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费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吗

拖欠抚养费的合同违约责任
——江苏南京秦淮法院判决张靖沂诉于天文抚养费纠纷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约定父母一方拖欠子女抚养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对方有权依照合同法主张违约金。具体数额由法院综合判断酌定。&&&&案情&&&&日,原告张靖沂与被告于天文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探视的约定为:双方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于每月15日向原告名下的某银行卡支付抚养费2000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每月可以前往原告处所探视孩子两次;被告不按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应承担相当于该费用2倍的违约金。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但被告在离婚当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之后未再支付,累计拖欠抚养费1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2万元。&&&&裁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费给付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现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未及时给付,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限,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被告经济条件,对违约金酌情降低至5000元为宜。法院判决:被告于天文一次性给付原告张靖沂违约金5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评析&&&&据统计,本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离婚双方对于抚养费的约定一般限于抚养费金额,鲜见违反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的违约责任内容。故本案所涉父母因拖欠子女抚养费而产生的违约金纠纷,是一起相对特殊的案例,值得探讨。&&&&1.子女抚养费违约责任的合同法适用问题。&&&&有人认为,婚姻案件是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的纠纷,与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性质不完全相同;特别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履行,因其与身份关系直接相关,履行状况也受父母经济条件、子女实际需要等因素的影响,与单纯财产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差别,如简单套用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合情理。&&&&笔者认为,婚姻关系虽与合同法调整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但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仍系合同的一种,经双方合意产生,应受合同法调整。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于协议离婚中纠纷的处理原则、处理方式以及对离婚协议性质的认定中也已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因此,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应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2.向抚养人给付违约金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健康成长,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一般是未成年人或法律上规定的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但本案原告不是未成年子女而是婚生女的母亲,其主张的不是抚养费,而是违约金。据此,有人认为,即使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父母一方违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应向抚养人承担违约金,法律不会允许抚养人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这与抚养制度的设计初衷不符。&&&&但笔者认为,合同法能够适用于本案,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具有基础的法律依据。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督促债务人依约履行义务。本案被告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长期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均可能加重原告单独抚养的经济负担,影响原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照顾水平,当然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影响。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以经济制裁方式督促被告履行约定义务,考虑到了对未成年子女现实利益的保护。&&&&3.调整违约金标准应考量当事人损失及经济状况。&&&&按照合同法规定,如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法院在处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被告提出2倍的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请求予以减少。法院认为,被告拖欠抚养费造成的后果,是原告作为抚养一方将子女的日常费用先行垫付,并未实际影响到原告及其子女的正常生活,原告也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拖欠的抚养费并未使离婚协议的对方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故仅基于损失来认定违约金过高依据不够充分。那么应当参照哪些因素衡量酌定违约金数额呢?法院最终基于抚养纠纷所涉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关系,参照最初抚养费的设定标准,充分考虑到当地经济状况、被告经济条件以及被告将来要继续给付抚养费的特殊性等因素,酌定违约金为拖欠抚养费总数的一半为宜。本案宣判后,法官将相关法理、情理予以释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法律效果良好。&&&&&&&&&本案案号:(2013)秦民初字第2025号&&&&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王冬青&&王小娣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人民法院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已经属本网书面授权用户,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人民法院报”
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邓某某与秦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少民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甲。
  法定代理人秦乙。
  上诉人邓某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14)青少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某某、被上诉人秦甲法定代理人秦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甲法定代理人秦乙与邓某某于日登记结婚。日秦乙与邓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日,秦乙分娩一女孩,取名秦甲,至今随秦乙共同生活。2014年5月,秦甲为抚育费,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邓某某认为《出生医学证明》未载明其父系血亲关系,其未得允探视确认现实状况,秦甲孕成与出生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为此,邓某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日作出华政[2014]法医物鉴字第101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根据检验结果,支持被检父邓某某为孩子秦甲的生物学父亲。”秦乙支付鉴定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某提出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法院立(2014)青少民初字第121号案进行审理,于日作出驳回邓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另,秦乙陈述,其排除休产假因素,扣除公积金等其每月净收入8,000余元。
  再,邓某某为证明其平均每月扣除公积金等平均固定收入为6,069.68元以及其贷款费用支出,提供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税收完税证明》、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二份及建设银行个人贷款还款计划表二份。
  原审法院认为,邓某某提供的证据1,应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客观反映其收入的实际情况,邓某某仅凭《税收完税证明》,不能完整反映其收入的全面情况。邓某某提供的证据2、3,其有房贷支出,不能减免对于秦甲的抚养责任。审理中,虽经法院调解,双方对邓某某应承担秦甲生活费的金额达成一致,即每月2,000元,但邓某某坚持承担生活费应与邓某某探视秦甲的权利挂勾,故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但,邓某某又坚持其答应的每月2,000元为秦甲的抚养费,应包括教育、医疗费用。秦甲系其母秦乙与邓某某离婚后出生,邓某某系秦甲生父,其亲子关系已通过司法鉴定所确认,邓某某理应承担秦甲的抚养费用,该费用应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用。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秦甲现随其母亲共同生活,邓某某作为秦甲的生父,应承担秦甲的抚养费,其数额应根据邓某某的实际经济能力与本地区消费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现双方对邓某某应承担的秦甲的生活费部分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依法酌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邓某某应自2014年1月起每月承担秦甲生活费2,000元,并承担秦甲的医疗费、教育费自理部分(凭发票)的50%,至秦甲年满18周岁止。
  判决后,邓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邓某某上诉认为,抚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不应三费分开判决;其次鉴定费不应由其全部承担,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秦甲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鉴定费的处理同意原判;如三费合一,则应按上诉人的月收入20%-30%的标准计算每月应支付3,6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除邓某某的工资收入情况外,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根据被上诉人秦甲法定代理人的申请,本院至上诉人邓某某的工作单位核查其工资收入情况。经查,2014年1月至12月,邓某某平均固定收入为7,308.30元∕月;2015年1月至5月,邓某某平均固定收入为7,244.58元∕月。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同时,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本案中,邓某某与秦乙未能就女儿秦甲的抚养费达成协议,且邓某某有固定收入,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邓某某的固定收入比例和秦甲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抚养费。原审法院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及邓某某实际收入,分项判决“邓某某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2,000元至秦甲年满18周岁止,并承担秦甲的医疗费、教育费自理部分(凭发票)的50%”,于法无据,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要求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合并处理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上诉人认为,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合一,则上诉人应每月应支付3,600元抚养费,与法相悖,难以支持。应当指出:对抚养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关于鉴定费,该鉴定系邓某某提出申请,且鉴定意见认为邓某某为孩子秦甲的生物学父亲,故原审判决邓某某承担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鉴定费不应由其全部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少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主文;
  二、上诉人邓某某应自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女儿秦甲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直接汇入此浦发银行账户,户名:秦乙,账号:XXXXXXXXXXXXXXXX),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90元,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均由上诉人邓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栾金娣代理审判员  段 婷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六十四条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抚养费给付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