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企业法人变更流程行为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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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监管服务的意见
盐政发〔2017〕9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盐城实际,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体系、法人治理结构、绩效考核评估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以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
盐城市人民政府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监管服务的意见登记管理论坛
甘肃:新形势下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
  2014年,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修订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及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登记管理制度的创新之举。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不意味着放弃或减弱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而是遵循“宽进严管”的思路,将原来由政府监管事业单位,变为政府、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监管; 将原来由集中年检时间审查变为全年审查,通过转变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方式,方便事业单位,提高效能,减低事业单位运行成本,使其有更大的精力专注与自身的发展。
  作为一项创新,贯彻落实年检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难以避免。
  一、对年检制度改革甚至对登记工作的认知度不高。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时间比较短,从国家层面到地方的宣传力度还不够,整个社会对事业单位法人的意识和概念不清楚,认识不深刻,缺乏通过网络了解事业单位信息进而对其进行监督的意识。就事业单位而言,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登记管理工作主观上还不够重视,年度报告报送不及时,数据填写不够认真细致,填写准确率低,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缺乏正确理解。
  二、对事业单位监督的法规机制不够健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一些事业单位认为不按时年检证书废止无所谓,需要时可以再申请设立登记,使登记管理机关不能有效制约事业单位按时年检,证书废止,反而给自己增加了工作量。年检取消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不再粘贴合格标记,对证书有效期内开办资金出现异常、隐瞒实际情况不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及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等失信事业单位,目前还缺乏有效的监管约束办法。
  三是国家网站平台功能不够稳定完善。根据年检制度改革内容,全国网上登记管理系统进行了相应的升级,但对逾期未提交并公示年度报告的法人事业单位,系统中没有处罚约束的相应操作功能,一些事业单位认为迟提交年度报告也没关系;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统计功能不够精确,尤其是无法准确统计出未提交审核通过年度报告的单位。从今年实践操作情况看,统计结果不准确不可用,登记管理机关特别是法人登记单位比较多的县区,要想及时确切掌握年度报告提交审核情况,加强对工作进度的督促必须进行大量的手工记录、核对工作,严重影响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
  作为最基层的登记管理机关,我们认为,应主动适应新形势,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法规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
  一是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通过传统纸媒、网站、信息工作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大对新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及中央、省、市关于年检制度改革相关法规规定的宣传力度,必要时针对法人事业单位进行专门的登记业务培训,提高年检制度改革的知晓率,一方面使事业单位认识到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重要性和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自觉加强自我约束,依法规范开展单位业务,规范使用法人证书。另一方面使社会大众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明白自己享有的权利,使其依法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成为可能。
  二是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上增加 “证书有效期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证书有效截止日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法人证书”的告知内容,避免事业单位因取消年检、证书有效期延长而产生错误认识,提醒事业单位及时做好法人变更登记和换证工作,确保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信息真实、有效。
  二、规范登记管理,落实监管手段。
  一是严格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受理设立、变更、注销、证书补领登记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受理、审核、核准的三级审核制度,并对设立登记单位、注销登记单位、补办证书单位、以及证书超过有效期废止单位和部分办理变更登记单位的变更事项,按规定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进行公告,从而保证法人登记程序的合法、规范、有序。在年度报告过程中,对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以及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事业单位,依法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二是加强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通过举报投诉、日常管理或者年度报告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联合相关部门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实地核查或者三年一轮的考核检查,查处情况及时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加大对失信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促进事业单位诚信守法。
  三是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年检取消后,如何加强监管,增强事业单位自律、守法意识,自觉按规定做好法人登记工作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是登记管理工作者首先思考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登记管理机关应该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法人失信名录库和失信名录公示办法,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是否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是否真实以及违反《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等有关信息收入信用档案,并通过机构编制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严格贯彻落实《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互通事业单位失信信息,使事业单位“一处失信,多出受限”。
  四是在往年年检台账基础上健全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台账,及时掌握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对基层事业单位的工作进度和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也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和专项检查提供依据。
  三、规范年度报告公示,发挥多方监督作用。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明确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和公示方式,尤其要明确公示的责任主体。根据《公示办法》,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负责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举办单位对年度报告进行保密审查。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发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格式文本和省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甘机编办发 ﹝2015﹞1号)精神,登记管理机关要指导、督促事业单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并进行形式审查,受委托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二是严格规范操作。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在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中,首先,要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变更登记后报送年度报告,以保证公示内容与法人证书登记事项及实际情况相一致。其次,要严格审核法人登记、年度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做到“三看”,严把“三关”,即:一看资料是否齐全,二看是否合法有效,三看是否符合时限要求,同时严格把好登记资格关、资料关、资金关。对资产损益情况填写明显错误的,建议事业单位依据其财务报表重新复核修改,对表格填写不规范或材料提交不齐全的,及时通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QQ群、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甚至打电话说明问题及原因,退回要求修改后重新提交,直至修改正确后方可审核通过,必要时还可查阅登记档案,确保工作时效和工作质量。再次,要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和中央、省、市编办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要求,指定专人对经举办单位同意、事业单位委托公示、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后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集中在登记管理机关网站“登记公告”专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也可对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完成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书面通报,以提高事业单位法人对登记工作的重视,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最后,要与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同步,及时整理,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资料电子档案的备份工作,确保登记公示资料完整、齐备,方便查询。
