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有赦免耶稣有胜过死亡的权柄柄吗

基督徒手里的权柄
2Ti 3:1 2Ti 3:2
。“因为神的国不在乎言语,乃在乎权能。”(哥林多前书420
?’他说:‘是杖。’耶和华说:‘丢在地上。’他一丢下去,就变作蛇,摩西便跑开。耶和华对摩西说:‘伸出手来拿住它的尾巴,它必在你手中仍变为杖。’”(出埃及记41-4,没有第一步,便不能有第二步、第三步。没有蒙召怎能有权柄?没有权柄怎能叫人信服?怎能得胜仇敌?第三次的神迹是亚伦丢杖,而摩西代表上帝吩咐亚伦做,并且摩西的杖吞了其他用邪术变蛇的杖,证明摩西所代表的上帝是真神、是统管一切全能的上帝。
1617-181019
。八十岁的人还能有用吗?法老的势力是可怕的、无情无义的;以色列人是靠不住的,这都是事实。等到摩西顺从了上帝的时候,摩西就不软弱了,法老不可怕了,以色列人也能同心合意了。他顺从上帝、仰望上帝的时候,什麽都改变了。你软弱吗?你惧怕吗?你灰心吗?抬头仰望上帝。软弱、惧怕、灰心都消灭在上帝的大能中。以弗所书316
420179417”(撒迦利亚书46719174953”(哥林多后书812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基督徒的权柄;太18:18;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太18:19;我又告诉你们,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个人在地上,同心合;约20:23;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雅5:16-18;义人祈祷所发的力量,是大有功效的;
基督徒的权柄
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
我又告诉你们,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的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为他们成全。
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
义人祈祷所发的力量,是大有功效的。以利亚与我们是一样性情的人,他恳切祷告,求不要下雨,雨就三年零六个月不下在地上。他又祷告,天就降下雨来,地也生出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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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很少信徒知道基督徒生活中有关 “信徒的权柄” 这方面的事。 有些人以为胜过魔鬼的权柄只属于某些神所拣选并赐与特殊能力的 人。其实不然,这权柄属于所有神...  基督徒的两大品性 基督徒的六大职责 基督徒的权柄 基督徒的十大品性1...基督徒的十大共勉一、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二、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 三、...  摩西在这里所学 习的、所得著的,就是权柄的祷告,就是吩咐的祷告。 二、站在升天 (争战 )的地位 基督徒这种吩咐的祷告,是从甚么地方起头的呢? 这种祷告,...  基督徒的两大品性 基督徒的六大职责 基督徒的权柄 基督徒的十大共勉1...基督徒的十大品性一、胜不骄、败不馁。 二、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三、言必信...  五种危险的基督徒_林学_农林牧渔_专业资料。第一种∶不断回眸型 这些人名义...样的人,有些在圣经里记著,有些圣经里虽然没写,但是神赋予 教会领袖权柄来...  基督徒的完全_其它语言学习_外语学习_教育专区。基督徒的完全 祷告:我们在天上...权柄,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归与他,从万古以前 并现今,直到永永远远。阿们! ”...  不忠心的基督徒将会去哪里_教育学/心理学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第十章 不忠心...我听见在天上有大声音说: 「我神的救恩、能力、国度、并他基督的权柄,现在都...  基督徒当如何教养儿女_教育学/心理学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基督徒当如何教养儿女作者 Gardiner Spring() I. 关于教导我们孩子的基本真理 1. 顺服权柄 神...  基督徒的完全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基督徒的完全 今天要讲一下基督徒不...威严、能力、权柄,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归与他, 从万古以前并现今,直到永永远远...