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法庭工作人员什么编制

“一双筷子,吃住乡镇;一张桌子,就地办案;一间屋子,没有负担;一乡一庭,稳固基层。”这是很多河北省老百姓对人民法庭的新评价。
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河北探索推行“一乡镇一法庭”改革,全省法庭从830个扩充到2009个,覆盖到每一个乡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统计数据呈现改革成果:乡镇法庭诉前诉内调解案件11万多件。全省婚姻继承纠纷案件同比下降21.26%,相邻关系纠纷同比下降11.54%,其他交通、赡养抚养、涉农类案件均有不同程度降低。
这项改革正逐渐实现其探索的初衷:让大量矛盾纠纷不出乡镇得到化解,一大批传统民事案件“不成讼”。
改革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密切关注,2015年5月,周强曾指出:“河北高院结合省情开展‘一乡一庭’建设,并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是有益的探索。”11月17日,院长周强实地踏访正定县北早现人民法庭,再次提出,要切实发挥好法庭扎根人民群众作为司法服务“排头兵”的作用,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障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每个乡镇都有一家法庭
两年多来,全省法庭数量增加了一倍多,却没有为此新建一间房、没有新增一个编,没有增加财政负担。
河北高院院长卫彦明向前来探秘的新华社记者揭开谜底。在原有的中心法庭基础上,河北在全省农村地区探索开展“一乡(镇)一法庭”,新设立的乡镇法庭,不增加基层法院编制,只选配一名政治强、业务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法官担任法庭庭长,再从乡镇所在地推选若干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工作;不新建办公用房,依靠乡镇政府调整1至2间房办公,地点安排在乡镇政府院内。“一乡一庭”的主要职能是履行调解、指导民调、司法确认、联系培训人民陪审员、普法宣传、参与综合治理等六项职能。
在这个制度构架中,河北的人民陪审员由此从4700多名猛增至近1.4万人,人数跟全省法官基本持平。他们大多来自当地民调员、村干部和德高望重的乡民,其待遇通过误工补贴、财政列支等方式予以保障。在诉讼、调解等司法程序中,陪审员的工作充分体现司法民主性。他们除随机被抽取为合议庭成员外,还在法官指导下,利用对当地社情民意、文化风俗、乡规民约的熟悉,灵活整合乡土资源,充分协调各种关系,诉前调解抚养、离婚、赡养、继承等常发性纠纷。
乡镇法庭庭长来自于法院和中心法庭指派的优秀法官,他们在保持正常办案的前提下,每周定期或有事时到法庭进行指导。
经过两年多探索实践,河北的“一乡一庭”接待群众来访32万多人次,司法确认案件7000件,诉前诉内调解案件11万多件,开展法治宣传1.2万次,培训人民陪审员、调解员1.1万次,指导人民调解2.4万次。
从中心法庭到“一乡一庭”
卫彦明院长对“一乡(镇)一法庭”改革如是定位:补齐司法调解在乡镇一级的“短板”,构建基层矛盾纠纷调处联动机制,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真正形成“三位一体”,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在基层落实。
所谓“短板”,是针对河北在中心法庭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而言。我国人民法庭制度自确立以来,职能定位经历了从扩张到收缩、从多元化向单一化的转变。到2013年初,河北1970个乡镇只剩830个中心法庭,它们曾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发展至今,在河北却渐渐出现不少问题。
在法院内部,有些中心法庭为办公楼建设债务和日常开销所累,难以为继撤回县城,不少法庭呈现萎缩之势。
同时,很多中心法庭辖好几个乡镇,百姓到乡镇办事本就不方便,出乡镇到中心法庭就更不方便了,与“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就地解决问题”的初衷不相适应。
基层乡镇普遍呈现一个突出问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中,缺了最重要的司法调解这“一位”,而人民调解的结果需要通过司法确认给予保障才具有法律权威性。现有的中心法庭不接地气,一些基层村委会居委会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法制力量严重不足,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宅基地和邻里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矛盾升级影响基层社会稳定,地方政府息诉罢访任务艰巨。
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镇党委书记毛松录等表示,部分农村“两委”班子瘫痪、半瘫痪,公信力不足。村干部和农村人民调解员面对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等问题,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仍有不少矛盾难以化解,只能“上交”。
作为维护首都政治社会稳定的“护城河”,河北法院在大量调研基础上,确定了这个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基础性问题的突破口——探索“一乡一庭”改革。
深受基层欢迎的法庭
改革过程中,河北高院鼓励各地大力创新。在一次全省法院新任法庭庭长和新任人民陪审员培训班上,卫彦明热情洋溢地对一千多名参训人员说,“‘一乡一庭’不照搬典型经验做法,不搞一刀切,我们尊重基层法庭的首创精神,鼓励新设法庭根据各地区经济基础、地理区位和司法环境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突出地域特点……”
由此,各地探索呈现出强烈的开拓性和地域性。
滦平县法院是全省第一个试点,当地乡镇率先尝到“甜头”。小营乡发生一起297户农民因矿山放炮毁损房屋集体信访,地方政府协调无果,新设的乡镇法庭迅速指导陪审员发动当地基层组织力量,沟通协调稳控,最终使293件案件诉外调解。2014年,这个法庭诉外调解案件841件,民事案件受理数量同比下降17个百分点,信访案件下降56%。
位于河北中南部的邢台市开发区东汪镇则采取了法庭驻乡的办法,四名法官和陪审员合并办公。日记者到访时,晋祠村小伙子彭某正兴冲冲来领一份司法确认书。他被一起债务纠纷折磨了好几年,原准备再打一场持久战的官司,东汪法庭却很快解决了纠纷。东汪镇负责信访的副书记马辉说,“我们镇处于城乡结合部,去年还因信访被约谈,法庭成立后,整个镇没有出现新的上访。”压力减轻的镇政府投桃报李,主动把党委会议室腾出来给法庭增加办公用房。
邢台市东南110公里的魏县是全省第一人口大县,全县22个乡镇、街道办均做到了“一乡一庭”,这些法庭两年来诉前调解2000多起案件,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同比大幅下降。
“一乡一庭”在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助推基层政权稳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受到乡镇政府的广泛欢迎,安平县大何庄乡党委书记许继卫说:“原来老百姓天天敲我的门,土地流转、确权和房屋拆迁等法律问题我也解决不了,现在我们乡有法庭了,一般纠纷不出乡就能解决了。” 隆化县唐三营镇党委书记王洪武说:“法庭的设立是‘及时雨’,我们乡镇党委明显感到减压了。”
河北的改革探索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全国人大代表考察团调研后,吴东良代表说,“法庭把矛盾压到最小,化解在萌芽状态,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是很好的做法,河北法院把它做到位了,值得推广”; 魏岚代表说,“一乡一庭”建设和诉前调解的做法是很好的创新举措。当前位置: >>
