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人是情人关系,领证前买房写俩人名字希 要什么样的手续

丈夫给情人买房买车还送钱,妻子协议离婚前起诉要求还钱,法院竟是这么判的……
来源:青年时报公众号(qnsb-guanfangweixin)
“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将我的婚姻交给法律。”这是自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事件爆出并不断发酵以来,王宝强对外界说得最多的话。对这句话,宁波慈溪的娟子(化名)也深有感触。她结发20余年的丈夫出轨“有夫之妇”,给情人买房、买车还送钱。气愤之余,娟子还是冷静下来,将丈夫和情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情人立即还钱。隔天,娟子便跟丈夫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丈夫变得常常夜不归宿
还给情人买房买车
老陈(化名)与娟子结发20余年。两人白手起家,携手辛勤打拼多年,创办了一个公司,还积攒下两间商铺,一幢私房等家底,可爱的女儿也已长大成人。之前,两人的感情一直不错,然而从去年年中开始,娟子隐约嗅到了一丝异样——之前,只要有应酬会晚回家,丈夫都会提前打电话知会家里,但最近他经常无故夜不归宿,事后问起来就支支吾吾,还动不动就对妻子“光火”。
心中充满疑问和不安的娟子查看了老陈近一年的银行账户往来情况,发现他多次将共计几十万元的钱款汇入一个名叫芳芳(化名)的女子账户名下。不仅如此,娟子还查到丈夫竟背着自己购置了一处房产和一辆轿车,而这房子和车子也恰巧登记在芳芳名下。摆在眼前的一切,让娟子的婚姻“象牙塔”轰然坍塌。
娟子不死心,将银行账单甩到老陈面前要说法。她的脸上虽然写满愤怒,但心中还是暗暗希望丈夫能低头认错,承认是自己一时糊涂犯的错,并恳求妻子的原谅。但面对娟子的质问,老陈没有讨饶,反而像是终于松了一口气,大方地承认了自己和芳芳的关系。
娟子这才知道,在2015年上半年,老陈在KTV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芳芳,两人明知对方都有另一半,但还是逐步发展成了情人关系。自当年6月1日起,老陈先后代芳芳支付购车款、房产头期款和按揭,还另外汇款给她。
赠予款项是否是公同财产
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面对已然无法挽回的婚姻,娟子决定放手,但理应属于自己的,她打算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今年7月,娟子将老陈和芳芳告上慈溪法院,要求确认两人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芳芳立即还钱。隔天,夫妻二人签下一纸离婚协议:创办的公司、一幢私房、一辆轿车及现有几十万元存款均归女方;两间商铺留给女儿;夫妻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在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老陈到底赠与芳芳多少款项?赠与的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这三个问题成了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
庭审中,老陈坦诚自己和芳芳是情人关系,也承认自己偷偷给芳芳买房、买车又给钱的事实,但对于当中两笔共计35万元钱款的说法前后矛盾,一说是赠与,之后又改口是出借给芳芳的借款。
芳芳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老陈和芳芳的情人关系仅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不是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事由,且那是老陈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娟子和老陈现已协议离婚,夫妻财产共有的基础已不存在,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讼争财产应按份分割,所以老陈享有50%处分权的该部分赠与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代理人表示,其中有40万元是老陈归还的服饰、机票等的垫付款,认可其余均为老陈的主动赠与。
法院最终判赠予财产需归还
丈夫和情人不服再上诉
经审理,法院对以上争议焦点分别有了定夺。
对于焦点一:除了赠与购车款和购房款的事实毫无争议外,老陈和芳芳各自对其中的某几笔款项另有说法,但都没有拿出相关证据替自己撑腰。法院最终确认老陈赠与芳芳款项合计97万余元。
对于焦点二: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间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鉴于老陈和娟子在离婚协议中未对讼争进行约定,老陈也承认这些钱的确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确认赠与款项为夫妻共有。
对于焦点三:老陈在他与娟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芳芳,侵害了娟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且该赠与行为也未得到娟子的事后追认,故认定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芳芳有配偶仍与老陈保持着婚外情人关系,多次接受老陈赠与,显然不是善意,所取得的财产理应返还。
老陈和芳芳对一审判决结果均表不服,现已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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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情人买车买房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5:25:13
导读:婚外出手大方为情人买车又买房,有朝一日一拍两散,想要追回车房款?难!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两起案件。已婚人士王飞(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静(化名)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在所谓的“情人”关系期间,于2014年6月在苏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总价36万余元的奥迪A4L轿车...
婚外出手大方为情人买车又买房,有朝一日一拍两散,想要追回车房款?难!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两起案件。已婚人士王飞(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静(化名)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在所谓的“情人”关系期间,于2014年6月在苏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总价36万余元的奥迪A4L轿车,后双方在提车时由杨静付款27600元,余款34万元由王飞向卖家出具欠条一份,王飞并于2014年11月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34万元车款。2014年12月,双方因分手在微信上产生争执,主要内容是关于两人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的财物返还问题。争论未果,王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杨静返还垫付的购车款34万元。无独有偶。时隔不久,法院又受理了一起向旧情人追讨房款的案子。杰克(化名)系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王丽(化名)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王丽本身亦为已婚人士。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杰克于2011年1月交给王丽4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次日王丽支付房款并购得房屋一套。后双方关系恶化,杰克起诉至法院请求王丽返还钱款。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飞与杰克均承认与原配妻子一直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被告保持不正当关系,因此才发生重大财物往来。法院审理认为,两起案件中,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均系基于双方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社会公德,为社会主义法治下的公序良俗观念所不允许。王飞、杰克作为不法行为的当事人,不应享有相应的追偿或要求返还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飞、杰克要求杨静、王丽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后两案原告提起上诉,均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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