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担保人还款后如何追偿车辆车主拒不还款!

车贷逾期付款 车主遭遇担保公司强行扣车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编辑:顾柠语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现在,不少人买车都会选择在一些担保公司办理贷款,进行分期付款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可一旦还款过程中发生问题,双方就容易产生一些纠纷。最近,西安的冯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儿。
4月8号,冯先生准备出门办事,就到自己住的小区地下车库去取车,没想可到刚打开车,就发生了令他意想不到的一幕。
冯先生:我刚上车启动车辆的时候,有大概七八个人冲上来,把我从车里强行拽出来。最后走的时候留了一个电话号码,说要车的话就打这个电话。
随后,冯先生赶紧拨打了对方留下的电话,开知道开走他车的是给他办理贷款的中硕投资担保公司。冯先生说,2012年他在西安的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在中硕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了贷款业务,每月20号还款,三年还清。今年3月20号他没能及时还款,4月7号接到了银行的催款通知。4月8号中午他赶紧到银行交清了欠款,可没想到随后担保公司还是扣了车。
冯先生:之后我跟他们进行了交涉,交涉完之后,他们要我把所有尾款还清之后,再还我车辆。但我把所有的钱还完之后,他们也不给我还车辆,并且要我支付18000元的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一直未能协商成功。今天,冯先生再次来到这家担保公司,可没有找到相关负责人。
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你当时签合同签的是两份,你结清贷款,是把和银行的借款合同解除了,你现在和我的担保合同还没有解除。担保合同里也有违约惩罚制度,我们这里的法务已经开始走诉讼程序了。
虽说自己的确有逾期付款的情况,可对于直接扣车这样的处理方式,冯先生还是觉得难以接受。
冯先生:包括我家里的钥匙、行驶证、驾照,以及一些重要的合同和文件都在车上,这给我的生活造成非常多的不便。他们应该用书面或电话的形式,给我进行正式的通告。他们在没收车辆时采取了暴力行为,这个我认为是不合适的。
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耿华:车主和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合同来进行履行。只是担保公司在要车的过程中,不应该用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暴力的方式,侵犯车主的权益。如果有这种情况出现,车主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如果车主和担保公司还有银行的合同有争议,那么车主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合同的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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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706142车主未按时还贷 担保公司强行扣车输官司
  车主未按时还贷 担保公司强行扣车输官司
  一个小老板按揭买车没按时还贷,车遭担保公司强行扣押,双方为此闹上法院。日前云阳县法院一审认定,虽然车主未按时还贷有错,但担保公司无权扣车,为此一审判决担保公司还车、赔钱。
  未按时还贷车被扣
  家住云阳县的卢兵是一个工程小老板,2014年1月在云阳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贷款买了一辆17万多元的轿车,重庆某担保公司为他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服务暨委托担保合同》。
  从今年2月起,卢兵因工程资金周转不开,没有按时还贷。3月7日,担保公司派人到云阳,以为卢兵的车安装GPS的名义,通知他将车开到云阳县双江大桥旁边。
  卢兵将车开到现场后,遭对方强行扣车,对方留下一张收车告知书。
  交涉无果起诉还车
  卢兵多次要求担保公司还车,均遭到拒绝,为此将担保公司、汽车销售商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还车并索赔租车损失费250元/天。
  担保公司称,留置该车是依据当初的汽车贷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卢兵如果违约,自愿将车交由公司留置处理。况且,公司留置车辆后也多次书面或电话与卢兵联系,包括由汽车销售商帮忙协调,要求卢兵及时来处理纠纷,可卢兵一直没来,所以公司也不应当承担卢兵的租车损失。
  扣车属于无权占有
  云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兵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虽然卢兵未能按时按期还贷,担保公司只能在代为向银行付清所欠款项后,向卢兵行使追偿权,而不能擅自扣车。扣车行为侵犯了卢兵的财产所有权,属无权占有,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同时认为,卢兵也有一定过错,不但多次未能按时按期还款,且在担保公司扣车后,也未能主动、积极与该公司沟通协调。根据查明的事实,酌情认可卢兵的损失为50元/天。汽车销售商不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担保公司还车,并从3月8日起按50元/天的计算标准赔偿卢兵损失费,直至车辆返还日为止。(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购买中高档车引发的纠纷居多
  办案法官称,近年来汽车金融公司越开越多,车贷门槛越来越低,类似这样的扣车纠纷明显增多。根据法院受理案件情况以及调查走访车贷第三方平台的业内人士,发现不同担保公司能容忍的限期不同,通常3-6期没还款,担保公司就要开始扣车。
  最常见的车贷纠纷有两种:一种是车主某个月未按时还款,事后虽及时补上,仍需支付一大笔违约金,于是觉得不合理;一种是车主数期没还款,担保公司找人拦车,并将它开走。如果车主想拿回车子,除了还清贷款和违约金,还要支付担保公司找人扣车时产生的各种费用,通常上万元。
