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方面论述中西方法律思想史论述题文化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摘 要:本文先从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分析了中国文明的历史特点,从而阐述了在此文明土壤中孕育的中国法律文化的诸多特点。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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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文化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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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先从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分析了中国文明的历史特点,从而阐述了在此文明土壤中孕育的中国法律文化的诸多特点。再分别从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的历史脉络中剖析出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结合当今中国的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矛盾与冲突,探讨了中国是如何从“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情况,得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在矛盾调和中渐进发展的结论。 中国论文网 /9/view-5555073.htm  关键词:中国;西方;历史文明特点;法律文化;血缘;契约   纵观世界法律文化的历史,任何一国法律文化都有其产生、形成、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地城、民族的土壤环境,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模式和不同价值观念的法律文化。   一、中国文明的历史特点   在经济文明上,农耕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人,大多是被禁锢在一方土地上的,人与人之间都很熟悉,平时除了劳作就是自家过自家的日子。不像西方社会商品经济萌芽的早、发展的透彻,不像西方社会的人更趋于一个经济人的角色,不像西方人作为陌生的经济人要定契约,遵守所定的规则。   在社会文明上,由于宗法血缘关系有着深厚的基础,形成了以家族为本位、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民族性格和价值准则。   在政治文明上,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典型特征,就是强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树立皇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   在传统中国社会,缺乏以法律来制约权力的法治精神,且儒家法律文化观念极为突出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贬低法律功用。正是儒法合流,建构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品质:   (一)以言代法,权大于法   儒家文化认为,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者个人而不是法律制度。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中国封建社会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不断发展,皇权不断强化,君主言出即为法。历代都把皇帝发布的诏、制、令、敕作为最重要的法律形式,而成文法律往往退居于诏令之下。   (二)等级特权制   封建等级特权制在法律思想上则贯彻了法有差等的原则,皇帝高高在上,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各级官吏犯了法,可分别享受“议、请、减、赎、当、免”之特权,称之为“八议”、“官当”制度。级别越高,特权越多,权力也越大,而且根据宗法制度发展到了可荫庇亲属。   (三)重刑轻民   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中,民法没有自己的位置。从李悝的《法经》直至封建末世的《大清律例》,历代法典基本上就是刑法典,其内容均以刑法为主,其中搀杂着一些民事法规。法的调整职能不可能充分发挥,而法的保护职能如刑法、行政法却比较完备。   (四)民众的法律意识误区   几千年来,由于封建皇权主义至高无上及宗法家长制的影响,对广大民众而言,守法是平民百姓的义务,百姓很少能从法律中得到某些权利保障。   (五)求稳不求变   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传统法律文化,是相互承袭、代代相因所形成的。就其每个朝代而言,法律制度一旦创立和形成,几乎都强调“祖制不可变”。由此形成了传统法律文化中惰性的特点。   三、西方文明的历史传统   西方文明的发展不是单轨的,它仿佛是一场由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完成的接力赛,他们互相兼容,使西方文明得以延续和发展。这种发展又仿佛是一个嫁接过程,每种文化的基因重新组合排列,形成一种新的生命体。   (一)希腊城邦政治结构和公民文化   在古代希腊世界中,经济、贸易和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财富的积累和分工的细密化,对整个社会的政治、法律、文化和宗教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政治文化方面,希腊文明的特点是城邦政治和公民文化的兴起。由于城邦林立,并且城邦之间互不隶属,所以每个城邦都各自制定和实施自己的法律,培养了各自城邦公民的权力与义务概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众多的法律体系。   (二)罗马共和精神和法律传统   罗马的国家与法权体系是伴随着氏族外平民反对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中形成的。这是因为,古罗马的政治史在某种意义上的一部征服史。在氏族外平民为争取政治权利平等而反对罗马贵族的斗争中,破坏了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国家制度。古罗马法权体系和共和精神就这样形成了。   