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施工费超出中标价,如何规避结算风险完善手续规避审计风险? 例如,投资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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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政府投资项目园林绿化工程结算审计的难点及对策-审计论文-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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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园林绿化工程结算审计的难点及对策
来源:论文联盟&
作者:徐黎燕
政府投资项目园林绿化工程结算的难点及对策
  一、园林绿化工程结算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难点   (一)工程变更、签证频繁。主要原因包括:一是绿化施工单位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压低投标报价,甚者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投标,待中标后再在施工过程中通过&盈利靠变更&的经营策略来寻求利润的最大化。二是苗木种植后,因为效果不够理想,业主要求增加或者改变苗木规格,或为了达到立竿见影的建设效果而改变设计,引进大树、景观石、造型树等特色景观,由此造成工程变更签证。三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施工现场被其他专业交叉施工破坏,需要重新补种造成现场签证。园林绿化工程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较多,新增项目往往需要重新市场询价并组价,给结算审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苗木规格、数量难以核实。主要原因包括:一是送审时间过早或过晚导致苗木规格、数量难以确定。由于园林绿化工程其投入的主要材料是有生命的植物,绿化工程三分栽七分养。过早进行审计,会存在一些苗木为了提高栽植成活率,被大量修剪,而造成审计期间冠幅不达标。另外可能存在施工单位对死亡苗木未及时更换或补种的情况,而施工单位是否补种及补种苗木的规格、数量、质量都成为不确定的因素。过晚进行审计,绿化工程已过了养护期和质保期,会存在苗木丢失、死亡、生长差等责任划不清的现象,造成实际苗木数量难以确定。二是需综合施工图、设计变更及相关手续及现场情况才能核实苗木数量、规格。由于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比安全风险低、容易施工,一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随意变更苗木品种和增加栽植数量,事后仅通过竣工图的形式体现,以达到增加结算值从而增加施工利润的目的。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 应到现场根据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设计变更的要求,对各项花草的栽植面积、各种树木的胸径、高度、冠幅等逐一测量并记录,对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苗木予以剔除,对达不到设计图规格要求的苗木提出整改要求以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三)苗木价格难以确定。主要原因包括:一是苗木属于非标准化商品,影响苗木的价格因素较多,包括产地、采购时间、名称、品种、规格型号、单价等要素。因此市场价格行情变动较大,特别是胸径、冠幅比较大的苗木,其价格还极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且较大的绿化工程涉及苗木众多,需求量大,部分树种无法全部从本地或附近区域内获得,需要外地供给,苗木价格易受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影响。二是现行的造价信息公布的苗木指导价存在品种、规格不全,尚未形成规模、动态调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整的价格库,大量的苗木没有指导价,特别是大规格的苗木、造型树无行业部门指导价,或者指导价滞后,动态更新慢的现状造成结算审计时的争议。   (四)土方工程量难以核实。主要原因包括:一是绿化土方工程范围广、工程量较大,施工时间较短,土方场内转运多、部分前期资料不全。施工松懈,土石方分部工程未开挖前,对现场地形地貌未进行测量复核,若监理、业主单位责任心不强,未作好签证,或因其他方面原因签了不负责任的证。工程竣工后,土石方分部工程现场已破坏并且进行了隐蔽,复测难度大,此时让审计去确定和核实工程量与造价的真实性就有一定的难度。二是绿化回填土尤其是种植土回填时,要求松方,不予以夯实处理,而审计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并介入审计时,往往已经是竣工数月,甚至一年,绿化土出现较大的沉降和造型变化,因此造成审计与施工单位的一些工程量争议。三是竣工结算时计算土方量通常是依据现场实测标高,因为面积较大,造型不规则,计算土石方量的方法不同,则计算的结果可能相差较大,容易引发争议。   二、提高园林绿化工程结算审计质量的对策   (一)以资料为导向,通过分析,严把变更、签证合规审查关。   在景观绿化工程审计中,以工程变更为审计重点,对比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技术变更单等资料,结合施工规范及有关标准,通过审查变更是否合理从而确定施工单位有无通过变更谋取较高利润,对盲目变更、违规签证的不予认可。此外,对于已确定合理性的工程变更,应到现场核实其真实性,对施工单位不按工程变更施工的苗木予以调整或剔除。如宁波市审计局委托的某立交景观绿化工程,审计人员发现原施工图土方设计完成面标高与竣工资料上测量的完成面标高数据差异较大,土方量增加19866m3。且施工单位认为竣工资料上提供的土方完成面标高为黑土造型完成面标高,不含黄土。施工单位还后补了一份设计变更联系单,该联系单显示的土方完成面标高在测量的完成面标高的基础上统一加了30cm。且设计、监理及建设单位均进行了签证确认。审计人员凭经验初步判断完成面标高应为整个场地土方(含黄土)回填到位后的标高,但是如何推翻施工单位的工程签证呢?