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数额认定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以什么为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认定-法律百科-问法网法律咨询创建词条由专业人士共同编写的法律百科,已有107,935个用户参与,共213,944个词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认定 基本释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认定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对应法规第条第条第条第条 相关精华问题词条详解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与非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准确认定关键在于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罪与非罪的问题,除了上文所述的犯罪构成中涉及到的问题外,学界产生分歧的主要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应以前罪的成立为要件。经过分析我们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否应以本犯构成犯罪为前提?2.犯罪所得中的&犯罪&是否涵盖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3.认定本罪是否应有数额上的标准?其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本罪与洗钱罪,窝藏、包庇罪联系与区别,必须加以厘清有助于更好地认定本罪。其三,本罪的适用问题。包括:1.上游犯罪尚未定罪能否先行认定本罪?2.是否应对&情节严重&予以准确把握?3.是否应对近亲属间犯本罪的做出特殊规定?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否以本犯构成犯罪为前提 ?本罪与衍生它的上游犯罪是一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本罪对衍生它的前罪有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经过前文对本罪犯罪客体的分析,本罪有其独立性,即本罪具有独特的社会危害性,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是规定在扰乱社会秩序一章中的独立的罪。所以本罪对上游犯罪的依附是相对的,本罪与上游犯罪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别。在这里,上游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的&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犯罪&是实质的犯罪还是仅仅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形式上的犯罪?对此,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条文中的&犯罪&应理解为符合形式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认为本罪的成立须以前罪的成立为前提条件,上游犯罪中的&犯罪&必须是满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的犯罪,只要其中一样欠缺,本罪便不能认定。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这里的&犯罪&指的实质的犯罪,即从行为的客观属性分析,只要具有刑法分则各条款规定的构成特征,具有应受刑法处罚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需要具备四个方面要件的犯罪构成的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里上游犯罪中的&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严格意义上的&犯罪&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经人民法院的有效审判最终确定为犯罪,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法定机关审理不得认定其有罪。这里的犯罪指的是实质的犯罪,指本犯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特征己达既遂,不包括行为人的责任判断。&&& 其次,本犯的行为是否犯罪与本犯行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很多情况下,本犯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但可能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人为原因而不能追究或者无法追究本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对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与对其他人实施掩饰、隐瞒的行为实质上并没有区别,一方面因为本犯作为未成年或是无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其行为己经构成犯罪,只是其不应负刑事责任。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精神病人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都妨害了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质上与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无异。&&& 再次,本罪条款中的&犯罪&不应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要件的犯罪,而是侵犯了客体并且造成了危害结果的犯罪。至于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属于精神病人犯罪这需要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后才能得出结论,之前必须将案件继续进行侦查。因此,只要本犯符合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就可以,而并不要求本犯完全具备犯罪的全部成立条件。&&& 最后,如果只是因为本犯的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无责任能力就不认定为掩饰、隐瞒行为的,容易导致刑法在适用上的不平等,那些怀有侥幸心理的不法分子会利用这个漏洞来逃避犯罪制裁。因此,上游犯罪中的&犯罪&是一种实质的犯罪而不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形式上的犯罪。2、如何认定上游犯罪中&犯罪&的涵盖范围?本罪是由上游犯罪派生出的犯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决定了本罪适用范围。上游犯罪的范围如果不加以限定,会造成本罪打击面过宽,也会造成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不利于本罪的认定。本罪的前身也被称为是赃物犯罪,赃物犯罪必然要与侵犯财产型犯罪相联系。因此将本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侵犯财产类型犯罪是合理的,如盗窃、抢夺、诈骗侵犯财产型犯罪,且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因为这一类型犯罪能够产生财产性利益并能够取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果不产生财产性利益,且不能取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叛逃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侵犯人身自由犯罪中的非法拘禁罪,不应属于本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上游犯罪的范围不仅包括司法机关应予以追缴、退赔、没收或者是应当归还被害人的物品与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违禁品也可以成为本罪上游犯罪的范畴。因此只要是对司法机关正常工作活动的妨害且不属于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的范畴,就应属于本罪上游犯罪的范围。3、认定本罪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是否应有数额的标准。刑法中对本罪的构成未提出数额或情节等方面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就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也有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处罚条款,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数额还是要加以考虑,以便区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处罚;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不应作犯罪来处理。如贪图便宜购买数量不大的赃物供本人或家庭使用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这样理解有助于司法人员更好的认定案件,防止司法善断,防止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的司法不公。&&& 虽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顺利追缴赃物与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将本罪规定在妨害司法罪的章节。但是因为本罪属于赃物犯罪,受上游犯罪影响,具有从属性。