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提出特定事实主张后,应当由什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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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难同心
闹上法庭诉不忠
www. 来源:阜宁县人民法院&&作者:范效飞 朱立龙&&更新时间: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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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不能举证的或承担不利后果
丰顺县人民法院 谢碧娟
【案情回顾】 倪某与徐某是一对相交多年的好朋友。2011年期间,倪某曾向徐某借款数笔用于周转。同年4月17日,经结算,倪某共欠徐某人民币19000元,倪某当即写了一张欠条给徐某,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日,徐某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倪某只归还了其中的1000元欠款,现主张其归还剩余的18000元欠款。被告倪某应诉后,承认了欠款的事实,并称该笔欠款实属“赌债”,是自己在与原告徐某“赌大小”(赌博方式的一种)时输给他的,后来才转写成一张借条给原告徐某。之后,被告倪某曾经先后6次归还了原告徐某欠款13000元,现只欠原告徐某6000元。对于被告倪某还款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审理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处:一是该笔欠款是否属于“赌债”?法院应否支持?二是被告倪某是否有归还部分欠款的事实?已归还多少欠款? 【法官评析】 实际上,本案涉及的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一)关于被告倪某辩称上述债务为赌债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倪某在庭审时辩称,19000元是在其与原告徐某“赌大小”(赌博方式的一种)时输给他的,后来才转写成一张借条,而原告则否认该笔借款为赌债。诚然,被告提出此项抗辩的目的在于,通过说明该笔借款属于非法债务,从而解除其与原告徐某的借贷关系。
赌博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明文规定禁止赌博。赌博行为同时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还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的无效。”可见,赌博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认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活动而借款,或者在赌博过程中一方因赌输后没有实际支付而采取欠条的方式确认的债务,由此产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被告在庭审时提出“该欠款系赌债”的抗辩,从举证责任的分配角度来说,被告应当对此项抗辩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被告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而原告又对其抗辩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原告否认该笔借款为赌债,且被告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被告提出的“该欠款系赌债”的抗辩主张。
(二)关于被告倪某已经还款多少的事实认定
一般而言,在借贷关系的诉讼中,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即“借没借”的事实由请求还贷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变更或解除即“还没还”的事实由被请求还贷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告应当对于其提出的“被告倪某借款19000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应当对于其“已归还了其中13000元的欠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徐某称被告倪某“归还了其中1000元的欠款”,实际上属于民事诉讼中自认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因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免除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对于被告提出的已经还款13000元的主张给予了部分承认,即只承认被告已经归还部分欠款中的1000元。由于原告对该部分事实进行了自认,因此免除了被告对于“已经还款1000元”的举证责任,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称“已归还了其中13000元的欠款”,对于该抗辩,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被告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已经还款多少”的问题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于被告提出“已经归还其中13000元欠款”的抗辩不予支持。最终,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倪某归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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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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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举证责任当事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证据不利后果作者:王振宇&&发布时间: 08:51:03永善县人民法院以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事实主张为由,判决驳回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8月,被告李某开山炸石修建房屋,炸飞的石头打伤原告王某之妻左脚背(经调解,一次性赔偿王某之妻5000元,已兑现。),打坏王某家房屋瓦片约200块。事后,李某请黄某给王某家捡修瓦片,王某不允许。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房屋损失共计85000元。
经法庭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李某开山炸石打坏了原告王某房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赔偿房屋受损8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某应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房屋损失为85000元,且该损失与本案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因原告王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房屋因李某开山炸石损害造成85000元的损失。故结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李某应赔偿王某需捡修已损害房屋200片瓦的损失。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瓦片0.25元/片,捡修200片瓦需一个工人,工价100元/天的实际,即由被告李某赔偿王某房屋损失150元。
&&& 寄语: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对李某开山炸石损害其房屋造成85000元损失的主张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故法庭判决驳回王某85000元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李某赔偿王某需捡修已损害房屋200片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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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什么案件中,对原告提出的授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A.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授权诉讼B.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C.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D.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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