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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把台湾钱汇到中国来?-大陆来?一定要汇到中国银行 _最新参考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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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把台湾钱汇到中国来? 大陆来?一定要汇到中国银行
怎么样把台湾钱汇到中国来?
要详细的..台湾有哪几个银行
牡丹国际卡作为收款账户时,无论本异地,均不收取手续费。注:使用牡丹国际卡进行人民币异地转账交易时,手续费为当晚批量扣收,单笔汇出款项不能超过50000美元或等值的外币,交易成功。【注意事项】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工行与他行转账汇款,请使用证书签名一、中国台湾汇钱过来大陆,验证通过后。电子速汇:同城业务不收费,向异地工行账户汇款手续费普通客户按汇款金额0,理财金客户按汇款金额0,请正确选择要汇至的国家(地区),最高45元,由对方付费、地区、收款账号,从您的付费账户中收缴;4、您的汇款卡号和付费卡号可以是同一账户、您申办了工行“U盾”或动态密码卡;4、您开立了活期多币种账户。【操作说明】第一步:请按照页面提示,正确输入各项汇款信息,最高收取50元,您可以自由选择,最高25元。二,选工行网上银行最好,请您务必选择、输入正确的收款账户的银行行别.9%收取,最低0.9元、如果您只有外币现钞,系统将自动按当日钞汇价差,折算民币,本交易不支持汉字输入;第二步:选择支付汇款费用手续费的付费卡号。汇入不收费;日累计不能超过50000美元或等值的外币;2、为保证您的外汇汇款能及时汇入收款人的账户,按“下一步”;第三步:进入确认页面,需满足四条件:1、您所在的地区开通了网上境内外汇汇款功能;2、您开通了网上对外转账功能、如果是汇出到中国台湾:工行网上银行为您提供向中国大陆以外地区银行开户的个人账户进行外汇汇款的服务。办理业务的条件:进行境内汇出汇款、城市、收款银行等信息。付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备注等文字信息,请以字母形式输入;3;3。在收款人银行信息中,确认无误后.5%收取,最低0.5元、户名等收款信息,也可以是不同的卡号;国际卡可以进行同城外币转出:均按交易金额1%收费,单笔最低收取1元
2、旅游、身份证或户口簿、其它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情况,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商务考察、被聘工作;港澳地区:1000美元(含1000美元、自费留学(含保证金)? (1)自费留学人员攻读大学预科(含预科、第二十一条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持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 (一)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境外邮购的、其他出境学习、商务考察,应当持书面申请及下列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本细则特殊指明复印件除外)及复印件向银行或外汇局申请。银行和外汇局应当将复印件留存三年备查:等值2000美元;.xinhua,须提供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明确写明姓名的攻读大学预科以上学位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收费通知书及翻译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如由其他人员代办。? 4、国际交流、境外培训.htm" target="_blank">http;? (五)其它、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自费留学:大学预科以上(含预交保证金)每学年等值20000美元(含20000美元)。? 3,须提供本年度收费通知单、信用卡等携出境外,也可以提取外币现钞,但提取外币现钞的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 3、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可以持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派劳务的、探亲会亲、境外就医? (3)须交纳一定金额人民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留学签证的,须提供因私护照。? (2)赴港澳游的,持“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外派劳务: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 (四)境外邮购、经有权办理港澳游旅行社确认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根据相关费用证明购汇,金额在下列规定限额以内的。? (4)自费留学人员兑换每年或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其它出国(境)项下的等值2000美元(赴港澳地区1000美元)外汇,下同);? (二)缴纳国际组织会费,除上述有关凭证外,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如自费留学人员本人已注销户口的,凭当地机关证明办理。:等值1000美元。 第二十一条 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身份证或户口簿、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被聘工作、出境定居,持“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 经旅行社确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持团体签证者、境外使领馆证明。? 2,可持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团体签证复印件)、出境定居、国际交流,持相关有效凭证,持部门亲属(含夫妻)关系证明或公证机构有效证明? 1、朝觐、收费通知书及翻译件? (1)出国旅游的: (一)旅游、朝觐? 1、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的,持缴费通知、境外国际组织证明、明确写明姓名的攻读大学预科以上学位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限额减半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购汇,购汇金额在本细则第二十条、其它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情况,下同)、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的,下同)以上学位购买第一学年或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扣除奖学金部分)时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时,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其它相关有效凭证。 (二)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 (2)自费留学人员攻读大学预科以上学位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和生活费时,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规定......两岸汇款「强强滚」,两岸汇款一天搞定 (本报讯)过去台商汇美金到大陆,在正常作业下,即使透过香港银行间接汇款,因美元要经由美国清算,至少要花上两天以上的时间大陆才会收到汇款,台北商银日前与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合作,办理台湾汇款当日到达大陆业务,即日起汇款到大陆不用再烦恼,两岸汇款可在一天内搞定。
鉴於台商资金调度多以海外子公司名义,透过台湾OBU(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为中心,当大陆工厂需要资金时才由OBU汇出,不过在美元清算程序影响下,两岸汇款至少要花上两天以上的时间,对台商资金调度相当不方便。台北商银与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合作,推出「汇款Express」服务,客户只要於上午至台北商银各分行办理,汇款至大陆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各分行或其他地区省级分行,即可透过中国工商银行(亚洲)之通路,於当日下午将款项送达,更有专人致电通知收款人。台北商银提供如此便利而快速之汇款服务,对为两岸汇款时效所困扰之台商而言,不啻是一大福音。台北商银外汇主管进一步表示,考虑到台商对国际贸易之需求,本项业务未来将扩及进口及出口业务,与大陆中国工商银行建立通汇往来,直接处理大陆地区银行进出口押汇业务,提供两岸汇款及进出口贸易全方位的外汇服务。
由於政府对大陆政策改为「积极开放,有效管理」,90年 11月份财政部再放宽OBU可与大陆地区银行建立通汇往来关系,未来两岸银行业务往来将向前迈进一大步。为办理与大陆地区各大银行直接通汇业务,台北商银外汇主管指出,该行OBU及港、澳两家分行已於日前同时向财政部提出申请,预期近期内可以获得核准,将来台北商银OBU 结合港、澳分行建立的服务网路,可为两岸台商提供多种选择及全方位服务。
目前唯有台北商银同时於香港及澳门设立分行服务大陆台商企业,透过两岸三地业务结合,对於追求效率及方便的台商而言,其可获得的服务也较其他银行来的完整。
怎么样把台湾钱汇到中国来?:
一、中国台湾汇钱过来大陆,选工行网上银行最好。汇入不收费,由对方付费。 二、如果是汇出到中国台湾:工...
台湾用中华邮局汇钱到大陆的中国农业银行,钱汇了 大陆这边要怎么取?:
一般国际汇款要一个星期 会直接汇入农行的卡号 所以你慢慢等吧 如果是西联汇款 可以一分钟后直接在农行...
从台湾汇钱到内地有什么限制?有什么快捷的方法把钱汇到内地?:
汇款只能汇外币,不能汇人民币,汇款到大陆要取得对方下列”英文”讯息, 1.收款人名称 2.收款人卡号...
大陆个人往台湾公司汇款:
像发工资的时候,不就是公司把钱汇到个人账户吗...你最好以人民币形式来汇款,才不会造成障碍。...2...