栟发〔2015〕1号
关于2015年度镇机关人员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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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镇机关人员工作分工
各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镇机关各局(中心):为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经研究,2015年栟茶镇机关人员分工及机构设置调整如下:一、人员分工张&&锋: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主持党委、人大全面工作。王必东: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主管财经工作。周俊发:党委副书记。主管农业农村工作。分管中心镇(特色镇)创建、农经、农技、农机、水利、农电、高效农业、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分管镇农村工作局,联系镇社会事业局。张东锋:党委副书记。主管城镇建设工作。分管城镇建设管理、国土管理、农村建房管理、城镇房地产开发、古镇保护开发、房屋土地征收、土地年租金征收、建筑业等工作,分管服务业、物流业、商贸流通业、旅游业等工作。分管古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分管镇建设局,联系镇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国土所。丛小泉:挂职党委副书记、大窑村第一书记。协管镇社会事业局工作,侧重教育、栟茶小学搬迁工程。孙玉来:挂职党委副书记、杨堡村第一书记。协管镇建设局工作,协管古镇保护开发、服务业、物流业、商贸流通业、旅游业等工作。协管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志国:纪委书记。负责纪委工作。主管党群工作。分管人事、机关文秘、审计、作风效能督查、社会保障、扶贫工作。兼机关党总支书记。分管镇党群工作局。李小军:人大副主席。主持人大日常工作。分管海洋渔业、农村“四位一体”长效管理、干线公路环境整治等工作。协管镇农村工作局工作。联系垃圾中转站。兼四片片长。唐于磊:副镇长兼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分管并主持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协管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寿圣寺工程建设推进工作。兼三片片长。周海军:副镇长兼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主管工业经济工作。分管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民营经济、人才、沿海经济开发等工作,统筹工业经济目标任务落实推进工作。分管经济发展局工作。刘歆荃:副镇长兼镇综合执法局局长、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分管安全环保、城镇管理、城镇环卫、违章执法、物价等工作。分管并主持综合执法局(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负责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工作。联系环卫所。刘&&春:副镇长兼镇建设局局长。分管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等工作,主持镇建设局工作。张&&俊:组织委员兼镇党群工作局局长,负责党委组织人事工作。分管工会、团委、妇联、老干部、关心下一代、老区、机关管理等工作。协管劳动保障工作。主持镇党群工作局工作。兼二片片长。葛伶俊:宣传委员兼镇经济发展局局长,负责党委宣传工作。分管工业运行、企业改制、统计、科技创新、质量技术监督等工作。协管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民营经济、中心镇(特色镇)建设等工作。主持镇经济发展局工作。联系广电站。单国锋:统战委员兼镇社会事业局局长,负责党委统战工作。分管教育、文化、广电、体育、民政、残联、计划生育、移民、卫生(改厕)、食品药品监督、生猪管理等工作。主持镇社会事业局工作。联系寿圣寺、敬老院。王&&鹏:政法委员兼镇社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政法综治,分管信访维稳、供水服务等工作。协管农村自来水管网升级改造工作。负责火车站工程扫尾工作。主持镇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分管茗海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联系茗海社区(三园村)、派出所、交警中队、法庭、栟茶火车站。缪海兵:人武部长兼镇农村工作局局长,负责人武工作。分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重点工程项目、农村自来水管网升级改造等工作。主持镇农村工作局工作。兼一片片长。顾国云:协理员。协管政法维稳、人大等工作。缪志平:协理员。协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供水管网升级改造等工作。蔡正林:协理员。协管交通工程、农业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符学斌:协理员。协管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协助寿圣寺复建等工作。参与城镇重点项目协调。沈建华:协理员。栟南村驻村指导员。协管栟南村两委工作、火车站工程扫尾等工作。刘秀萍:协理员。协管社会事业工作。协管栟茶小学工程建设、三峡移民、阳光福利中心工程扫尾、卫生改厕等工作。张大兵:物价助理,主持镇财政局工作。陈宝明:司法助理,供水服务站站长。徐向东:镇工会主席、人大秘书。季&&泓:民政助理。田志栋:人武部副部长。柯润泉:人事助理。陈聪颖:妇联副主席。徐海峰:借调县委组织部工作。蔡素兰:妇联主席、文卫助理。虞海亮:纪检监察助理。周耀华:计生助理。缪金杰:团委书记。协助党群工作局综合科工作。陈移峰:审计助理。殷培培:环保助理。戴海燕:妇联副主席。杨心怡:团委副书记。协助人才工作。陆永琪:协助生猪管理办公室工作,协助食品药品安全、放心消费工作。季跟兵:如东县古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国民:如东茗海供水服务公司总经理。桑圣波:江苏栟茶古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徐东峰:如东县古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栟茶古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如东茗海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黄海峰:人武干事。蔡晓钰:借调茗海社区工作。许&&赟:安全助理。邓&&超:协助项目统计、工业运行、服务业统计等工作。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及廉政工作负责,各局(中心)人员内部分工文件由各局(中心)另行制定。