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应当每年项目每年向民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顺利实施,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日。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法》公布前已经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在《慈善法》实施之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基金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到原登记的民政部门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章程;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必要的财产;
&(五)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有明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申请时不再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的;
&(二)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三)申请时被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申请前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慈善活动的情况等内容);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条件以及不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有关书面承诺。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第八条&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认定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条&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对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社会组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慈善法》实施后,未作为慈善组织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再申请慈善组织的认定。
第十三条&慈善法公布之前设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提出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申请。
第十四条&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慈善法》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曹磊)慈善组织每年要报送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_新浪新闻
  原标题:慈善组织每年要报送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中青在线北京3月1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周凯 刘世昕)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政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很多人不愿意承认这种尴尬局面:我们离我们的目标仍非常遥远,真正的人工智能也离我们很远。尽管银幕中的科幻电影有很多人工智能的形象,它们甚至已进化出了人的意识,但这样的事情在现实世界中还不会出现。
很难想象有一半人口的平等地位得不到事实上的承认,笼罩于一种落后、腐朽、畸形的观念中,这个社会能侈谈先进文化。所以真心追求社会改良的男公民,不能认为妇女问题仅仅是女性自己的事。
一位上任不到一个月的证监会主席,对他做任何评价都为时过早,不够客观。毕竟很多事情的推行与叫停都不是他个人所能决定的。
1998年推行的村级直选,最终只是乡村权力从旧式政治精英手中转移到新式经济精英手中。经历多次村级选举后,村民们对乡村选举最初的热情转变成对乡村政治的冷漠。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也应当每年都报告_网易新闻
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也应当每年都报告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也应当每年都报告)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赵强 记者 李江瑞 王琦
3月1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简称《草案》)的修改稿,并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
【财务报告】
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要包括工资福利
《草案》第13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接受采访时称,“慈善组织的具体工作人员本身不是做慈善的,是拿工资的,但他领的钱是社会公众的,所以要有约束。”
建议修改: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网络募捐】
需在指定平台进行
《草案》第24条第3款: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网络募捐在慈善法起草过程中争议较大,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记者会上称,公众对互联网募捐一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建议全面放开,一种意见认为对哪些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互联网募捐应当有所限制。
有的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台不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中的“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诺而不捐】
承诺捐赠后经济严重恶化 公开说明后可不再捐赠
《草案》第41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的,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有的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对《草案》这一条增加一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管理费用】
年度管理费从不得超过15%降为10%
《草案》: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5%。
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加灵活一些;有的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中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标准过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将“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
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一个争议】
个人去网上求助 属不属于慈善活动?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法律委员会表示,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又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本文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慈善组织应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政府|慈善|组织_新浪新闻
  原标题:慈善组织应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法制网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张媛 促进慈善行为规范化,一靠自律,二靠严管。严管的基本要义是严格执法。因此,慈善法草案对加强监督管理作出专章规定。
  针对监管主体,草案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慈善工作。”草案还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以及监管程序。
  目前,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采取的是年检制度,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经和民政部协商一致,草案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未规定年检制度。草案第一百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同时,草案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或者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更多猛料!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新闻官方微信(xinlang-xinwen)。
这个消息,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终止。字面上都很好理解,就算国家放开更大口子,只要有规定上限,即使每个家庭可以生育十个孩子,那也是计划生育。计划,就是要执行的。
铁头的故事注定只是这个诗歌寂寞时代的短暂传奇,喧嚣过后终将归于平静。还是回到现实中来,多想想自己为什么失去了一颗诗意的心灵,为什么把生活过得索然无味。
我希望,社会各界有识之士能够平和、理性地来为饱受诟病的城管号脉诊治,开出良方。毕竟,一味地谩骂、指责解决不了问题。
孤独的独生子女终于被扫进了历史垃圾堆。苦逼的80后一代生不逢时被“独生子女”了,现在这个国家为了缓解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决定把一部分生育自由还给他们——我说的是“还”,这自由并不是他们自己能够取得回来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黑龙江省民政慈善医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