基督徒对这种“权柄”也必须有顺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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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峙军牧师: 基督徒与执政掌权者 罗马书 13: 1-7 释义1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 权的都是神所命的。2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 自取刑罚。3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 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 就可得他的称赞; 4 因为他是神的 用人, 是与你有益的。 你若作恶, 却当惧怕; 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5 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 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6 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 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7 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 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 敬他。 —罗马书 13:1-7圣经中这段论及基督徒与执政掌权者关系的经文, 为什么会出现在罗 马书 12 章 21 节与 13 章 8 节之间,常常成为圣经学者辩论的一个焦 点。因为一些解经家发现,如果没有这段经文,似乎经文的文脉也很 流畅 (有人甚至认为这段经文是后人为规范教会与政府的关系加上去 的)。 其实,从罗马书的结构看,12:1-2 是提纲挈领的句子,然后带出 (1)活祭生活的内部规范(12 :3-21),&&&&(2)活祭生活中与在上掌权者的关系(13:1-7), (3)活祭生活的末世论要求(13:8-13)。 在这样的结构中,基督徒顺服执政掌权者之话题的出现,就是再 自然不过的事情了。而且,13 章 1-7 节经文的出现,把第 12 章中所 提出的为逼迫你们的人祷告,做众人以为美的事,不要自己申冤,听 凭主怒,以善报恶等基督徒性情,放进了一个基督徒与政府关系的环 境中,以显出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意义和真实性。 在使徒保罗的心目中,基督徒顺服在上有权柄的,是理所当然的 “事奉”的一部分,且合乎“神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一、谁是“在上有权柄的”? 什么是“顺服”?【1 节上】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这句话的原文,∏ ? ζ α ψ υ χ ? ? ξ ο υ ζ ? α ι ? ?π ε π ε χ ο ?ζ α ι ? ?π ο η α ζ ζ ? ζ θ ω, 可直译作: “每 一个人都必须顺服在上的权柄。” 如果说今天无神论政府的宗教官员和警察们还熟悉一节圣经经文的 话,罗马书 13 章 1 节大概是唯一的一节了。他们会惊奇于这位他们 所不相信的上帝, 竟然为他们“提供了”辖制基督徒的“圣经依据” (他们若完整地认识罗马书 13:1-7,则会更加惊奇!)。的确,这 句话是神给他儿女的命令: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但是,任何人都不能因此或喜形于色,或视若罔闻;因为接下来的经 文,会让喜形于色者谦恭,让视若罔闻者惧怕。在社会和教会中,由 于误读这句话的人不在少数,所以,我们必须十分小心地来研读主的 这个命令。 首先, 谁是“在上有权柄的”?那种认为此处的“权柄”也包括天使 权柄的说法, 不应该被采纳; 照着后面的经文看, 天使当然不会管“纳 粮”与“收税”的事。所以,这里的“在上有权柄的”必定是指地上 的权柄,即政府的执政掌权者。这些执政掌权者应当包括“君王和一 切在位的”(提摩太前书 2:2), “做官的、掌权的”(提多书 3:1),“在上的君王, 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 (彼得前书 2: 13,14)。他们“在上”,不是由于他们有高人一等的道德操守,也 不是因为他们自身配得众人之上的地位, 而是那位在“人的国中掌权” 的“至高者”(但以理书 4:17),把他的子民置于这些执政掌权者 的治理“之下”。既然这是神的安排,那么,“顺服他”,就成了神 子民无可推卸的责任。 “人人当顺服他”的“人人”(π ? ζ α ψ υ χ ? ,直译:每一个灵 魂),显然是指每一位基督徒,因为罗马书的对象是“在罗马为神所 爱、奉召作圣徒的众人”(罗 1:7)。