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临时用电安装费,电费,水电费押金金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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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电费保证金被处罚 供电企业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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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观茶君注意到一份涉及某供电公司的行政判决书,因供电公司不服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维持了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来源:本文由&电力法律观察&微信独家授权北极星电力网转载,请勿转载!出于对电力行业的敏感,观茶君连茶都没有泡就细细读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供电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在给专用变、临时用电户正式送电之前,以收取&预付电费&的方式(未将此款项抵扣电费、滚动结算,而是长期无偿占有),强行收取用电保证金,否则拒绝提供供电服务,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因而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维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观茶君再看工商局的处罚理由,简而言之,意思有以下三层:一是供电公司的行为属于以&预付电费&之名,行收取&用电保证金&之实;二是有关部门是发布过实行电费、电镀表保证金制度的规定,那是为了保证国家电费回收,由用户存出的担保资金,在用户因被撤销、解散等原因未能履行供电合同发生欠费时才有权处理这笔担保资金;三是,现在这一制度已被有关部委的通知明令取消,供电企业再收就没有任何依据了。所以,供电企业再坚持这么做就是在给用户设置不合理条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啦,被处罚就是应当的啦!一审法院说工商局说得有道理,做得也没错。看完上述理由,观茶君迷茫了,这有点小小颠覆观茶君一直以来对《合同法》、《担保法》基本原则的理解。作为民事合同的供电方和用电方能不能协商采取预付电费形式?用电保证金是什么性质?部门规定取消后,供电企业还有权收取用电保证金吗?唉,律师的职业病发作,观茶君再次任性地较真,开始翻箱倒柜查找法律依据。供电企业能&预收电费&吗?在这个问题上,观茶君相信,您的答案与观茶君是一样滴:能!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十章专章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实质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供电人和用电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如供电的方式、用电容量和性质、计量方式、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其次,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第二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也就是说,无论从法律还是行政法规来看,经与用户协商一致,供电企业可以采取预收电费方式。但达成预收电费协议,一定要用户自愿。这其实也是与正推行的预付费智能电卡形式相符,与通讯行业预存话费的做法性质一样的。观茶君认为无可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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