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姓名贷款类犯罪,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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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贷款犯什么罪?
shzixun2014
用他人身份证贷款6.5万,每个月都是按时还款,现在他人知道了,并且报了警,警察会定型什么犯罪???
青浦区发表时间: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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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的。 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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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贷款
律师回答共 3 条
侵犯了姓名权和财产权。
律所: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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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
律所: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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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271****
涉嫌诈骗的
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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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盗用
身份证:别人
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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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借款人被判骗取贷款罪,名义借款人还还钱吗?
[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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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3
会员编号: 829525
实际借款人被判骗取贷款罪,名义借款人还还钱吗?
一骗子骗取我的信任,经我同意以我的名义从农信社贷款12万元(骗子给我写了以我名义贷款他用的证明),骗子找的担保(我和担保人互不认识,我和担保人都去信用社签字了),到期骗子未归还,并且失踪,信用社把我和担保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在向担保人送达传票时发现2个担保人单位没有此人,我即可报案。公安局侦查后发现骗子私刻公章,伪造担保人是事业单位工资证明,对骗子进行了通缉,并以骗取贷款罪予以逮捕,经检察院公诉,法院审理认为,骗子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信用社审核不严,对骗子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款2万元。
问题一:实际借款人被判骗取贷款罪,名义贷款人还还钱吗?
问题二:农信社起诉名义借款人和担保人可以驳回吗?
[第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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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26420
会员编号: 6718
这要看骗子诈骗的对象是谁?从案情介绍看,骗子诈骗的对象是你,而你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则是正常的贷款关系,应该是有效的。因此,你应该对银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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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第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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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112
会员编号: 364327
QUOTE (山里人 @
18:51 ) 这要看骗子诈骗的对象是谁?从案情介绍看,骗子诈骗的对象是你,而你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则是正常的贷款关系,应该是有效的。因此,你应该对银行承担责任。
非常赞同山里人的高见。
[第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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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4541
会员编号: 357290
如果认定的罪名是“骗取贷款罪”,那么,诈骗的对象应当是银行,而不是名义借款人。银行有可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保证人是虚构的情况下,银行只能通过追缴程序弥补损失,不能再向名义借款人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了。
[第4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5871
会员编号: 33436
你的意思是要银行主张名义借款人是共犯吗?狗急了还会跳墙,不要把人逼急了。
[第5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4541
会员编号: 357290
银行怎么认为、主张没有什么关系,关键是侦查机关和审批机关没有认为名义借款人是诈骗的共犯。
[第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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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1015
会员编号: 551482
法院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是值得商榷的。1、本罪有一个要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证据不足以证明)。2、贷款人为罪犯本人或冒用他人(间接正犯)。3、立案标准。因论坛是民商,不再
[第7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7563
会员编号: 114509
你签了字,你明白这是你在贷款,你要还的哦,除非是和银行约定,这钱由那个实际用钱人来还――但是这可能吗?你和骗子约定了,这钱是他来还,可是这能对抗银行么?想想看,能不?公安也好,检察院法院也好,人家认定骗子犯的是骗取贷款罪,而没有把你列为共同犯罪人,因为你不符合犯罪构成,你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你不是犯罪分子。但是,这丝毫不表明你和银行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信不信你看着,这银行不要你还钱或者着法院判决你不用还钱
[第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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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4541
会员编号: 357290
就本意而言,我也认为名义借款人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做出否定的答案,是挑判决的漏洞的结果。试想,法院判决对同一事实不应当在两个判决中做矛盾的认定,这是一般要求。而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金融资产。如果银行可以向名义借款人主张权利,那么,银行并没有损失,刑事判决就存在错误。在刑事判决没有改正之前,民事审理认定事实,不应当与刑事判决作出矛盾的认定。
[第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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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5871
会员编号: 33436
QUOTE (执着者2 @
11:08 ) 银行怎么认为、主张没有什么关系,关键是侦查机关和审批机关没有认为名义借款人是诈骗的共犯。
如果按你的意见,不追为共犯追不回钱,那银行当然就有了动机了。在法律上,显然是帮助犯。如果一定要追究,怎么会不是共犯呢?
[第10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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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229
会员编号: 1456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二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九条 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11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26420
会员编号: 6718
名义借款人向银行贷款后,把款交给骗子使用。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名义借款人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另一个是名义借款人与骗子的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或其他用款关系。如果名义借款人明知骗子是在骗钱而同意向银行贷款,那就是共同犯罪,两个法律关系不过是犯罪的两个环节。如果名义借款人不明知骗子的真实目的而向银行贷款,那么,骗子实际是骗取名义借款人的信任后,让名义借款人对银行承担责任。受骗的应该是名义借款人。名义借款人对银行的贷款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因此应该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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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第12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5871
会员编号: 33436
骗贷罪是指以不真实的目的向银行借款,显然名义贷款人向银行贷款的理由不是其真实理由,他是明知骗取银行贷款的。之所以不是主犯,是因为主要的用款人(非法占有者)是别人而已。
[第13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4541
会员编号: 357290
QUOTE (山里人 @
09:18 ) 名义借款人向银行贷款后,把款交给骗子使用。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名义借款人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另一个是名义借款人与骗子的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或其他用款关系。如果名义借款人明知骗子是在骗钱而同意向银行贷款,那就是共同犯罪,两个法律关系不过是犯罪的两个环节。如果名义借款人不明知骗子的真实目的而向银行贷款,那么,骗子实际是骗取名义借款人的信任后,让名义借款人对银行承担责任。受骗的应该是名义借款人。名义借款人对银行的贷款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因此应该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区分被诈骗的人是谁,应当从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判断。而判断的基础就是罪名的确定,因为,一般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不同的,侵害金融秩序、财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被诈骗的人就应当是金融机构,反之,就不可能构成金融诈骗罪。本案诈骗罪名是金融诈骗罪,就应当认为被诈骗的人是金融机构。至于名义借款人是否构成犯罪?那是刑事判决的问题,而民事诉讼在刑事判决没有改变之前,不应当作不同的认定,不能在刑事判决中说诈骗的是金融机构,在民事判决中又说诈骗的是名义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与贷款银行是另一法律关系,如此,犯罪是如何构成的金融诈骗?
[第14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26420
会员编号: 6718
QUOTE (执着者2 @
13:31 ) QUOTE (山里人 @
09:18 ) 名义借款人向银行贷款后,把款交给骗子使用。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名义借款人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另一个是名义借款人与骗子的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或其他用款关系。如果名义借款人明知骗子是在骗钱而同意向银行贷款,那就是共同犯罪,两个法律关系不过是犯罪的两个环节。如果名义借款人不明知骗子的真实目的而向银行贷款,那么,骗子实际是骗取名义借款人的信任后,让名义借款人对银行承担责任。受骗的应该是名义借款人。名义借款人对银行的贷款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因此应该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区分被诈骗的人是谁,应当从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判断。而判断的基础就是罪名的确定,因为,一般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不同的,侵害金融秩序、财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被诈骗的人就应当是金融机构,反之,就不可能构成金融诈骗罪。本案诈骗罪名是金融诈骗罪,就应当认为被诈骗的人是金融机构。至于名义借款人是否构成犯罪?那是刑事判决的问题,而民事诉讼在刑事判决没有改变之前,不应当作不同的认定,不能在刑事判决中说诈骗的是金融机构,在民事判决中又说诈骗的是名义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与贷款银行是另一法律关系,如此,犯罪是如何构成的金融诈骗?
我对刑事案件外行。但我对本案刑事判决的准确性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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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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