保罗在这里使用了旧约的或 犹太化的表达方式, 用ψυ χ ? (灵魂) 一词来表达“全人”的观念, 用以强调对在上权柄的顺服是整个人的顺服, 包括心智的领受与身体 的力行。&&&&“顺服”(? π ο η α ζ ζ ? ζ θ ω )在这里是命令语气,所以 “人人当顺服他”作为一项命令,是没有疑问的。但“顺服”在此处 到底意味着什么呢?是说基督徒必须无条件地“顺从” (π ε ι θ α π χ ?ω :顺从,服从)执政掌权者吗?当然不是。当 “该撒”要把“神的物”掠为己有时, 基督徒就会毫不犹豫地对他说 “不”。当“该撒”的命令和基督徒的信仰发生冲突时,基督徒就会 坚定不移地“抗命”以维护自己的信仰。“该撒”说:“我们不是严 严地禁止你们,不可奉这名教训人吗?”基督徒会说:“顺从神,不 顺从人,是应当的。”(参使徒行传 5:28,29)当然,如此“抗命” 的结果可能是受到“该撒”的刑罚。但如此受罚,却是基督徒乐于承 担的—这是为基督和福音的缘故受苦, 是背着十字架跟从基督的内容。 有人会问, “顺服”既是神的命令, 但又不是指那种无条件的“顺 从”, 那么它指的是什么呢?它是指着一种基督徒对执政掌权者的基 本态度说的。这种态度表明,基督徒照着神的命令,愿意“顺服” (? π ο η ? ζ ζ ω )在上的执政掌权者;如果政府的法令与神的旨 意没有冲突,基督徒也会乐意“顺从” (π ε ι θ α π χ ?ω )或遵 行这些法令。基督徒对“该撒”权限范围内的事情说“是”,对他超 越自己权限范围的事情说“不”。 正因为我们对该说“是”的事情愿 意说“是”,我们说“不”时才会更加响亮有力!(参 F. F. Bruce 《罗马书注释》,刘良淑译,校园版。230 页)&&&&为了准确地了解罗马书 13 章 1 节的命令, 我们在这里必须谨慎地 区分“顺服” (? π ο η ? ζ ζ ω )与圣经中的另一个字“顺从” (π ε ι θ α π χ ?ω ) 之间的不同含义。 ? π ο η ? ζ ζ ω (顺服, to arrange under, to subject)原本是一个军队用语,本意是,(级 别低的)被安排在(级别高的)之下;因此,在下的要顺服在上的。 保罗用这个字的意思是,基督徒承认在上有权柄的人是神所设立的, 我们必须照着神的命令,甘愿把自己置于他的高位之下。如前所述, 此处主要是指态度上的顺服。 ∏ ε ι θ α π χ ?ω(顺从, to obey one in authority)是指有了基本的顺服态度,还要遵行掌权者的命令; 这个字强调的是顺服所带出的行动。 保罗在提多书 3 章 1 节就同时使 用了这两个词:“你要题醒众人,叫他们顺服 (? π ο η ? ζ ζ ε ζ θ α ι )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π ε ι θ α π χ ε ? ν ),预备行各样的善事。”这里显然是指, 若“作官的、掌权的”之命令与神的旨意没有冲突,基督徒就要照他 说的去做;从“顺服”的态度到“顺从”的行动,目的都是为了行神 眼中的“善事”。反过来说,掌权者的命令若违背神的旨意,我们再 “顺从”他,那在神面前就是“行恶”了。 那么基督徒在“顺服”与“顺从”这两方面该如何平衡呢?在态 度上,我们任何时候都要绝对地顺服执政掌权者;在行动上,我们则 可以不顺从任何危害我们信仰实质 的法令或意图。“如果政府命令 神所禁止的事,或禁止神所命令的事,我们作为基督徒明显的责任, 就是要抵抗而不服从。”(斯托得《罗马书注释》,李永明译, 校&&&&园版。464 页)换句话说,在某些特殊环境中,我们基督徒对政府的 “顺服”与对政府的“不顺从”, 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参 Douglas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NICN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6. p. 797)。二、基督徒为什么要顺服在上有权柄者?【1 节下】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 命的这句话的原文,ο ? γ ? π ? ζ η ι ν ? ξ ο υ ζ ? α ε ? ?? ?π ? θ ε ο ?, α ? η ε η α γ ?? ν α ι δ ? ο ?ζ α ι ?π ? θ ε ο ?ε ? ζ ? ν ,直译过来就是,“因为不存在权柄,除非(权柄)出于神;并且这些存在着的出于神的(权柄)是已 经被设立的。” 13 章 1 节 下半的经文,为上半节经文中的命令提出了信仰层面 的理由,回答了“为什么要顺服”的问题:因为执政掌权者的权柄是 “出于神”,并且这些出于神的权柄都是神所设立的。基督徒之所以 顺服在上有权柄的,是基于他们对神的顺服,以及对神命令的顺从。 基督徒知道, 既然执政掌权者的 “权柄”来自于神, 那么这“权柄” 就必定是在神的主权之下。在掌权者运用权柄的过程中,必须接受神 的主权的干预, 或被神的主权所许可, 或被神的主权所限 制。 最终, 手中握有“权柄”的人也要向神负责,接受神的审判。&&&&神“设立权柄”的真理在旧约中已经显明 (参撒母耳记下 12: 8; 耶利米书 27:5、6;但以理书 2:21, 37, 38, 4:17、25、32,5: 21 等),在新约中又有了新的意义。当时罗马教会的圣徒,所面对 的是一个异教政权。