  三是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该在机构编制网站开设举报投诉专栏,或设立投诉信箱,或结合“12310”举报电话受理办法,由专人负责按规定及时受理,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公益目标实现及违法违规等投诉举报情况,对反映的问题如实登记,由编办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逐步构建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
  四、完善网上平台建设,助力法人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系统登录图片(二维码)的推行和使用,极大的方便了基层事业单位,减低了事业单位管理、运行成本。作为网上登记工作的重要平台——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在实际应用中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我们认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适应新形势,从满足基层登记工作需要出发,进一步完善登记管理系统,建立高效、稳定、实用的网站运行机制。根据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最终实现与相关部门网站之间的技术平台对接,助推年检制度改革实现“提高效能、强化监督、促进共治”的目标要求。
  &&&&&&&&&&&&&&&&&&&&&&&&&&&&&&&&&&&&&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供稿)
  &&&&&&&&&&&&&&&&&&&&&&&&&&&&&&&& &&&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邮政编码: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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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及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养成()的良好品德,树立“信誉第一”思想,做到言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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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及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养成()的良好品德,树立“信誉第一”思想,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诺必践,树立企业诚信运行的核心和灵魂,为广大员工作出表率。A、遵纪守法B、诚信为本C、操守为重D、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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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日)
发布时间: 15: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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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年检制度和开办资金验资登记制度改革后,相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尤为紧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际,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为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依法监管。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确保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有序进行。&
&&——探索创新。全面实施公正监管,协同推进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综合监管,务求各项监管措施切实可行、简约有效。&
&&——公开公正。健全监管标准,细化操作规则,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全面公开执法事项、程序和结果,实行阳光执法,以公开促公正。&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级编办要普遍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年度报告全部纳入抽查事项清单,实现抽查内容全覆盖。依托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更新数据,确保完整准确。抽查细则要具体适用,明确抽查的内容、比例、频次、程序、方式、责任等要素,确保可操作、可追溯、可考核。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次抽查比例为1%-3%,每年年报结束后应进行一次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对投诉举报多、违规记录多的单位可提高抽查几率。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可采取本级编办统筹或区域统筹等方式。暂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先进行检查对象随机,同时抓紧完善“双随机”的相关条件。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抽查工作过程和结果要及时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通报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二)建立健全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举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职责,建立相关问题协商和处理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和衔接方式。发现事业单位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信息不符的线索,由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意见,作为监管处理的必要依据。对其中涉及专业性强的问题,可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快实现证书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探索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重大问题联合协商、联动检查。做好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对涉嫌违法线索依法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三)切实强化对事业单位的信用约束。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及时公示、统一归集、同步推送、协同应用,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推送事业单位基础信息和抽查结果、处罚情况等信息。落实中央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一部署,严格执行与有关部门签署的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加快实现事业单位法人库与失信被执行人、公民身份信息等数据对接,在登记管理系统中开发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已经被核准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禁止和警示功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对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现任法定代表人撤换建议机制。&
&&(四)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问题。完善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与程序。对日常登记管理和监督中发现和社会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甄别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对违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处罚情况要向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书面通报,请其指导整改、监督执行;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或本级政府网站公开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共享。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确保被处罚对象陈述、申辩等权利。行政处罚材料要及时建宗立卷,并录入登记管理系统,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接受监督。定期对违规案例进行汇总分析,针对多发问题研究提出预防应对措施。&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着力完善事业单位公示信息制度,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提供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等多种便捷途径。依托“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举报投诉受理平台。对社会公众反映的事业单位相关违法违规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坚持“放管服”三管齐下,把“更好的管”与“更大的放”、“更优的服”有机结合起来,提升改革创新整体效果。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与监督检查、法人登记监管紧密衔接起来,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培训交流。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在相关政策法规、技术应用等方面组织好培训交流,及时做好解疑释惑等工作。&
&&(三)加强督促指导。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跟踪了解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指导解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省级编办要加强对市、县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
&&中央编办&
&&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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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 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提要:根据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我国将强化建设单位行为监管。3、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采取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的条件。  来源:中国在线  根据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我国将强化建设单位行为监管。全面落实建设单位法人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指定分包和肢解发包,  2、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施工、监理及其他技术咨询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拖欠工程款。  3、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采取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的条件。  4、积极探索研究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制约和处罚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大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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