审计人员首先查阅了监理日记,从记录中核实完成面标高的测量时间是在黄土覆盖之后;其次,对比了周边其他绿化地块土方的完成面标高,并踏勘现场后比照分析;再次,结合竣工资料中一张关于绿地破坏赔偿苗木、黄土等的工程洽商单上显示的标高与测量标高数据,分析后推翻了施工单位的虚假签证,核减土方虚增工程造价57万元。   (二)以合同养护期为节点,通过加强各单位合作,严把审计时间关。园林绿化工程送审时间过早或过晚都会给结算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审计风险。由于植物生长期各方面特征较明显,品种较好识别,成活情况较好判断,而大多数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期结束时间也处于植物生长期。例如某工程绿化养护期二年,施工单位送审结算的时间为养护期满一年左右。过程中,审计人员去现场点苗后发现有20%左右死亡苗木。考虑到死亡苗木量大,当时建议施工单位在审核过程中需把死亡苗木补齐后予以结算。而施工单位称审计期间并非苗木种植季节,并承诺养护期满前一次性补好。审计并未就此放过,通过与建设单位积极沟通,并翻阅合同资料后,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应在苗木死亡后30天内补种完&这一条暂时核减死亡苗木,费用单列并备注此项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养护期满时实际补种情况审核后支付。此外审计部门还积极建议相关绿化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养护期较短的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在养护期即将结束前二至三个月&快速申报&工程结算,或者将已完成结算的绿化项目,在养护前进行审计部门受理后,应力量&快速审核&,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量核实完毕,防止养护期满后发生苗木死亡或丢失等等责任不易界定现象。   (三)以苗木信息指导价为基础,广泛收集花木市场价格信息,严把价格签证关。由于苗木的品种规格较多,市场价格行情变动较大,审计单位在审核苗木的价格时,应以本地或附近区域苗木的市场价格行情作为依据,对比同期类似工程中同规格的签证单价,综合判定。对品种稀缺、规格较大等市场不常见的苗木,必要时可采用审计调查的方法进行市场调查或咨询其他业内人士,防止施工单位虚高报价和漫天要价。同时建立动态的苗木价格管理系统,分时段反映不同苗木的价格,避免同一时期不同工程出现不同价格。 例如某工程中,为增加景观效果,设计在路口处增加超大规格银杏。为了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审计人员展开了多渠道的询价,首先与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去苗圃现场考察,对初步选定的苗木进行价格、规格、造型的详细记录后,开展当地周边苗圃的询价。其次锁定树种原产地异地询价,银杏是山东临沂产的较多,联系以往审计工程的供货商咨询价格,并要求附所报价格的银杏照片,对比形状差异。接着,再通过了解同期其他地方的苗木中间商的供货价格,并对同期工程的苗木价格进行对比。结合以上询价结果,并对比树形分析给出一个相对合理的苗木到场价。最后通过协调及谈判确定的苗木价格较施工单位报价核减4万元/株。   结束语:   随着园林绿化工程投资规模逐步加大,园林绿化工程的科学化、精细化审计已成为一道普遍性的难题,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化解困难,提高审计质量,是园林专业审计人员不断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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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施工合同
规避价款审计风险
发布时间:   来源:投资科   作者:王瑞 金瑞
【浏览次数:3311 次】 【字体:
工程施工合同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之一,政府投资审计中,时常遇到施工合同背离招投标文件、不够规范,特别是有关条款约定不够明确的问题,导致在工程价款结算时产生争议,直接影响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为了有效规避审计风险,必须准确把握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精神,妥善选择处置方案。笔者结合审计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几个方面问题,谈谈我们工作中的处置原则和方法。
一、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
通常有两大类具体表现:一是背离中标价签订合同。例如,业主要求中标单位在中标价基础上“让利”下浮,或者另付中标单位“风险金”变相涨价。“让利”表面上看可以为政府节约资金,但施工单位经常会在施工中通过频繁变更或者降低施工质量来“增效”;另计“风险金”实质上直接造成了政府资金的损失浪费、对其他未中标单位的不公平,同时还可能有腐败行为的伴生。二是违背招标文件改变结算方式。例如,投标时价款结算方式与签订合同时价款结算方式不一致;或者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调整部分价款结算方式与投标价款结算方式不一致。审计过程中,针对不同情形需要分类处置:
1、当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应对合同的有效性取得权威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当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或危害国家利益时,审计机关应要求建设单位提请人民法院或有权部门,首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权威判定,并将判定结果作为审计证据之一,否则,可不发表审计意见。
2、未判定施工合同无效,仅部分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按合同约定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审计部门(包括协审机构)审核建设工程价款时,合同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而招标文件从法律上讲,此时不能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将“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问题加以揭露。