二、机构设置镇机关设立七局二中心:(一)党群工作局(挂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牌子)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统战、工会、妇联、共青团、人武、老干部、关心下一代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工作;负责人事、社会保障、人才、机构编制等工作;综合协调镇党委、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督查、考核,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协调与县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安排和对外接待联络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文秘、电子政务、档案、保密、印鉴、文印、安全保卫、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承办行政复议和诉讼事项。下设综合科(法制办)、党务科、劳动保障科。局&&长:张&&俊副局长:柯润泉&陈聪颖1、综合科(法制办)科&&长:陈聪颖副科长:桑圣波&童铭霞成&&员:黄海峰缪剑波2、党务科科&&长:柯润泉副科长:虞海亮成&&员:徐湘湘3、劳动保障科科&&长:顾理芬副科长:沈&&华成&&员:徐小舒&&缪友梅&&张&&琦(二)经济发展局负责全镇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制订和执行;负责全镇经济运行态势分析与监测,统筹协调全镇工业建设;组织指导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负责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指导工业投资项目的预审、报批等工作;指导全镇工业行业节能减排等工作;负责统计、外向型经济、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等工作;负责项目服务推进、商务流通等工作。下设招商服务科、项目服务科、工业运行科技科、综合统计科。局&&长:葛伶俊副局长:罗&&俊田志栋1、招商服务科科&&长:牛&&宇副科长:杨心怡成&&员:姜&&天2、项目服务科科&&长:田志栋副科长:朱铭焱3、工业运行科技科科&&长:侯&&倩4、综合统计科科&&长:缪晓敏副科长:康莉莉(三)建设局负责村镇规划建设、建设工程、生态建设、旅游开发管理工作;编制全镇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制定保障性住房、公用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方案;承担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设计方案的审查、放验线、绿化验收和城建动迁等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全镇服务业(旅游)经济建设;承担城镇管理、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项目管理和工程管理等有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在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建筑业、农村建房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下设建设科、征收办公室、服务业科。局&&长:刘&&春副局长:吴建军1、建设科科&&长:季跟兵副科长:张国民&&徐东峰2、征收办公室主&&任:孙辉容副主任:季菁菁3、服务业科科长:李&&鹏(四)农村工作局贯彻落实国家“三农”政策,指导和管理镇各相关单位涉农服务工作;负责全镇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村级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负责农村经营管理和相关费用收缴;负责对村(居)委会的考核,指导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负责生猪管理、农业生产及其投入前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农经、农技、农机、水利、农村用电、防汛防旱、畜禽公共卫生和防疫等工作;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推进、退职村干身份的核定与补助标准的确定;负责农路农桥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绿化造林、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负责农业重点项目的相关服务和推进工作。下设农技科、农经科、农机科、交通建设科、“四位一体”办公室。局&&长:缪海兵副局长:周兴山1、农技科科&&长:周兴山副科长:高群山成&&员:周&&鹄&郑小芹&庄桂兰&沈新华&汤小兰2、农经科科&&长:魏&&勤成&&员:吴小芬汤爱华3、交通建设科科&&长:王&&婷4、“四位一体”办公室主&&任:曹德祥5、农机科科&&长:刘&&锋成&&员:徐竞鸣(五)社会事业局负责全镇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文化、广电、教育、卫生、体育、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工作;负责社会公用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工作;负责残疾人管理、双拥、老龄、慈善救助和移民安置工作。下设综合科、民政科、计生科、文体科。局&&长:单国锋副局长:季&&泓1、综合科科&&长:蔡素兰2、民政科科&&长:季&&泓副科长:缪慧敏&&顾佳彬3.计生科科&&长:许晟娟副科长:&顾理芳&钱晓玲4.文体科科&&长:&蔡守平(六)财政局负责全镇财政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协调镇级财政收入;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镇级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贯彻执行财经政策,落实涉农补助等优惠政策;负责镇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参与工程建设审计和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镇级资本运作和资金融通;负责镇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协调税务、工商等部门工作。下设预算管理科、资产管理和经济建设科、农村财务科。局&&长:张大兵副局长:徐守明1、预算管理科科&&长:叶丽丽成&&员:戴海燕、张国平、刘海霞2、资产管理和经济建设科科&&长:徐守明成&&员:陈移峰、戴海燕、缪金杰、陆永琪3、农村财务科科&&长:姜敬忠成&&员:缪金杰(借调党群工作局综合科)(七)便民服务中心代表镇政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赋予镇政府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职责;代表镇政府办理县政府赋予栟茶镇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社会管理、民生事业等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事项;负责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评;负责项目服务、重点项目的联审、联办、帮办、现场办公、预约服务等牵头工作;承办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下设综合科、审批科、招投标办公室。主&&任:唐于磊副主任:徐海峰1、综合科科&&长:季菁菁(建设局派驻)成&&员:邓超2、审批科科&&长:周耀华成&&员:徐芳&沈丹丹3、招投标办公室科&&长:蒋泳波成&&员:彭焕倩(八)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代表镇政府依法履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赋予乡镇政府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代表镇政府履行县政府赋予栟茶镇在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方面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协助执法事项和要求,代表镇政府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协助义务。