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时有哪些风险比较大

|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哪些债权转让时风险比较大?  【焦作债权债务律师宋立成,为您提供焦作债权债务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一、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债权  由于诉讼时效完成只丧失胜诉权,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不受法律的限制。但合同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合同债务,这种履行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这种债权是一种效力不完全的债权,虽然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是还存在着债务人履行的可能性,并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这种合同权利仍然可以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  二、因可撤销行为所发生的合同债权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这类合同效力在撤销权期间届满前处于可撤销状态。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然无效,合同权利的转让协议也因失去了其转让的对象而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撤销权人不知道其具有撤销权而放弃撤销权,该债权还是存在实现可能的。  三、权利大小不确定的合同权利  这种合同权利虽然合同债权在转让时尚未确定,但它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确立的合同权利,因而不影响其价值的存在,当然可以转让。  四、作为权利质押标的合同权利  因为如果被担保的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被质押的债权即可从中解脱出来,成为完全债权,所以被设定质押的债权的让与,就如同被设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买卖一样,要由受让人承受一定风险。当然,之所以仍然可以让与已经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设定质押并未转移合同的权利,合同债权人对设定质押的合同权利仍有一定的处分权。  来源:网络  更多焦作债权债务法律咨询,请拨打宋立成律师电话:宋立成律师,中共党员,1995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200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2006年焦作市首届律师辩论大赛被评为“优秀辩手”称号,2015年被中国法学会、焦作市司法局分别评为“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多次被焦作市司法局评为“优秀共产党员”,现任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直属)主任、焦作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系《焦作市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律师团》、《焦作市招商引资法律服务律师团》、《焦作市能源建设律师服务团》、《焦作市信访接待专家库》成员、焦作市第四届律师协会监事。咨询热线:联系邮箱:-------------------------宋立成律师微信号: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宋立成,男,汉族,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于1995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当年从事律师助理,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至今,200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2006年焦作市首届律师辩论大赛被评为“优秀辩手”称号,2015年被焦作市司法局、中国法学会分别评为“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多次被焦作市司法局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多次在省市级专业刊物上撰写发表论文。现任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直属)主任、焦作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系《焦作市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律师团》、《焦作市招商引资法律服务律师团》、《焦作市能源建设律师服务团》成员、焦作市第四届律师协会监事。  本人在二十年的执业过程中始终能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服务理念,以“诚信、高效、严谨、慎思”为执业准则,刻苦钻研业务知识,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并深刻领悟其精神实质,积累了丰富的庭审经验和诉讼技巧,成功代理了“焦作市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以及“涉外房产纠纷案件”、上海、深圳等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泛的受到了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0年以来与“找法网”、“华律网”等多家网站合作免费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与焦作电视台《视点1+1》普法栏目长期合作,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讲解经典普法案例,承办多起法律援助案件,为社会上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撑起了法律的天空,在市司法局组织下参与政府重大项目“南水北调”工程,为该工程的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近年多次陪同市委领导接访信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和谐保驾护航...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诉讼刑事自诉取保候审公司犯罪国家赔偿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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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有什么风险
  核心内容:有什么风险?债权债务转让是存在债权人、以及之间的关系,在这三者的关系中,风险也是存在的,我们应该怎么注意债权债务转让中的风险,防范和规避呢?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债权债务转让关系的风险以及防范的办法,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债权债务转让注意事项
  (一)债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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