工程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重要证据。签订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体现的是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审计报告要客观披露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对政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建议追究相关责任,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施工合同中部分内容含糊,文字表述含义不清。
遇此情形我们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去理解,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关会议纪要、相关建设法规、计价规范等,用联系的、关联的观点去理解,力求使合同各方形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固定审计证据。
1、施工合同中部分要素约定不全,争议解决方式不明。
少数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的前提、内容、方式、幅度等未作全面、明确的约定,进行价款结算审计应特别慎重。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述,当合同要素不全时,合同当事人解释权应优于审计人员,当然,双方补充解释的有效性,应以合法合规、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为前提;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理解偏差较大,且对审计结果影响较大,审计人员应要求甲乙双方申请有权部门进行仲裁,审计人员结合仲裁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否则对此可不发表审计意见,可出具有保留意见报告;若对审计结果影响不大,审计人员可请建设单位召集施工、监理、审计、造价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协调,依据有关法规确定处置方案要,并形成《会议纪要》,审计人员按《会议纪要》调整审计结果。
2、施工合同中材料规格调整与价格调整的约定不匹配。
如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设计及招标时未指定品牌,投标单位一般按其“信息价”编制投标预算,中标单位也按此价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或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指定了主材厂家、规格、品牌或品级,对主材价格是否可以调整未作约定或说明,实施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时,其材料实际价格与投标价格相比,不论升降均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宜调整。
、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工费调整约定与文件规定不吻合。
“人工费”是建设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人工费上涨速度快、幅度大,对施工企业效益影响很大,为了保证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出台了不少关于人工费的调整文件,审计人员在个案执行时宜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1)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调整,且合同预算总额中计列了“风险金”的,可不执行“文件”规定,仍按合同约定计价;(2)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的,应该执行“文件”规定,且强制性“文件”规定必须执行,指导性“文件”规定可由甲乙方协商执行;(3)对于工期较长、尤其是跨几个年度的工程,施工期间人工费标准可能出台了多次调整文件,审价时应予细化,对工程量分段计算、人工费按不同标准分别调整。
4、施工合同中对于工程变更签证约定清晰,但践约不力。
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论是设计变更还是变更设计都是正常的,但其对工程造价影响相当明显,所以控制变更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审价时应牢牢把握合同施工范围和内容,将“按图施工”作为基准点,在此基础上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应由建设单位提供与合同约定相符、要素齐全的变更签证资料方能生效,才能调增工程价款;对于变更减少的工程量,均应调减工程造价,对于不能提供有效变更手续、施工单位擅自减少施工内容,还应依法向施工单位索赔。
5、施工合同对“暂定价”材料供应方式及计价原则未作明确约定。
“暂定价”材料一般是用量较大、招标时难以准确定价格的材料,合同中其价“暂定”,笔者理解是为了“按实决算”,其计价原则可按三类情况区别对待:施工中若是“甲供材”,则可按业主提供的采购合同及发票金额列入工程成本;“暂定价”材料如为甲乙方共同采购或共同组织招标,则应按共同采购价或招标结果计价;“暂定价”材料若是由乙方自行采购,则其价格应得经业主、监理签证确认后,方可作为审计计价依据;计价依据不足时,可参照施工期间造价站定期公布的信息价,或参考市场询价结果商定,综合取费、采保费、税金计列方式应与合同价编制方式一致。
工程建设项目个体差异很大,工程计价中碰到的问题亦“千奇百怪”,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由于管理体制所限,所有者与经管者权责脱离,解决争议过程中往往有少数经办者不愿“较真”,影响了审价结果的客观性,因此,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价,依法审计,是规避审计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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