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块手续齐全出让土地 自建房地,自己建房。国土资源局必须要我们办理为原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证照齐全 10工作日可办好土地证
春城晚报 &&
李超 && 日 13:29 &&
网友猛戳关键词:转让证书地质灾害
在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各办证窗口常会看到这样的景象:有人好不容易排完长龙队,却因某种证件不足只能打道回府。昨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宁做客春城热线,在线解答市民疑问时表示,现在市民可以到主城区各国土分局专门窗口办理土地证,并承诺10个工作日办好。但要特别提醒的是,顺利办好的前提是办理者资料齐全。
市民: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某村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违法加层严重,为什么现在没人管?
刘宁:这个问题应该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日常土地执法中,关于违法用地巡查、执法是一项日常工作。当然这也存在没有到位的现象。针对该问题,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责成区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如果属实的话,将进行严格处理。
市民:手上有一块土地,什么样的转让途径才是合法的?
刘宁:首先要确定这块土地有没有土地使用证,再区分是划拨用地,还是出让用地。如果原来获得的是划拨土地,是不能直接转让的,需要变更为出让土地;但是如果原来的用途是划拨的非经营性用地,通过办理手续是可以转让,相关的转让手续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办理。
市民:没有土地证的房子能够买卖吗?房改房大多都是没有土地证的,为什么?
刘宁:如果没有土地证,就说明你的房产资质是不齐备的,建议把土地证办完以后,再进行转让。另外,房改房一直没有土地证,但按照相关规定,是可以办理土地证的,由原来的房改单位统一办理土地使用证,只不过办下来的土地证是划拨土地证,还要补交一定的出让金,才能进行买卖。
市民:将相关的资料报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证,多长时间可以获得证书?
刘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程,需要资料齐全,一般是由住户自己委托中介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比如说原来开发商的土地使用证,业主的房产证、身份证、相关资料和图纸等,备齐以上资料后交国土资源部门。现在可到主城区的国土分局专门窗口直接办理,我们承诺10个工作日办好,但前提条件是要证照齐全。
问地质灾害
市民:推进“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过程中,如何预防地质灾害的影响?
刘宁:在选址过程中要经过专家认证,要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建设过程当中,要进行相关的地震评估,经过专家评估才能落地建设是一个必要条件。
今年5月23日召开的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中特别强调,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一些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未经审批私自允许企业堆放、倾倒渣土,形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经开、五华、盘龙、西山区等地多个堆土场已形成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经过大排查,全市共排查出1643个地质隐患点。其中,特大型的7个,大型的23个,中型的290个。我们建设过程当中,随意堆放、倾倒渣土可能导致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今年的地质灾害发生情况比去年略有增加,全市发生了24起。成功预报了两起比较大的地质灾害,避免了280多人受到伤亡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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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的国有土地转让手续有哪些
我的先生是有块国有土地,现在要把它转让给我们的儿子,想问下我国现在的国有手续有哪些呢?谁可以为我解答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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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来为您解答我国现在的国有土地转让手续有哪些这个问题一、提交资料1、《国有》原件;2、《土地登记申请书》;3、申请人明复印件、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有关税费交纳凭证;6、变更后的《证》;7、宗地图;8、转让协议二、具体流程资料准备齐全后,申请人即可携带上述资料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将在网站进行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相关者未提出异议的,申请人自公示期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国土资源局办理过户相关手续,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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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拍卖。  出让转让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Ⅱ、国有模式及操作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 条  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使用是有期限的,其专业性也较强,因此在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须注意相关事项,避免产生纠纷和。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  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六、合同公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性较强,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  七、注意收回土地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因此,受让方应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间,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达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导致政府无偿收回土地行为的发生。  