  法官称,在车贷纠纷中,购买中高档车引发的纠纷居多。就算先由银行出钱,也得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买车。因为贷款购车后,除了按月还贷,还要支付停车费、维修费、燃油费、保险费等养车用车费用。据此,市民在购车时,应该权衡家庭的收支情况,避免购车后出现还贷纠纷。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责任编辑:赵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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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逾期当担责,担保公司无权扣车应返还
发布于: 20:55[]
引言:十几年前,本人学习物权法时我国尚无物权法,本人却对“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理念深以为然:财产权利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不亚于生命健康,生命健康的维持一定程度上也无法脱离财产权利。
&回想物权立法当年 ,“穷人打狗棍、富人宝马别墅是否同等保护”的争论犹在耳畔,最终回归法理,定论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施行至今已近九年,本人却经常见国人对物权尊重、行使和保护上的意识和实践欠缺,甚感可惜。
一、案起:令人厌烦却不鲜见的扣车纠纷
2015年,车主通过中介公司找到担保公司,又通过担保公司办理了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的银行业务。因各方衔接问题,车主取得银行还贷卡时已首次逾期。 此后,车主如期还贷直至某月逾期数天。不久后某天,担保公司派员工与车主在车辆维修店僵持,最终车辆被担保公司员工扣留。之后,车主与担保公司磋商良久。
&数月后,车主因与担保公司协商不成委托至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
二、案由:简单的物权法律关系
在倾听当事车主描述案情时,可知其思路杂乱,纠结于担保公司提供的由头名目,试图与律师阐发自己的理解,却不知道该先找中介公司解决居间纠纷,还是先找担保公司解决车辆返还问题。
&本律师从纷繁的事件线索中为当事人分析该纠纷的法律关系结构,甚为简单:返还原物(被扣留车辆)的物权保护纠纷。
车主与银行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应当如约还款,逾期份属违约当承担责任;车主与担保公司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担保公司无论履行保证责任与否,都无权无据强行扣车且不能拒绝还车请求;车主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可同步谈判,依约维权。
三、案探:维权前的证据固定工作
确定纠纷案由,梳理证据后,本律师指出了当事车主的几个维权上的问题并进行了维权证据固定工作:
问题1、发生扣车行为时,当事车主没有及时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以致担保公司于法无据的扣车行为得逞,且车主手上没有保留担保公司扣留车辆事实的证据,亦无法证明扣车人与担保公司之间的雇佣或者授权委托关系。
问题2、担保公司扣留车辆后,当事车主没有固定向其索要车辆的维权事实。车主只顾磋商而缺乏取证意识,在车辆丧失控制期间的风险无法把控。
证据固定工作:为了锁定担保公司的加害者身份和担保公司扣留车辆事实,本律师通过电话录音、发送律师函的方式与担保公司建立联系,并于约定之日亲赴担保公司办公场所。谈判期间,本律师友好交谈与适时震慑并用,最终迫使担保公司出具扣留车辆事实的情况说明并加盖了公章。
四、案结:诉讼与调解的适时转换
鉴于商谈未果,考虑纠纷解决效率,本律师接受当事车主委托立即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担保公司返还车辆的诉讼。开庭前,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数次来电表达磋商解决问题的诚意。
开庭过程中,基于双方律师对物权保护的共识和担保公司和谈解决问题的诚意,承办法官主持了调解工作。鉴于缩短诉讼维权时限的考虑和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目的,车主与担保公司接受律师和法官的建议,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1、担保公司返还车辆;
2、当事车主支付担保公司代付的银行按揭款;
3、双方放弃其他有关追责的请求。
五、案外:物权保护的延伸思考
1、物权保护纠纷中,受害方可动用的返还原物、请求损害赔偿等维权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彰显物权作为绝对性权利需要得到刚性保护的特点,流于取得与债权相当的请求权效力。同时,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上,加害方往往只需承担补偿为主的赔偿范围。
以上特点,让受害方往往遇妨害、侵害而无力可施,缺乏刚性惩戒的法律效果较易变相滋生以暴制暴的私权越界行为,所以出现加害方肆无忌惮又符合经济理性地采用强行扣留的手段来解决自己可能会碰到的债权纠纷。
本律师认为,司法实践可以考虑将受害方维权时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等合理费用通过诉讼转移给加害方承担。这种律师费转移支付的制度设计,本身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一方面可以通过违法经济成本的惩戒引导加害方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债权等合同纠纷,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加害方与受害方通过磋商的方式解决已经发生的物权保护及合同纠纷。
2、在私法领域,我国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存在保护手段上的重合区域,法律之间的适用衔接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并不容易区分,本律师建议凸显物权法条文中对于物权保护手段上的防控措施,让物权加害行为暂停在加害初期以保障物权所有人的支配权利。
3、鉴于物权法的私法属性,在私法对公法的渗透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等公权力机关在处理物权保护问题时保持了过于谦抑的执法特性,一个个防患于未然的时机在不适当引导至法院的过程中丧失。 以本律师此前在代理货运公司办理车辆返还纠纷的案件,以及处理公司间纠纷中一方遭遇另一方人身舒适性上不妥当干扰的维权实践中的体会而言,公安机关本可以通过治安管理执法工作来完成许多物权保护和人身权利保障的工作。于此,本律师建议在我国民法典编撰过程中,立法机关应妥当梳理私法部门间的功能衔接,同时在处理公法与私法界限时不仅要加强公权对私权利的尊重更要加强公权对私权越界行为的必要干涉。