罗马法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罗马法成熟到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公法是与罗马国家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私人利益有关的法律。罗马法文化对整个西方世界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三)日耳曼传统   日耳曼法乃是古代的日耳曼风俗习惯和罗马法的混合物。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三个封建王国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大陆法系及其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后来又产生了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分支则成了英吉利法的基本渊源。后来诺曼人在英国建立了中央集权制的诺曼王朝,逐步实现了法律的统一,形成了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从希腊的城邦政治和公民文化的兴起到罗马共和精神与公私法传统的建构再到日耳曼法律传统的发展,无不是西方人追求平等的脚步,体现出利用契约限制公权力主张私权利的法治精神。   四、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特点   (一)法权出于上帝,法律至上   在西方人心目中,法律源干自然和上帝,人都是上帝的子民,他们是平等的,所以他们永远也不能超越代表神灵意志的法律之上。法权源于上帝而非君主,所以西方的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定的。   (二)法律是善良与公正之术   西方人认为,人类在约定的范围内可以立法定制管理社会,上帝也不能随意在任何事情上加以干涉。因此,皇帝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整个国家的管理者,而不是主人,法律是整个国家约定的由皇帝监督执行的约定。所以法律就代表了公平、正义、善良。
  (三)私法发达   西方人向往和信仰一切源于自然和自主意识。因此,西方的民法和契约的发展比较完善。   (四)法律区别于政治、宗教和其他类型的社会制度   虽然法律受到宗教、政治、道德和习惯的强烈影响,但通过分析,可以将法律与它们区别开来。政治和道德可能决定法律,但是他们没有被认为本身就是法律。   五、中西方法律文化冲突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相继侵人中国,依靠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和司法大权,破坏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刺激了城乡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近代中国社会的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相适应,古老的传统中国文化,也第一次以被动的姿态迎接着伴随武力征服而来的西方先进文化的尖锐挑战,注定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及观念,将要在法律文明之间的冲突中受到根本震憾。   西方法律文化建构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基础之上,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建立在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这种法律文明间的巨大历史差异,决定了西方法律文化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西方对中国的挑战、在形式上是军事的、经济的、政治的侵略。实质上,则是西方价值对中国价值的挑战,西方文化对中国文化的挑战。其根源在于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价值对立。两种不同的经济文化价值体系,必然造就两类不同的法权体系,从而形成西方法律文明体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明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   从形式层次而言,这种冲突具体表现在: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上, 西方法律的分化、自治和独立性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礼法结合”相冲突;在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上,表现为西方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法合体”的冲突;在司法运作机制上,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司法独立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司法与行政不分”相对立;在法律规范内容上,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刑罚人道主义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重刑主义背道而驰。   从价值层面来看,这种冲突表现出更为深刻的差异性:在法律内在精神上,西方法律文化中资产阶级法理精神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封建纲常礼教格格不人;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表现为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法治主义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主义之间的冲突;在法律原则上,表现为西方法的权利本位与中国传统法的义务本位之间的对立;在法律的最高价值取向上,西方法律文化憧憬自由和正义,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追求秩序与和谐。   六、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   应当指出,出现在近代中国社会的这幅法律文化冲突的面画,实际上表明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近代商品经济文明的内在冲突,也是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这种冲突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是富有特殊意义的。