综合监督管理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镇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负责综合统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监督管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全镇环境保护工作;编制本镇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监督管理工作。下设安监科、环保科、城管科。局&&长:刘歆荃副局长:张德宏1、安监科科&&长:于&&建副科长:胡&&佳成&&员:许&&赟&陆春雷&&徐守付2、环保科副科长:殷培培&(主持工作)副科长:徐玉琴3、城管科科&&长:汤&&勇(兼违章建筑巡查中队中队长)副科长:欧阳斧正&顾东生(兼督查中队中队长)&黄正华(兼市容市貌中队中队长)成&&员:缪小江(市容市貌中队副中队长)&管佳佳杨明明&&蔡&浩&(九)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挂政法和综治办公室牌子)负责政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稳定工作;指导促进新型社区建设,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负责法治平安创建和治保调解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协调社会治安基础防范工作,指导、督促辖区社会治安防控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禁毒、国家安全和反邪教、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全镇信访工作。下设司法科、综治信访科。主&&任:王&&鹏副主任:陈宝明&徐向东1、司法科:科&&长:陈宝明副科长:郭海娟成&&员:康宜林朱正群&缪佩佩&钱慧云&蔡玉洁&&2、综治信访科:科&&长:徐向东副科长:顾培培成&&员:顾理群镇所属事业单位(原五大服务中心)机构编制予以保留,不配备相关人员,不实际运转,职责与相关内设机构整合归并,人员统一使用、分类管理。&&&&&&&&&&&&&&&&&&&&&&&&河北蔚县22个乡镇均建起基层法庭&纠纷化解在村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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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北蔚县22个乡镇均建起基层法庭 纠纷化解在村头  日前,蔚县法院南杨庄乡人民法庭审判员张世富,在审理庄窠村康某诉永宁寨村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当庭说法讲法、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当庭达成和解。原告康某说:“有了乡法庭,我再也不需要一次次往县城跑腿儿打官司了。”   地处张家口市西南山区的蔚县共有22个乡镇,原来只有9个乡镇有人民法庭。“由于有的乡镇没有基层法庭,老百姓打官司需要跑几十公里山路去县城;加上一些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基层群众矛盾堆积,常有‘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问题发生。”蔚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宏伟说。   今年以来,结合教育实践活动开展,蔚县积极推进“一乡镇一法庭”建设。县财政投资34万元,改建35间办公用房,新建人民法庭13个,做到了机构编制、庭长、陪审员、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信息网络“六到位”,在张家口率先实现“一乡镇一法庭”全覆盖。   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按照“1+4”人员结构(1名审判员或庭长以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方案,该县通过推荐、审核、上报、备案、任命五个程序,新增人民陪审员37名,实现每个新设立的人民法庭有4名人民陪审员的目标。原有法庭对新设法庭进行帮带,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培训,使他们更好地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参与乡镇综合治理,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乡镇法庭的建成,得到了基层群众的认可。自6月6日挂牌以来,新设立的人民法庭共接受法律咨询800多人次,调解案件61件,司法确认6件,参与综合治理20多次,开展法制宣传50多场次,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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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事业编制人员,敢问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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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紧缺,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国家司法考试俨然成为摆在法官生涯之前的一道关键门槛,似乎当今法官的紧缺与断层,全由其造成。可其实不然,公务员的身份也在悄然地影响着部分人的命运和前途,比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院事业编制人员。
事业编制人员是法院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数虽少之又少,但作用非常突出,不容忽视,它的产生也有其客观性。当前的经济发展迅猛,群众的普法意识日益增强,各种纠纷案件大量涌向法院,造成了案多人少的现象。为缓解办案压力,有的法院就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与组织人事部门一起到大学中选调自己所需的人才,编制是事业编制,工资等由政府负责,这只是一种法院进人的途径。随着如今知识的迅速膨胀发展,大学生就业压力变大,事业编制人员录用条件也越来越高,学历至少是本科,且必须通过严格考试录用程序。
自国家司法考试以来,法官的门槛似乎更加难以迈进。但对于法院中的行政编制人员来说,其实压力仅是单一的,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就能顺利得以任命法官,从事自己所热爱的法律职业。但法院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却面临着双重的压力,通过了考试却仍因为身份而止步于法官序列之外,依旧从事着书记员等工作。对于他们来说,憧憬着法官的神圣,热爱着法律事业,却始终无法成为法院的主流。这种任命程序上的不同,也往往造成事业编制人员离开法院去做律师等等。这不仅造成了人才流失,当然也会加剧法官紧缺的问题。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可免公务员考试。法院内部应该运用此条文解决通过司法考试的事业编制人员的行政编制,从而缓解法官紧缺的问题,而不是一味的抱怨司法考试法官工作人员通过率低下,最近在看山西晋城中院的2007年工作报告,他们法院就真正为干警办了实事,解决了编制问题,也希望全国法院能真正向晋城中院一样,解决这样刻不容缓的问题。
