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迟到如何处理理员工的迟到旷工问题

员工经常旷工怎么搞定?
核心提示:优秀的管理者深谙此道。他们雇佣的是人而非机器,存在一些私人事务是可以理解的。衡量一家单位运行顺畅与否的一条标准便是在一个人缺岗,尤其是短时间内缺岗,是否会造成灾难性后果。
  对付突然翘岗的员工可能是企业经营者或机构管理人员最司空见惯的挑战之一。   诸如迟到,早退,甚或全天缺岗的情况在员工中多有存在。众所周知,一名“完美”的员工不存在类似的问题,然而这个世界并不完美,因此雇员也同样不会完美。健康问题,家庭危机以及其他种种事务都让他们操心,而这本无可厚非。很多时候,那些让他们分心的事情太重要以至他们人在曹营心在汉。  优秀的管理者深谙此道。他们雇佣的是人而非机器,存在一些私人事务是可以理解的。衡量一家单位运行顺畅与否的一条标准便是在一个人缺岗,尤其是短时间内缺岗,是否会造成灾难性后果。  真正构成问题的是缺勤的情况超出了合理的限度。管理者获悉此类情况后可以解雇员工或反其道而行,替员工隐瞒。但是最佳实践经验表明通过开展某种交互培训可以化解缺勤这一顽疾。计划内的缺勤通常是可以被接受的,但随心所欲的缺勤和怠工却不能。即使缺勤和迟到有情可原但是仍然给带来了麻烦,触及了公司的底线。这就是我所谓的不可宽恕的旷工,尤其是当这类旷工成为一种常态,它便成了一个问题。  这些现象可能预示着某些行为问题,而经理们和老板们对此束手无策,这也不足为奇。虽然他们无力解决这个问题但仍然可以在做决策时采取一种剔除个人因素的方式做出处理。简而言之,我建议采取一种明晰的策略帮助员工避免被撞见缺勤而被迫在最后关头临时抱佛脚。  我的建议主旨是管理者制作一张量化表,明确规定每个员工无故缺勤的次数。每发生一次无故缺勤就用员工的病假或带薪假抵消。员工会照常得到薪酬,但是量化表上的次数会被扣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宜的方法评估处理无故缺勤的情况以使员工清楚地认识到无故缺勤所要付出的代价。其次,应该设定一个上限,一旦雇员达到上限就该开始采取惩处措施。惩罚手段不应过于严苛,应当适“罪”量“刑”,通过给员工一点刺激以促使他们在公司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前谨慎对待缺勤问题。
  上述所有就工作而言无疑必须提前申明。我告诉我的客户他们应该公布他们的观点即:无序或无故缺勤会给公司造成麻烦应当极力消除。然而,我不建议管理人员公布他们的量化表。量化表通常仅向特定的参与该计划的员工开放。只为获得想要的结果而公开你的欲求。如若不把自己的态度传达下去,不良的后果就会接踵而至。假如管理者说对缺勤的容忍事不过四,那么在公司动真格的以前,犯过三次就会成为可容忍的底线。  和蓄意按既定计划办私事的员工共事也是平衡的一部分。就工作而言处理这类问题于情于理都应采用加大棒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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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管理者深谙此道。他们雇佣的是人而非机器,存在一些私人事务是可以理解的。衡量一家单位运行顺畅与否的一条标准便是在一个人缺岗,尤其是短时间内缺岗,是否会造成灾难性后果。员工经常迟到该怎么办?是辞退吗?-职场顾问-138job中国美容人才网资讯  习惯了8小时工作制的人们,很容易理解什么是旷工?什么是迟到?要对此进行界定,只需看一下考勤表就行:不请假未上班算旷工,来晚了就是迟到,旷工、迟到均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昨天,记者采访到的小吕是一位医药代表,她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故对旷工概念的理解比较模糊。
  她认为,不定时工作制的最大特点是不记考勤,既然不记考勤就不存在旷工迟到等现象,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不成立。本案经过仲裁裁决和法院调解,最终使单位收回成命,恢复了小吕的工作,并补发了其打官司期间的工资。
  小吕认为,自己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度,既然工作不定时定点,公司就无法考核自己何时在岗、何时不在岗,因而,也就不存在旷工问题。既然没有旷工问题,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日,她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医药代表的工作关乎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对产品知识的熟悉是每个医药代表必备的能力。小吕因病请假、长期未接触公司产品,考核成绩也比较差,这足以证明其已经不具备医药销售代表的工作能力,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是应该的、必须的。
  公司认为,小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工作不受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的限制,而她每天参加培训的时间只有3小时,即使加上在路途时间,一天的工作时间也会不超过8小时。更何况学习产品知识也是她工作的一部分、其实行不定时工作的前提是完成工作任务,而不是绝对的自由。因此,公司安排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完成指定的工作,她不服从即构成未出勤,也就是旷工。
  此外,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未在指定地点时间从事指定工作的为旷工。小吕入职时已经阅读了该手册并签字表示她对此是完全知晓且认可。
  仲裁庭审理认为,小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旷工问题,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违法。遂裁决该公司向小吕支付终止其合同之日起到裁决生效期间的工资,以及25%的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制不定时 说旷工难服人
