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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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  《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四、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五、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净资产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的企业,其以上资产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有关资产时,由纳税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  六、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根据《办法》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七、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事先报告义务  《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纳税申报义务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事后报告义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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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避税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避税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现在是越来越严了,股权转让先交个人所得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呢,现在谁玩机构明确要求股权转让价格不能低于净资产,所以筹划的基本思路就是:降低净资产,笔者详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避税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现在是越来越严了,股权转让先交个人所得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呢,现在谁玩机构明确要求股权转让价格不能低于净资产,所以筹划的基本思路就是:降低净资产,笔者详解如下:
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举一案例:
自然人甲于2008年与自然人乙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出资200万,占20%的股权比例,乙出资800万元,占80%的股权比例。经过五年的运营,公司发展势头良好,至2012年8月底,公司净资产已经达到了人民币10000万元。现甲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以3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则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股权转让价格(3000万)&原始投资成本(200万)】*20%=560万元
一下子要缴纳掉那么多的个人所得税,相信会令很多自然人股东心痛不已。
有人会说,双方做低交易价格不就行了吗?2008年6月以前或许还可以,但是现在根本行不通,主要是税务机关那面过不了关。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交易价格进而向纳税义务人发出征缴通知书,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二、&合理理由&的适用
那么是不是股权转让交易价格绝对不能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呢,也非如此,只要有合理理由,交易价格还是可以低一些的,这些合理的理由包括:
1、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在这种情形下零转让亦允许,
2、如果目标公司连续多年亏损,从一般人的观点看来如果股权不发生变化,公司将继续亏损下去;
3、尽管公司净资产很多,但是存在一些其他情形,例如:公司的一笔很大的应收账款确定无法回收(如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注销、通过执行程序有效的判决仍无法得到执行等),此种情形下,交易价格可以合理低于公司净资产。
4、其他合理的理由。
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避税大都具有非违法性、低风险、高收益、策划性等特征。对于自然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税负,大体可以有下述方法;
1、有效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避税。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将预先持有于自身名下的商标、专利或著作权对公司进行增资,由于评估价格可控,所以将极大地增加其自身权权益,进而在股权转让时可以极大限度地避免交易税金的产生;
2、在股权转让前一段时间(6个月至一年),通过增加坏账准备计题等财务安排等有效降低公司净资产;
3、如果自然人股东尚100%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业务交易,选择合适的交易并适用的税种等减少股权交易税金的产生。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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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号公告中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中国国际税法智库整理
&&&&对于7号公告中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是纳税人非常关心的一个话题。但是7号公告中没有直接明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应如何确定,那么应如何理解?7号公告中的股权转让所得又应如何计算呢?
一、698对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进行了规定
根据按7号公告的精神,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纳税义务的产生,是以将该间接转让股权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也应适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而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主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以下简称“698”)一文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也是7号公告中没有再直接明确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的原因所在。
二、698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的详细解析
698第四条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具体详细解析如下:
1、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2、币种确认:以首次投资为准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这个规定意味着并不能完全根据转让时的币种确认转让收入,如果转让时的交易币种与转让方获得初始股权投资时的币种不一致,必须进行换算。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这意味着纳税人要想准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还可能要查询历史汇率,工作量可能会有所增加。
案例1: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投资者A公司,2007年度投入中国居民企业B公司美元现汇500万美元,投入当时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8087,B公司计算实收资本人民币金额为3904.35万元。2009年12月BVI投资者A公司将100%股权转让给香港投资者C公司,其转让价款为港币5000万港元,当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6.8287,港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0.8805。则BVI投资者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计算过程如下:
(1)折算出美元对港币的汇率折算是6.5≈7.7555。
(2)该股权转让的交易货币是港币,必须重新按照美元计算出股权转让价=港币5000万/7.万美元。
(3)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成本=644.7万美元-500万美元=144.7万美元。
(4)该股权转让应纳企业所得税=144.7万美元&10%&6.万人民币。
案例2:某BVI投资者A公司,2007年1月投入中国居民企业B公司美元现汇200万美元,投入当期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8087。5月投入B公司现汇50万美元,投入当期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7055;2007年10月投入现汇250万美元,投入当期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5108。公司经审验后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金额为3,824.715万元(200&7.8087+50&7.7055&250&7.5108)。2009年12月BVI投资者A公司将100%股权转让给香港投资者C公司,其转让价款为港币5000万元,当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6.8287,港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0.8805。则BVI投资者A公司有关股权转让所得计算如下:
(1)由于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为美元,则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均以美元计算。
(2)美元对港币的汇率折算为6.5≈7.7555。股权转让价5000万港币依据7.7555的汇率折算为644.7万美元。
(3)股权转让成本第一次是200万美元、第二次是50万美元、第三次是250万美元,合计为500万美元。
(4)股权转让所得=644.7万美元-500万美元=144.7万美元。
(5)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144.7万美元&10%&6.万元人民币
案例3:BVI投资者A公司于2007年1月投入中国居民企业B公司美元现汇200万美元,投入当期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8087。5月投入B公司欧元现汇50万欧元,投入当期欧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10.4999;2007年10月投入港币现汇250万元,投入当期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为1:0.9683。该公司经审验后的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金额是200&7.8087+50&10.4999&250&0.9683,即2,328.81万元。2009年12月BVI投资者A公司将转让给境内投资者C,其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000万元,当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6.285。由于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为美元,则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美元计算,境外投资者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计算如下:
(1)将不同期间的欧元、港币外汇折算为美元的汇率:2007年5月欧元兑美元汇率=770.55/1049.99≈0.7339。2007年10月美元兑港币汇率=751.08/96.83≈7.7567。
(2)由于2009年12月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8285,计算股权转让价=5000万人民币/6.万美元。
(3)股权转让成本:第一次为200万美元、第二次为50万欧元/0.万美元、第三次为250万欧元/7.美元,合计为300.36万美元。
(4)股权转让所得=732.23万美元-300.36万美元=431.87万美元。
(5)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431.87万美元&10%&6.万元人民币。
4、汇率变动引起的获利是否计入股权转让所得?