所幸的是,当前法官紧缺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有的法院也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事业编制人员,尽量解决编制问题,从而任命了法官。但这却仅是个别法院而已,并未在全国法院形成制度。笔者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先着手于法院的内部缓解法官紧缺的现象,解决一下当前通过司法考试的事业编制人员所面临的尴尬境地,从而避免人才的流失与浪费,真正地做到人尽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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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事业编制人员主要就是书记员吧。你想让书记员管理制度走回老路吗?估计上面不会同意的。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 15:16:38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联合发布《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二级大法官苏泽林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有关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情况: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建国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这种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书记员职位有着明确的晋升方向,目标明确,容易激发工作积极性;书记员接近审判工作,熟悉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使书记员工作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官的上岗培训;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师徒”式的管理模式便于对书记员进行培养;等等。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并且造成了人民法院人员管理工作的四大难题:  第一,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在旧的管理体制中,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为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因此,书记员成为法官的“后备军”是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必然后果。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制度从客观上造成了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同时,书记员一经录用,只要不犯大的错误,是不可能被辞退的,一些不胜任工作的书记员也很难找到出口,致使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第二,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但是,根据旧的管理体制和“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发展模式,人民法院在新录用书记员时不得不提高学历标准,这就造成了不同职业在用人标准上的混同。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一般都要求新录用的书记员具有法律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所有新录用人员,无论学历多高,能力多强,都得从书记员干起。这种管理制度实际上造成了人才使用上的“高消费”,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  第三,法官队伍膨胀。在旧的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下,晋升法官是书记员最好的出路,也是解决书记员职级的主要办法,这使得大量并不适合担任法官的人员想方设法挤上了“法官”这座“独木桥”,导致法官队伍日益庞大,对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造成负面影响。   第四,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人民法院的编制是有限的,由于书记员不断向法官晋升,造成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极不合理,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严重失调,各级法院都出现了书记员严重不足的情况。因此,审判人员不得不从事一些诸如庭审记录、送达、案卷归档等本不该由他们从事的工作,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现有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审判制度的需要。改革书记员的管理体制,引入新的竞争与择优机制,实行聘任制的管理模式,是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具体说,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干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操作性、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采用传统的公务员录用方式无法解决工作人员的轮岗和出口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中,都提出了在国家公务员的部分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工作却一直没有展开,与这种特殊的管理方式相适应的聘任程序、合同管理方式、工资福利和保险制度等也一直没有建立。因此,《试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的创新。人民法院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既与过去国家试行过的乡镇干部聘用制不同,也有别于在竞争上岗中实行的领导干部聘任制,对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第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步骤,有利于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加快法官队伍建设进程。一方面,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单独序列管理,对于人民法院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等改革措施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以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为起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将逐步、分阶段地展开。