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四种形态"的思考

冲着“全面”“从严”着力――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与思考
日17:38&&&来源:
原标题:冲着“全面”“从严”着力
“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是极极少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是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推进执纪监督工作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
应当看到,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之职,更是党委之责,落实的关键着力点在于“全面”和“从严”,要切实扭住纪律不放松,体现抓早抓小;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从严从细、动辄则咎,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
1 实践“四种形态”的主要做法
在线索处置上,以“五类标准”为基础,实现“零积压”
对来自各个渠道的问题线索,统一归口到案管室,由案管室“一个池子”统一管理、统一上报、统一分流督办,便于集中掌握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审查情况。建立问题线索集体分析研判机制,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所有问题线索都按照按时办结、双反馈、带卷回告、签字背书、处理到位、格式规范的要求办理。对重要问题线索实行限时办理,转办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核,交办要求在两个月内完成初核。信访部门要对问题线索实行动态清理,防止问题线索失管、失控。
在谈话函询上,以“治病救人”为目的,扩大覆盖面
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凡是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坚持“四个必谈”。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反映问题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必谈;反映问题线索笼统、模糊,难以查证核实的必谈;其他需要实施谈话函询的必谈。深入分析问题线索的特点,对指向性明确,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方式,根据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谈话内容、程序步骤,避免将谈话搞成调查。对反映的内容笼统,但又可能存在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党的威信和形象的问题线索,采取函询的方式,给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说明情况的机会,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签字背书,报同级纪委备查。
在调查核实上,以“六项纪律”为尺,管住大多数
将违反“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做到动辄则咎、违纪必查。在开展调查核实过程中,自觉运用纪律思维,坚持“疑案从无”“大胆想象、小心求证”的原则,按照“证据为王、程序为要”的理念,对违纪事实、证据、定性等实行前置评估,邀请案件调查组、执纪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共同参加,对违纪行为进行评鉴,注意把握政策、区分情形,对违反党的纪律后知错、悔错、改错的同志,合理定性量纪,做到宽严相济。
在立案审查上,以“纪法分开”为原则,建立新模式
坚持突出重点,快查快结,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时间,着力查清违纪问题,把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腾出时间、腾出精力、腾出人手,审查更多的违纪问题。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部门联系,在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的过程中开展协作,变纪检监察机关单兵作战为反腐败协调小组集团作战,凝聚反腐合力。改变审理模式,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将违纪行为按“六项纪律”进行分类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问题分开表述,充分发挥执纪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2 当前运用“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
理解把握上存在“惯性思维”
一是抓大案要案的惯性思维。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没有改变,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二是查深查透的惯性思维。少数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试图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导致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三是单打独斗的惯性思维。一些基层纪检机关搞大包大揽,表面看工作很全面,但实则过宽过泛,执纪监督效果并不好。
责任分工上存在“两个不充分”
一是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充分。“四种形态”中,无论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要由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实践中,一些党委责任意识淡薄,将监督管理工作都扔给纪委,致使纪委疲惫不堪;一些党委落实不力、组织协调不到位,导致各部门职能交叉、资源重叠。二是职能部门分工配合不充分。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协作不力的现象。
制度配套上存在“两个不明确”
一是概念不明确。一些基层同志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党纪处分和问责处理方式与“四种形态”应该如何衔接,缺乏准确认识和界定。二是比例不明确。一些同志对“四种形态”中的每种形态大致是什么比例,该如何运用,缺乏明确认识。比如,有的地方把“四种形态”作为挡箭牌,以“常态”为借口“不抓不管”,不动纪、少动纪、不移送,甚至将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行为作一般违纪行为处理。
实践操作上存在“三个滞后”
一是人员力量滞后于形势要求。人员素质不高、执纪能力不强的问题在各个层面都有所表现,“越往下执纪越松、越往下执纪越不规范”的问题比较严重。二是执纪手段滞后于形势变化。目前,无论是实现“抓早抓小”,还是“快查快结”,在大数据的沟通共享上、在反腐败协作配合上、在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上,执纪手段仍有待进一步实现质的突破。三是审查方式滞后于形势发展。一些地方纪律审查在查处程序、手段及证据固定上仍然缺乏纪律特色。一些地方为体现纪法分开,人为地将线索分割,忽视了严重违纪问题往往隐藏在轻微违纪错误的表象之下的审查规律,导致一些其他违纪问题线索流失,未能引起重视。
3 推动实践好“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强化纪律思维,推动观念转变
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要加强教育引导,教育党员干部诚恳接受组织上的提醒和批评,自觉做到防微杜渐、知止收手。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正确的政绩导向,要将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衡量标准,调整工作考量方式,要明确查办一般违纪案件是成绩,开展谈话函询、给予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为干部澄清事实同样也是成绩,促进树立正确的执纪观和政绩观。
细化责任体系,厘清责任界线
细化落实“四种形态”内容,抓好责任分解,明确党委、纪委和职能部门在实践“四种形态”中的任务和要求,增强指导性和操作性。健全责任体系,重点突出党委主要领导的责任,抓好责任链条的细化分工和向下延伸,形成环环相扣的主体责任闭环效应。同时,加大对落实“四种形态”不力的组织和个人的追责力度,确保“四种形态”刚性执行。
强化协作配合,优化执纪环境
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把严格执纪与严格执法有效衔接起来,既确保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得到严肃处理,也确保其违法问题受到应有惩罚,体现党纪国法的权威。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及时通报重要问题线索、移送案件资料,反馈执纪执法情况,为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提供线索保障。建立“说情过问案件登记制度”,让各级纪检干部敢于秉公执纪、敢于担当、敢于监督。
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综合效果
建立党员干部廉政状况动态分析机制,使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政治思想引导,推动党员干部及早深刻认识错误,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实现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的转化。定期开展对纪律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受处分党员的职务、职级、待遇调整、权利限制等事项落实到位。进一步探索开展对受处分党员的回访教育工作,促使他们端正态度、改正错误。
(作者吴琦系湖北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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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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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领会精神实质,正确把握运用,发挥最佳功效,为我们党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奠定坚实基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科学方法