请问从台湾可以直接把钱汇到大陆的农行个人帐户上吗?:
可以直接汇人民币的,需要缴纳汇费,每个银行都不一样,你可以先咨询一下,一般在1-10-20-50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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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概论历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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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第9章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9.2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9.3 网络游戏的法律问题 9.4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9.1.1 域名保护案例 域名保护案例――“宝洁”域名纠纷案 宝洁” 宝洁 评析? ? 1.案情 案情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原告 宝洁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始建于一九零五年的跨国公司, 宝洁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始建于一九零五年的跨国公司,是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WHISPER”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我公司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和地区注册了一百七十个“ 图形” 和地区注册了一百七十个“WHISPER”和“WHISPER图形”商 和 图形 一九九五年,我公司获准在中国注册“ 商标, 标。一九九五年,我公司获准在中国注册“WHISPER”商标,核 商标 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巾、卫生毛巾止血塞等卫生用品,同年, 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巾、卫生毛巾止血塞等卫生用品,同年,我公司 在中国又注册了“ 的对应中文商标“ 在中国又注册了“WHISPER”的对应中文商标“护舒宝”,核定 的对应中文商标 护舒宝” 使用商品为卫生巾、月经垫、月经棉塞等卫生用品。 使用商品为卫生巾、月经垫、月经棉塞等卫生用品。我公司在中国 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纸制品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在中国大陆使用 及其图形商标和“ “WHISPER”及其图形商标和“护舒宝”中文商标的权利。 及其图形商标和 护舒宝”中文商标的权利。下一页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当我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以“ 当我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以“WHISPER”为标志注册域 为标志注册域 名时,却发现被告国网公司已抢先注册了“ 名时,却发现被告国网公司已抢先注册了“.cn”域 域 该域名一直闲置未开通使用。 名,该域名一直闲置未开通使用。而以我公司的注册商标 “WHISPER”为标识的妇女卫生巾是世界最大的妇女卫生巾品牌 为标识的妇女卫生巾是世界最大的妇女卫生巾品牌 之一,“WHISPER/护舒宝”卫生巾在中国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 之一, 护舒宝” 护舒宝 有率、销售量均位前列, 护舒宝” 有率、销售量均位前列,“WHISPER/护舒宝”卫生巾在中国各 护舒宝 地电视及报刊上所作的大量广告早已为中国公众熟知,中国工商行 地电视及报刊上所作的大量广告早已为中国公众熟知, 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将“WHISPER/护舒宝 护舒宝” 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将“WHISPER/护舒宝”商标作为全国重点商 标进行保护。 护舒宝” 标进行保护。“WHISPER/护舒宝”商标已经在中国及国际市场 护舒宝 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成为驰名商标。 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成为驰名商标。上一页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被告国网公司注册的“ 被告国网公司注册的“.cn”域名与我公司的驰名 域名与我公司的驰名 商标在读音、字母组合上均完全相同, 商标在读音、字母组合上均完全相同,该域名是对我公司的驰名商 标的抄袭与模仿, 标的抄袭与模仿,被告国网公司的此种行为旨在搭乘和利用我公司 的驰名商标所附属的商誉而行销自己, 的驰名商标所附属的商誉而行销自己,使我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 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广告价值, 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广告价值,且 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该驰名商标在网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 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能力,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能力,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国网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 当竞争并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依据《 当竞争并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依据《中国互联网络 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保护工业产权巴 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国网公司:第一,立即停止商标侵 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国网公司:第一, 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 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cn” 域名;第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域名;第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二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上一页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被告国网公司辩称:本公司申请注册的“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本公司申请注册的“.cn” 域名系经中国政府授权管理域名注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审查 批准注册的,应受法律保护。 批准注册的,应受法律保护。本公司不同意原告宝洁公司的诉讼请 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不属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 求,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不属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本 案所涉及的“.cn”域名的注册申请与批准,属于域 案所涉及的“ 域名的注册申请与批准, 域名的注册申请与批准 名主管部门与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名主管部门与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如行政许可行为侵 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域名不是商标, 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域名不是商标, 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调整的 范围内。本公司是在网络上注册“ 域名, 范围内。本公司是在网络上注册“.cn”域名,因此 域名 不构成对原告宝洁公司商标权的侵害;第三, 不构成对原告宝洁公司商标权的侵害;第三,本公司注册域名的行 为没有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为没有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 当竞争法》。上一页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上述公约和法律中,关于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在上述公约和法律中,关于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并未 包括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互联网络域名的行为, 包括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互联网络域名的行为,原告宝洁公司指 责本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是不能成立的;第四, 责本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是不能成立的;第四, 域名不构成恶意抢注。 本公司注册 “.cn”域名不构成恶意抢注。原告宝洁 域名不构成恶意抢注 公司的“ 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公司的“WHISPER”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应由中国工商行政管 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理局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来认定,且本公司从未 理局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来认定, 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有偿或无偿转让, 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有偿或无偿转让,域名未开通使用与恶意抢注并 没有必然联系,既然本公司注册的域名没有开通使用, 没有必然联系,既然本公司注册的域名没有开通使用,也谈不到 搭便车”或者导致消费者混淆, “搭便车”或者导致消费者混淆,原告宝洁公司可以在与本公司不 同的二级域名上以自己的商标注册域名, 同的二级域名上以自己的商标注册域名,是可以在中国网络媒体上 实现自己商品的广告价值。 实现自己商品的广告价值。上一页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宝洁公司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宝洁公司为“WHISPER”及中文对应 及中文对应 商标“护舒宝”的商标注册权人。一九九二年, 商标“护舒宝”的商标注册权人。一九九二年,中国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商标局获准宝洁公司在国际分类五类注册了“ 管理局商标局获准宝洁公司在国际分类五类注册了“WHISPER” 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58463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用品,即: 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 号 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用品, 卫生棉、止血塞、三角裤和衬垫及紧身内裤衬里商品, 卫生棉、止血塞、三角裤和衬垫及紧身内裤衬里商品,有效期自一 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止。同年, 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止。同年,宝洁 公司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准注册中英对应商标 “护 舒宝/WHISPER”,商标注册证号为 舒宝 ,商标注册证号为580646号,核定使用商品 号 注册商标的相同, 与“WHISPER”注册商标的相同,有效期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 注册商标的相同 日至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此外, 日至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此外,宝洁公司还分别在中国注 册了“ 及图形商标” 册了“WHISPER及图形商标”和“WHISPER”对应中文商标 及图形商标 对应中文商标 护舒宝”等商标。 “护舒宝”等商标。上一页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国际上,宝洁公司在许多国家分别注册了“ 商标, 在国际上,宝洁公司在许多国家分别注册了“WHISPER”商标, 商标 使用于多种卫生用品。自一九九二年起, 使用于多种卫生用品。自一九九二年起,宝洁公司许可其在中国组 建的广州宝洁纸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 “WHISPER”、 、 及图形” 护舒宝”商标,用于卫生巾、卫生毛巾、 “WHISPER及图形”和“护舒宝”商标,用于卫生巾、卫生毛巾、 及图形 止血塞等卫生用品。一九九四年一月, 护舒宝” 止血塞等卫生用品。