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纪律处分的,应当怎么办

33.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3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履行职责不力;答案错误;35.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36.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答案正确;37.某国有企业党组书记、董事长黄某,在企业经营;38.某市博物馆馆长凌某某未遵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答案正确;39.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
33. 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 答案
34.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35.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答案
36.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37. 某国有企业党组书记、董事长黄某,在企业经营中,擅自决定向提供中介服务的某公司支付上亿元“中介费”,该企业最终获得了数十亿元的利润。黄某的行为不违规。()答案
38. 某市博物馆馆长凌某某未遵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外出请示报告制度,没有提前书面请假,也未向分管局领导口头请假,私自赴外地某市商谈文物赴该市展览事宜,事后,借道回乡探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凌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
39.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40.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41. 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答案
42.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六项,同时,也享有六项权利。()答案
43.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答案
44. 我省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中提出的青少年法治教育“三位一体”格局是指“学校、家庭、政府”三位一体。()答案
45. 我省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要求,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答案
46. 我省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明确指出,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
47. 根据我省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要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
48. 全民普法和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 答案
49.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实体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程序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答案
50.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答案
51.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答案
5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答案
53. 要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制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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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试卷 答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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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纪律处分条例试水期 十大问题党员干部必须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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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版纪律处分条例试水期十大问题党员干部必须清楚
原标题:聚焦新版纪律处分条例试水期十大问题党员干部必须清楚 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称,2016年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的第一个年头,正所谓&新规渐磨,伐柯不远&。新法规立起了道德高线、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对全体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宝剑锋从磨砺出,元旦春节就是纪律钢尺的&试水期&,谁碰谁流血。 去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此后,中纪委网站连续推出四期&党内法规权威答疑&,请中央纪委法规室陆续解答网友关注问题,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特别梳理出10大网友关注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资料图 提问背景:《条例》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资料图 提问背景:《条例》第46条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何为&妄议&?具体的标准是什么?怎样算是正确的讨论议论,怎样算是&妄议&? 中央纪委法规室:&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这次修订新增的违纪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最重要的依据是党章。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它一方面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又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 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造成了严重后果。对该类行为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资料图 提问背景:根据《条例》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资料图 提问背景:根据《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资料图 提问背景:《条例》第6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 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资料图 提问背景:《条例》第83、84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资料图 提问背景:《条例》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党员用自己家庭的合法收入买豪车、名表等,会不会被群众举报,是否会受到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是关于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他们的行为,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和群众对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要求。 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党员、干部靠自己的劳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理解,但过分奢靡,群众会认为他们没有体现出先进分子的本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的所作所为。
资料图 提问背景:新版条例删除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党员干部行政处分,再按新版条例第34条的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但没有明确给予什么等级的处分。而旧版条例对此明确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可以给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是否表明新版条例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放宽了要求? 中央纪委法规室: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广大党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在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将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若做了相应修改,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也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也要严肃执行。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删除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是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国策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就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分。
资料图 提问背景:《条例》第27条、第30条和第34条结合起来看,可理解为在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后,给撤职以上处分。如果先给了处分,移送司法后不起诉、免于刑罚或者改判了,被处分的党员可能以判决结果来申诉,纪检机关可能又要重新调整作出相应的处理。而如果移送等司法判决后再处分,又不能体现快查快结的要求,且第27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更好体现这三个条文的规定要求?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执纪实践中,对于涉嫌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或者被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过失犯罪,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也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与移送司法后的司法处理结果保持协调。 对于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则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对党员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涉嫌犯何罪、司法机关可能做何处理有不同认识,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先依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至迟应当在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前,依据司法机关对党员涉嫌违法犯罪处理意见做出纪律处分。如果移送司法前已经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在司法审判中作出无罪判决的,应当根据司法审判结果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资料图 提问背景:《条例》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责任编辑:张苗 P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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