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八大权利,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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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保障金融消费者八大权利收藏
保护神 新华社 图  原标题:国办发文:保障金融消费者八大权利  银行存款“不翼而飞”、P2P问题平台层出不穷、银行乱收费等霸王行为屡禁不止、信息泄露导致银行卡被盗刷……当前我国金融消费“陷阱”花样百出,金融消费纠纷频发,“坑钱”没商量,维权却不易。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部署。  金融机构  保障八大权利  源头上遏制金融消费纠纷  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领域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与金融机构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密切相关。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意见》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提出明确要求。“这8项权利涉及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如果金融机构能遵照执行,将从源头上遏制金融消费纠纷的发生。”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金融产品较为复杂,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这使得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柯荆民说。对此,《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近年来消费者存款丢失案件频发。《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更让消费者头疼的是,发生金融纠纷后投诉无门,相关金融机构推卸责任。对此,《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机构  消除监管真空  不能推诿卸责避免“踢皮球”  开在高档写字楼,装修豪华气派,具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许诺无风险高回报,这样的投资理财公司经常可见。与其光鲜的外表不同,这些公司中不少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甚至卷钱跑路等问题。  “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类金融机构目前是监管的空白,也是金融纠纷频发的领域。”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说。据了解,成立这类机构只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门槛较低,缺少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事前监管,大多靠事发后立案侦查。另外,大量金融创新导致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出现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融合。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一定范围内超出了分业监管范围,对现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形成挑战。  对此,《意见》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建设,建立跨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金融消费直接涉及公众的钱袋子,一定不能推诿卸责。对一些重叠交叉领域,不能‘踢皮球’,必须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说。  消费者  学会擦亮眼睛 提高金融素养用“武器”维权  不可否认,金融侵权事件的频频发生,与消费者金融知识缺乏有关。不少消费者表示,自己购买金融产品时,很少详细看合同内容,也看不懂,基本都是依靠销售人员的介绍和推荐。  《意见》提出,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相关社会组织要加强研究,推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教育部要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切实提高国民金融素养。  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陆磊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推进,银行竞争日趋激烈,不排除个别银行不顾风险盲目抬高收益承诺,对此消费者要擦亮眼睛。  柯荆民则认为,目前我国在金融领域没有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一个普遍原则,由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特殊性,很多规范条款在金融领域难以适用。  《意见》提出,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特别立法,力度更大、更专业,如果能够落地,消费者今后将多了一项维权‘武器’。”柯荆民说。 本组稿件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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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力度也在不断加码。
&&& 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部署。《意见》提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梳理《意见》各项规定,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脉络清晰可见。
&&& 八大权利不容侵犯
&&& 银行存款竟会“不翼而飞”、理财产品遭遇“飞单”、P2P投资频现跑路、银行卡盗刷案层出不穷……近年来金融消费领域乱象横生,消费者口袋里的钱一而再再而三地成为可随意夺取的“唐僧肉”。
&&& 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消费纠纷频发现状,《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即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为金融消费者权益撑起“保护伞”。
&&& 近年来“存款失踪”、银行卡盗刷案不时发生。对此《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 保险等理财产品销售误导最受消费者诟病。《意见》特别强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 消费者金融知识欠缺,容易被“忽悠”也是金融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
&&& 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又常常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对此,《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此外,《意见》还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设置霸王条款等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保障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意见》提出的八项权利是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消费领域的侵权现象对金融机构提出的具体要求,涉及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如果金融机构能遵照执行,将从源头上遏制金融消费纠纷的发生。
&&& 监管真空亟待消除
&&& 今年10月底,一年一度的北京金博会开幕。与往届不同的是,本届金博会组委会开展了维权行动,曝光了一批在金博会现场揽客的投资理财公司。
&&& 记者调查发现,类似的投资理财公司多数开设在高档写字楼,装修豪华气派,具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许诺无风险高回报。与其光鲜的外表不同,这些公司中不少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等问题,部分甚至直接卷钱跑路。以P2P网贷行业为例,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10月份新增问题平台47家,行业累计问题平台已达到1078家。
&&& P2P投资人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曾经较早地发现了某个网贷平台的问题,但不敢举报,也不敢向媒体投诉,只是一直与平台交涉要求返还投资款,“就怕问题一旦公开后平台跑路,那样就更加拿不回本金了”。
&&& 据了解,成立这类机构只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门槛较低,缺少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事前监管,大多靠事发后立案侦查。而类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导致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出现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融合。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一定范围内超出了分业监管范围,对现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形成威胁。
&&& 对此,《意见》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建设,建立跨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认为,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我国金融监管出现了不少空白。有必要重构监管框架,形成一个相互配合协调的监管体系。
&&& 金融教育刻不容缓
&&& 世界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已成为世界性热门议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看来,金融消费者如此弱势,与其金融知识欠缺有关。
&&& 对此,《意见》提出,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相关社会组织要加强研究,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推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教育部要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切实提高国民金融素养。
&&& 杨东说,当前市场上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产品较多,金融消费者要主动掌握相关投资知识和技能,擦亮眼睛,仔细分析金融产品的风险,理性投资。《意见》特别提出要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这既是对金融机构的要求,也是对消费者的要求。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要理性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树立理性投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 专家指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除了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加强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还要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保障金融消费者八大权利---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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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指导意见
保障金融消费者八大权利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阳光·大讲堂】影响中国金融消费者的8大权利,你知道几个?_阳光保险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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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大讲堂】影响中国金融消费者的8大权利,你知道几个?
2015年11月,印发《关于加强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部署。《意见》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消费纠纷频发现状,提出保障的八大权利,即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一)财产安全权除与普通消费者对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以外,由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享有生命健康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的同时,更应强调财产安全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确保其存款、基金和等的安全。八大权利(二)
与普通商品的消费者一样,有权获知自己所购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相关信息,但金融交易对于信息的要求更加复杂、专业,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前,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种类、价格、内容、收益来源、收费标准、计罚息标准、风险程度等的信息,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等。八大权利(三)自主选择权有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产品与金融机构的权利,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干预消费者的这种自主选择权,其消费方式、消费时间、消费地点、消费数额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八大权利(四)有权利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不得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制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显失公平的服务与产品,或者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消费者除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之外,由于金融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还有权获取与支配交易产生的收益。八大权利(五)依法求偿权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八大权利(六) 受教育权由于金融消费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不确定性,所需信息也更为复杂。因此,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特征等有关知识的教育,有权接受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知识的教育。金融机构也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意识。八大权利(七) 受尊重权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八大权利(八)信息安全权由于金融交易涉及大量的有关消费者个人的身份及财产信息,一旦泄露将对消费者造成很大影响。因此,金融机构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基金等财产信息。本文来源保监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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