一九九四年一月,“护舒宝”牌卫生巾被中国 妇女报、消费时报和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联合评选为“全国 妇女报、消费时报和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联合评选为“ 妇女最喜爱商品(卫生巾类)第一名” 一九九八年三月, 妇女最喜爱商品(卫生巾类)第一名”,一九九八年三月,中国国 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发布“ 全国百家亿元商场畅销商品及品牌资 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发布“97全国百家亿元商场畅销商品及品牌资 显示“护舒宝” 料”,显示“护舒宝”卫生巾位于一九九七年度全国百家亿元商场 卫生巾品牌销售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一九九九年, 卫生巾品牌销售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一九九九年,中国 国内贸易局发布年度全国食品日用品五百领先品牌,“护舒宝”品 国内贸易局发布年度全国食品日用品五百领先品牌, 护舒宝” 牌位列第七名,为全国十大品牌之一。 牌位列第七名,为全国十大品牌之一。宝洁公司自一九九六年至一 护舒宝” 九九九年在中国投入 “WHISPER/护舒宝”品牌的广告费用累计 护舒宝 人民币三亿零五百一十八万元。 人民币三亿零五百一十八万元。上一页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一九九九年九月, 一九九九年九月,宝洁公司委托广东大通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在广 北京、上海等九个城市进行妇女护理用品项目研究, 州、北京、上海等九个城市进行妇女护理用品项目研究,结果表明 护舒宝”卫生巾的认知度为百分之九十九。同年, 对“护舒宝”卫生巾的认知度为百分之九十九。同年,中国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 通知”商标( 号文件, 护舒宝/WHISPER”位列其 通知”商标(1999)13号文件,“护舒宝 ) 号文件 位列其 中。 ? 被告国网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六年三月,经营范围为: 被告国网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六年三月,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 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国 网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 网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cn” 域名,现该域名空置未开通使用。 域名,现该域名空置未开通使用。 ? 法院另查明,被告国网公司除注册了上述域名外,还注册了 法院另查明,被告国网公司除注册了上述域名外, “.cn”、“.cn”、“.cn”等 、 、 等 与其他在先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的大量域名。 与其他在先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的大量域名。 ?上一页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 2.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 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宝洁公司是 “WHISPER”、和“护舒宝 /WHISPER”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 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图形” 人。“WHISPER”、“WHISPER图形”商标在世界多个国家进 、 图形 行了注册, 行了注册,“WHISPER”、“护舒宝 /WHISPER”在中国进行 、 在中国进行 了商标注册,上述商标长期持续使用,法律状态有效。宝洁公司为 了商标注册,上述商标长期持续使用,法律状态有效。 宣传“护舒宝/WHISPER”商标的产品,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 商标的产品, 宣传“护舒宝 商标的产品 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 其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居同类商品的前列, 护舒宝/WHISPER” 其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居同类商品的前列,“护舒宝 在中国是知名品牌,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信誉,为公众所知悉, 在中国是知名品牌,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信誉,为公众所知悉,并 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列为重点保护的商标。 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列为重点保护的商标。故应认定 商标为驰名商标。 “WHISPER”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为驰名商标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网络是人类社会活动的空间在新技术上的表现, 网络是人类社会活动的空间在新技术上的表现,网络空间的行为 应受到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调整。随着网络上商务活动的发展, 应受到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调整。随着网络上商务活动的发展,网 络域名已不仅仅是简单的网址号码,其已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 络域名已不仅仅是简单的网址号码,其已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无 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 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提供信息服 该域名均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其自身重要的商业标识。 务,该域名均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其自身重要的商业标识。 驰名商标注册权人可以通过域名体现其商标的巨大价值,并凭借其 驰名商标注册权人可以通过域名体现其商标的巨大价值, 商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网络上获取商业利益。在上述的特定条件下, 商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网络上获取商业利益。在上述的特定条件下, 依附于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网络域名, 依附于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网络域名,应受相关法律的调 整。上一页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 鉴于域名所具有类似商标识别的功能及域名在同一级别上注册的唯 一性,域名如与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那么, 一性,域名如与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那么,既使该域名的注 册者与驰名商标的注册权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 册者与驰名商标的注册权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或者该域 名的注册者尚未对域名开通使用, 名的注册者尚未对域名开通使用,该域名也已与在先的驰名商标权 益产生了冲突,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妨碍了驰名商标权 益产生了冲突,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 人在网络上行使其相应的权利。 人在网络上行使其相应的权利。故应认定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 名的行为是侵犯该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名的行为是侵犯该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国网公司的行为侵 害了原告宝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害了原告宝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上一页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被告国网公司注册了与原告宝洁公司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 被告国网公司注册了与原告宝洁公司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易 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该域名的注册人为驰名商标的注册权人 或与其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 或与其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并在客观上利用了附属于该驰名商标 的商业信誉,以有益于本公司的经营活动。 的商业信誉,以有益于本公司的经营活动。“WHISPER” 作为驰 名商标,具有较高的认知度, 名商标,具有较高的认知度,被告国网公司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是 带有较高价值的驰名商标,且经查证,国网公司还注册了大量与其 带有较高价值的驰名商标,且经查证, 他在先注册的知名商标相同的域名,并均未开通使用, 他在先注册的知名商标相同的域名,并均未开通使用,其待价而沽 的非善意注册的主观动机是十分明显的, 的非善意注册的主观动机是十分明显的,故被告国网公司将与自己 没有任何合理性关联的“WHISPER”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没有任何合理性关联的“WHISPER 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有悖 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上一页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原告宝洁公司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注册商标的实体民事权利,要求 原告宝洁公司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注册商标的实体民事权利, 被告停止民事侵权行为,与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无涉, 被告停止民事侵权行为,与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无涉,与之相 关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受中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关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受中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被告国网公司 辩称其申请域名注册并得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准许, 辩称其申请域名注册并得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准许,本案属行政 法律关系,原告应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的主张, 法律关系,原告应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的主张,缺乏法律 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国网公司辩称其注册 域名的行为, “.cn”域名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域名的行为 并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宝洁公司请求被 告国网公司赔偿其因诉讼所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两万元,理由正当。 告国网公司赔偿其因诉讼所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两万元,理由正当。 原告宝洁公司未向被告国网公司提出赔礼道歉的请求, 原告宝洁公司未向被告国网公司提出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对此没 有异议。 有异议。上一页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综上,被告国网公司注册“ 域名的行为, 综上,被告国网公司注册“.cn”域名的行为, 域名的行为 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有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的有关规定,有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及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对原告宝洁公司 驰名商标的专用权造成了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 驰名商标的专用权造成了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被告国网 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依据《 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第一、 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第一、被告北京国网信息 域名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 “.cn”域名无效,北京国网信 域名无效 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销该域名; 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销该域名; 第二、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美国) 第二、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美国)宝洁公司 经济损失两万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经济损失两万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一页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3.