圣经的教训显然是,连异教政权的“权柄”也是 “神所命的”;基督徒对这种“权柄”也必须有顺服的态度。这个原 则,对生活在无神论政权下的基督徒,也同样适用。 或有人问,既然所有的“权柄”都是“出于神”,这是否意味着 人类历史上独裁者和暴君的权柄也是出于神?是的, 他们的权柄也是 “出于神” 但必须指出,神并没有设立独裁者和暴君。神所设立的是在上有 权柄的人。独裁者或暴君的产生,是执政掌权者滥用权柄的结果。 保罗写罗马书时,正是尼禄当政时期。尼禄当政之初,有一段时间被 史家公认为“善政”时期。及至他大权独揽后,才开始了他的残暴统 治。 尼禄的例子说明, 统治者的邪恶本性在他们的运用权柄的过程中, 会把神赐的权柄滥用为“行恶的权力”。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彼拉多。他对耶稣说: “你岂不知我有权柄 释放你,也有权柄把你钉十字架吗?”耶稣回答说:“若不是从上头 赐给你的,你就毫无权柄办我??”(约翰福音 19:10,11)根据 使徒行传(2:23),一方面,我们看到,耶稣确实是“按着神的定 旨先见,被交与人”;另一方面则是,彼拉多明知耶稣无罪却 “把&&&&他钉在十字架上杀了”。这件事情表明,从“上头”赐给彼拉多的权 柄,却在他手中成就了极大的恶行。 神照他的旨意设立执政掌权者,并赐给他们权柄;但执政掌权者 若滥用权柄而成为独裁者或暴君,他们就要为自己的恶果负责。由于 他们任何时候都是在神的主权之下, 所以神有时会直接干预其统治过 程,使此类暴君“吃草如牛”(参但以理书 4:24-33;5:18-22)。三、抗拒“权柄”的后果是什么?【2 节】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 刑罚这节经文的原文,? ζ η ε ? ? ν η ι η α ζ ζ ? ?ε ν ο ? η ? ?ξ ο υ ζ? ? η ? η ο ? θ ε ο ? δ ι α η α γ ? ?ν θ ? ζ η η κ ε ν , ο ? δ ? ?ν θ ε ζ η η κ ?η ε ? α υ η ο ? ? κ π ? ?α λ ? ?ψ ο ν η α ι ,可直译作:“所以,那抗拒权 柄的 (人) , 就已经在反抗神的命令了; 反抗者必为自己招来审判。 ” 既然“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而且又知道所有的权柄都 “出于神”,那么,基督徒对掌权者若没有应有的顺服态度,就是违 背神的命令了。结果是,“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在这节经文中,“抗拒掌权的”的“抗拒” (? ν η ι η α ζ ζ ? ?ε ν ο ?:? ν η ι η ?ζ ζ ω 的现在式分词), 和“抗拒神的命”的“抗拒”(? ν θ ? ζ η η κ ε ν :动词&&&&? ν θ ? ζ η η ?ι的完成式主动态陈述语气第三人称单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字, 但意思是基本相同的, 都是反对、 抗拒、 反抗之意。 “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中的“抗拒”, 与“抗拒神的命”的“抗拒” 则来自于同一个动词 (? ν θ ? ζ η η ?ι ),前者以分词形式出现, 后者以动词的完成式出现。这两个地方使用同一个动词,显然是为了 表明: 那“抗拒者”之所以自取刑罚, 是因为他“抗拒”了神的命令。 经文在这里强调的是“自取刑罚”的神学原因, 而不是它的政治或社 会原因。 当然, 这一切都假定执政掌权者是在合理地使用他们的“权柄”; 也就是说,他们是在神授权的范围内使用“权柄”的。相反,如果他 们越过权限使用“权柄”,那么,他们自己就成了“抗拒神的命”的 人;结果是,他们也要为自己招来神的刑罚或审判。神赐下权柄的同 时,也必赐下责任。施行权柄者也必要向神交帐。基督徒 因对此有 把握,所以有顺服在上掌权者的超越态度。 “自取刑罚”(审判)既是反抗神命令的后果,那么对“刑罚” (审判)的内容有所了解,也十分重要。“刑罚”一词的原文是 κ π ? ?α ,通常译作“审判”,也可以译作“定罪”或“刑罚”, 后者是就审判的结果而言。 无论是审判或审判的结果 (定罪或刑罚) , 因其是抗拒神命,首先,审判必定是从神的旨意而出,“神必照真理 审判他”(罗马书 2:2),“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 来, 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 或善或恶受报” (哥林多后书 5: 10) ;&&&&其次,审判或刑罚是由神授权的人实际执行的。一个基督徒若偷税漏 税,他在神的审判台前必站立不住,在执政掌权者的治下,也会被罚 款或入狱。正如执政掌权者 的权柄来自于神,反抗者所招来的刑罚 或审判也必定来自于神。神使用掌权者对反抗者施以刑罚,也是为了 帮助人确立对执政掌权者的顺服态度。四、在上有权柄者的政治职能是什么?【3 节上】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 乃是叫作恶的惧怕。