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准则前应付福利费有零余额账户账务处理怎么处理

首次使用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问:企业首次使用新会计准则时,以前计提的福利费未使用完毕的会计核算应该如何处理?由此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如果使用新会计准则前,企业某年度的应付福利费超过了工资总额 14%计算的计提标准,当年度已经作纳税调增,下一年启用新会计准则时应......
&&  问:企业首次使用新会计准则时,以前计提的福利费未使用完毕的会计核算应该如何处理?由此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如果使用新会计准则前,企业某年度的应付福利费超过了工资总额&14%计算的计提标准,当年度已经作纳税调增,下一年启用新会计准则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一、职工福利费余额会计处理。
  根据()规定,除上市公司另有规定外,企业日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二、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处理。
  按照《》()处理: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余额,若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应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发生职工福利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若将职工福利费余额一次性冲减管理费用,发生职工福利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但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不一致的,作为纳税调整。新准则应付福利费的处理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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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应付福利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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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准则前应付福利费有余额怎么处理
  【问题】  如果执行新准则前应付福利费有余额要怎么处理呢?   【解答】&  《企业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目前很多企业非常关心原来计提的福利费问题,如果企业在执行新准则以前计提的福利费没有开支完,即存在较大的贷方余额,此时企业在执行新准则前可以考虑如何将这部分福利费以合理的方式花出去,否则执行新准则后,要对这部分余额进行调整,计入管理费用。当然执行新准则前存在借方余额的,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责任编辑:c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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