出让方式  招拍挂出让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指出,以下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协议出让  以下五类情形,可协议出让: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协议出让必须公示,发生价格争议可提请裁决  针对此前协议出让公开程度不够,《规范》明确提出今后所有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需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终止。此外,协议出让结果也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经营性基础设施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油田等矿业开采用地也将逐步有偿使用,这些用地均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在协议出让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出让价格争议。如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中低价位条件写入土地出让文件,违约将追究责任  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规范》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将已经确定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房屋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条件写入地方土地出让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只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才能参加土地公开出让。  此外,公示的套型建筑限制、容积率、绿地率、项目开工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销售价格限制等内容应在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中,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将追究其违约责任,从而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有条件地方将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参与招拍挂可提前申请  《规范》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  如有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某个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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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出让转让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及操作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 条  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使用是有期限的,其专业性也较强,因此在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须注意相关事项,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  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六、合同公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性较强,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  七、注意收回土地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因此,受让方应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间,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达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导致政府无偿收回土地行为的发生。  出让方式  招拍挂出让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指出,以下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协议出让  以下五类情形,可协议出让: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协议出让必须公示,发生价格争议可提请裁决  针对此前协议出让公开程度不够,《规范》明确提出今后所有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需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终止。此外,协议出让结果也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经营性基础设施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油田等矿业开采用地也将逐步有偿使用,这些用地均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在协议出让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出让价格争议。如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中低价位商品房条件写入土地出让文件,违约将追究责任  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规范》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将已经确定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房屋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条件写入地方土地出让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只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才能参加土地公开出让。  