  “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理念的重大创新,彰显了关口前移、精准执纪的管党治党理念,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对策,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
  应对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需要确立新思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直面问题,正风肃纪,高压反腐,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重大成效,不敢腐的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实现从“不敢”向“不能”、“不想”的拓展和跨越。“四种形态”很好地解决了把纪律挺在前面,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规划了具体路径,实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形成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局面,在实践“四种形态”上还有很大的空间。我们要按照这一思路,在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实现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需要运用新办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全”就要求“范围更广”,“严”就要求“监督更严”,“治”就要求“办法更多”。三者有机统一、统筹兼顾,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综合运用多种办法,既管重点又管全面,既治标又治本,既严管又厚爱,科学回答了“什么叫全”、“怎么去治”、“如何从严”等问题,为全面从严治党建立了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这就要求切实运用好“四种形态”,注重从源头抓起,消除产生腐败的萌芽。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新任务需要采取新举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治理群众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必须强化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抓早抓小、抓细抓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囊括了从违纪之前到涉嫌破法不同程度的问题,贯通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体现了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面要求,切合基层违纪问题量大面宽、复杂琐碎、人员众多的实际,是破解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重要利器。我们要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把“四种形态”作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严格监督执纪,着力打通“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内在要求
  “四种形态”内涵非常丰富,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站位思考,必须从系统和长远的深度探索研究,准确把握其内在要求,确保监督执纪问责科学有效。
  着眼根本目的,突出政治性。运用“四种形态”的根本目的,在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保护整个“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这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中央对全党的政治性要求。践行“四种形态”,首要的是落实这一政治性要求,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从小事抓起,从平时抓起,有事必管、违纪必查,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通过全党一段时间的共同努力,实现政治生态的海晏河清。运用“四种形态”也是一种政治策略和政治智慧。在反腐高压态势下,过去一些党员干部身上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问题可能成为思想包袱。“四种形态”把全面从严治党融入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针对党员干部不同程度的违纪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处理原则。这种做法能够得到大多数干部的认同和理解,使他们放下心理“包袱”,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对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要把落实“四种形态”作为政治任务,通过贯彻落实,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惩处作用覆盖全体党员,让党员的思想行为及时得以匡正和校准,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多数党员干部不越界。
  夯实责任担当,抓住关键性。管党治党是全党的事情。落实“四种形态”,关键在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要强化责任意识。在“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党组织要肩负起抓好“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要发挥带头作用。各级党委书记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守责任担当,摒弃私心杂念,抛开人情世故,善用“四种形态”,对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轻微违纪行为或苗头性问题,要快速出手处置,及时纠正和处理。要加大问责力度,对落实“四种形态”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做到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失责必须追究,以强有力的问责倒逼“四种形态”的落实。
  整体把握运用,注重系统性。“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环环相扣、浑然一体。每种形态针对情形不同,采取不同处置方式。每一种形态各有侧重,其成效都会影响和促进另外三种形态的践行。必须坚持从整体上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多了,有了预防效果,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就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轻微状态,遏制“病情”的发展,减少重处分情况的发生。对少数严重违纪的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就能最大可能地防止其变成极极少数,遏制腐败增量。通过严惩极极少数,减少腐败存量,同时形成震慑,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创新工作制度,增强实效性。“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最新实践成果,既要有理论的支撑,又要有制度的支撑,才能做到打基础、管长远、见实效。运用“四种形态”,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思考,在思考中总结规律,在总结规律中形成规范。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从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入手,在“四种形态”的规则、方法、标准、成效等方面,大胆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形成工作制度,不断促进“四种形态”运用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
  打造过硬队伍,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地生根
  “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把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转变思想观念,提升自身素质,严格工作要求,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要继续深化“三转”,切实改变思维定势和工作定势,转变执纪理念、转变政绩观,用纪律和规矩的尺子来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用严管体现厚爱。要坚持挺纪在前,固本溯源,既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更要管住全体党员干部这个“绝大多数”。要着力提升素质,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勇于担当,敢于“拉下脸”、“得罪人”,用好“四种形态”,维护“六项纪律”,看住全体党员。要加强学习,勤于思考,深入研究,善于总结,抓住关键,精准发力,把“四种形态”的内在要求体现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以及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等环节之中,在学思践悟中掌握“四种形态”精髓要义,在具体工作中提高政策运用水平,在转变作风中改进监督方式,不断提高精准执纪本领。(作者系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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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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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具体从以下3个方面把握。  