这句话的原文,ο ? γ ? π ? π χ ο ν η ε ? ο ? κ ε ? ζ ? ν θ ? β ο ? η ? ? γ α θ ? ? π γ ? ? λ λ ? η ? κ α κ ? ,可直 译作: “因为, (政府) 官员们对善行不是威吓, 而对恶行 (才是) 。 ” 原文起首有一个连接词“因为”(γ ? π ,和合本未译出),把第 3 节的内容与前面的论题联系起来了。但在逻辑关系上到底连在哪里, 解经家意见不同。有人认为这个“因为”所带出的内容,是提出理由 来支持 2 节下半节的陈述:“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但从上下文看, “抗拒的必自取刑罚”是抗拒神命令的结果,是结论性的句子,已经 很完整,不需要再用这个“因为”来支持了。更可取的解释是(也是 多数解经家所赞同的),这个“因为”与第 1 节“因为没有权柄不是 出于神的”中的“因为”,构成了一种平行关系,其功用是提出另一 个理由,来支持第 1 节首句的命令(参冯荫坤《罗马书注释》卷四, 校园书房版。240 页)。&&&&实际上,第 4 节起首的“因为”与 3 节的“因为”也是一种平行 关系,目的都在于为“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的命令提出理 由: (1) 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 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2) 因为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3)因为他 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有解经家称第一个“因为”带出顺服执 政者的“神学的原因” (1 节下-2 节) , 第二个“因为”和第三个“因 为” (3-5 节) 说的是“实际的原因” (参 S.E.Porter, Idioms of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JSOT Press. 1994. p.306)。又参,冯荫坤 《罗马书注释》卷四,校园版。240 页);实际上,第三个“因为” 既是“神学的原因” (“因为他是神的用人”) , 也是“实际的原因” (“是与你有益的”)。 “作官的”(? π χ ο ν η ε ?:统治者,执政者)一词,此处可 能泛指各级官吏。在国家事务中,正是由这些“作官的”把神所赐的 “权柄”具体施行出来。既然他们手中的权柄是出于神,一个理想的 结果应该是, 他们的权柄对“善行”不是“威吓”, 对“恶行”才构 成“威吓”。 这里的 θ ? β ο ?译成“威吓”较好。 因为从文理上看, “作官的”是 θ ? β ο ?的发出者,而“惧怕”只是受威吓之对象的 消极反应。 “威吓”通常是一种由武力和权势相结合所构成的震慑力, 因为执政者“不是空空地佩剑”,会“刑罚作恶的人”。 但对“热 心行善”的,或“为义受苦”的,彼得前书 3:14 说,“不要怕人的 威吓,也不要惊慌”( η ? ν δ ? θ ο β η θ ?η ε ?η δ ? θ ? β ο ν α ? η ? ν ??η α π α χ θ ? η ε )。&&&&一般说来,“善行”在这里应该是指奉公守法,“恶行”则是违法乱 纪。但对基督徒来说,恐怕也不能忽略“善行”的信仰和道德内涵, 比如马太福音 5: 16 所说的“好行为”, 以弗所书 2: 10 中的“行善”, 及提多书 3: 1 中“豫备行各样的善事”等, 就是具有信仰内涵的“善 行”。更何况,基督徒若真能察验并遵行神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 意,恪尽自己的公民责任是最低的要求。他的信仰力量可以使他自觉 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但也必须指出,若执政掌权者颁布损害基督信仰 实质的恶法,基督徒抗命不从就是“善行”了。【3 节下】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 的称赞。这句话的原文, θ ? λ ε ι ? δ ? ?? θ ο β ε ? ζ θ α ιη ?ν ? ξ ο υ ζ ? α ν ; η ? ?γ α θ ?ν π ο ? ε ι , κ α ? ?ξ ε ι ? ?πα ι ν ο ν ?ξ α ? η ? ?,可译作:“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要行善,就必得他的认可。” 此处保罗又一次使用他在罗马书中惯用的辩论式文体,设问道:“你 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他期待的答案当然是:“是的,我愿意不惧 怕掌权的。 ”如此, 保罗说: “你只要行善”—“众人以为美的事情, 要留心去做”, “恶要厌恶, 善要亲近”—总之, 要因服从神的命令, 而顺服那些在上掌权者。这样,就可得他的“认可”。 ? π α ι ν ο ν (阳性名词 ? π α ι ν ο ?的直接受格) 一词, 有“称 赞”(praise)和“认可”(approbation,approval)两种主要意&&&&思,此处应该被理解为“认可”。在保罗致信罗马信徒的时代,无论 从圣经还是从当时的文献资料看, 都鲜有异教政权“称赞”基督徒公 民奉公守法之行为的记录。 