司法分工将逐渐科学化、合理化,审判资源将得到优化配置,各类人员将进行分层管理,他们将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模式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采用分类管理模式后,在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人员职责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种类人员各自的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就可以相应地提高法官的任用条件,严格法官的遴选程序,进而优化法官队伍的来源,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力地推动法官队伍建设的进程。   第三,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一是可以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行这项改革后,书记员的职责明确,编制确定,职务序列单列,不再向法官职位过渡。二是有利于保证书记员队伍的活力。聘任制书记员年轻,接受新事物快,通过培训,更容易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能够适应现代化庭审的需要,一些先进的庭审记录手段将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庭审过程的现代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三是便于管理,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对在聘任期间工作态度和工作技能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书记员,法院可以解聘或不续签合同,从而改变当前法院用人能进不能出的现象。   总之,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将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这一改革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律,解决了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急需。  二、关于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明确书记员的职责,将书记员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施单独的书记员管理办法,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模式;解决书记员的编制和职级晋升问题,保持书记员队伍数量上的稳定。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  (一)改变书记员的管理模式,对书记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定,解决了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急需,符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在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中引进竞争、激励机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推行,还将有利于改革法官的来源和渠道,对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明确了书记员的条件和招考程序。《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了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但是考虑到我国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又规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一些地方,比如在司法考试条件放宽的地方,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书记员的来源。要坚持条件,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用。   (三)强调了书记员编制的专用性。招聘书记员应在国家确定的编制内进行。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聘任制书记员及用于聘任书记员的编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造册登记,统一掌握,协调安排使用。人民法院与书记员解除聘任关系后,该项编制应当继续专项用于聘任制书记员,其他职位不得占用。   (四)规定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规格。《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并对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稳定书记员队伍,培养爱岗敬业的作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规定了聘任制书记员的福利待遇和相关保障措施。在国家关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福利政策出台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同时,《试行办法》注重书记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比如第九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况的规定等,都是这一精神的具体体现。  (六)突出了合同管理的作用。聘任合同是调整书记员和人民法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完善对合同的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书记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期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任制书记员的工作表现决定聘任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订。  (七)提供了聘任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同时,根据第六条的规定精神,除上述规定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申诉、控告等有关事项,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立,确保了聘任制书记员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正常管理秩序。   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稳步推进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是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反复探索总结出来的改革思路。