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吴江厂里拖欠工资怎么办工作压的工资不给去吴江劳动局能要到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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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享受公费医疗,所以没有医疗保险。
公务员有退休金制度,所以没有养老保险。你只要一直干下去,你们是由国家负责的!现在的公务员还是一样参加社会保险的,只是...
我是企业负责保险的,国家新办法我也看了,只是具体的操作办法还没下发,但估计也快出台了,我建议你如下操作:
本地的保险先放着,到外省办理新入职、新参保,等最后回到...
看你合同里签的是怎么赔付 如果没有 那就是赔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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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吴江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最新消息
  吴江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至每月1820元
  近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称,将从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记者昨天从区人社局获悉,吴江也在此次调整之列,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40元,从原来的1680元/月上调至18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从原来的14.5元/小时上调为15.5元/小时,每小时上调了1元。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质劳动力,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对劳动力尤其是熟练技术工人日益增加的需求,缓解用工缺口,提升我区劳动用工的综合竞争力。&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群体,机关、事业单位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也在调整之内。
  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不得低于我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该负责人提醒,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用人单位须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们将结合岁末年初的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宣传和督察力度,确保标准的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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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不等同于“工资”
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作者:执行局&&发布时间: 15:56:54
  老板欠下“工资”跑路,法院强制拍卖其房屋。面对即将分配的执行款,申请人李金根不禁纳闷,为什么自己的“工资款”不能优先受偿。
  2013年2月,外来务工人员李金根在被告吴伟开办的未经登记注册的家具厂做木工。到了年底,吴伟因经营不善,无法按约如数支付李金根劳务费。李金根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最终在法官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吴伟支付原告工资款及利息68000元。然而,判决生效后,吴伟因其他多宗案件纠纷,欠下巨额债务,弃厂外逃。
  2014年3月,李金根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对吴伟的一套商品房进行了评估拍卖,扣除该房屋银行抵押贷款,剩余27万元可供15名申请人分配。法院按比例制作了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通知了李金根。李金根认为自己的债权属工资债权,应在分配程序中优先受偿。法院确认其与吴伟的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结欠的是劳务报酬,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工人工资,故没有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分配给李金根执行款3900元。
  【法条链接】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第一百一十三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但是必须对工资概念作严格界定。工资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临时性、自由性,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研究室- 东太湖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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