他们能够让守法基督徒以敬虔和有尊严的 方式“平安无事地度日”(提摩太前书 2:2),已经是对基督徒之 存在的“认可”了。【4 节】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 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 (因为)他是神的用人, 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这节经文的原文,θ ε ο ? γ ? π δ ι ? κ ο ν ? ? ? ζ η ι ν ζο ? ε ? ? η ? ?γ α θ ?ν . ? ?ν δ ? η ? κ α κ ?νπ ο ι ?, θ ο β ο ?: ο ? γ ? π ε ? κ ? η ?ν ?? χ α ι π α ν θ ο π ε ? . θ ε ο ? γ ? π δ ι ? κ ο ν ?ζ η ι ν , ? κ δ ι κ ο ? ε ? π γ ?ν η ? η ? κ α κ ? ν π π ? ζ ζ ο ν η ι ,可直译作:“因为他是神的用人, 为了你的好处。然而你若行恶,要惧怕!因为他不是徒然佩剑。因为 他是神的用人,对作恶的人来说,是刑罚的执行者。” 这节经文的原文中,“神的”(θ ε ο ? )一词是在句首,强调了神 在掌权者身上的主权:他是神的用人。本节经文仍应看作是对第 1 节 “人人当顺服”之命令的支持——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 为他是神的用人。但重点在于强调神所设立之权柄的政治功能:赏善 罚恶。&&&&他既是“神的用人”,那么,对作为神儿女的基督徒来说,必定 是“有益的”,因为“神使万事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罗 8:28)。 但此处的“有益”不宜解释得过于宽泛,基本上仍是前面 提到的“认可”。这种“认可”能够让守法基督徒“平安无事地度 日” 。“你若作恶”—在政府的法令并没有与神的命令相悖的情况 下违法抗命,掌权者就该是你惧怕的对象,“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 剑”。“剑”在此处是权柄的象征, 对意欲行恶者起威慑作用。同 时, 神所命的执政者有权柄照着法律, 处置犯法的人, 从轻微的处罚, 直至死刑。 接下来, 为了使掌权者赏善罚恶的功用得着强调, 保罗再一次说, “ (因为) 他是神的用人, 是伸冤的, 刑罚那作恶的。 ”在这句话中, “申冤的”(? κ δ ι κ ο ?, 形容词作名词用,意为“申冤者”、 “刑罚的执行者”),是“神的用人”的同位语,用来解释神设立这 个“用人”的目的。整句话的意思是,他是执行神命令的人,是刑罚 的施行者,神借着他把忿怒加在作恶的人身上。有一点需要注意,保 罗重复说 θ ε ο ? γ ? π δ ι ? κ ο ν ? ? ? ζ η ι ν (因为他 是神的用人),意在强调:在这一切事情的背后,是神。神是中心, 主权在神!五、基督徒的顺服与基督徒的良心&&&&【5 节】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 心。本节经文原文,δ ι ? ? ν ? γ κ η ? π ο η ? ζ ζ ε ζ θ α ι , ο ? ?? ν ο ν δ ι ? η ? ν ? π γ ? ν ?λ λ ? κ α ? δ ι ?η ? ν ζ υ ν ε ? δ η ζ ι ν ,可直译作:“所以,(他们)被顺服 是必须的,不但因为刑罚,也更是为着良心的缘故。” 正是“因为他是神的用人”, 更是“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 “所以”(δ ι ? ),掌权者受到基督徒“顺服”态度的对待是“必 须” (? ν ? γ κ η ) 的。 这里的“顺服” (? π ο η ? ζ ζ ε ζ θ α ι , 现在式被动态不定词),与第 1 节“人人当顺服他”中的“顺服” (? π ο η α ζ ζ ? ζ θ ω )相呼应,把基督徒“顺服” 执政掌权者 的话题,从消极层面的对“刑罚”的惧怕,转向积极层面的“良心” 的平安——“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刑罚”原文作 ? π γ ? ν (忿怒)。中文和合本圣经把第 2 节的 κ π ? ?α (审判)、4 节的 ? π γ ? ν (忿怒)和本节的 ? π γ ? ν (忿怒)都译成了“刑罚”。但希望这样做不会使我们忽略“审判” 与“忿怒”之间的不同含义。神因忿怒而审判,经审判而刑罚。刑罚 是审判的结果,忿怒是审判的原因。神的忿怒借着审判,经由刑罚, 临到不顺服的人。 在“ο ? ?? ν ο ν /不但 ?? λ λ ? κ α ? /而且 ?”这个句式 中,ο ? ?? ν ο ν 后面的部分(如此处的“刑罚”)虽未被否定,&&&&但跟在 ? λ λ ? κ α ? 之后的部分(如此处的“良心”)却是作者 要特别强调的内容 (参 B-D-F, §448; BDAG, p. 44; Thayer, p. 28) 。 