建构于自然经济、宗法关系及专制政体基础之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近代中国商品经济发展的猛烈冲击下,存在着一个自身如何适应新的经济条件的问题,因而变革传统法制成为近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西方法律文化的东渐,使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活生生地成长为一个无可置疑的客观历史事实,中国固有体制及法统的弊端日益显露,相形见细,因而变革传统法制以“会通中西”与西方列强抗衡,便成为外力压迫下的被动需要。“在剧烈的法律文化冲突过程中,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它逐渐地吸收和融合了外域法律文化的某些因素,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巨大转变,进而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开始了新的法律文化体系的整合或重建过程,并且由此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近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变革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大融合的过程。   古代中国社会是一个架构在血缘、人伦与家族主义之上的社会,强调的是家族主义;而现代中国社会在保有一定古代传统的基础上又开始偏向于契约的强调个人主义的架构。   在传统社会中,“义”的价值规范的内涵是家庭血缘主体的差序人伦设定,“安伦尽份”成为这种人伦设定的道德要求;在现代社会中,市场中的平等人伦设定成为契约交往的新的规范要求或“义”的内涵,并要求信用品质对这一人伦设定予以道德支持。   中国当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中国正从一个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中国人已从乡土的熟悉的依附土地的人身关系向经济的陌生的服务于各行各业的人身关系转变,维系中国社会的纽带也从血缘走向了契约。人们越来越追求平等、自由,讲究个人权利的行使与维护,这就迫使中国的政治必须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这一趋势必将主导当前中国法律的发展。   今天的中国是一个既古老又年轻、既保守又激进的国家。在这里,死去的总要纠缠住活着的,活着的从未能摆脱掉死去的。近代中国充满矛盾,我们有许多传统不适应社会的变化,我们不得不借鉴西方的文化和法律,但又很难把它们变成自己的一部分;我们试图抛弃一些旧传统,但实际上却做不到。所有的这一切,都让我们充满迷茫而又满怀希望。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文化没有好坏之分,但起码我们可以借鉴他们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制度,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少走弯路。在当今社会矛盾高发期和风险期,各种利益矛盾凸显,社会的稳定尤为重要。普世价值的推广能从更大的程度实现我们社会的民主、自由、法治进程。当然,任何东西,适量是药,过量是毒,民主也不例外。我们不能奢望民主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为民主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政治机体,除了公正的选举,还需要强大的公民社会、公正的司法体系、发达的政党体系、尊重规则的法治文化、有效的水平制衡、一定的经济基础等等。只有这一系列的要素同时运转,民主的齿轮才能真正运转。但是民主在西方或许过量,但在中国则明显不足。受几千年农耕文明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缺乏公民意识,民主等思想也有所欠缺。   中国社会目前存在两种倾向。一个是保守的,赞同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作用,提倡中国古典文化复兴的。另一个是激进的,主张社会全盘西化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虽然含有封建等级之类的糟粕,但其血缘伦理的构架又不乏是一个维持社会稳定,促进人伦互利共生的有效保障。西方文化虽然提倡个人价值的实现,维护个人利益,追求平等,但其松懈的社会结构和完全独立经济人的社会角色分工又使其社会缺乏一致的意见指向。其实,是左还是右都各有各的道理,如何把握趋左、趋右的平衡,在左右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当前中国社会是一个中西方文化杂糅的社会,杂糅的社会也孕育了一群深受中西方文化熏陶的人们。有了这样一个社会文化的土壤也就衍生了一个中西方既相互矛盾又相互调和的法律文化。随着国际经济、贸易、政治、人员交往的日益密切和全球化趋势的迅速加强,全球法律统一化的问题日益突出。这种统一化趋势之中既充满着冲突摩擦,又存在着合作一致。如中美之间围绕着知识产权、人权、民族自治、投资自由化、商品倾销等问题不断产生争吵和摩擦。中西方法律在面对这些矛盾时必然会面临一个磨合渐进的过程。如今,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注重判例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也出台了成文法;中国加大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以及物权法的出台,西方国家也出台了加强政府对经济的控制的法律等等。无不是中西方法律正在磨合与交融的佐证。   中西方法律文化不存在孰优孰劣,文化的作用是强大的,文化却又是在人们日常行为中慢慢形成的。所以,中西方法律文化只存在在某一时刻被认同的人数孰多孰少的问题。人们在运用法律、斟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同时,应去除违背人性的地方,确保人们心中对“真、善、美以及追求幸福”的诠释,以追求一个更利于人类大发展的、趋使人类法律进入更加互通的模式,使中西方法律在矛盾调和中渐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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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nginx/nginx.conf.由“法”字窥见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 18:41:41
摘要&法&如、文字、习惯一样,是特定历史阶段和精神的产物。法、、文字、习惯的差异也正是特定历史文化的差异。由&法&字窥见和剖析中西方的差异是本文的写作视角。
  关键词国家 文化 差异
