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2016两年义务兵退伍费伤残退伍政策

2016优抚金标准&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门户网站&&时间: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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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残疾军人安置2015最新政策
残疾军人安置2015最新政策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置?
  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
  答: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问: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问:违反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这次制定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责任追究,明确有五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即: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2012年)
  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申请病退过程中,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有何规定?中公军转网搜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供申请病退的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民发〔号
  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我们重新修订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自日起执行。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总 后 勤 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1250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
  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或空肠造进食;
  17.气管食管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
  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
  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
  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
  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2500
  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
  24.原位肝移植术后;
  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6.全胰切除;
  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
  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
  33.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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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复员退伍安置工作原则、承办部门   1.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士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分配工作或复学、复工、复职,或给予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2.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该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地方县以上(含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二、退伍义务兵安置   1.退伍义务兵指的是哪些人员?   答: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2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一是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二是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三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四是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2.退伍义务兵回到地方后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三十天内,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立即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听从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排,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入伍前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5.原是正式职工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6.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可否要求继续学习?   答: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时如符合学习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可以要求继续学习,原所在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其复学。如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由本人或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7.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义务兵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其办理落户手续。   8.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荣立三等功、集体功的是否安排工作?   答: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还不具备给荣立三等功及集体功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的条件,因此,目前的安置政策规定对荣立三等功、集体功的农村退伍义务兵退役后仍回原征集地参加农业生产,不予安排工作。   9.家居城镇的退伍军人接到分配通知书后,不去报到上班的如何处理?   答: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分配的工作单位报到上班,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逾期已达半年的,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介绍就业。 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10.对退学的军校学员如何处理和安置?   答:经批准退学的军队院校学员,退学后凭院校退学证明,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由入学(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入学(伍)前家居农村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入学(伍)前家居城镇,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当年城镇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被勒令退学的军事院校学员,除被开除学籍者外,其他被勒令退学的学员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退伍手续,由其入学(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入学前家居农村的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入学前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   11.农村退伍义务兵在部队自学取得大、中专文凭,政府是否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答:入伍前家居农村的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自学取得大、中专文凭,政府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但可以向招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推荐,能否录用,则由用人单位决定。   三、复员、转业士官安置   1.复员、转业士官安置的基本原则?   答:作复员、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落户、安置。   2.易地安置的复员、转业士官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的士官,复员、转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难时,对服役期满、配偶婚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四、伤病残退伍军人安置   1.特等、一等伤病残军人退伍时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答: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由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警总部于七月底前将计划集中预报给民政部,同时抄报总参军务部、总后卫生部。民政部将依据计划分别函告国家财政部和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接到计划后,与有关部队联系,确定建房地点和供养方法。并在一年之内落实建房事宜。住房建(买)好后,及时函告部队办理交接手续。   2.二、三等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如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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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军人转业最新政策标准
  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一、军人退役按排方式: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  二、军人退役按排原则: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三、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四、奖励及其它:  1.在高原、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5年的,在原有的基础上加5%,满20年的加8%,满25年的加10%,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参加过战役或直接参与过重大抢险救灾工作的军官,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2.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  相关问题:  一、复员退伍安置工作原则、承办部门  1.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士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分配工作或复学、复工、复职,或给予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2.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该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地方县以上(含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二、退伍义务兵安置  1.退伍义务兵指的是哪些人员?  答: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2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一是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二是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三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四是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2.退伍义务兵回到地方后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三十天内,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立即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听从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排,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入伍前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5.原是正式职工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6.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可否要求继续学习?  答: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时如符合学习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可以要求继续学习,原所在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其复学。如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由本人或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7.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义务兵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其办理落户手续。  8.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荣立三等功、集体功的是否安排工作?  答: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还不具备给荣立三等功及集体功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的条件,因此,目前的安置政策规定对荣立三等功、集体功的农村退伍义务兵退役后仍回原征集地参加农业生产,不予安排工作。  9.家居城镇的退伍军人接到分配通知书后,不去报到上班的如何处理?  答: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分配的工作单位报到上班,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逾期已达半年的,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介绍就业。 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10.对退学的军校学员如何处理和安置?  答:经批准退学的军队院校学员,退学后凭院校退学证明,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由入学(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入学(伍)前家居农村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入学(伍)前家居城镇,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当年城镇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被勒令退学的军事院校学员,除被开除学籍者外,其他被勒令退学的学员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退伍手续,由其入学(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入学前家居农村的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入学前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  11.农村退伍义务兵在部队自学取得大、中专文凭,政府是否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答:入伍前家居农村的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自学取得大、中专文凭,政府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但可以向招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推荐,能否录用,则由用人单位决定。  三、复员、转业士官安置  1.复员、转业士官安置的基本原则?  答:作复员、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落户、安置。  2.易地安置的复员、转业士官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的士官,复员、转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难时,对服役期满、配偶婚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四、伤病残退伍军人安置  1.特等、一等伤病残军人退伍时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答: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由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警总部于七月底前将计划集中预报给民政部,同时抄报总参军务部、总后卫生部。民政部将依据计划分别函告国家财政部和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接到计划后,与有关部队联系,确定建房地点和供养方式。并在一年之内落实建房事宜。住房建(买)好后,及时函告部队办理交接手续。  2.二、三等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如何安置?  答: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义务兵退伍后,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3.退伍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如何接收安置?  答:战士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症,部队要积极予以治疗。驻军医院及其以上医院确认基本治愈后,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办理退伍。对决定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在其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含)伤残等级的,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残,享受伤残军人待遇;对一些确认濒临死亡的疑难病患者,部队不再作退伍处理。对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予以安置。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五、复员干部安置  1.复员干部的去向如何确定?  答: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它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  2.复员干部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自愿复员的干部,除从农村入伍、配偶和子女家居村且本人要求回农村者外,均在城镇落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3.复员干部如何就业?  答:自愿复员的干部,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4.复员干部的配偶如何安置?  答:复员干部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可随同干部一起调动,当地人民政府应予分配工作。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可随同前往,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介绍就业。  5.复员干部的档案如何管理?  答:部队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按照下达的计划,将复员干部审批报告表和档案转到接收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经省级安置部门审查后,立即通知接收地的县(市、区)安置部门做好接收工作。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复员干部档案交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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