评点 评点 ? 第一、关于网络域名的司法保护问题。 第一、关于网络域名的司法保护问题。 ? 目前,网络作为新生事物,从技术角度讲,是虚拟的形态,但它 目前,网络作为新生事物,从技术角度讲,是虚拟的形态, 终不是梦幻,它是客观实在的。它只是拓展了人类社会活动的空间, 终不是梦幻,它是客观实在的。它只是拓展了人类社会活动的空间, 改变了人类社会某些传统的行为方式, 改变了人类社会某些传统的行为方式,并相应地产生了一些新的权 这些新产生的权益不能摆脱现有的权益, 益,这些新产生的权益不能摆脱现有的权益,并在很大的程度上依 赖于现有的权益。在网络空间中只要存在人类社会的行为表现, 赖于现有的权益。在网络空间中只要存在人类社会的行为表现,存 在权益之间的冲突,就意味着法律必然要规范在网络环境中所发生 在权益之间的冲突, 的行为以及出现的利益冲突。 的行为以及出现的利益冲突。这是我们依据现行法律和法律原则精 神作出判决的客观依据。当然,对于解决网络中出现的问题, 神作出判决的客观依据。当然,对于解决网络中出现的问题,现行 法律的规定尚有不完备的地方,还需尽快的完善立法, 法律的规定尚有不完备的地方,还需尽快的完善立法,但决不能认 网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法律调整。 为,网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法律调整。而法律规范是网络经济和信 息传递的发展的有利保障。 息传递的发展的有利保障。上一页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于域名,从技术角度讲,是上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地址。 关于域名,从技术角度讲,是上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地址。因它 是用符号来表示,所以有人说它是门牌号码或电话号码。 是用符号来表示,所以有人说它是门牌号码或电话号码。从功能上 域名具有识别功能, 讲,域名具有识别功能,它是用户选择用来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 标志,因此很多用户以自己的商号、商标作为标志,以便他人识别, 标志,因此很多用户以自己的商号、商标作为标志,以便他人识别, 现在中文也已经可作为域名使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 现在中文也已经可作为域名使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域名在功 能上的识别性。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商号和商标的最主要的功能 能上的识别性。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 就是识别性,这是人们所熟知的,它给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就是识别性,这是人们所熟知的,它给消费者提供了方便,给经营 者带来了利益,所以法律要保护和规范它。然而当这些商号、 者带来了利益,所以法律要保护和规范它。然而当这些商号、商标 与网络域名紧密的联系起来及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联系起来的 时候,法律是否加以规范并又如何规范呢? 时候,法律是否加以规范并又如何规范呢?上一页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域名能否成为一个权利?是不是所有与商标、商号联系的域名, 域名能否成为一个权利?是不是所有与商标、商号联系的域名, 法律都要保护?这是一个目前非常有争议的值得深思的问题。 法律都要保护?这是一个目前非常有争议的值得深思的问题。但对 驰名商标,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条约和组织都认为应给予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条约和组织都认为应给予特别保护。 因此,我们认为,对涉及驰名商标的域名争议,法律应予规范。 因此,我们认为,对涉及驰名商标的域名争议,法律应予规范。如 前所述,网络空间是人类社会活动在新技术上的再现, 前所述,网络空间是人类社会活动在新技术上的再现,网络空间的 行为应受到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调整。随着网络上商务活动的发展, 行为应受到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调整。随着网络上商务活动的发展, 网络域名已不仅仅是简单的网址号码,其已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 网络域名已不仅仅是简单的网址号码,其已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 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 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提供信息 服务,该域名均带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其自身重要的商业标识。 服务,该域名均带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其自身重要的商业标识。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驰名商标注册权人可以通过域名体现其商标的巨大价值, 驰名商标注册权人可以通过域名体现其商标的巨大价值,并凭 借其商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网络上获取商业利益。 借其商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网络上获取商业利益。域名依附于知识 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应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调整。根据《 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应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调整。根据《保护工 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 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鉴于域名所具有 商标识别的功能及域名在同一级别上注册的唯一性, 商标识别的功能及域名在同一级别上注册的唯一性,域名如与在先 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那么,既使该域名的注册者与驰名商标的注 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那么, 册权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 册权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或者该域名的注册者尚未对域 名开通使用,该域名也已与在先的驰名商标权益产生了冲突, 名开通使用,该域名也已与在先的驰名商标权益产生了冲突,降低 了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 了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妨碍了驰名商标权人在网络上行使其相 应的权利。 应的权利。故应认定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的行为是侵犯该驰 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国网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宝洁公司的 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关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 第二,关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 ? 本案是一件由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判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并依 法对驰名商标权人权益给予保护的案件。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 法对驰名商标权人权益给予保护的案件。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国 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包括以下几种: 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由法官在案件审判中直接 判定;二是由民间机构评估认定;也有由政府主管机构来认定。 判定;二是由民间机构评估认定;也有由政府主管机构来认定。我 们国家一般是由国家商标局作出认定, 们国家一般是由国家商标局作出认定,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商标局是 唯一有权作出这种认定的行政机关,但它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在审 唯一有权作出这种认定的行政机关, 判活动中有对驰名商标个案予以认定的权利。从理论上讲, 判活动中有对驰名商标个案予以认定的权利。从理论上讲,司法权 高于行政权,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高于行政权,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就有权作 出这样的判定,目前,这样的做法在国际上比较通行。 出这样的判定,目前,这样的做法在国际上比较通行。况且法院对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针对一个事实状态作出的判断,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针对一个事实状态作出的判断,而不取决于当 事人双方的意见。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主要是参照国际上和 事人双方的意见。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我国一致认可的标准。 我国一致认可的标准。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 第三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规范的是被告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的行为。 本案规范的是被告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的行为。 依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规定, 依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规定,对于驰名商标应予以特别的保 在国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适用“反淡化原则” 护,在国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适用“反淡化原则”。我国未有 反淡化”的相应规定,但基于《巴黎公约》 “反淡化”的相应规定,但基于《巴黎公约》规定的精神及基于上 述所阐述的对于域名识别功能的认定, 述所阐述的对于域名识别功能的认定,本案将特定条件下的域名纳 入到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中,并认定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作为驰名商 入到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中, 标权人在网络上行使商标专用权造成妨碍。由于原告为美国的公司, 标权人在网络上行使商标专用权造成妨碍。由于原告为美国的公司, 商标是驰名商标, 其“WHISPER”商标是驰名商标,因此本案在判决时将《巴黎公 商标是驰名商标 因此本案在判决时将《 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精神作为判决的一个依据。 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精神作为判决的一个依据。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于被告注册“ 域名, 对于被告注册“WHISPER”域名,应视为是一种待价而沽、非 域名 应视为是一种待价而沽、 善意注册的行为。主要依据有:( :(1)被告注册.cn 善意注册的行为。主要依据有:( )被告注册 域名后,一直长期空置未予使用;( ;(2)被告至今为止, 域名后,一直长期空置未予使用;( )被告至今为止,在中国互 联网上共注册了数千个域名,其中约有两百个使用了世界知名商标; 联网上共注册了数千个域名,其中约有两百个使用了世界知名商标; (3)被告注册WHISPER等世界知名商标为域名的行为,违反了 )被告注册 等世界知名商标为域名的行为, 等世界知名商标为域名的行为 我国域名注册的管理规定;( ;(4)客观上,被告的域名注册行为, 我国域名注册的管理规定;( )客观上,被告的域名注册行为, 造成了消费者误认的后果。 造成了消费者误认的后果。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本案的判决还适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本案的判决还适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参照了WIPO制定的有关文件 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参照了WIPO制定的有关文件 的精神。 的精神。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转让、倒卖域名的行为, 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转让、倒卖域名的行为,故 法院未认定本案被告转让所注册的域名牟利, 法院未认定本案被告转让所注册的域名牟利,但,不能因为没有转 倒卖域名的行为, 让、倒卖域名的行为,就不能判断被告注册大量与他人在先注册的 著名商标相同域名的主观动机,综合本案的事实, 著名商标相同域名的主观动机,综合本案的事实,被告国网公司这 种行为的目的,在于“先占” 抢占”域名, 种行为的目的,在于“先占”、“抢占”域名,利用所注册的大量 域名,抬高其公司的身价,牟取经济利益,其行为的主观恶意是十 域名,抬高其公司的身价,牟取经济利益, 分明显的。 分明显的。