所以,保罗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基督徒顺服执政掌权者,不单 单是因为他有刑罚的权柄,也不单单是(甚至可能不是)因为我们心 中存有对刑罚的惧怕(你若不作恶,为什么要惧怕呢?),而是因为 他的权柄“出于神”,“顺服他”是神给我们的命令。我们若不遵从 神的命令,我们基督徒的良心在神面前就没有平安。为了使我们的良 心在神面前有平安,我们就当遵行神的命令,用顺服的态度对待掌权 者。基督徒良心的真平安,在乎我们爱神,敬畏神,顺从神。 有解经家认为,此处的“良心”是指作恶后不安的良心。当然,基督 徒若作恶,良心也一定不会平安。但对作恶者的处置,已经不关乎良 心,而是要处以实际的刑罚。刑罚已经临到,再说良心不安,已经太 晚了。 事实上,这里的“良心”不是指作恶后不安的良心,而是指那在 神面前大有平安并能够预先提醒我们不要犯罪的“良心”。 这样的基 督徒良心,既与常识一同工作,也可以做出是非对错的道德判断。和 世人所谓的“良心”不同,基督徒的良心是被圣灵掌管的,有神的道 作为规范,具有一种完整性。照着神的命令顺服执政掌权者, 我们 就保持了良心的平安与完整。 要准确理解这一节经文,也不能忘记这是使徒保罗以“神的慈悲” 劝罗马信徒(当然也包括我们今天的基督徒)的内容。的确,神的忿&&&&怒会临到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 神会以忿怒报应刚硬不悔改者 (1 : 18;2:5)。但是,“唯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 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我们既靠着基督的血称义,就更要借着他 免去神的忿怒”(罗马书 5:8,9)。再者,“爱里没有惧怕,爱既 完全,就把惧怕除去;因为惧怕里含着刑罚。惧怕的人在爱里未得完 全”(约翰一书 4:18)。所以,基督徒单单为惧怕刑罚而不作恶,尚 算不得在基督里新人的表现和境界。 基督徒是在一种与神和好的关系 中,靠着圣灵和主话语的引导,在世上做奉公守法公民的,“为叫良 心对得住神”(彼得前书 2:19)。六、在上有权柄者“特管”的范围【6 节】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 常特管这事。这节经文的原文,δ ι ? η ο ? η ο γ ? π κ α ? ? η ε λ ε ? η ε , λ ε ι η ο υ π γ ο ? ε ? ζ ι ν ε ? ? α ?η ? η ο ?η ο π π ο ζ κ α π η ε π ο ? ν η ε ?, 可直译作:“因为, 为这个 (的) 缘故,你们才缴纳赋税;因为他们是神的差役,致力于维护此项要 事。” 这节经文开头的“因为, 为这个 (的) 缘故” (δ ι ? η ο ? η ο γ ? π ) 引起过一些辩论, 辩论的焦点在于, “这个” (η ο ? η ο , θ ?π ο υγ ? π θ ε ο ?&&&&指示代词 ο ? η ο ?的中性单数直接受格)指的是什么?合理的解释 是,η ο ? η ο 在此所指的,不外乎是第 1 节开始的命令(“在上有 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以及其后(1 节下-5 节)对为什么要顺 服的回答。 正是因为前面有顺服掌权者的命令,而且有强有力的理由来支持 这个命令,所以,保罗为了便于基督徒明白掌权者的权力范围,于是 提出了具体的事项, 如缴纳赋税。 基督徒作为公民, 更应该自觉纳税, 以尽自己的公民义务。此节的“差役”(λ ε ι η ο υ π γ ο ? ), 比第 4 节的“用人”(δ ι ? κ ο ν ? ?),具有更严肃更尊贵的意味 (参 Cranfield,《罗马书注释》(下),潘秋松译,华神出版社,
页) 。 如果说第 4 节中“他是神的用人” (θ ε ο ? γ ? π δ ι ? κ ο ν ?? ? ζ η ι ν ), 强调了神在这个“用人”身上的主 γ ? π权;那么此处“他们是神的差役”(λ ε ι η ο υ π γ ο ?θ ε ο ? ε ? ζ ι ν ),则突出了“差役”在神面前的地位。神差派 他们“特管”税收这项重要的工作。 我们从福音书所记主耶稣的话,“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 当归给神”(太 22:21;可 12:17),与罗马书此处所说的“他们是神 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之 间,看到一种相互说明的关系。收税是 “该撒”的权限范围,所收赋税属于“该撒的物”。但若照着罗马书 的说法, 事实上连 “该撒”也是 “神的差役”, “常常特管这事”。&&&&神为“该撒”划定了权限范围,他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行事。他不能染 指“神的物”,否则就会受到“差役”当受的刑罚。【7 节】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 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 π ? δ ο η ε π ? ζ ι ν η ? ? ? θ ε ι λ ? ?, η ? η ? ν θ ?