  小吕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医药代表,工作地点在天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奖金根据药品销量的完成率计发。
  入职3年来,小吕的工作业绩一直不错。因身体原因,她自2011年3月起开始休病假并持续到去年9月底。期间,该公司产品升级换代、品种更新十分频繁,她返岗后公司安排她参加一次产品知识测试,结果,这次百分制的考核她只得了39分。
  据此,公司认为小吕已经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并安排她回京参加为期两周的培训,由大区经理专门为其讲述产品知识。培训期间,公司为其发放基本工资。但参加完4天的培训后,她提出自己每天往返在京津之间在途时间较长,况且,这种培训方式不能保证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
  公司经过考虑,让她在天津市武清区跟随业绩较好的医药代表一同拜访医生,熟悉产品知识。具体的见面地点、时间在前一天晚上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小吕,但她仍以每天坐车时间超过2小时、未收到通知为由缺席培训,待培训期结束后一考试,尽管试卷内容与前次完全一样,她也没考及格。
  公司再次决定让小吕跟班学习,期限增加为一个月。她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明确表示拒绝,其理由是:她的工作是销售产品不是参加培训,她不参加培训照样能完成销售任务。再者,如此长时间的培训不仅让其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还将导致其无法享受季度奖和年终奖。
  事后,公司多次通知小吕参加培训,但她均表示拒绝。在此情况下,公司以旷工为由向其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时可有弹性 应出勤必到场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小吕继续回公司工作,并向其支付了打官司期间的基本工资。
  北京易和律师事务所吴央勤律师认为,小吕与公司之间的争议焦点是不定时工时是否存在旷工问题。事实上,旷工与是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所谓旷工,就是指劳动者未经请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劳动者应到却未到岗工作。判断劳动者是否到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记录作为唯一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到岗工作、是否应出勤而未出勤。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1章、第4章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员工,虽然实行的是弹性的工作时间,但前提是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而不是绝对的自由。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生产、工作任务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在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特定的时间到特定的地点从事特定的工作,此为“应出勤”。如果劳动者拒绝服从,将构成“未出勤”,即使是实行不定时工时,也构成旷工。因此,旷工与否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没有必然的联系,是否构成旷工的关键是“应出勤而未出勤”。
  实践中,类似的案例还有: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安排,坚持在原岗位记录考勤、拒绝到新岗位上班,而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值班安排或者值班期间擅自缺勤,用人单位按旷工认定等。这些情况均存在旷工的认定问题:虽然有出勤打卡记录,但劳动者并未到要求的岗位工作。当然,单位这样做的前提是其单方调岗的行为合法。  另外还有,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不是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或主要工作,劳动者未按要求履行,算不算旷工?
  对于上述问题,吴律师认为,判断员工是否旷工一定要以“应出勤而未出勤”为判断原则,而不能以考勤记录等表象为标准。
  联系到本案,如果该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即构成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而不是以旷工为由解除小吕的劳动合同,就可以避免这次劳动争议。(记者 赵新政) TAG=现在公司规定迟到半小时按旷工处理,这样合法吗?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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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规定迟到半小时按旷工处理,这样合法吗?
重庆&10-19 15:0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剩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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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规定迟到半小时按旷工处理,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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