对本案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其为本诉讼所花费的合理费 用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为进行诉讼而花费的证据调查费、 用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为进行诉讼而花费的证据调查费、公证 律师费等合理费用,被告应予以赔偿。 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被告应予以赔偿。本案原告未提出要求被 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的请求,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中, 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的请求,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中,如果原告有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 在对原告合法权益给予保护的前提下, 在对原告合法权益给予保护的前提下,也可以依法对原告的上述请 求予以支持。 求予以支持。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9.1.2 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保护案例?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蒙等六位作 年 月 日 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 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 为这一备受各方关注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为这一备受各方关注的案件画上了句号。该案的审理对于现阶段我 国对网络传输作品的著作权司法保护、对尽早完善著作权相关法律、 国对网络传输作品的著作权司法保护、对尽早完善著作权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这一领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 响。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1.一、二审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法院的判决结果 一 ? 原告王蒙、毕淑敏、张承志、张洁、张抗抗、刘震云诉称,他 原告王蒙、毕淑敏、张承志、张洁、张抗抗、刘震云诉称, 们分别是《坚硬的稀粥》 预约死亡》 黑骏马》 们分别是《坚硬的稀粥》、《预约死亡》、《黑骏马》、《北方的 漫长的路》 白罂粟》 一地鸡毛》的作者, 河》、《漫长的路》、《白罂粟》、《一地鸡毛》的作者,分别对 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世纪互联公司未经许可, 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世纪互联公司未经许可,将上述作品搭 载到其开办的网站――北京在线(网址为: 北京在线( 载到其开办的网站 北京在线 网址为: .cn)上传播,侵犯了他们对各自作品享 )上传播, 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第一, 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第一,停止 使用作品;第二,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第三, 使用作品;第二,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第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及调查取证费;第四,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及调查取证费;第四,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被告辩称,因我国法律对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需要 被告辩称, 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怎样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等问题 都没有任何规定,在其公司网站所载的原告作品是“灵波小组” 都没有任何规定,在其公司网站所载的原告作品是“灵波小组”从 互联网上下载的,不是其公司首先将原告作品刊载到互联网上的, 互联网上下载的,不是其公司首先将原告作品刊载到互联网上的, 因此他们不知道在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同意。 因此他们不知道在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同意。他们刊载 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 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问题, 访问其公司“小说一族”栏目的用户很少,没有任何经济效益。 访问其公司“小说一族”栏目的用户很少,没有任何经济效益。公 司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人身权, 司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人身权,原告主张的精 神损失不能成立。总之,其公司刊载原告的作品无侵权故意, 神损失不能成立。总之,其公司刊载原告的作品无侵权故意,出现 上述问题是由于法律和实践原因所致,希望法院查明事实, 上述问题是由于法律和实践原因所致,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 断。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其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其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 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 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法律规定 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有权。 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有权。这种专有权体现在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 作品享有支配的权利, 作品享有支配的权利,其有权使用自己的作品和许可他人以任何方 式和形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一部作品经数字化转换, 式和形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一部作品经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 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 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 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因此, 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因此,在国际互联 网环境中,原告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网环境中,原告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对其作 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 5) 条第( 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所明确 的作品使用方式中,并没有穷尽使用作品的其他方式的可能。 的作品使用方式中,并没有穷尽使用作品的其他方式的可能。作品 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 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 公开表演、播放等方式虽然有不同之处, 公开表演、播放等方式虽然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作品 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 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作品传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 作品传播方式的不同, 因此,被告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 利。因此,被告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其在国际互联网上对原 告的作品进行传播,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 告的作品进行传播,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就本案 而言, 而言,虽然在国际互联网的其他网站上亦有涉及本案原告的作品传 但这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无关。同时, 播,但这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无关。同时,被告作为国际互 联网内容提供服务商,其丰富网站内容的目的是吸引用户访问其网 联网内容提供服务商, 在经营活动中是否赢利,只是衡量其经营业绩的标准之一, 站,在经营活动中是否赢利,只是衡量其经营业绩的标准之一,并 不影响被告侵权行为的成立。 不影响被告侵权行为的成立。对原告的损失赔偿将综合被告侵权的 主观过错、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的程度进行考虑。 主观过错、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的程度进行考虑。原告要求赔偿 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条第( ) 第10条,第45条第(6)款、第(8)款的规定,判决:第一,被 条 条第 )款的规定,判决:第一, 告停止使用原告的作品;第二,被告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刊登声明, 告停止使用原告的作品;第二,被告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刊登声明, 向原告公开致歉;第三,赔偿原告720元至 元至13080元不等的经济损 向原告公开致歉;第三,赔偿原告 元至 元不等的经济损 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96元;第四,驳回原告赔偿精神损 失,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元 第四, 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理由为:( :(1)原审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两点内容, 上诉理由为:( )原审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两点内容,一 是世纪互联公司的“小说一族”栏目主页上载明了“ 是世纪互联公司的“小说一族”栏目主页上载明了“本站点内容皆 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之” 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之”,二是几乎所有其他小 说网站,均无权利人授权声明或侵权警告一类的告示。 说网站,均无权利人授权声明或侵权警告一类的告示。这两点事实 对于认定世纪互联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有很重要的意义, 对于认定世纪互联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审判决漏列不妥。( 。(2)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问题, 一审判决漏列不妥。( )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问题,应当通过 著作权法的修正或词法解释来加以明确或规范, 著作权法的修正或词法解释来加以明确或规范,一审判决是对法律 的扩大化解释,过分支持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 的扩大化解释,过分支持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过重加大了网络 传播者的责任。( 。(3)世纪互联的行为是转载行为,著作权法第10 传播者的责任。( )世纪互联的行为是转载行为,著作权法第 条第( )款所列举的作品使用方式是指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 条第(5)款所列举的作品使用方式是指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不 包括第四媒体国际互联网络, 包括第四媒体国际互联网络,对网上海量信息要一一取得许可无法 做到; 做到;网上使用作品报酬如按文字报酬标准支付将使网络运行不堪 重负,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世纪互联不承担侵权责任。 重负,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世纪互联不承担侵权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使用方式采取 的是概括式及列举式并用的模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的是概括式及列举式并用的模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作品的 使用方式将不断增多。 使用方式将不断增多。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网络上作品的 使用问题, 使用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对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进行规 依法调整网络上的著作权关系,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 范。依法调整网络上的著作权关系,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 也是有益的。 