π ο ν η ?ν θ ?π ο ν , η ? η ? η ? λ ο ? η ? η ? λ ο ?, η ? η ? ν θ ? β ο ν η ? ν θ ? β ο ν , η ? η ? ν η ι ?? ν η ? ν η ι ?? ν .)。“人所当得的”(η ? ? ? θ ε ι λ ? ?), 可 直译作“(你)所欠的债”。理想的政府,是为公民服务的政府。国 防要有军队,治安要有警察,行政要有官吏,这些“在上的” 权柄 系统,都要用公帑来维持;而公帑的来源,是赋税。公民享受了政府 的服务,要以纳税为报偿,不纳税就如同欠债。政府服务与公民纳税 须构成良性循环。 在构成这种良性循环中, 基督徒公民要成为积极的、 合作的力量;所以,“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F. F. Bruce 说, “在所有的人中,基督徒更应该遵守律法,缴纳税金,尊重官员。并 非因为不这样做会有恶果, 乃因为这是一种服事神的方式。 ” (F. F. Bruce《罗马书注释》,刘良淑译,校园版。229 页) “惧怕”在原文中和“敬畏”是同一个字。此处的问题是:“当 惧怕的,惧怕他”——惧怕谁?就圣经的用法看,惧怕的对象大都是 指神,但也有个别地方是指人,如以弗所书 5:33。 此处应当也是 指人,即前面提到的“神的差役”。这种惧怕或敬畏的态度,是基督&&&&徒对神的敬畏之心在“神的差役”身上的折射;也就是说,之所以敬 畏他们, 是因为基督徒敬畏神。 示每拿主教坡旅甲对亚细亚总督说过: “我们(基督徒)所接受的教导是,要合宜地尊敬神所指派的统治者 或执政者,若这样做不会伤害我们的话。”(F. F. Bruce, Powers, 90[ citing ‘Martyrdom of Polycarp’ 10.3]。 转引自冯荫坤《罗 马书注释》 卷四, 272 页) 我们相信, 坡旅甲所说的不会伤害“我们”, 指的是不会伤害“我们的信仰”。七、罗马书 13:1-7 为我们提供了什么原则?(一) 基督徒按照神的心意, 处理好与执政掌权者的关系, 是“活 祭”生活的重要内容。在这种关系中,基督徒对在上有权柄者采取顺 服的态度, 因为知道他们的权柄是出于神, 而基督徒对这权柄的顺服, 也是来自于对神的顺服。 (二) 基督徒虽然对执政掌权者有顺服的态度,但绝不会顺从掌权 者所颁布的任何损害基督信仰实质(以圣经为标准)的法规、法令, 因为“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如果基督徒为此受苦,他们 会甘心乐意,因为这是背着十字架跟随主的生活内容。但不牵涉信仰 实质的事情,基督徒不应该采取抗命的行动。 (三) 当执政掌权者照着神设立他的意图,做他权限范围内的工作 时 (如收税等) , 基督徒要为着神的荣耀, 尽奉公守法之公民的义务, 积极配合他的工作。但如果他越过神为他划定的范围,向“神的物” 伸手,基督徒就要以天国公民的责任,斥责他的僭越,使他明白他不&&&&过是“神的用人”。基督徒要为执政掌权者代祷,使他可以合 理地 行施权柄,达成神设立他的目的。 (四)有关“顺服”的命令,与基督徒所在国(或地区)的政治制度无 关;保罗写罗马书时,正是暴君尼禄当政时期。基督徒对神的顺服是 最高的顺服。基督徒相信神在“人的国中掌权”。当执政者持续行神 眼中“看为恶” 的事情时,“立王”的神也会“废王”,设立权柄 的神也会废弃权柄。基督徒对神主权的作为,将以敬畏与顺服之心回 应说:“阿们!愿一切荣耀归于坐宝座的和羔羊,直到永远!”参考书目 1. 《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五,詹正义编译,美国活泉出版社,1990. 2. F. F. Bruce《罗马书注释》,刘良淑译,校园书房出版社,1987. 3. C. E. B. Cranfield,《罗马书注释》(下),潘秋松译,华神出版社,2006. 4. 斯托得《罗马书注释》,李永明译,校园书房出版社,1997. 5. 冯荫坤《罗马书注释》卷四,校园书房出版社,2003. 6. BDAG,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the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7. B-D-F, Greek Grammar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the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1. 8. Douglas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NICN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6. 9. S. E. Porter, Idioms of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JSOT Press. 1994. 10. J. H. Thayer,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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