此外,公示的套型建筑限制、容积率、绿地率、项目开工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销售价格限制等内容应在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将追究其违约责任,从而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有条件地方将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参与招拍挂可提前申请  《规范》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  如有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某个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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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西安土地烦恼:3次易手导致土地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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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8月19日,国土资源部通报了7宗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包括2007年西安立丰御海置业(以下简称“御海公司”)在办理13号地块项目的相关用地手续时,使用了伪造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顺利从政府相关部门骗取了相关用地手续。由于御海公司在开发这块土地时,华远地产股份(“以下简称华远地产”)拥有该公司80%的股权,华远地产和任志强无论如何难脱干系。即便高调如任志强,恐怕也没有想到他和他领导的华远地产会成为此次清理闲置土地的排头兵。一线调查 华远西安“土地烦恼”沿着西安市小寨西路13号一段百米长的院墙将墙内墙外隔成两个世界。墙内一大块荒地到处长满了荒草,荒地一侧还有部分未完全拆除的建筑物露出断壁残垣;墙外车水马龙,一条繁华的小寨西路将西安吉祥商圈和小寨商圈串连起来。如果不是国土资源部的一纸公告,院墙外走过的行人也许不会注意到这块地。3次易手导致闲置这块地原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1001厂的原址。位于小寨西路和含光路的1001厂属于西安的黄金地段,门前就是西安规划的3号地铁线吉祥路站,向东400米就是西安正在建设的2号线小寨站,整个地块处于吉祥商圈和小寨商圈之间,可以与西安第一大商圈的钟楼商圈媲美。今年西洽会上,雁塔区还把小寨商圈作为重点开发项目进行推介。由于商业开发潜力巨大,早在厂就开始酝酿合作建房,2005年和西安本地知名地产商西安立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立丰公司”)签订了共同开发这块土地。如今,在1001厂的这块地上,仍住着1001厂的300户职工。据职工们向《中国经营报》记者介绍,当时厂里将这块地卖出去,出让金额总共是1.7亿元,按照当时的合同约定打算盖6栋商住结合的小高层,其中4栋归立丰公司所有,两栋归1001厂所有,另外立丰公司再给1001厂1万平方米的商铺。此外,老厂房的开发以及新厂区的建设费用也都由立丰公司承担。“由于中层干部们都搬到外面去住了,所以这里住的大多都是退休的老职工,而且厂子搬走后,这里也没有暖气和热水,冬天很冷。”一位职工代表说,“2005年厂里跟立丰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厂里要求在3年内完成项目开发,厂里当时给职工们的内部购买价是1500元/平方米,但到现在还是荒地。”职工们一直没明白,这么高价值的一块土地为什么一直闲置着?直到8月19日被国土资源部通报批评后,职工们才知道这期间竟然有这么多的曲折。由于这块地含金量高,很多知名地产商对这块地都觊觎很久,2006年进入西安地产市场的华远也不例外。为了能获得这块土地的开发权,日华远地产与立丰公司签署了《合作发开框架协议》,并开始着手收购立丰公司开发这块地的项目公司御海公司。根据事发之后华远地产的公告显示,日,御海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北京华远持有御海公司80%股权,立丰公司持有御海公司20%股权。并约定立丰公司负责办理1001工厂项目、出让等前期手续的相关责任,在完成上述工作前,御海公司仍由立丰公司管理和控制。如今这个项目虽然已经从华远地产公司的网站上撤出了,但通过相关渠道还是能查到华远地产有关“华远西安1001厂项目”的信息。根据该项目简介称,该项目位于西安市南二环外,雁塔区小寨西路与含光路交汇处东南角。距南二环约0.6公里,距环城南路约2.5公里,地处西安城南文化教育区,是城市第二大商圈小寨商圈的西门户。项目占地约3.77万平方米,拟建建筑面积约31万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约为24万平方米。日,国土资源部通报批评后,23日华远地产发布公告称,华远地产在“国土资源部发现办理合作项目土地手续时,备案资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调查处理”的信息后,立即要求立丰公司进行解释说明,最终鉴于出现了上述问题,且立丰公司未按《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全部义务的履行,导致1001工厂项目无法如期进行开发建设。早在2009年12月华远地产就向立丰公司提出了终止合作的要求,将华远地产持有的御海公司80%股权退回了立丰公司。至此,1001厂这块地从2005年易手到最后,经过了1001厂-立丰公司-华远地产-立丰公司这一先后倒腾,3次易手。两个8月23日,华远地产在公告中对涉嫌伪造公文案件进行澄清,并特别对传言中涉及的1001厂项目整个合作过程及有关事实给予了一一说明。华远地产认为,国土资源部公开通报的1001工厂项目所出现的伪造公文事件与华远地产并无关联。任志强也在微博(.cn)中做了简要概况:“工厂负责办理军转地文件,立丰公司负责办理地方手续和拆迁,土地手续齐全我收购。手续不全我退出。”而事件的另外一当事方立丰公司从事发到现在一直保持沉默,公司上下已经下了封口令,任何人一律不得接受媒体采访。而据立丰公司员工介绍,董事长颜明近期也一直在忙于该公司旗下新近要上马的联盟新城项目。而就在事件纷繁复杂期间,一纸诉状又让涉案多方卷入另一场争斗之中。华远地产在公告中自曝在日,收到了1001厂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分别将御海公司、立丰公司、华远地产作为被告告上法庭。1001厂认为上述项目在西安国土资源局办理出让手续时所提交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系伪造,被告御海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要求与被告一解除《合作建房合同》、并要求被告交还项目土地、没收500万元项目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要求被告二立丰公司、被告三华远地产对上述被告具有给付内容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而据1001厂职工透露,8月25日,工厂紧急召集职工代表开了一个会议。而与会的一名职工代表透露,会上,厂里有关负责人称,“这块地厂里一定会要回来的,也一定会给职工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而负责人的讲话也将矛头对准了立丰公司,并称“这块地1001厂和立丰公司都有土地证”。职工这一说法也与1001厂在诉讼里要求“御海公司交还项目土地”的意思表达一致,但一块地怎么会有两个土地证?据华远地产公告所说,2007年6月御海公司获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年9月御海公司获得了国有,13号地总共有54.549亩,产权转让后,整个地被分成了两部分,其中41.66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御海公司,12.889亩是留给1001厂自己的,立丰公司正是通过办理假文件获得41.66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而现在1001厂诉讼中要讨回的土地正是御海公司拥有的41.66亩土地。