  ,尤其是古代法,并不是我们一般所认为的那样,只是一种非常专门化的制度,实际上它是一面能够反映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镜子。P正如19世纪在德国兴起的历史法学派认为,一个民族的法就是该民族以往历史和精神的产物。也就是说民族法和民族语言同是民族历史的产物,具有特定历史的鲜明特征。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以雅典国家和古代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作比较,试图从&法&字来把握特定的社会现象,探索变现这种现象的历史文化特质,从而寻求和比较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一、从&法&字说起
  谈到&法&字,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首先从语言文字学来看,它只是其中的一个字词;其次它意味着&法&的社会现象。作为文字学的字、词的&法&与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密不可分。正如梁治平所谓的&历史决定着观念,观念又左右着历史&。Q因此,文字、语义、历史、、社会是相互统一的。
  (一)拉丁词汇中的&法&
  拉丁词汇中能够译作&法&的词最有意义的是Jus。Jus的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法,一是权利。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的著名定义:&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取其第一种含义;拉丁格言:&错误不得产生权利&,则取后一种意思。此外,Jus还有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含义。Jus具有抽象的性质,混权利、正义、法于一体。
  (二)中国古汉字的&法&
  &法&的古体为&&,《说文&D部》:&,刑也,平之如水,从水;D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由此很多人误以为汉字&法&在语源上同其他语族的&法&古义相同,兼有公平、正义之义。R有学者认为&平之如水&四个字是后人增加的。并且水的含义不是象征性的,而是纯粹的功能性的。它是指把罪者置于水上,随流飘去,即今天所谓驱逐也,S也就是我们今天所称的&神判法&。据蔡枢衡先生考证,&&字,古音为&废&,因此&法&字的含义具有&废&的意思。《国语&郑语》注:&废,禁也&,法有禁止之义。除了禁止之外,还有命令之义。那么,以什么手段来保证这类禁止令行的规则呢?古音法、伐相近,于是法就有了刑罚的意思。&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禁止与命令,着重法的功能,刑罚则主要是保证这种功能实现的手段。T
  古代文献中,刑、律也称为法。《尔雅&释诂》:&刑,法也&。今天称为古代法的,在夏、汤、周时期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秦以后是律。从李悝的《法经》到商鞅的变法再到秦律只是字的形、音义发生了变化。比如商鞅变法的&法&更注重事断于法,秦汉以后的律更强调整齐划一,但却始终没有超越程序上的意义,更不具有权利、正义之义。三者的核心却是刑,刑罚。同是&法&,但是蕴含的意义却相差甚远,词不达意的困难正反映了历史的差异。
二、国家与的形成:部落征战与氏族斗争
  不同民族和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和。具体说,中西文化在它们的早期起源史上,各自形成的直接途径和具体方式是互不相同的。中国古代法最初主要形成于部落之间的征战,而西方古代法(古希腊法)则是氏族内部之间矛盾和斗争的产物。
  (一)氏族斗争和古希腊(雅典)国家与法的形成。
  古希腊法和国家都是共同一致地随着城邦的形成而发展起来的。城邦是以雅典为代表的,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雅典国家与法的形成。一般认为,雅典城邦源于提修斯改革,历经德拉古立法,索伦变法,公元前509-508年克里斯提尼的改革而最终完成。U雅典国家与法也是经由同样的历程发展起来的。
  1.提修斯改革到德拉古立法-雅典法初见雏性。早在公元前15世纪,希腊就有相当发达的迈锡尼,但是在公元前12世纪部落大迁徙的冲击下,迈锡尼遭到摧毁,经过了缓慢发展,&荷马时代&到来了。在荷马时代,雅典还处于氏族部落社会,但由于氏族、部落内部经济发展和进一步分工,氏族、部落和胞族成员杂居起来。不同氏族和部落成员的杂居,引起了氏族上的危机,于是有了提修斯改革。提修斯改革的结果:一是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二是把全体人民一概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但提修斯改革仅仅迈出了打破血缘氏族关系的第一步,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并没有解决,矛盾更加尖锐了。这种斗争一直持续到公元前621年,氏族贵族被迫让步,授权执政官德拉古进行改革,制定成文法。德拉古立法是摧毁原始习惯法以来的又一次变革。
  2.索伦变法&&雅典法律的大发展。在德拉古立法后,雅典固有的矛盾不但没有缓和,反而因为工商业经济的发展,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对立变得更加尖锐。于是公元前594年进行了雅典历史上最有影响的一次变法&&索伦变法。索伦变法真正促进了雅典城邦制度的形成。由于城邦制度是和法治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它也大大推进了雅典的发展。
  3.克里斯提尼改革&&雅典的最后形成。梭伦变法推动了雅典工商业的发展,但却不能缓和氏族内部贵族与平民之间持久的矛盾,并且还有不断增加的外来移民,这种党派的斗争直到克里提斯改革时才最终被推翻,氏族制度的残余也随之灭亡。经过克里斯提尼的改革,雅典城邦形成的过程结束了,雅典的产生也得到了最后的完成。
  社会分工的扩大逐步瓦解了旧有的血缘组织,新的以职业标准划分的集团出现了。社会结构越来越复杂,并产生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就是雅典国家产生的契机。公共权力的出现,地域划分取代了亲属集团,这是雅典国家最终形成的两个特征。但是这个理论不适合中国,中国古代文明的发展、国家的形成具有特殊性,在、文字相对滞后的状况下,国家已经产生了。
  (二)夏商周三代部落之征战与中国古代法的形成
  1.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关于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论述:一是因战争而产生的权力的提高。二是组长传统的延续。V新石器晚期,能够带来大量俘获的战争加速了氏族中权力的集中和社会的分层,早期社会的分化加速了青铜时代的到来,青铜器的出现又意味着具有某种分层和权力集中的社会秩序的存在,这样青铜器不仅是某种分层和权力这种秩序的象征,也是使这种秩序进一步强化的手段。W在中国古代文明的形成时期,战争繁多。夏、商、周三代的更替就是以战争为手段完成的。青铜器的广泛使用和不断改进,提高了战争的效率。一方面提高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强化了社会的分层和权力。这样青铜器成为了身份和权力的象征。