这一改革,既与书记员作为技术性、辅助性岗位的特点相适应,也符合国家机关干部人事工作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试行办法》的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一)大力开展《试行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在整个法院的人事制度改革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充分认识这一改革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务求实效。但是,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新招聘书记员一律实行聘任制毕竟是一个新事物,对政策的了解和掌握需要一个过程,配套措施也需要逐步完善。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试行办法》的学习,领会其精神,积极稳妥的予以推行,同时应当注重开展《试行办法》的宣传工作,积极同有关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确定书记员编制比例。书记员编制单列,是这次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试行办法》规定,积极会同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编制比例。严格书记员编制管理,其他职位不得占用。   (三)要做好现有书记员的平稳过渡。《试行办法》试行前各级法院录用的书记员,除人民法院录用时另有规定、约定的外,这些书记员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转任到法官、法官助理和其他职位。愿意继续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可以作为录用制书记员从事书记员工作,在《试行办法》规定的最高职级配备内晋升职务职级。一些经验丰富的老书记员可以专门从事书记员的管理工作,做好新老书记员之间的“传、帮、带”,确保书记员的专业水平稳步加强,审判效率也不断提高。   《试行办法》是人民法院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文件,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措施。开展书记员分类管理,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体法院工作人员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法院的队伍建设将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成就。
[第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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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感谢您能回复我的帖子,但我还有几个事项需要澄清以及请教。一是像您所说,实行聘任制书记员有利于队伍稳定,但是您想过没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后还是从事于书记员工作,永远不能成为法官,那样其实是对通过考试的人员积极性最大的打击,这样不是浪费人才吗?还有,现在事业编制进入法院系统都经过严格程序,学历都是本科以上,难道素质不高吗?二是现在全国呼吁法官紧缺,特别是基层法官,而最高院考虑过没有,在法院内部也有具有司考资格,但是不能任命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三是全国法院系统对事业编制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后没有统一规定。比如有的法院争取地方支持,解决了编制,任命了法官,有的法院,依据《法官法》对事业编制书记员,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就能任命助理审判员。四是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法院系统有其熟悉性,毕竟为法院做了贡献,难道就不能提高其积极性,让通过司法考试的事业编制人员真正从事其热爱的法律事业吗?真的希望最高院领导能重视这一普遍现象,因为他们怀着对法律的执着和对法官职业的敬仰。五是您说的聘用制书记员与我说的事业编制还不一样,事业编制是法院协同人事组织部门到高校录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只是编制不是行政编制,而是事业编制罢了。聘用制书记员是与法院签合同,双方都有选择权。这两者不一样。五是关于建议。建议最高院认真研究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事业编制人员的任命,这样才有利于和谐司法。敬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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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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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声明:现在也有选调生,到法院时候也是从事书记员工作,但他们就是因为占用的编制是行政编制,所以他们通过司法考试后就能任命法官,而事业编制却不能,编制的确是成为法院工作人员晋升法官的瓶颈。
[第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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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国没有专门的法官任前培训机构,就个人目前看来,没有比书记员到法官这个培训之路,更适宜中国的了。直接从外部选任过了司法考试者直接任命法官,是极不慎重的,也是不务实的。即使曾经从事多年律师工作,也不一定立马应能胜任“审判职能”,两者之间的转化,决不仅仅是思维变化那么简单。另外,楼主所称这个现象,在法院系统已经不是个别的,但法院的上层部门却视而不见,热衷于从外界招来一批并不能立马胜任的所谓“法官”,他们在法院的头一两年,实际上也是在干书记员的活,比如学习如何填写传票等等。另外,《公务员法》确立的法官、检察官择优选拨制度中的“择优”,也被组织、人事部门理解就是参加公务员考试,法官选拨中的专业素质,反而成了不太重要的因素。我说这些,并不反对引进新鲜血液,是希望社会能够真正的把法官看成一项只有具备相当专业素质,并且经过一定训练者才能胜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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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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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其实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各地法院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事业编制人员有不一样对待,有的能任命,有的却不能,这就会引起差别待遇。我只是觉得,法院事业编制的考出司考证后却不能当法官,而只能一辈子从事书记员,那样感觉不太公平,要真如此,司法考试证对他们来说没有多大用处。我是感觉,既然有的法院能任命,为什么最高院不解决一下,切实从内部缓解法官紧缺的现象?再者,试想一下,如果法院事业编制考出司法考试证后,却一辈子当书记员,而最高院却一再呼喊法官紧缺,那不很荒唐吗?但因为是事业编制,却又不能决然的放弃法院工作辞职,这样真的让这些人很尴尬!
