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保护私有财产保护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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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与宪法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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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摘要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一直是宪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当下越来越注重宪法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的时候,发现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滞后给我国各方面所带来的制约,本文重新审视作为基本人权财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结合马克思财产理论相关内容,以期能
关键词:有关宪法的论文600字
  摘要: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一直是宪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当下越来越注重宪法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的时候,发现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滞后给我国各方面所带来的制约,本文重新审视作为基本人权财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结合马克思财产理论相关内容,以期能在我国对宪法更加重视的趋势下,对财产权宪法保障上有所反思。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
  一、私有财产权的概述
  (一)私有财产权的概念
  在不同的部门法之中,财产权有着不同的定义。人权法中的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权利,是人出生就具有的权利,着重于财产权的自然属性。在民法中,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那么财产权就是一种以民法上所称的所有权为核心、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项权利。而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权利,旨在保护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本文主要探讨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那么财产权的定义应从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为出发点。国家根本大法之中对于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所表现出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所持有的基本立场。宪法中规定的财产权也是权利享有者公民对国家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公民是权利主体,国家是义务主体。宪法中对于财产权的保护规定,可以有效地防范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设定合理的界限,明确公民个人行使权利的范围。
  (二)私有财产权的价值
  私有财产权为人格的独立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物理前提。从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人们可以很容易地感受到财产权与人权之间的关联性。可以说没有财产权作为后盾,人权就不可能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在美国奴隶制被废除之前,特别是美国南部的州,黑人奴隶的人权得不到保障,尤其财产权,黑人奴隶本身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中是作为奴隶主的财产。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可以分析看出,因为没有财产权的保障,就会发生一定程度上的人身依附关系,比如奴隶和奴隶主、农民和封建资产阶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财产权为人类的机会平等、独立自主的生存提供了发展的契机。私有财产权得到宪法的保障也是一个主权国家经济建设、法治建设的基础。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合法所有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规定国家征收、征用私有财产须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使得公民安心地创造财富,国家的经济才能上升。当公民物质生活丰富了才能进一步追求精神世界的丰富,才能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财产权受到保护可以稳定人心,人心得以稳定可以稳定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秩序方能发展法治。
  (三)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现状
  1.私有财产权的性质: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不是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看待的,将公民财产权规定在宪法的总纲之中,这样的做法可以看出当时立宪者把财产权看作是所有制的一种,作为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虽然也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一种肯定,但是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不列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内,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完整性的削弱,也是对宪法整个构架的逻辑严谨性的削弱。2.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完善之后,将《宪法》第十三条原本较为具体的列举了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改为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表述&合法的私有财产&,扩大了私有财产权的范围,国家保护公民权利的范围扩大了包括私有财产权。还明确了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征收征用需要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条件。该项修改,是建国以来首次在宪法的层面上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的征收补偿条款。3.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我国宪法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须要。而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复杂多样,需要结合具体行政征用的情形来予以选择。当发生洪涝灾害、地震等险情时,可以以紧急状况需要为标准征收公民私有财产;当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旧城改造,以能使社会公众受益为标准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的判断主要在于能够使得社会公众受益,而也不乏存在部分地区为了区域经济发展而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公众能否获得收益是一个疑问。征用的土地可能被用来建造污染企业,而这些污染企业能够带动区域经济的增长,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
  二、域外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实践
  (一)美国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了,&norshallprivatepropertybetakenforpublicuse,withoutjustcompensation&,其中对&publicuse&学者翻译为&公共用途&或者&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翻译为&公共用途&,以便于与我国宪法征收条款中的&公共利益&相区分,便于更好更方便地研究。美国政府对于私人住宅和土地的征收权值得学习研究。在美国判例史上,对于&公共用途&概念的界定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和发展。议会是由美国公民选举产生的,根据民主原则,美国法院一般认为凡是由议会决定的征收都是符合&公共用途&宪法概念的。各州的法院对&公共用途&界定的标准要求放宽得很低,联邦最高法院也是对&公用&的含义采取了极为宽松的标准,即&米德基夫标准&,&只要征收权的行使和可见的公共目的理性相关&,似乎只需具有关联性即可,这种关联性并不需要较高的标准,法院就必须判决征收符合公用目的。美国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主要审查政府征收目的是否正当,征收目的正当、符合&公共用途&的要求就判定政府的征收合宪,对政府征用的手段不采取审查。此外,法院的重点也放在征收的补偿上,之所以对征收目的的审查标准很低,是因为美国法院认为议会对&公共用途&的判断就是人民代表的判断,在法律界定不明确的时候就应该尊重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会所做的决定。
  (二)英国
