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现在都七个月了,为什么迟迟不往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交,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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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16最新)
(2016最新)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
&&&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整理。
立案审查期限
公安《意见》
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
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规则》80、195条;公安《规定》76条
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监视居住期限
刑诉法77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刑诉法89条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诉法165条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审查逮捕期限
刑诉法89条
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检察院《规则》316、329、343条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刑诉法15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诉法156条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刑诉法157条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刑诉法155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诉法162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2、2)。
审查起诉期限
刑诉法169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诉法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最高检《规则》第412条至419条
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检《规则》第421条至422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提起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后提出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一审审理期限
刑诉法202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法206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诉法214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审审理期限
刑诉法232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检察院《规则》470条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再审办案期限
刑诉法247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重新计算相关期限的情形
刑诉法158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刑诉法169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诉法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诉法202条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法23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没收程序期限
刑诉法280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规则》529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检察院《规则》530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刑诉法281条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院《解释》521条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诉讼过程中没有包括的期限
刑诉法147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刑诉法198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诉法200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法224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声明:本文在&法务之家&原文基础上进行了补充调整,仅作学习、交流之用。易怀炯,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yihuaijiong@yandao.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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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日,四川省通江县熊医生参加乡卫生院的一次剖宫产主刀,术后产妇在转院途中死亡。日通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医疗事故犯罪将熊医生逮捕。但经鉴定却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检察院终止时效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准备撤案时,通江县县法院领导为了帮检察院掩盖错捕熊医生的事实,答应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二审酌定减轻后改判有期徒刑3年,但酌定减轻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了。第一次再审 “维持原判”;2012年第二次再审,(未审理医疗事故、由审委会直接决定)一:撤销一审、二审、第一次再审裁判。二: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不服,以医疗事故超过追诉时效,且未经审理为理由提起申诉,但法官强调“刑事案件立案后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审委会有权直接定罪处刑”。
熊医生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 &刑事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本标志:是被人民法院宣判有罪。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期限,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司法机关不得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根据本案的实际,医疗事故犯罪应受到三年以下判刑处罚,追诉的时效期间应为日至日,即五年时效,过了期限除法律特别规定处就不能追诉。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已立案,但熊医生是否逃避侦查、审判呢?逃避侦查是指犯罪分子以逃跑、隐藏的方法逃避刑事追究。本案中公安机关已将熊仁荣逮捕,关押在看守所,监狱;是司法机关依据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终止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莫名其妙地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判刑;10年后又莫名其妙地撤销原裁判,但熊医生并未逃避侦查、审判。所以,本案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熊医生没有逃避侦查、审判,其时效一直在过,过了五年时间,假设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司法机关也不能对熊医生处以刑罚了,应该依法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法官所说的“刑事案件立案后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明显与《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相违背。谁能告诉我,刑事案件立案后追诉时效到底还受不受限制?依法审判到底是依法律审判还是依法官审判?
& &(注;撤销非法行医罪名时因为熊医生于1999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资格证书,并依法申报注册,2008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参加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法院不得不撤销错误裁判,但医疗事故犯罪既没有起诉,也没有经过审理,是审判委员会直接判的医疗事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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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在长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错案,坚守防止冤错案底线。
& & 请懂法的老师告诉我,刑事案件立案后还受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 & 请懂法的老师告诉我,刑事案件立案后还受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 & 请懂法的老师告诉我,刑事案件立案后还受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 & 请懂法的老师告诉我,刑事案件立案后还受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周强院长强调指出:“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必须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对于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更是如此。一个具体案件对当事人来说,直接关系到其权益的实现。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所以,我们通过对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积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刑法》第八十八条: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哪个又规定的立案后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呢?不要脸就是不要脸。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7月23日发表文章说:“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处理公正,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确保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巴中市中级法院也太不要脸了,你二审、第一次再审、第二次再审,结果就是不把酌定减轻案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的事情都超过追诉时效7年了你凭什么还要追诉医疗事故犯罪/?检察院都没法起诉、法庭也没法审理,你审委会凭什么判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现在熊仁荣申诉半年了,法院凭什么还不处理,你还要调查到何时。正在调查是多久?
见过不要脸的贪官,但没有见过这么不要脸的法官。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这样不要脸,而且还理直气壮?
熊仁荣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已经6个月了,省高院立案庭立案审查已经3个月了,至今不见结果。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诉立案后3个月审结,高级法院视法律为高级玩笑
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要脸,确实不要脸,肆无忌惮地不要脸。
上海的法官开始集体嫖娼,四川的法官自行修改刑法,法治的底线被击穿!人们不相信那些玩弄女性的法官,不会去玩弄法律,不相信那些修改刑法的法官,不会去修改证据。当社会监管缺失、司法腐败频现的时候,法律也就成了妓女,而那些执法者往往就成为法律的嫖客。
四川法院多草包
上海法院多色魔
在四川省巴中市哪还有公道二字,只有官官相护,互相包庇;不徇私枉法、不贪污腐败就不能当官。因为你就没有买官的资本。
& & 呼吁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王强对熊仁荣案释法明理:
&&1、 释明为什么酌定减轻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
& &2、 释明为什么没有公诉机关指控、没有法庭审理、没有经过举证辩论程序,审委会凭什么可以作出有罪判决?
& &&&3、释明是什么时候全国人大给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颁布了“刑事案件立案后就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法?
& &&&4、释明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到底要不要脸?
这场官司虽然打起来的前景不明,(四川省高级法院受理申诉后、指定立案庭王姓法官调卷?审查3个多月至今没有下文,我看有公平主义的几率太小)但是这种较真维护自己权益的精神,必须得到支持和鼓励,只有当多数人都有这种意识的时候,那些贪赃枉法的法官及院长才不敢再这么明目张胆的欺负我们百姓,中国的司法才可能稍微公平主义一些!否则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委会的胡作非为就会成为常态。
法院天天倡扬公平正义,年年提高司法公信,然而当案件一来,还公平正义个屁!不是我们法律制度不好了,而是我们法院院长把人心搞歪了,把中 华民 族几千年来的为人处世的传统准则完全抛弃了。当整个司法系统都以贪赃枉法为最高目标时,我们其实是生存于虎狼肆虐的原始森林了。你看四川省高级法院受理申诉后、指定立案庭王姓法官调卷?审查3个多月至今没有下文。这“程序”应该是“特别制定”的吧?
有没有徇私枉法、是不是冤案、错案?四川省攻击防御应该给出个结果;立案庭都立案审查四个月了,如果没有猫腻,为什么还不给出结果?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 &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委会有鬼;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看明白了,这件案子不是事实不清,不是法律不明,而是法院院长、审委会人格出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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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公司 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序,检察院立案监督规定
一、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序
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一律接收,不属于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
2、立案中的初查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
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书面决定。
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规定
1、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或者审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线索。
2、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审查后的处理
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3、检察院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有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它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
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4、立案监督的程序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
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15日内决定立案或者立即撤销案件。
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5、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的复议、复核程序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5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
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刑事诉讼法辨认笔录。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技术...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鉴定人、鉴定意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封、扣押的对象: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搜...刑事诉讼:勘验、检查。侦查人员,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刑事诉讼:勘验、检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程序。被羁押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询...刑事立案的条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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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二条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五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七条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二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四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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