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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在职工作人员能兼职公益性岗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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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为促进就业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兼职网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人社局网站发布了《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为其提供公益性岗位。
& & &&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为其提供公益性岗位,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人社局网站发布了《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办法中提到,九类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得公益性岗位就业机会。
  根据该办法,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主要包括政府开发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和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九类: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毕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总量控制在全市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1%左右,优先向基层服务窗口倾斜,向急需加强公共服务和民生管理的部门倾斜。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按岗位对象不同,采取公开考试或公开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按招考要求报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在规定期限内续签。
  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人员如有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已享受退休待遇、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该办法施行后,《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规〔2011〕2号)同时废止。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以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7天内,以信函、电话等方式向市人社局反馈。
最新兼职任务
登录后发布推广任务公益性岗位不允许“兼职”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 记者朱媛媛报道: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据悉,我省公益性岗位开始实行退出机制,如果公益性岗位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就业了,就得“让”出该公益性岗位。&&&&
据悉,所谓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经营性、赢利性或有财政来源的以及非公共服务性的岗位不能被确定为公益性岗位。&&&&
据了解,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大龄失业人员(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等。同时,我省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我省将严格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经过公示并办理失业登记,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已就业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等,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提前向县以上人社部门申请,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的原则核定岗位,并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或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而对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等情况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
(本文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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