  英国在其宪法层面上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容侵犯的地位。最著名的就是一句&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这一句话生动地表现了就算穷人的房屋再怎么寒酸,风可以吹进来,雨可以落进来,但是它仍然可以拒绝国王进入,有对抗国王的权威。宪法起源于英国,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自由大宪章》中就包含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明确了国王不能任意侵夺、占有公民的私有财产,成为了英国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开端。
  (三)法国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发动了革命,此后公开的《人权宣言》是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它反映了反对封建专制与发展资本主义的愿望,更多地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人权宣言》的第十七条规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n&cessit&publique),且在公平与事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法国在这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中是以&公共需要&而不是&公共用益&来表述征收的条件,是其一大特点。这里的&公共需要&可以看出这是剥夺公民私有财产权时必须有的条件,而剥夺私有财产权时所采取的方式必须是无法回避的、不可避免的、不可阻止的,这样的条件是立法者在极力维护私有财产权、防范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法国最初对不动产的征收是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一起对不动产的征收与补偿进行运作的,这个制度是法国对不动产征收补偿的一大亮点。首先,行政机关对某项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出裁定;其次,当行政机关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时,接着就由法院负责不动产的转让,确定征收补偿的金额。虽然法官宣布产权的转移,但是实则对于征收补偿的权力在由普通公民组成的&征收陪审团&的手中。法国的征收经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两个步骤、公民陪审团决定补偿金的做法,能够使得公民私有财产权得到充分的补偿,公民作为陪审团能够使得补偿金大大提高以补偿公民私有财产权所为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
  (四)德国
  1949年颁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句规定了,&只有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允许征收财产。对财产的征收只能通过和根据有关财产补偿形式和程序的法律进行。确定财产补偿时,应当适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人员的利益。对于补偿额有争议的,可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的功能主要在于保障现有财产权利,即只有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允许将私有财产收归国有,否则财产所有人可以拒绝,即使公民能够得到补偿且补偿金额公正、充分。
  三、马克思私有财产思想及其对中国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我国应该坚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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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宪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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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宪法和贯彻实施宪法,
依法治国的有关
大家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国家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的贯彻实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
是一切立法的
依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根本的就是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在介绍宪法之前,
我想先介绍一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立法实践。
大家知道在民主革命
时期,我们党就十分重视制订宪法的工作,
月,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瑞
在这次大会上,
制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这个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的国体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实行的是单一制和共和制。
宪法大纲还规定政权属于工人、
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大众。
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的政体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还规定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其中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
中央人民委员会是中央一级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地方包括省、
乡是执行委员会。
宪法大纲还规定代表实行选举,乡实行直选,区、县、省执行间接选举。宪法大纲还规
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
实行一型合一的原则,
可以看出我们党在瑞金所制订
的宪法大纲已经具备了我们现在所实行的宪法的基本原则。
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制订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
是我们党所领导的制订的第二部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确定建立人民代表会议,
指导、聘请、选举等多种形式产生代表。
这是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所制订的两个宪法
性文件。新中国成立以后,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它代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的职权,
在这次会议上,
制订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这个共同纲领在
新中国建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制订了我们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订了第二部宪法,
月,召开五届
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制订了我国的第三部宪法,
月召开了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制订了我们国家的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
年宪法制订以后,我们国家的立宪和修宪工作做了根本的改变,从过去制订一部
一部的新宪法改为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来完善宪法。这样从
年现修宪法制订以来到现在
一共通过了四个修正案。
第一个修正案是
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
宪法修正案一共有两条,
第一条是肯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
允许私营经济
发展。第二条,是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一
共有九条,
主要内容:第一,增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度为民、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
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制度。第二个主要内容,是把实行计划经济改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个主要内容,
是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具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个主要内容,
是把国营这个概念改为
把农村人民公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第五个主要内容,
是把县级人大
和政府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月,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一
共有六条,主要内容:第一,增加规定了邓小平理论;第二,增加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制国家;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
制和劳动群众具体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改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改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组成部分;第六,把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一