也是有益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 的专有使用权。若著作权人对作品在网络上的使用行为无权控制, 的专有使用权。若著作权人对作品在网络上的使用行为无权控制, 那么其享有的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将形同虚设。 那么其享有的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将形同虚设。在网络上使用他人 作品,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使用者都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作品,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使用者都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世纪互联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 ),对其在网站上向 世纪互联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ICP),对其在网站上向 ), 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应负有注意义务。 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应负有注意义务。就本案 涉及的被上诉人的作品而言,不存在上诉人在上诉中所称的“海量” 涉及的被上诉人的作品而言,不存在上诉人在上诉中所称的“海量” 信息的问题。 信息的问题。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上诉人在使用这些作品前,征得被上诉人的许可, 上诉人在使用这些作品前,征得被上诉人的许可,是完全可以 做到的。上诉人虽然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 做到的。上诉人虽然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 如有不妥,望来信告之”的告示, 如有不妥,望来信告之”的告示,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不构成侵权或 免责的合法理由。同样,其他小说网站刊登被上诉人的作品, 免责的合法理由。同样,其他小说网站刊登被上诉人的作品,是否 获得被上诉人的授权,是否载有侵权警告, 获得被上诉人的授权,是否载有侵权警告,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 成侵权无关,亦不应作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合法抗辩理由。 成侵权无关,亦不应作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合法抗辩理由。上诉 人认为“一审判决是对法律的扩大化解释” 于法无据。 人认为“一审判决是对法律的扩大化解释”,于法无据。上诉人在 其网站上使用被上诉人的作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 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侵权的主观过错、 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侵权的主观过错、侵 权的持续时间、侵权的程度等因素所确定的赔偿数额, 权的持续时间、侵权的程度等因素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之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二审法院依照《 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 )款第( ) 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第 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第45条第(5)款、第(8)款之 著作权法》 条第( ) 条第( ) ) 条第 条第 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2.评点 评点 ? 第一、案件涉及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 ? 网络技术对现有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的挑战和带来的冲击是多 方面的,不能寄希望通过一个案件的审理解决所有网上著作权问题, 方面的,不能寄希望通过一个案件的审理解决所有网上著作权问题, 况且,现有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又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 况且,现有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又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运 用现行法律寻求网络传输作品的著作权有效司法保护是本案的目的 所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案件的事实做得简洁明了, 所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案件的事实做得简洁明了,成为原告 诉前所有准备工作的指导思想。比如被告人类型的确定,诉前证据 诉前所有准备工作的指导思想。比如被告人类型的确定, 公证等工作均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表明, 公证等工作均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表明, 当事人双方对案件所涉事实均不存在争议, 当事人双方对案件所涉事实均不存在争议,如世纪互联公司在本案 中是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 ),而非网络接入服务商 中是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ICP),而非网络接入服务商(ISP), ),而非网络接入服务商( ), 是其直接实施了将六作家作品上载并加以传播的行为。 是其直接实施了将六作家作品上载并加以传播的行为。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第二、 ? 本案中,关于作品数字化及数字化作品、被告登载原告作品的 本案中,关于作品数字化及数字化作品、 来源(网友通过e-mail方式提供、灵波小组从其它网站下载等)、 方式提供、 来源(网友通过 方式提供 灵波小组从其它网站下载等)、 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被告 是否通过登载原告作品而从中赢利及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 是否通过登载原告作品而从中赢利及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被告 的行为是否为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复制” 的行为是否为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方式,即“复制”、“发 行”、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被告的行为是否是转载(法定许 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被告的行为是否是转载( 等问题,双方当事人对此进行过激烈的辩论, 可)等问题,双方当事人对此进行过激烈的辩论,但随着审理的推 这些问题还是较易达成共识,甚至不存争议。 进,这些问题还是较易达成共识,甚至不存争议。而关于本案的法 律适用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我们认为: 律适用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我们认为: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首先,有时法律不仅限于肯定现实, 首先,有时法律不仅限于肯定现实,而是或多或少地对现实的 未来和发展作出概念性或概括性的规定, 未来和发展作出概念性或概括性的规定,以便从法律上把握现实中 的一些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 的一些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这就是我们经 常说到的法律的前瞻性和超前性。 常说到的法律的前瞻性和超前性。有些规定甚至不预先设定具体的 事实状态,但它却能够指导和协调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 事实状态,但它却能够指导和协调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这也就是 我们通常讲的法律原则,它使法律保持一种稳定性、协调性,是一 我们通常讲的法律原则,它使法律保持一种稳定性、协调性, 部法律的“神经中枢” 它是进行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 部法律的“神经中枢”,它是进行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特别是遇 到新型案件或疑难案件,欲为案件寻求合法解决之途时, 到新型案件或疑难案件,欲为案件寻求合法解决之途时,这点就显 得更为重要。具体到著作权法律领域, 得更为重要。具体到著作权法律领域,一般而言作者对其作品享有 的是一种专有权、绝对权,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是一种专有权、绝对权,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他人无权对其作 品进行任何方式的使用。可见,不能依据现行著作权法没明确规定 品进行任何方式的使用。可见, 网络” 网络传输” “网络”或“网络传输”的字样就推导出网络传输作品的行为不受 现行著作权法规范的结论。 现行著作权法规范的结论。司法审判机关完全可以依据案件的事实 及著作权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本案。 及著作权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本案。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次,我国著作权法第 条第 条第( )款列举了作品的使用方式, 其次,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列举了作品的使用方式, 作者依据这些使用方式而对作品享有的使用权的权利种类与著作权 法第45条第 条第( )款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法第 条第(5)款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各种方式使用作品而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统一且相互呼应的。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统一且相互呼应的。而且最为重要的是这 些规定中的列举并没有穷尽使用作品的其他方式及作者享有其他权 利种类存在的可能。此外,著作权法第45条第 条第( ) 利种类存在的可能。此外,著作权法第 条第(8)款(其他侵犯 著作权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的原则概括规定, 著作权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的原则概括规定,也为两审法 院在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传输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院在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传输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正确适用法 律处理本案提供了依据和准绳。 律处理本案提供了依据和准绳。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再次,在一些法律规定中,使用“ 再次,在一些法律规定中,使用“等”字以表示下位概念的省略, 字以表示下位概念的省略, 这在语言学和法学上都并非鲜见。比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 这在语言学和法学上都并非鲜见。比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条第 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 (1)款“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 ) 现的作品” 显而易见,文字作品决非仅限于该项所列的4种形式 种形式, 现的作品”。显而易见,文字作品决非仅限于该项所列的 种形式, 谁也不会否认一些诸如产品说明书之类的作品不是文字作品。 谁也不会否认一些诸如产品说明书之类的作品不是文字作品。在现 行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中还有多处采用此种立法模式。故世纪互联 行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中还有多处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公司关于“著作权法第10条第 条第( )款所列举的作品使用方式, 公司关于“著作权法第 条第(5)款所列举的作品使用方式,是 指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不包括网络传输”的说法是没有根据, 指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不包括网络传输”的说法是没有根据,不 能成立的。 能成立的。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关于世纪互联的过错责任问题 第三、 ? 前文提到,世纪互联公司认为其网上使用的作品是网友通过E前文提到,世纪互联公司认为其网上使用的作品是网友通过 mail方式提供的,或从其他网站上下载而来,这些作品的数字化不 方式提供的, 方式提供的 或从其他网站上下载而来, 是其直接完成的。此外,其栏目主页载明了“ 是其直接完成的。此外,其栏目主页载明了“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 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之” 再者, 所有其他小说网站, 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之”。再者,“所有其他小说网站, 均无权利人授权声明或侵权警告一类的告示” 故而认为其无过错, 均无权利人授权声明或侵权警告一类的告示”,故而认为其无过错,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看到,关于在著作权领域侵权归责原则的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看到, 适用是存在争议的。