由于本罪数额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在本罪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的行为妨害了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容易导致司法不公与擅断也给司法机关定罪量刑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笔者认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不能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把数额作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或是从重处罚的标准,就忽视了数额在认定赃物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本罪时,仍然必须以赃物数额的大小作为构成犯罪或者从重处罚的主要依据作为参照。因为本罪是以上游犯罪的犯罪为前提犯罪,认定该掩饰、隐瞒行为构成犯罪,首先必须考虑本犯行为人以犯罪的手段实施了与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为,如果没有本犯的犯罪行为,不会产生犯罪所得和收益,但在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无法比较高低的情况下,赃物数额的大小仍是认定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的唯一情节,赃物数额大的掩饰、隐瞒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要比掩饰、隐瞒数额小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这也是本罪依附性的体现。因此在认定本罪中,应该从掩饰、隐瞒行为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危害性出发,首先应该参照本犯中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如上游犯罪的性质、作为证明上游犯罪证明力的强弱以及妨害司法正常活动的程度来分析掩饰、隐瞒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关于参照认定本罪数额的司法解释,使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列举式改为列举式加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将该罪的犯罪对象由原来的&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等4种行为方式,加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增加情节严重的处理,法定最高刑也从由原来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为7年有期徒刑。经过三次较大修改、完善后,体现出更加科学化、具体化,实用性也更加突出。这种变化不仅反映了立法机关对惩治此类犯罪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也为司法实务部门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和更好的打击犯罪。这些修改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有待实践以及时间检验。1、上游犯罪尚未定罪能否先行认定本罪在司法实务中,还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先查获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其主观上明知是赃物,客观上也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和代为销售的行为,但是上游犯罪的本犯由于其他原因并没有抓获而是在逃,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处理?大多数办案人员都有这样的一种观点即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人己经抓获,只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上游犯罪,且行为人主观明知是赃物进行掩饰、隐瞒的,应以本罪先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于上游犯罪的嫌疑人是否在逃、上游犯罪是否定罪在所不问。这样的观点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办案人员处在打击犯罪的一线,如果犯罪分子查获后,由于上游犯罪没有查清或者是犯罪分子在逃,从而使本罪难以认定的话,办案人员难以接受。但是如果以本罪先行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上游犯罪一旦难以查清或是本罪的嫌疑人翻供的话,案件存在无罪的风险,那么办案人员就有办错案的可能性。这就使得办案人员处于打击犯罪还是放纵犯罪的两难境地。从《刑法修正案(六)》中,我们己经看到了关于洗钱犯罪中,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尚未定罪,先行认定洗钱罪的案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是派生性犯罪,上游犯罪的认定是成立本罪的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必须在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认定下游犯罪,即如果没有上游犯罪就不能认定本罪。从常理上看,本罪的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上游犯罪的犯罪性质,只可能认识上游犯罪的行为事实。如果将&明知&理解为必须了解原生行为己经达到犯罪程度或者符合犯罪成立的条件,实在强人所难。&&&&& 笔者认为在认定本罪属派生性犯罪的基础上,如果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暂时无法到案的情况下,由于上游犯罪存在不确定性,会导致本罪的认定也存在不确定性。从罪刑法定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原则出发,对于以上这种情况,应采取以下方法:(1&原则上应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上游犯罪并案诉讼;(2)在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暂时无法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本案分案处理,但对本案中的嫌疑人应该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同时加大侦查力度对上游犯罪进行查处,并根据上游犯罪的查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2、如何准确把握&情节严重&本罪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理,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为7年有期徒刑。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并没有具体的标准,抽象且较为模糊。笔者认为应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具体来分析适用。国家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关于本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有利于实践中更好的打击此类犯罪,防止司法善断。但从学理的角度看,下列情形应当属于情节严重:(1)连续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或者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2年内又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2)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巨大的;(3)掩饰、隐瞒大案、要案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4)犯罪手段狡猾,给本犯的侦查、审判造成严重障碍的;(5)掩饰、隐瞒国家重要文物的;(6)为未成年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8)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业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人或是单位是时常与赃物交道的。他们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以收售赃物为业。国外的立法将这种人规定为&常业犯&,并规定了高于一般赃物犯罪的刑期,有的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也对&常业犯&在法定刑以内做出了较高的处罚,从而实现罪行相适应。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将&常业犯&明确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在量刑时做出较高的法定刑,以达到震慑犯罪之目的,从而与其罪行相适应。突出贡献者所在地区:北京-朝阳区联系电话:擅长领域:积 分:0词条统计浏览次数:约34次编辑次数:1次最近更新:创建者:最后编辑:推荐律师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执业机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千元可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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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千元可入刑  □本报记者李想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法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   制定基本数额标准避免不公   记者:请介绍一下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和制定过程?