案例4:早些年一个美国投资方,向一家中国居民企业投资100万美元,按8.2汇率折算成820万人民币,即使没有获利而原价退出,那么按现行6.8汇率,可以兑换120.588万美元,以美元计算外国投资者获利20.588万美元。对该项汇率变动引起的获利是否计入所得呢?
698明确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转让方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被投资公司投资时(设立或者购买股权)的货币确定股权转让价和成本价。因此,上述案例中,美国投资方以美元投资中国居民企业,那么在确定股权成本价和转让价时应采用美元,这样得出的股权转让所得也以美元计,然后再将该转让所得折算成人民币申报预提所得税。前述美国投资者获得的20.588万美元,应被中国税务机关征收14万元人民币(20.588&6.8&10%)的预提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果人民币保持增值,以这种方法计算的转让所得将会导致非居民转让方支付更多的预提所得税;反之,如果人民币贬值,所得可能减少,所以从规则的角度来看,698的规定是公平的。只是现阶段人民币处于升值阶段,对非居民企业似有不利。
5、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特别指出: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非货币形式。其中,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计算应纳所得税。
问题:公允价值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2)698进一步强调,除了货币形式的收入,股权转让价格还应包括通过交易所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问题:哪些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形式所得?公允价值如何确定?那些属于权益形式所得?公允价值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其他权益到底又包含哪些内容?
6、关联方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1)698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备注:有关“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春节后将会向大家推送详细的内容,敬请关注)
7、股权转让成本相关问题
(1)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2)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3)投资总额
(4)再次股权转让的成本?2008年前和后的股权转让成本的确认问题。
(5)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国税函[号《关于天津津富高速有限公司等9家中外合作高速公路企业外方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令第28号、财企〔2008〕159号等):外国合作者以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积累的资金先行回收的投资,应相应冲减投资金额,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计算收益时,应以投资金额被冲减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成本价;回收的投资超过投资金额的部分,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合作者从合作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应作为股息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沃尔玛收购好又多案:一种可以参照的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
对于698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进一步明确的税收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2月21日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税总函[2013]82号)中第二条税款计算进行。具体如下(备注:在税总函[2013]82号一文中有附件对税款的计算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有朋友需要麻烦微信留言您的QQ号,我们会设法发送您的):
1、股权转让收入
以BHCL公司在第二步交易中获得的1.005亿美元现金,以及MMVI公司放弃的3.76亿美元贷款追索权,合计4.765亿美元作为BHCL公司转让中国境内65家好又多公司65%股权的整体转让收入。
2、股权转让收入分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六条(五)的规定,BHCL公司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因此,需要将4.765亿美元整体转让收入在65家好又多法人公司间进行合理分配。
经总局领导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收入分配具体方案如下:综合使用各家好又多公司2012年5月31日实际出资额、2011年末净资产和2011年全年营业收入三项指标进行分配,每项指标占三分之一权重。其中,以2012年5月31日实际出资额进行分配时,初始投资为美元的,采用交易当日,即2012年6月15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中间价(1:6.3089)换算为人民币;以2011年末净资产进行分配时,净资产为负数的,视同净资产为零。
3、股权转让成本
根据698第三条的规定,各家好又多公司的股权转让成本,为其2012年5月31日实际出资额与股权转让比例65%的乘积。
4、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698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各好又多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转让成本。其中,初始投资为美元的公司,以美元股权转让收入减去美元股权转让成本计算美元股权转让所得,再按照企业缴税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初始投资为人民币的公司,按照企业交易当日(2012年6月15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美元股权转让收入折合成人民币,再减去人民币股权转让成本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以上税总函[2013]82号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分配”尤其有指导意义。因为7号公告第十二条已经直接明确,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要求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的,其股权转让所得应在被间接转让的境内不同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进行分配。在具体分配时,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计算而导致税收利益分配的矛盾。而税总函[2013]8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统一了国内被间接转让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算。
总之,在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应税所得计算时,在还没有出台更新的法律法规前,基本可以按照适用698第四条规定和税总函[2013]82号第二条规定执行。鉴于国税函和税总函有些微小差异,税总函[2013]82号是给深圳市国税局的批复,专用于对“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在适用中会涉及其法律效力问题,但应当也应可参照实行。如果在计算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确定上有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他规定的,我们认为也可以适用其他合理方法执行。
此外,如前所述还存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再次股权转让的成本。对于买入方非居民企业再度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其股权转让成本即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目前的相关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法规均没有明确。目前可能会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按购入方非居民企业从转让方购入股权的价格,或按购入价格再加上转让方缴纳的税金作为计税基础。如果国家税务总局不尽快明确其相关规定,各地在执行中会产生很大差异,纳税人也会有争议。
对于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的具体情形,此前已形成的大量研究成果和资料,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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