即使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是存在争议的。即使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世纪互联 公司的主观过错也是明显和容易认定的,首先, 公司的主观过错也是明显和容易认定的,首先,不管来源如何将六 作家的作品上载到“北京在线” 作家的作品上载到“北京在线”网站并加以传播的正是世纪互联公 司本身,它是上述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行为不是“链接” 司本身,它是上述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行为不是“链接”而是将 作品上载和传播。 作品上载和传播。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四、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问题 第四、 ?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关于数字化方式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没有 众所周知, 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参考现已明确的纸介质使用作品付酬标准来加以适用亦 有不妥之处。 有不妥之处。本案中原告方采用了国内有关学者的观点来支持自己 这方面的诉讼主张,即在没有明确的标准规定情况下, 这方面的诉讼主张,即在没有明确的标准规定情况下,应采用契约 自由的原则,即在这种使用情况下的议价原则来确定支付报酬。 自由的原则,即在这种使用情况下的议价原则来确定支付报酬。我 们认为在目前状况下采用这种做法比较合理。当然还应考虑到案件 们认为在目前状况下采用这种做法比较合理。 的具体情况及适用著作权侵权成立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的具体情况及适用著作权侵权成立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本案 两审法院认为, 两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侵权一方获利情况及权利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均未提供确切的证据,故依据侵权方的主观过错、 的损失均未提供确切的证据,故依据侵权方的主观过错、侵权持续 时间、侵权的程度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时间、侵权的程度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及认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 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及认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如 何计算损失及赔偿数额问题是一个非常困难和棘手的问题。 何计算损失及赔偿数额问题是一个非常困难和棘手的问题。尽快制 定出数字化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是规范数字化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 及减少数字环境下(包括网络)著作权纠纷的迫切需要。当然, 及减少数字环境下(包括网络)著作权纠纷的迫切需要。当然,这 些规定的出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从实践中提取经验, 些规定的出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从实践中提取经验,综合各 种因素,以期达到既有效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 种因素,以期达到既有效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阻碍、限制作品传输的目的,真正起到平衡著作权人、 阻碍、限制作品传输的目的,真正起到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输使 用者和公共利益的效果。 用者和公共利益的效果。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网络技术给版权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网络技术给版权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虽然依据现行著作 权法的精神和原则也能够解决诸如网络传输的著作权问题, 权法的精神和原则也能够解决诸如网络传输的著作权问题,但从法 律要素角度来看, 律要素角度来看,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 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而明确地指引人们的行为, 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而明确地指引人们的行为,使其符 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的直接目的, 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的直接目的,使行为主体明确所能为和不 能为。同时,明确的规定还可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减少法律解释 能为。同时,明确的规定还可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可能发生的误解,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效率。 可能发生的误解,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效率。一些规定是应当量化或 能够量化的。 能够量化的。虽然在短时间内无法制定一套完善的网络著作权法律 规定, 规定,但将一些国内外已经取得共识的问题做以明确的原则规定却 是可行的。我们不能仅在网络技术发展上与国际同步, 是可行的。我们不能仅在网络技术发展上与国际同步,而在网络著 作权立法及保护上与国际脱轨。离开著作权保护的网络必将是无源 作权立法及保护上与国际脱轨。 之水、无本之木。 之水、无本之木。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9.1.3 计算机软件保护案例? ? 1.案情 案情 1991年10月,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微宏电脑软件研究所(下称微 年 月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微宏电脑软件研究所( 宏研究所)开发完成了unfox软件,并于 软件, 宏研究所)开发完成了 软件 并于日取得计 年 月 日取得计 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登记号为920009.登记证书载明:著作权人系 登记证书载明: 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登记号为 登记证书载明 微宏研究所,推定自日起享有该软件著作权。该软 微宏研究所,推定自 年 月 日起享有该软件著作权。 日起享有该软件著作权 件登记情况已于日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向社会公 日在《 件登记情况已于 年 月 日在 中国计算机报》 微宏研究所自1991年10月起向社会销售编有加密程序的 告。微宏研究所自 年 月起向社会销售编有加密程序的 unfox软件。1992年9月间,被告北京中科远望技术公司(下称 软件。 月间, 软件 年 月间 被告北京中科远望技术公司( 远望公司)下属的黑马产品部未经微宏研究所许可, 远望公司)下属的黑马产品部未经微宏研究所许可,将unfox软件 软件 列入其软件产品目录,在全国计算机产品展销会上向外报价推销, 列入其软件产品目录,在全国计算机产品展销会上向外报价推销, 又于9月 日 日现场复制已经解密的unfox软件,并以 软件, 又于 月28日、11月9日现场复制已经解密的 月 日现场复制已经解密的 软件 380元、340元的价格向外销售两盘,销售货款入远望公司帐户, 元的价格向外销售两盘, 元 元的价格向外销售两盘 销售货款入远望公司帐户, 出具的发票加盖了远望公司财务专用章。 出具的发票加盖了远望公司财务专用章。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日,微宏研究所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微宏研究所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认为远望公司未经其许可, 认为远望公司未经其许可,将unfox软件列入自己的产品对社会宣 软件列入自己的产品对社会宣 传,并且自行销售不加密的unfox软件,影响了其销售市场,故请 并且自行销售不加密的 软件,影响了其销售市场, 软件 求判令远望公司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 求判令远望公司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已发生的销售损失 及将发生的销售损失共元。 及将发生的销售损失共 元 远望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黑马产品部是合作关系, 远望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黑马产品部是合作关系,侵犯微宏研 究所权利的是黑马产品部,应由黑马产品部承担责任。 究所权利的是黑马产品部,应由黑马产品部承担责任。?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2.审判 审判 ? 诉讼中, 诉讼中,法院委托机械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 对远望公司销售的unfox软件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样本中的两 软件进行技术鉴定, 对远望公司销售的 软件进行技术鉴定 结论为: 个执行程序除了约10%左右的目标码之外,无论是程序的名称、执 个执行程序除了约 %左右的目标码之外,无论是程序的名称、 行结论、目标码的大部分、 行结论、目标码的大部分、说明文件的名称和内容均与微宏研究所 unfox软件相同。审理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微宏 软件相同。 软件相同 审理中, 研究所unfox软件的销售进行了审计鉴定,结果表明,微宏研究所 软件的销售进行了审计鉴定, 研究所 软件的销售进行了审计鉴定 结果表明, 月将unfox软件投放市场后销量呈上升趋势,其中 软件投放市场后销量呈上升趋势, 自1991年10月将 年 月将 软件投放市场后销量呈上升趋势 1992年9月当月销售达33盘 1992年10月销量锐减,1993年 1992年9月当月销售达33盘,1992年10月销量锐减,1993年 月当月销售达 月销量锐减 2月销量为 ,整个销售期间共销售 月销量为0,整个销售期间共销售105盘,平均每盘售价为 月销量为 盘 平均每盘售价为412元。 元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上述审计结果,以微宏研究所 月销售的33盘为月 根据上述审计结果,以微宏研究所1992年9月销售的 盘为月 年 月销售的 销量的标准,计算出微宏研究所1992年10月至判决作出日可销售 销量的标准,计算出微宏研究所 年 月至判决作出日可销售 的总盘数,减去实际销售数, 的总盘数,减去实际销售数,即为微宏研究所因远望公司侵权而少 销售的盘数,再乘以每盘的平均利润, 销售的盘数,再乘以每盘的平均利润,同时酌情扣除影响微宏研究 所销量的其他因素(如过节放假), ),计算出微宏研究所的实际经济 所销量的其他因素(如过节放假),计算出微宏研究所的实际经济 损失为46000元。 损失为 元 ?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微宏研究所对其开发并已登记注册 软件享有著作权。 的unfox软件享有著作权。远望公司未经微宏研究所许可,公开把 软件享有著作权 远望公司未经微宏研究所许可, unfox软件列入其软件产品目录向外报价推销, unfox软件列入其软件产品目录向外报价推销,并且采取现场直接 软件列入其软件产品目录向外报价推销 复制方法对外销售解密的unfox软件,该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 软件, 复制方法对外销售解密的 软件 该行为违反了《 保护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微宏研究所对unfox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保护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微宏研究所对 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微宏研究所起诉主张判令远望公司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 微宏研究所起诉主张判令远望公司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应予支持, 赔偿损失,应予支持,赔偿数额可根据微宏研究所的销售损失情况 酌定。远望公司辩称应由黑马产品部独立承担责任一节, 酌定。远望公司辩称应由黑马产品部独立承担责任一节,因黑马产 品部直接以远望公司名义对外销售unfox软件,并使用其发票,故 软件, 品部直接以远望公司名义对外销售 软件 并使用其发票, 该侵权行为应视为远望公司所为, 该侵权行为应视为远望公司所为,由此而产生的侵权民事责任亦应 由远望公司承担,远望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由远望公司承担,远望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日,海 年 月 日 淀区人民法院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淀区人民法院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第( 项之规定。判决: 三十条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判决:一、远望公司自判 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复制、销售“ 反编译博士V2.1”计算 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复制、销售“unfox2.1反编译博士 反编译博士 计算 机软件; 远望公司赔偿微宏研究所经济损失费46000元,判决 机软件;二、远望公司赔偿微宏研究所经济损失费 元 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三、 远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 中国计算机报》一版位置, 远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计算机报》一版位置, 刊登经本院审核的启事,向微宏研究所赔礼道歉。 