共有十四条,主要内容:第一,增加规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
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第二,在统一战线这个规定中,增加规定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增加规定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补偿。第四,增加规定了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发展,
建立社会主义保障制度,保护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和补偿。第五,增加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六,把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与国际上的提法一致。第七,国家主席的职
权增加规定了进行国务活动。
乡镇人大的任期也由三年改为五年,
使各级人大和政府
的任期一致起来。
这样四个修正案一共有
下面我想主要介绍一下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介绍一下宪法的若干要点。
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根本任务。
这个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根
本任务主要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国家的
指导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原则;实
现四个现代化,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
会主义国家,是我们国家的基本任务,这是第一个要点。
规定了我们国家的社会制度,
也就是社会性质。
宪法规定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
主义制度。
规定了我们国家的国体也叫国家性质。
我们国家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我们国家的国体。
规定我们国家的政体也就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再加上基本政治制度。
法规定我们国家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里我们国家的政党制度是规定中国共产党领
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
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
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向全国人民和全世
界人民阐明了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
坚持改革开放。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后,
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
现行宪法充分体现了改革精神,
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在宪法里固定下来。
例如宪法序言规定国家要坚持改革开放,
不断完善社
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这里的各项制度包括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制度。
只有通过改革来实现,
宪法还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
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
体现了下方
以调动地方积极性的精神。
它规定了国有企业、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民
规定了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减原则,
实行工作责
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
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了国家主席制度,增设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国家最高领导人,
包括委员长、副委员
长、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任期限制制度。实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的首长负责制,
恢复乡级政权组织,
在农村实行政社分开,
增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
规定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投资,
同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
种形势的经济合作。
这些都是改革开放后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成功的经验,
是改革开放的重
要成果,宪法把这些成果和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
重视和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过去的前三部宪法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后,列为第三章。现行宪法把它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列为第二章,
并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列为最前面的一条,
这反映了在新的历史时期,
国家对保护公民基
本权利,保护人权的重视。关于公民的权利,现行宪法增加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
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物。为了保护公民的宗
教信仰自由,
宪法增加规定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和宗教事务不说外国势力的支配。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
宪法增加规定,
禁止非法拘禁
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还增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
关于公民的控告及其对这一权利的保护,
宪法增加规定,
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是检举的权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是歪曲事实进行诬
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是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
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关于公民的劳动权,
宪法增加规定,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加强劳动就
改善劳动条件,
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提倡社会主
义劳动竞赛,
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
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关于社会保障,
宪法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
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
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
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权益,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把保护国外华侨的权益修改为保护华侨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关于公民的义务,
宪法除规定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
德,爱护公共财物,保卫祖国、服兵役、依法纳税和劳动义务外,宪法还增加规定公民有维
护祖国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另外宪法还增加规定,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
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
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现行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从法律上保证了我国人民享有广泛的、
正的自由和权利,
但是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在我国不可能存在只享有权利,
不履行义务的
人,或者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人,
因此宪法增加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完整性、
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统一战线是我国新民主
主义革命时期的三大法宝之一。
年宪法对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做了明确阐述,它说我国
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
