大,企业提高了对员工的要求,员工也要在竞争中承担更大的劳动负荷强度,很难真正享受到带薪休假的权益。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首要宗旨是保障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益,同时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熊卫认为,减税是解决带薪休假执行难的方法之一。但企业不让员工休假不一定都是因为经济成本的问题,也有可能是某个岗位的工作必须由这个员工来做。因此也需要其他的一些措施,例如对放弃带薪休假的员工给予绩效补偿、允许员工将休假时间延后等。“关键是企业和员工之间要有非常和谐的关系,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运用灵活的方法和手段就可以解决带薪休假难的问题。”
  目前,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还需要解决多方面的问题。熊卫指出,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取决于国家的执法是否到位,是否有配套政策;企业自身是否有很强的法制意识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是否有维权意识,来提出合法合理的休假要求。这几方面都会相互作用,影响到带薪休假的落实。(任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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