记者致电1001厂厂长钟瑜欲询问更进一步消息,但未果。作为1001厂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钱红骥律师也表示,按照先前的约定,1001工厂办理军队内部建房报批手续,立丰公司办理与土地有关的手续,而问题显然出在后一个部分。钱红骥表示,由于土地出让办理环节出了问题,1001工厂认为三被告违约,从而提讼。事实是,此前1001工厂上级部门的批示明确是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军地分成比例为4:6。“而把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通过造假变成26万平方米,这个假造也太肆无忌惮了。”西安地产界一位人士表示,“凭空多出16万平方米,受让方可以盖出多少房子和商铺出来,利润几乎又可以在原先的基础上增加一倍都不止。”该人士同时还表示,这个官司有得扯了,按照1001厂要求交还项目土地的诉求来看,是部分交地还是全部交地,地皮到底被谁控制了,这些都需要落实。“这块地真要打起官司来,恐怕两三年内难以扯清。”然而就在双方纷纷叫冤之际,8月18日西安国土资源局发布的一份公告宣布、注销这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西安国土资源局在公告中称,在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下发市国土[2007]第186号审批土地件,同意西安1001工厂将小寨西路13号原使用的54.549亩土地中的41.6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御海公司,用途为商业、住宅;12.889亩出让给西安1001厂,用途仍为商业、住宅。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御海公司和1001厂分别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而鉴于1001厂转让项目在建设工程中伪造批准文件,骗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西安国土资源局撤销审批土地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这个模棱两可的公告并没有指明到底谁在造假,还是让人看得一头雾水。据西安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一位张姓工作人员私下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由于涉嫌刑事,他们已经报了警。他所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可能是双方在这个项目操作过程都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在没有得出结论前,谁也说不清楚责任方到底是谁。记者致电西安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李朝晖欲进一步求证,他表示,“目前西安国土资源局的态度仍以8月18日该局发布的公告为准,其他的不方便透露”。华远不是受害者从华远地产公告给出的理由来看,华远地产在此事中是“受害者”,事实果真如此吗?华远地产在8月23日的公告称,为防范立丰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间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2007 年6 月10 日,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了如下原则:在立丰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间,未经原北京华远书面确认的一切文件均不对原北京华远发生效力,相关后果由立丰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华远地产认为,鉴于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约定由立丰公司办理与土地有关的手续;立丰公司与1001 工厂约定由1001 工厂办理军队内部建房报批手续。也就是说,这意味着华远地产没有直接参与伪造公文。尽管任志强一直“喊冤”,华远地产一直撇清自己未参与造假,但在该事件中华远地产还是有诸多疑点。据一位熟悉房地产开发的律师分析,立丰御海公司,这是一个典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的构架,在华远地产获得御海公司80%的股权后,御海公司又成为立丰公司和华远地产合作开发1001厂这块地的项目公司,这是很多地产公司在项目开发时股权合作所采取的一种模式。但蹊跷的是,华远地产公告宣称是日才与立丰公司签署了《合作发开框架协议》,但早在立丰公司成立御海公司的日,华远西安分公司的总经理李然就已经出任御海公司的总经理了,而记者也了解到李然同时还是华远地产的副总经理。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成立于日的御海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500万元,属于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立丰公司的董事长颜明任御海公司的董事长,华远地产西安分公司的总经理李然出任御海公司的总经理。“这也就是说,御海公司在伪造批准文件时,作为华远地产的李然已经是御海公司的总经理了,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作为总经理的李然不可能不知情。尽管华远地产公告极力撇清是后来才发现‘国土资源部发现办理合作项目土地手续时,备案资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调查处理’这一情况,但这个时候,按照华远地产公告的说法,这也是在2009年7月份的事情,这一点不管华远地产现在怎么叫冤也说不过去。”上述律师称。而到了2009年12月,正在处于调查阶段的“1001厂项目”,被华远地产成功转让。与此同时,华远并没有作出相关信息披露。正是这一举动有学者认为是刻意隐瞒,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晓柯认为:“华远地产在得知下属公司出现伪造公文这么严重的问题时,却还在相应的公告中毫不提及,说明其是刻意回避此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这是很恶劣的行为。”华远一方也承认早在2009年7月已经得知此事。当年合作方1001工厂致函御海公司,告知“国土资源部在西安土地检查工作时发现办理合作项目土地手续时,备案资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调查处理”。但华远认为自己已经成功转让该项目,“自己及其权益并未受到损害”,因此未做信息披露。据了解,华远地产在西安的分公司是华远西安城市公司,24日《中国经营报》记者来到位于永松路与南二环的老三届大厦26楼西安城市公司,其工作人员说公司去年就已经退出这块地了,总经理李然已经回北京休假了。记者随后致电李然,他表示一切以华远的公告为准,他也同时表示,华远地产一直都是诚信经营,不会造假。而根据1001厂职工们透露,在这块地被闲置的前两年,经常听到厂里负责该项目的人说,华远方面还多次来这块实地查看,并协商拆迁开发进展等事宜。中国经营报微博:.cn/chinabusiness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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