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
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
度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年宪法大大简化了这一规定,并把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改称为革命统一战线,规定
发展革命统一战线。
年宪法对这一条做了一些扩展,规定我们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
基础的,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
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革命统一路线。
年宪法在序言中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做了详尽的阐述。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已经结成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
民团体参加的,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
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
社会生活和对
外友好活动中,
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
将进一步发
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年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列入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人员之中,实
际上就把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包括了进去,
以更广泛,
更充分的调动一切积极因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国家统一,
实现祖国伟大复兴的斗
从人统一战线到革命统一战线,
再到爱国统一战线,
即反映了统一战线在不同历史时
期的发展变化,也反映了中国人民对统一战线认识的发展和深化。
我国有八个民主党派,除此以外还有无党派爱国人士,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
民主党派都是参政党,互相之间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这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马列主义政党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是有中国特色
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
政治协商是新时期统一战线活动的主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其基本的组织形
现行宪法写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使我国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可以
更好的,更充分的发挥作用,可以促进其巩固和发展。
建立健全民族、
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制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
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并实现这种权
现行宪法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了十分详尽的规定,
例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治机关是自治区、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其人大常委会成员中应当有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
自治州州长、
自治县县长由实
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
策,并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
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
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自主的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可以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
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
建设事业,自主的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
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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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 原创发表在
——野渡自渡人
11月27日深夜。尽管顾雏军已经疲惫不堪深入睡梦,但手机铃声不停暴响还是吵醒了他。“大哥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了,你的案子有望平反了......”听完小妹电话,顾雏军摊到在沙发上,仰望漆黑的夜空,禁不住老泪纵横...... 顾雏军永远忘不了不久前自己戴上“草民完全无罪”帽子召开新闻发布会喊冤的那一幕。而之前的2004年,正是因为所谓“郎顾之争”——经济学家郎咸平指责顾雏军在收购科龙的交易中侵吞国有资产,好端端一个科隆集团,优质上市企业,王朝大厦顷刻间轰然倒下......2008年,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等罪名,一审获判有期徒刑10年。2012年9月,顾雏军出狱,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改判无罪。然一切就此没有了下文。而顾雏军头戴“草民完全无罪”帽子召开新闻发布会喊冤被戏谑为“胡汉三喊冤”。 然而时过境迁,从2004年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入宪,到2007年《物权法》实施,再到今天的《意见》出台,难道苍天终于睁开了眼睛?!其实对于顾案,法学家江平曾表示,顾雏军案是对民营企业家“欲加之罪”的典型例子;吴敬琏老先生也公开呼吁,顾雏军案有必要重新审视,以重树民营企业家信心。为此日,广东省高院受理了顾雏军的申诉,但至今为止,顾雏军也没有等到再审立案通知...... 今天的《意见》多处提到了公众关心的私有财产特别是房屋产权问题。据说,该文件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党和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的重大宣示、庄严承诺,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重大改革举措,对于开创我国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中国产权改革之路到底有多长?中国民营企业家“后娘养的”究竟何时才能扶正?换句话说,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什么时候才真正踏踏实实算是自己的财产?? 西方有句流行语叫做“穷人的草房,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说的是德国皇帝和磨坊主的故事。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这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由来。然而一切问题在中国来说,却是怪事多多。 中国宪法明文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二条)为了进一步阐释,同条法律还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那么对于公民私有财产呢?宪法是这样说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现在问题出来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话好理解,就是说,公家的东西那是打死也不敢动的,一动就是犯法;而私家的东西呢,到底可动还是不可动,不是你自己说了算,还得“官家”说了算。所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由于中国从来都是“人治”社会,“法治”基本属于“扯蛋”,所以说,在公民财产到底“合法”还是“不合法”问题上,是要看“官家”脸色行事的,也就是说:说你合法就合法,不合法也可以弄成合法;说你不合法就是不合法,即使合法那也是不合法! 因为领导人换来换去,国家政策忽左忽右,一会儿弄出个MBO(管理者收购)模式鼓励民间资本赎买国企,一会儿又搞出个JBD(鸡巴蛋)模式肃整民营企业家;一会儿鼓励“民进国退”,一会儿又忽悠“国进民退”。除了顾雏军事件,还有一个典型案例叫做“中国科技第一案”,说的是浙江大学原副校长、中控科技创始人褚健涉嫌贪腐案。不管褚健有没有犯罪,从2013年10月被批捕到现在,他已经先坐了3年牢。 原来在科研项目的申请及经费使用问题上,该案所涉及的是早期科研人员下海创业问题。由于原有科研管理体制弊端,科研人员下海经商先是受到政策鼓励,后来却被披上骗取国家资金,流失国有资产,甚至泄露国家机密等帽子。褚健的被捕也引发较大争议,浙大的数百师生及多位中国工程院院士联名上书,为其作保、求情。由于该案涉及普遍知识精英维权问题,因此在科学界引起了科学家们的广泛共鸣。 然而直到今天,褚健已被关押三年,案件始终未审也未判。更加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褚健被批捕的原因竟然没有人说的清楚,甚至有人说“也许有境外势力参与”。真是吓死宝宝了。一个高校教授、科学家被批捕跟境外势力有啥子关系。可笑的是,褚健入狱后创办的另一家高科技企业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也被迫进行了股权转让,而褚健及其家人均称对该转让毫不知情。失去褚健的中控发展飘零在风雨之中,多个国家保密项目陷入停滞,其他的科研项目也被迫中止,大量的科研骨干相继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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