[重庆律师孙潭于 20:55编辑了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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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潭,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法律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孙律师法律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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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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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1:17
说是嫩个说,,,实际操作不是你想怎样就怎样,法律有些时候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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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1:30
:说是嫩个说,,,实际操作不是你想怎样就怎样,法律有些时候不是万能的 这不是说说而已,是作为律师的办案经验,取证非常重要。
孙潭,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法律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孙律师法律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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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1:45[]
还可以的哈
求一份稳定的工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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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1:48
:这不是说说而已,是作为律师的办案经验,取证非常重要。 律师是这么说,,,但是不是啥子事都可以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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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2:14
:律师是这么说,,,但是不是啥子事都可以依法的 法律虽然不是万能的,不过违法、越界侵权的行为,尽快依法解决较妥——文章中倡导的是依法,不仅仅是全交由法院,相关执法部门也应当有所作为,不能光推给法院去审判。你被侵害的时候就知道本文的意图了。
孙潭,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法律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孙律师法律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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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2:31
既然说到这里了我到想请教一个问题A车主B担保公司C债主(民间自然人)A的车是由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办的按揭买的,后面由于急需资金向C私人借了一些钱,写了借条,和还不出钱的时候愿意将车子抵押或者说是由C处理的条子按了手印。刚开始的时候C并没有扣车和手续,后面确实还不出钱了车是A自愿将车开到C这里作为抵押以保C给他更宽限的时间筹款还钱。但是这期间A并没有还银行的钱,由于几个月换不出按揭,B就找人根据GPS找到了车,强行将车开走还伤人,(前面3次都没开的走因为人少了弄不赢C)。我不是很懂条条款款,法律条款里面是不是有有个保管权还是啥子的,就是说都是债主,车在谁手上就由谁保管,同为债主银行是没有权利来强行开走车的,更不要说B作为担保公司了。就算要买车抵债也是有个债权先后顺序的。你说这种情况C应该怎么跟B交涉?A已经跑路找不到了。B有什么权利抢车?有什么权利伤人?派出所还特么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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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2:41
:既然说到这里了我到想请教一个问题A车主B担保公司C债主(民间自然人)A的车是由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办的按揭买的,后面由于急需资金向C私人借了一些钱,写了借条,和还不出钱的时候愿意将车子抵押或者说是由C处理的条子按了手印。刚开始的时候...
我文章的意思就是派出所该有所作为——治安管理,B的行为侵犯了C的合法占有权益。如果C手中有合法占有A车辆的证据和B强行收车行为证据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B返还车辆。
孙潭,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法律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孙律师法律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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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2:44
:既然说到这里了我到想请教一个问题A车主B担保公司C债主(民间自然人)A的车是由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办的按揭买的,后面由于急需资金向C私人借了一些钱,写了借条,和还不出钱的时候愿意将车子抵押或者说是由C处理的条子按了手印。刚开始的时候... 如果你是债主,从效率上考虑的话,建议直接就债务纠纷起诉A,凭法院文书查询A名下是否有其他财产,考虑是否申请法院保全B控制的A的车辆。
孙潭,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法律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孙律师法律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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