刊登经本院审核的启事,向微宏研究所赔礼道歉。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3.评点 评点 ? 此案是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计算 此案是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机软件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著作权法第三条第( 机软件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 它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项〕,它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由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和使 用的特殊性,著作权法规定其保护办法另行规定。因此, 用的特殊性,著作权法规定其保护办法另行规定。因此,处理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在适用法律上,主要应当适用国务院1991年5 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在适用法律上,主要应当适用国务院 年 日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 日起施行的《 月24日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 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 日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0月 日起施行的 件保护条例》 件保护条例》。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受该条例保护的 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根据 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 《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 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本案由微 宏研究所开发的unfox软件,不但早在 软件, 月开发完成, 宏研究所开发的 软件 不但早在1991年10月开发完成,并 年 月开发完成 日取得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 于日取得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其对该软件享有 年 月 日取得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 著作权是没有疑问的,并且应依法自1991年10月起享有著作权。 月起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是没有疑问的,并且应依法自 年 月起享有著作权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 开发的软件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 开发的软件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 得报酬权以及转让权。其中使用许可权是指许可他人以复制、展示、 得报酬权以及转让权。其中使用许可权是指许可他人以复制、展示、 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本案远望公司 未经unfox软件著作权人微宏研究所许可,擅自复制、销售其软件, 软件著作权人微宏研究所许可, 未经 软件著作权人微宏研究所许可 擅自复制、销售其软件, 就侵犯了微宏研究所的软件使用许可权,构成《 就侵犯了微宏研究所的软件使用许可权,构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第三十条第( )、(七 项所指的侵权行为, 例》第三十条第(六)、(七)项所指的侵权行为,远望公司应依 法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海淀区人 民法院对远望公司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确定的民事责任, 民法院对远望公司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确定的民事责任,是符合事实 和法律规定的; 和法律规定的;其对微宏研究所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也是 可行的。 可行的。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计算机软 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件的登记管理”一章的第二十四条规定: 件的登记管理”一章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 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 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 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 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 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本案法 院在判决中也引用了此条第一款的规定。 院在判决中也引用了此条第一款的规定。这是否表明凡就计算机软 件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都必须先进行软件登记, 件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都必须先进行软件登记,也即软件登记是 法院受理此类纠纷的必要条件?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限制? 法院受理此类纠纷的必要条件?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限制?我们认 不能作这样的理解,理由如下:其一,根据《条例》 为,不能作这样的理解,理由如下:其一,根据《条例》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软件登记采取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属于任意性规定, 条的规定,软件登记采取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属于任意性规定, 不是强制性规定,因而不可能因未登记而限制其诉权。 不是强制性规定,因而不可能因未登记而限制其诉权。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1 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二,根据《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其二,根据《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自开发完成时起即产生,到登记还有一段过程,在登记之前, 权自开发完成时起即产生,到登记还有一段过程,在登记之前,著 作权人如发现其权利受到侵犯,因还未登记而不能起诉, 作权人如发现其权利受到侵犯,因还未登记而不能起诉,是和立法 保护权利的宗旨不符的。其三, 保护权利的宗旨不符的。其三,计算机软件登记和专利申请的性质 不一样,先后登记的软件不发生排斥, 不一样,先后登记的软件不发生排斥,只要是一个独立开发并能够 独立运行的软件即可。 独立运行的软件即可。故软件登记实际上是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 实确实的初步证明,其证明力大于其它证据。据此, 实确实的初步证明,其证明力大于其它证据。据此,法院受理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不应以是否登记为受理条件。 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不应以是否登记为受理条件。上一页 返回 9.2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9.2.1 电子邮件订单效力争议案例? ? 1.案情 案情 ? 目前,在国内贸易乃至国际贸易中,电子邮件正成为企业间的重要 目前,在国内贸易乃至国际贸易中, 交流工具,一些协议、 交流工具,一些协议、订单甚至采购行为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确认 并完成。但是,电子邮件相对于纸张这类传统的有形载体而言, 并完成。但是,电子邮件相对于纸张这类传统的有形载体而言,某 种程度上仍属于“虚拟”载体。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 种程度上仍属于“虚拟”载体。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电子邮件的 安全已成为电子商务时代的一个重要话题。最近, 安全已成为电子商务时代的一个重要话题。最近,深圳罗湖区法院 受理了一宗罕见的牵涉电子邮件订单法律效力的案件, 受理了一宗罕见的牵涉电子邮件订单法律效力的案件,当即引起广 泛关注。 泛关注。下一页 返回 9.2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该案的原告是上海亚肯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该案的原告是上海亚肯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 则是世界连锁商业巨头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则是世界连锁商业巨头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05年9月 年 月 29日,该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争议的起因并 日 该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不复杂, 不复杂,2004年,双方签约由亚肯公司为沃尔玛设计制作商场标 年 沃尔玛拖欠了原告大量货款; 牌,沃尔玛拖欠了原告大量货款;此外由于沃尔玛通过电子邮件指 示亚肯公司制作标牌,之后无故违约, 示亚肯公司制作标牌,之后无故违约,致使大量标牌库存和半成品 成为废品。在庭审中,沃尔玛最终承认欠款119万元,但认为,原 万元, 成为废品。在庭审中,沃尔玛最终承认欠款 万元 但认为, 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2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据亚肯公司诉称, 月就开始为沃尔玛( 据亚肯公司诉称,其2004年4月就开始为沃尔玛(中国)投资 年 月就开始为沃尔玛 中国) 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或安装商场标牌。 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或安装商场标牌。日,双方签 年 月 日 订了《标牌制作、安装合同》 合同规定,由沃尔玛(中国) 订了《标牌制作、安装合同》,合同规定,由沃尔玛(中国)投资 有限公司为它在中国各地区投资的连锁店向亚肯订制各类标牌, 有限公司为它在中国各地区投资的连锁店向亚肯订制各类标牌,双 方合作期间,沃尔玛承诺收到原告发票后60日内付款 日内付款。 方合作期间,沃尔玛承诺收到原告发票后 日内付款。而亚肯则将 设计、制作完成的标牌发货至沃尔玛指定的地点或直接安装。 设计、制作完成的标牌发货至沃尔玛指定的地点或直接安装。 2004年4月至 月至2005年6月间,沃尔玛共向亚肯下达定单 月间, 年 月至 年 月间 沃尔玛共向亚肯下达定单485 万余 而实际付款350万余元,仍拖欠 万余元, 万余元, 元,而实际付款 万余元 仍拖欠137万余元,部分欠款时间达 万余元 一年之久。亚肯公司虽经多次追帐,均未果。 一年之久。亚肯公司虽经多次追帐,均未果。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2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较为顺利, 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较为顺利,亚肯一直按照沃尔玛的指示完 成制作安装义务。 成制作安装义务。2005年1月,双方召开工作评估会议,沃尔玛向 年 月 双方召开工作评估会议, 亚肯提出,应根据沃尔玛年度市场计划,做好标牌备货安排, 亚肯提出,应根据沃尔玛年度市场计划,做好标牌备货安排,制作 两间店的标牌库存。于是, 两间店的标牌库存。于是,亚肯依照约定制作了相应的库存和人力 及物力资源的储备。2005年4月和 5月,沃尔玛以电子邮件形式向 及物力资源的储备。 年 月和 月 亚肯下达了上海、武汉两家标准连锁店的标牌制作定单,并要求亚 亚肯下达了上海、武汉两家标准连锁店的标牌制作定单, 肯尽快制作,亚肯依照约定进行了实际制作。但是, 肯尽快制作,亚肯依照约定进行了实际制作。但是,2005年6 月, 年 沃尔玛突然中止合同,改为向他人定作。 沃尔玛突然中止合同,改为向他人定作。导致亚肯为沃尔玛制作的 两家标准连锁店的库存标牌和即将完成的武汉、 两家标准连锁店的库存标牌和即将完成的武汉、上海两家连锁店标 牌成品和半成品全部成为废品。目前, 牌成品和半成品全部成为废品。目前,沃尔玛武汉和上海的连锁店 均已开业,但未使用向亚肯订制的标牌。亚肯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 均已开业,但未使用向亚肯订制的标牌。 人全中雨认为,此举给亚肯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 人全中雨认为,此举给亚肯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亚肯除 了诉请法院判令沃尔玛支付欠款外, 了诉请法院判令沃尔玛支付欠款外,还请求法院判令沃尔玛支付库 存标牌的制作费和中途废止合同的经济损失以及违约金, 存标牌的制作费和中途废止合同的经济损失以及违约金,总额达 290万元。 万元。 万元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9.2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沃尔玛认为,实际金额难以确定, 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沃尔玛认为,实际金额难以确定,亚肯 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沃尔玛有严格的订货规 范程序,都是先向客户发出正式订货单,不会通过电子邮件来订货。 范程序,都是先向客户发出正式订货单,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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