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管党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是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如果纪律都守不住,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二是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党员干部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如果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监督和约束,及时认识和改正错误,就可以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三是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失去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讲政治、顾大局,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治病树、拔烂树、正歪树、护森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要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这在《条例》各章都有具体体现。一是始终扭住“常态”。《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政治生活有战斗性和锋芒。二是合理把握“大多数”和“少数”。《条例》规定:“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这表明监督执纪的过程,也是教育挽救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对不太严重或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要把那些相信组织、迷途知返的违纪党员干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区分开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将“惩”与“治”结合起来。三是紧紧盯住“极少数”。《条例》规定:“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这就是说,对严重违纪问题要严厉惩处,坚决减存量、遏增量,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氛围。  切实扛起监督执纪的政治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条例》围绕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对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党委(党组)来说,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对纪委来说,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来说,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以担当落实责任,以行动诠释忠诚,把全面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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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肥西县官亭镇夏祠村委会版权所有运用“四种形态” 搞好监督执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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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运用“四种形态” 搞好监督执纪工作
07:3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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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四种形态”,包括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 & 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成为当下管党治党的重要工作。 & & 首先,要切实运用“四种形态”统一思想行动站位才能到位。把握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有新提高。要充分认清“四种形态”这一思想,总结党的以来管党治党实践得出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精准把握对当前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深刻认识和工作节奏,明确全面的深刻内涵和实现路径,明晰方向,找准监督执纪问责的切入点;“四种形态”与“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等重要论断一脉相承,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持续深入同反腐败斗争;“四种形态”传承了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彰显了党的严管厚爱,凸显了、全面“就要靠严明纪律”和“越往后执纪越严”,是深入推进和反腐败斗争的治本之策。对此,我们必须予以深刻认识和把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四种形态”要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适时实现和反腐败斗争战略部署由惩治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移,不断推进全面要求落到实处。
& & 其次,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 & 理解才能求解。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划分的。第一种“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要求全体党员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并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强化组织责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对小错要即问即纠,防止一时迷失,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要求要自律自严、要形成常态化监督,不触碰党纪党规“底线”,抓早抓小、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小患酿造成大祸;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强调的是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要不留情面,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以达到当头棒喝、用猛药、治病救人的目的;第四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强调的是对这类严重腐败分子,除通过予以惩戒外,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健康肌体。“四种形态”所对应问题性质逐步加重,所涉范围却逐步减少,真正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只有自觉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准确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内涵,我们才能有的放矢,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区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轻处分”与“重处理”的界限,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从而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生态。
& & 再次,是要始终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 &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的深化和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就要把纪律和规矩建设、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治本之策,使党纪党规成为管党治党的戒尺、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事实证明,党纪党规松弛已成为党内的一大隐患。作风和腐败背后的问题都是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腐败分子都是先从违纪开始,最后滑向违法犯罪深渊。哪里不正之风盛行、腐败现象蔓延、政治生态恶化,也都与那里的党组织软弱涣散、纪律严不起来、规矩立不起来有直接关系。因此要全面从严治党。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尤其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令行禁止;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守纪律、懂规矩教育,特别是结合“”和“两学一做”教育,让党纪党规真正成为防止以权谋私的“紧箍咒”、坚持秉公用权的“护身符”;三是要坚持用纪律和规矩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注重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紧盯违纪行为初始,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深抓实抓细微,动辄则咎,努力降低小错酿成大祸的概率;四是要加强对执行纪律和规矩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追责,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五是要通过强化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全面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扎紧扎密扎细制度“笼子”,逐步构筑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陈献贵 &贵州省兴仁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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