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深圳居住证办理进度度查询

办居住证业务问题解答:违规可投诉 电话查进度
  本报日前刊发的居住证管理制度政策解读受到读者广泛关注。昨日,记者另就市民对居住证办理的其他热点咨询专门采访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据介绍,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受理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以及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和居住证持有人取得积分入户资格后办理落户等相关工作,同时,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工作。  外省市来天津人员准备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居住登记。已在津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还要在天津继续居住的外省市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外省市来津人员在天津申报居住登记后凭居民身份证和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签发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可以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可以到各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在居住证办理工作中,如遇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对群众态度不好,出现冷硬横推问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对群众提交的申领居住证材料不认真审查,不一次性告知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在受理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办证、搭车收费的,都可拨打市流动办投诉电话()投诉。  此外,可拨打现居住地区县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对外咨询电话或制证中心居住证进度查询专线()查询居住证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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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查居住证办理进度查询
来源:实时热点编辑:美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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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查。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做好各区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统筹规划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签注以及发放等相关工作,对辖区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
  受公安机关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点,负责辖区内居住登记的受理等具体工作。
  受公安机关委托,各街道应当在其办事处设置居住证受理点,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数量较多的社区可以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签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六条 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先行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第七条 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请居住登记账号,应当如实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和拟申报房屋信息。通过系统校验的,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成功;未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人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应当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时,承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 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成功后,申报义务人可以使用居住登记账号登陆居住登记申报系统,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或者管理居住登记账号相关信息。
  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注册居住登记账号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填写申报表格,经签名确认后,由受理点出具受理回执。
  申报义务人第一次申报时,应当按规定出示下列材料:
  (一)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
  (二)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承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一款规定的申报表格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下载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领取。
  第十一条 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报义务人应当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
  属于即时申报情形的,申报义务人无需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现居住地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等信息。
  即时申报情形的居住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第三章 居住证办理及签注
  第十二条 申领人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的,应当先行申请居住证账号。
  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账号。居住证账号开通后,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办证或者查询办证结果。
  申领人开通账号后,可以到居住证受理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号码进行账号认证。账号经认证后,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签注、换领、补领、再次申领等业务。
  持证人已在居住证受理点提交过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号码的,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账号认证。
  第十三条 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使用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领取证件时,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申请时选定的居住证受理点领取。居住证受理点应当核验申领人身份,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或者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发放证件。
  第十四条 到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
  接到申领人申请后,受理点应当对申领人是否符合办证条件进行初步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
  通过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凭受理回执到申办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件,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按照《条例》的规定,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具有较高专业技能以及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
  (二)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收到办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核实的相关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分别核实申领人的相关信息:
  (一)居住登记信息由公安机关或者受委托机构核实;
  (二)社会保险记录和人才认定信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
  (三)正在我市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信息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等主管部门核实。
  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
  第十七条 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
  不符合条件的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受理其办证申请的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持证人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签注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受理点经初步核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理由。
  持证人通过网络申请签注的,应当通过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填报有关信息,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收到签注申请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核实的相关信息发送到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受理点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受理其签注申请的受理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持证人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2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需要再次签注的,持证人应当在补办签注之日起每满1年前60日内再次申办签注。
  补领、换领的居住证签注时限与原证相同。
  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居住证需要签注的,持证人应当自再次申领的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前60日内申办签注。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申领的居住证需要补领、换领的,申领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也可以使用居住证账号通过网络办理。
  居住证被注销后需要再次申领的,申领人应当按照居住证申领流程办理。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申领人缴纳居住证工本费,并在申领人缴纳工本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2年内,持证人需要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先办理签注。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及签注的,应当到所在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
  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学校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应当及时开通居住证代办账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的,应当使用代办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申领人身份信息,并提交系统初核。经系统初核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学校组织申领人核对、补充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等,打印申请表经申领人签名确认后提交系统,系统受理成功后出具代办受理回执。
  用人单位、学校凭代办受理回执和经申领人签名确认的居住证申请表,到受理点领取代办的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学校代办签注的,应当使用居住证代办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按系统要求填报持证人有关信息,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代办受理回执。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代办居住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待核实信息发送给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即时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代办人说明理由,由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条例》规定的&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是指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条例》规定的&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是指正在我市普通高中、中专、技校、职高、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
  第二十七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其提供居所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相关信息,非深户籍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或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本人居住登记相关信息。
  居住证持证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查询本人的居住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非深户籍人员申办居住证,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号)同时废止。《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深府[2015]18号)在本规定施行前继续有效,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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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证”并非是别人把你的居住证领走了,而是居住证已经下发到您办证的受理点了,您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去受理点领取。详情可咨询居住证办理点工作人员或者苏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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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导语】:驻马店居住证办理进度怎么查?带上身份证到户政大厅或者派出所即可查询您的居住证办理进度。  驻马店居住证办理进度查询,需要申办人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办理地点查询。  温馨提示:前去服务网点查询前,可以先打电话咨询,以确认需要带什么资料。  延伸阅读:  驻马店的居住证办理程序是怎么样的?小编告诉您↓↓↓  步骤一:暂住登记。  自申领人到本地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暂住登记凭证。  步骤二:居住证申请。  (1)申请: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携上述办理材料至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2)审核:登记站审验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3)证件领取: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公民根据工作人员提示领取证件。  那驻马店居住证持有者到底能享受哪些福利呢?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教育服务;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60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乘坐公交的优惠政策,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  (8)享受上级政府规定的不受户籍限制的跨区域补贴政策;  (9)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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