[第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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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晋城中院部分工作报告:(七)狠抓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水平。全市法院按照上级法院和市委的安排部署,结合审判特点和法院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市中院还在中层干部中开展“抓业务、抓事务,提高业务水平,增强管理能力”活动,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队伍素质有了新提高。加强干部使用管理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优化队伍结构。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任免调整科级干部42人次,解决了一批干部的处级待遇,为通过司法考试的事业编制人员解决了行政编制。继续加强法官业务培训,全市共有130名法官参加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组织的专业培训班。法院队伍中又有8人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继续认真落实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重点司法岗位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纪7人,促进了队伍廉政建设。去年,全市法院有16个集体和26名个人受到省、市级表彰奖励,沁水县人民法院嘉峰人民法庭庭长潘建明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官。
[第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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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17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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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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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232774
体制的弊端,限制了人才的培养和发挥,不能做到人尽其用,浪费人才资源。
[第10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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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就是事业编制,乱来,况且事业单位编制的人75%都是走后门进来的,要象转行政编制,那就再去考公务员!没这个能耐,还提什么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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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个人意见。
[第11楼] &&
组: 论坛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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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209417
QUOTE (呼吁重视 @
13:32 ) 四是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法院系统有其熟悉性,毕竟为法院做了贡献,难道就不能提高其积极性,让通过司法考试的事业编制人员真正从事其热爱的法律事业吗?真的希望最高院领导能重视这一普遍现象,因为他们怀着对法律的执着和对法官职业的敬仰。
为法院做贡献?没给你开工资啊?想变公务员就去考试,摇尾乞怜的没骨气.如果事业编制可以转为行政编制,我问你,那国家设立公务员考试还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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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个人意见。
[第1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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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221035
QUOTE (闻过则喜 @
16:54 ) 事业编制就是事业编制,乱来,况且事业单位编制的人75%都是走后门进来的,要象转行政编制,那就再去考公务员!没这个能耐,还提什么高素质,
既然经过努力考过了司法考试,还是应该任命的。现在不是说法院有断层吗?现成的人不用还说什么断层?
[第1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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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171107
QUOTE (闻过则喜 @
16:56 ) QUOTE (呼吁重视 @
13:32 ) 四是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法院系统有其熟悉性,毕竟为法院做了贡献,难道就不能提高其积极性,让通过司法考试的事业编制人员真正从事其热爱的法律事业吗?真的希望最高院领导能重视这一普遍现象,因为他们怀着对法律的执着和对法官职业的敬仰。 为法院做贡献?没给你开工资啊?想变公务员就去考试,摇尾乞怜的没骨气.如果事业编制可以转为行政编制,我问你,那国家设立公务员考试还有什么用?
支持,如果把事业编制的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变成行政编制,还要公务员考试做什么,法官法就是要约束不规范的用人制度才严格把关的,想做法官可以,辞职之后可以公平竞争
[第1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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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102
会员编号: 152895
QUOTE (闻过则喜 @
16:54 ) 事业编制就是事业编制,乱来,况且事业单位编制的人75%都是走后门进来的,要象转行政编制,那就再去考公务员!没这个能耐,还提什么高素质,
闻老兄所言甚是。
通过正规渠道进入法院的工作人员本身就应该是行政编制。应该是由省高院与省级人事部门通过统一招考的形式统一录用人员,具备报考资格的应是全日制本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通过提高法院录用人员的门槛,逐步提高法官的素质,而将录用权收到省高院也正是为了减少地方人事部门随意向法院安插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正、公平。同时,省高院每年录用人员的数量是根据基层和中级法院自己上报的需求量统一安排的。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中国无处不在,近年来,地方政府又通过安排事业编制人员的方式不经上级法院批准向法院安排人员,其中大部可以说是当地领导干部的子女,平头百姓的孩子得到这种机会无异于走在大街上被花盆砸中,不能说没有,只能说稀有。如果说这些人的水平不次于统一招考的选调生,你可以参加统一考试啊。否则,不要谈什么考取了司法资格,律师界谁没这种资格,他们对于法律的理解肯定比这些“事业编制”要强得多,怎么不呼吁让他们直接进入法院?
了解了事业编制是怎么回事,就该得出结论:现在不是应该呼吁将事业编制人员转为行政编制人员,而是应该呼吁省级法院和人事部门严格把关,坚决不能将这些人转为行政编制。这既是保证法官素质的稳步提高的需要,更是抵制人事腐败、司法腐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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