  中国青铜时代的国家就在这种不断的相互作用中逐渐发达和完善起来的,战争则是贯穿这一过程的始终,在国家的形成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X《左传》上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戎,指的是战争;祀就是所谓的祭祀,与族长传统有关。我们知道,上古神话中的战争就是氏族之间的征伐。当氏族之间的战争转化成为族姓的统治与被统治的时候,统治者内部基于血缘的分层就渐渐具有了国家组织的内涵。所以祖先崇拜的仪式就从单纯的宗教仪式上升为国家组织的政治活动,这也就是周代的宗法制国家。
  这种由战争强化的权力和族长传统相结合所构成的形态与雅典国家组织完全不同。首先,国家的产生远不是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相反,它保留了原有的血缘关系,把氏族内部的亲属关系直接转化为国家的组织方式,所以它划分居民的标准是氏族而非地域。
 2.部落征伐对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影响。在部落征伐中形成的国家和法不是共同权力的象征,国家不但没有取代氏族组织,而是与之融合,成为真正的血源性也即族姓的政治联盟,并依靠家长式的强制方式实施统治,于是,法最初只可能被看做是镇压异族的工具,这个工具就是刑。《左传》上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并且在氏族压迫格局中,刑是对内镇压的工具。在氏族征伐过程中,刑是对外诛伐的武力。因此,中国古代法最初主要是刑,刑最初主要是借助征伐这种特殊形式形成的。
三、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法的社会功能的不同
  国家与法所产生的途径,不仅决定了国家的组织方式,而且也规定了法的社会功能。中西法观念的根本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在语言上的表现,首先应从这一角度来认识。
  古代希腊国家与法始终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有关,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地强加于对方的命令。这些社会集团主要是根据利益而非种族、氏族来划分的,他们寻求的只是社会利益的调整与分配,而不是族姓之间的统治与压迫。因此,维持这样格局需要的只是一套用来划分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社会调整机制。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希腊法的职能、法在社会中的地位等一系列问题,与国家形成的途径有关。在雅典国家,各阶级权力、义务的分配都是由规定。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方式因时因地而异,一切取决于利益集团力量的消长。所以,雅典国家的问题要反映到上来。希腊人的&法治&观念以及反映在希腊语种法律与权利、正义等观念的密切结合,正是以其国家与法产生的历史为客观依据的。
  而中国最早的法观念决定于中国早期历史的特殊性。&兵与性乃一事之内外异用,其为暴力则同。&这种法是早期氏族间的椭铩⑸甭镜牟铮⑶易允贾林毡3肿疟┝Φ奶卣鳌4上看,氏族国家不是政治性的&社会契约&,而是胜利了的氏族强加于失败者的强力意志。至于刑,它不过是维护和贯彻这种意志的暴力手段罢了。法律从三代的&刑&演变到战国的&法&进而成为秦汉以后的&律&,是一种的进步,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法中一以贯之的东西却始终没有改变,仍然是以&刑&为中心。所以中国古代法注定只是工具,永远不能成为目的。
  由于法在雅典早期形成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制度,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它不仅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内涵,同时还包含具体的规则、规范的内容,而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其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雅典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变革和立法来实现的,所以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或者说法本身就是社会会历史进步的表现,而不仅仅是刑罚。
  总之,中国古代那种由战争中强化的权力和族长传统相结合所构成的奇特的形态与雅典国家组织截然不同,同时也就决定了中国古代法的性质与功能不同于希腊的法。在中国,法律自始至终就是帝王手中的镇压工具,它的核心是刑。而在古代希腊,法却凌驾于社会之上,可以用于确定和保护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类似于古代希腊国家中的平民与贵族对峙的局面在中国从不曾出现。正是由于这样法观念的差别,古希腊近代的法治已经孕育其中,但是近代的法治说却不可能在中国古代法理论的土壤中孕育。所以中国古代的法完全没有Jus那样的分层,更不可能包含权利、义务这样的含义。从刑到法再到律,改变的只是字音,三者的核心仍是&刑&。透过&法&与&Jus&之间语义上的歧义,我们看到的是不同民族历史进程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也就是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
  ①②梁治平.&法&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第36页,第62页.
  ③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第454页.
  ④⑤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第170页,第41页.
  ⑥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0页,第128页.
  ⑦⑩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一).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4页.
  ⑧张直光.中国青铜时代.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第54页.
  ⑨田昌五.古代社会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77-182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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