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人员清查方案有产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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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没有准生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请产假生二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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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有7岁的的女儿了,现在怀了二胎,没有办下来准生证,是否可以享受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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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你没有准生证 理论上是过不去的,没有准生证厂里怎么给你办产假?顶多是假期。
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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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 Processed in 0.126728 second(s), Total 17, Slave 15 queries.[转载]产假期间女员工岗位被顶替,产假结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女职工其他岗
  张某是A公司财务资金处主管。张某怀孕后期工作上感觉力不从心,要求“暂时”离开主管岗位。公司于是任命李某为资金处主管,接替张某的工作。不久,张某分娩开始休产假。2010年9月产假结束,公司决定安排张某转任审计部门主管,但张某不同意,坚决要求重新回到熟悉的资金处主管岗位。张某认为当初因怀孕身体无法适应高工作强度,才要求公司照顾找人“临时”分担工作,并未同意永久调岗,更未与公司就调岗达成一致,因此认为公司无权擅自调整其岗位。公司方面却认为,当初张某自愿调岗,公司已经任命李某为资金处主管,张某已无可能恢复原有岗位,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其工作。双方因此纠纷。在恢复岗位要求遭公司拒绝后,张某以公司擅自调整其岗位为由离职,并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其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二个月的赔偿金。
  与本案相同和类似的争议并不少见。基于用人精简原则,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对产假女职工的岗位特别是重要岗位往往无法空缺虚位以待该女职工产假结束。但产假结束后该女职工的岗位如何安排就成了大问题。
  本案争议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公司是否有权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调整女职工的岗位?第二、女职工要求“暂时”离任是否构成自愿调岗?第三、公司如何妥善处理类似问题避免法律风险?
  关于第一个问题,回答毫无疑问是否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法律对“三期”女职工设定了特别保护措施,尽管没有明确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显然,公司也不得随意调整“三期”内的女职工工作岗位。
  关于第二个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应当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当初张某表达是要求公司“暂时”安排其他工作,那么,应当理解为张某只是希望减低工作强度,要求孕期得到适当照顾,并没有明确的调岗意思表示。但是,如果张某没有任何保留非常明确不再担任资金处主管一职,那么,可以理解为张某自愿申请调岗,公司找人替代其岗位后,张某不得反悔。从本案的情形看,张某当时表达“暂时”“临时”离任,其表达的是“暂时”,言下之意产假后希望“复任”,这样的理解应当更符合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如果公司没有张某书面的调岗申请,那么,公司败诉的可能性较大。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规避此类法律风险呢?首先,鉴于劳动法对“三期”女员工的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应当谨慎处理“三期”女职工,不可贸然调整其岗位或减低工资;其次,如果怀孕期间员工主动要求减低工作强度或“休息”调岗的,应要求女员工书面提出申请,甚至与员工直接签订一份书面调岗协议,这样就可以避免女员工“反悔”;最后应当强调的是,如孕期或产假女员工不同意调岗,但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他人完成该女员工岗位工作的,公司也只能委派员工临时顶替该女员工的岗位工作,在女员工产假结束后恢复其岗位。这种安排虽然给公司造成一定的不便,但可以避免法律风险。(作者:熊闽良律师)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女职工有产假 那丈夫是否享有陪产假呢?
女职工有产假 那丈夫是否享有陪产假呢?
01:33:30 中国女网综合
劳动法规中并无关于男职工陪产假的明确规定,仅在个别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于一些接近的男性陪产假的规定。这些地方目前仅有上海、深圳、河北、重庆。其他地方的男职工想在妻子生产时休假,只能请年假、事假,除非所在的企业自己有人性化的规章制度。
  女性有98天的产假,已是家喻户晓的明文规定,那男性有没有类似于产假的陪产假呢?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怎么得到这些奖励完全凭地方政府的政策。
  其实,劳动法规中并无关于男职工陪产假的明确规定,仅在个别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于一些接近的男性陪产假的规定。这些地方目前仅有上海、深圳、河北、重庆。其他地方的男职工想在妻子生产时休假,只能请年假、事假,除非所在的企业自己有人性化的规章制度。
  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所以,这里面虽然说妻子晚育的男职工也可以享受30天的奖励产假,但要能证明妻子未享受此假。
  以下是有男职工陪产假的部分城市的相关规定供参考。
  上海陪产假规定:晚育护理假3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广东省陪产假规定:领独生子女证的男职工看护假10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深圳市陪产假规定:领独生子女证的男职工看护假15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子女出生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方享受十五天的看护假。
  至于流传较广的说法:深圳市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这个我未找到相关规定,所以,暂时放在这里供参考,有哪位有相关规定,也分享一下。
  河北陪产假规定:晚育护理假10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重庆陪产假规定::晚育护理假7个工作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由于劳动法规处于随时更新的情况下,各地政策会随时变化,如有男职工陪产假相关问题,还应参考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意见。(来源:阿邦网)
  女网观点:职场女性的&三期&利益受到劳动法的特别保护,女性劳动者要懂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于丈夫的陪产假问题,如果当地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而用人单位又有相应的休假规定,当然是皆大欢喜的。不过,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应当考虑一下男职工的陪产假问题,毕竟生育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来说,都是一件比较重大而且神圣的事情,应当有完善的人性化的制度予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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