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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自来水价格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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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价[2017]20号
市公用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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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服务业,城乡建设
关于取消自来水价格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17号)精神,自日起取消宜兴市自来水水价构成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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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取消,电价下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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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
财预王字(号&&&& 日
&&&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工作,合理地安排和使用这方面的资金,根据一九六三年第二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的决定,现在对调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 ㈠目前各城市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情况是不平衡的,附加的项目有多有少,附加率有高有低,附加收入也有大有小,需要逐步地作一些调整。由于各个城市的条件不同,需要也不尽相同,并且要照顾历史上的征收习惯,因此,今后调整公用事业附加,在城市之间,不应当也不可能全部拉平,更不能都向高的看齐。调整原则应当是:根据当前国民财力和人民负担能力,进行局部的调整,即某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项目过少的,可以适当增加一些项目;个别项目附加率过低的,可以适当提高附加率,以改变目前城市之间高低过分悬殊的情况。
&&& ㈡按照上述调整原则,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项目和附加率,分别规定为:
&&& 1、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原则上全国各城市都可以开征。这两项附加率:东北地区各城市因电费、水费较低,定为10%;其他地区的城市,参照现在多数地区的执行情况,定为5%到8%,在这个幅度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一九六三年年底以前已经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低于这个幅度的,可以适当提高,高于这个幅度的,可以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得再行提高。一九六四年新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一律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幅度。
&&& 2、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七项附加,主要是对城市居民征收的(是采取提高票价或者对用水用电加成收费等办法征收的)。这些附加涉及到人民的负担问题,而且目前各城市也只是开征其中的部分项目,并不是七个项目一齐开征的。为了避免过分加重人民负担,今后对开征这些附加应当从严控制。一九六三年年底以前已经开征这些附加的城市,可以继续征收,但是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和提高附加率。现在没有开征这些附加的城市,今后如果确有必要开征某些项目的,须提出开征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附加率应当从低,最高的不得超过10%。
&&& 3、除了上述附加项目以外其它如货物运输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附加、砂石附加等项目,由于不利于城乡物资交流,不利于企业经济核算,并且与上述各项附加有重复征收和情况,为了避免过多地增加企业的成本开支,一律不得再行开征,目前已经开征了这些附加的,应当从一九六五年停止征收。
&&& ㈢……属于下列情况的的应给予免征照顾:
&&& 1、农业机电排灌用电;
&&& 2、企业自备发电设备供电,自备水源供水;
&&& 3、关停企业用电用水;
&&& 4、基本建设工地在施工期间的用电用水;
&&&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给予照顾的其他项目。
&&& 征收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和轮渡等附加的对象和免征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
&&& ㈣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资金,必须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此项资金应当切实用来解决城市维护当中的急迫需要,非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各城市向企业征收了公用事业附加以后,对于企业驻地的道路、下水道和路灯等市政设施和卫生公益事业,应当在城市维护费中统筹安排解决。
&&& ㈤各城市征收公用事业附加,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在规定的附加项目、附加率和征收范围以外,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增加附加项目,向企业或者个人摊派各项费用。各部门、各企业如果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拒绝执行。
&&& ㈥ 本规定自一九六四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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