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近年来,随着侵财犯罪数量的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一直呈上升态势,其犯罪形式、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但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入罪、出罪和“情节严重”的界定,没有统一标准,不利于法律统一实施。最高法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该解释。   记者: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罪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司法解释明确以数额为主,兼顾其他情形的标准,厘清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适用边界,使打击犯罪的依据明确化、统一化,避免随意性和不公平现象。   制定了本罪的基本数额标准。司法解释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基本数额标准设置为“3000元至1万元”,主要是考虑到本罪构罪数额不应低于上游犯罪的构罪数额标准,参照盗窃、诈骗等主要上游犯罪的入罪标准确定本罪构罪数额,同时参考最高法已出台的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释及一些高级法院已制定的数额标准。   制定了本罪的特殊构罪标准。司法解释根据行为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对虽没有达到一定数额,甚至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没有财产价值,但妨害正常刑事追诉活动,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没有数额限制的入罪规定。如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设置了兜底条款。基于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少数难以适用前述基本标准和特殊标准的情形,司法解释遵循了一般的立法例,设置了兜底条款。该解释还进一步释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关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普通野生动物的规定,明确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数额超5万元即为情节严重   记者: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是如何界定的?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司法解释主要从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种类、次数、上游犯罪的性质及对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的妨害程度等因素认定“情节严重”,规定了一般标准、特殊标准,并设置了兜底条款。   关于一般标准,司法解释从犯罪数额上予以确定,设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不宜设置过高,否则实践中很难用到,也不宜设置过低,否则可能造成量刑大幅上升。10万元的数额标准参照盗窃、诈骗、抢夺刑事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的数额规定,体现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的特点。   特殊标准包括3种情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0次以上的,行为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应严厉打击;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3次以上的,价值总额达到前项10万元标准的50%(5万元)的;针对公用设备、设施及其他特殊财物,对情节严重的标准有所降低,不要求次数的限制,只要数额达到一般标准10万元的一半即5万元以上,就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另外,有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虽然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不大,甚至很小,但上游犯罪的危害特别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司法解释规定,“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和“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的情况下,即使其犯罪数额不到10万元甚至不到5万元,仍然应当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   近亲属初犯偶犯可从宽处理   记者: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从宽处理有何新的规定?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针对本罪罪小刑轻的特点,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及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具体化。司法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即“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第二个条件即司法解释规定的3种情形,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从犯、坦白等;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关于近亲属之间犯本罪的处理,既体现了对近亲属间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宽大、人道原则,又设置了初犯、偶犯的条件,防止被滥用;其他情节轻微的,目的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新的情况,确实需要给予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又不符合前两项条件的。   司法解释明确了为自用而收购不以犯罪论处,需要符合3个条件:购买赃物的目的是为自用;所掩饰、隐瞒赃物的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刚达到3000元至1万元;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   记者:司法解释中针对亲属间犯该罪以及为自用而犯该罪的从宽力度很大,会不会引起争议?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上游犯罪相比相对较小,司法实践中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很高。而且司法解释对于从宽处罚的具体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也考虑到了如何避免该规定被滥用。关于亲属间犯有关赃物的犯罪,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刑法典当中规定了处罚上的特例,我国古代也早有“亲亲相隐”的思想。从人伦和常理来看,亲属间犯罪以及为自用而犯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此类犯罪宽大处理容易被公众所接受,会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报北京5月2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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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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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犯罪数额不满十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2)犯罪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3)犯罪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价值为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二万元(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4)每增加作案次数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收益的。
&&& (2)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主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构成要件:本罪的客体: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增设了本罪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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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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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四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五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九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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