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官方网站什么时候建的

城乡规划管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审查与决定
制证和送达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
(一)申请条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36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2条。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查与决定
制证和送达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
(一)申请条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1、35、37条。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居民个人建设项目)
审查与决定
制证和送达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
(一) 申请条件:依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居民个人。
(二) 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9条,《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3条。
(三) 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一般建设项目)
审查与决定
制证和送达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
(一) 申请条件:依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二) 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40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1、39条。
(三) 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
审查与决定
制证和送达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
(一) 申请条件: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市(区)政府集体建设占地批复);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向区(县)国土行政主管申请土地确权;
2、建设申请取得了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同意意见;
3、建设申请取得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注明,属于规划村庄的,可以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规划村庄以外现状村庄的,可以申请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 申请条件的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1、42条,《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三) 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领取行政决定。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
事项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文件制作、颁发时间)。
受理形式:书面申请
申报主体: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机构类型:
1.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2.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区、县)分中心
3.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与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联合储备
4.承担土地整理储备任务的其他社会单位
(1)市国土主管部门授权文件明确的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
(2)市政府同意由区县政府明确的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
受理条件: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储备机构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土地储备机构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授权批准文件原件:
(1)市国土主管部门明确的由申报主体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授权批准文件。
(2)区县政府授权文件明确的作为土地储备项目的主体单位授权批准文件。
4.土地储备机构关于开展土地储备工作的说明。
5.用铅笔标绘拟开展土地储备前期整理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项许可不收费
按照职责及工作权限,《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须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办理。
对外接待时间:
1.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
(遇法定节假日,按市政府办公厅调整工作时间通知执行)
2.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
请 &公共服务&下载中心&查询。
咨询服务电话:
特别提示:
1.《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是城乡建设计划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批复和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前期整理工作的规划依据。
2.依据《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在开展土地前期整理工作的同时,土地储备机构应同步开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方案工作。
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储备前期整理)》后,应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开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为土地供应的落实提供保障。
▲土地储备机构是指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土地整理储备(区、县)分中心和市政府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的承担土地整理储备任务的其他社会单位 (包括市国土主管部门授权文件明确的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和市政府同意由区县政府明确的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可登录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 &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请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 &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按照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复印件, 均须标注&经核对,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市公共测绘产品是指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北京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告知内容如有变化,以调整后的为准。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
事项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文件制作、颁发时间)。
受理形式:书面申请
申报主体: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机构类型:
1.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2.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区、县)分中心
3.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与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联合储备
4.承担土地整理储备任务的其他社会单位
(1)市国土主管部门授权文件明确的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
(2)市政府同意由区县政府明确的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
受理条件: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储备机构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土地储备机构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申报主体资格确认文件:
(1)市国土主管部门授权文件明确的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授权批准文件;
(2)区县政府授权文件明确的作为土地储备项目的主体单位授权批准文件;
4.土地储备机构关于进行土地储备供应的说明。
5.用铅笔标绘拟供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项许可不收费
按照职责及工作权限,《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须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办理。
对外接待时间:
1.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
(遇法定节假日,按市政府办公厅调整工作时间通知执行)
2.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
请登陆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查询。
咨询服务电话:
特别提示: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是土地储备供应的规划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土地储备机构是指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土地整理储备(区、县)分中心和市政府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的承担土地整理储备任务的其他社会单位(包括市国土主管部门授权文件明确的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和市政府同意由区县政府明确的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可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请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按照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复印件, 均须标注&经核对,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市公共测绘产品是指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北京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告知内容如有变化,以调整后的为准。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自有用地)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自有用地)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自有用地)
事项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文件制作、颁发时间)。
受理形式:书面申请
申报主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受理条件: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自有用地)》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用地权属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含附图)复印件。
(2)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和下列之一的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复印件;
(3)只有《房屋产权证》的,应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1份【中央单位及驻京部队为上级主管部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等)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4.拟建项目性质、规模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5.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示意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交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份。
6.申请对现状建筑进行加层的,须提交本建筑工程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原件)1份。
7.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8.机要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定密文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项许可不收费
按照职责及工作权限,《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自有用地)》须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办理。
对外接待时间:
1.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
(遇法定节假日,按市政府办公厅调整工作时间通知执行)
2.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
请登陆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查询。
咨询服务电话:
特别提示:
▲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登记与规划许可受理衔接方式的通知》(市规发【号)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可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请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按照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复印件, 均须标注&经核对,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机要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定密文件(地方涉密项目由北京市保密局确定,其中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局确定;中央单位涉密项目由国家保密局确定;驻京部队涉密项目由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的同级主管部门确定)。
▲市公共测绘产品是指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北京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告知内容如有变化,以调整后的为准。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授权供地)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授权供地)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授权供地)
事项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文件制作、颁发时间)。
受理形式:书面申请
申报主体:
市政府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同意由区县政府授权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受理条件:
1.主体资格的授权文件
(1)市政府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做为申报主体的授权文件。
(2)市政府同意由区县政府明确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做为申报主体的授权文件。
2.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4.申报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情况(须表述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等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括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说明。
5.用铅笔标绘建设项目实施拟使用的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6.机要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定密文件。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项许可不收费
按照职责及工作权限,《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授权供地)》须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办理。
对外接待时间:
1.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
(遇法定节假日,按市政府办公厅调整工作时间通知执行)
2.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
请登陆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查询。
咨询服务电话:
特别提示:
▲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登记与规划许可受理衔接方式的通知》(市规发【号)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可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请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按照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复印件, 均须标注&经核对,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机要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定密文件(地方涉密项目由北京市保密局确定,其中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局确定;中央单位涉密项目由国家保密局确定;驻京部队涉密项目由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的同级主管部门确定)。
▲市公共测绘产品是指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北京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告知内容如有变化,以调整后的为准。
规划核验【城镇建筑工程(验线)】
规划核验【城镇建筑工程(验线)】
事项名称:规划核验【城镇建筑工程(验线)】
事项类型:规划监督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受理形式:书面申请
申报主体: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
核发方式:
规划监察执法工作人员现场实地核验施工放线情况,即时核发核验(验线)书面意见。
受理条件:
申请核发《规划核验【城镇建筑工程(验线)】》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申报核验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复印件。
4.《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
5.申报核验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项许可不收费
规划核验【城镇建筑工程(验线)】的受理、办理、核发工作,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建筑工程)》载明的规划监督部门负责。
按照职责及工作权限,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建筑工程)》载明由北京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负责监督的,须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办理。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建筑工程)》载明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规划监察执法队监督的,须到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服务大厅办理。
对外接待时间:
1.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
(遇法定节假日,按市政府办公厅调整工作时间通知执行)
2.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
请登陆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查询。
咨询服务电话:
特别提示: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4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验&,&未经规划核验或者经规划核验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法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可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请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按照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复印件的, 均须标注&经核对,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告知内容如有变化,以调整后的为准。
规划核验【城镇建筑工程(验收)】
规划核验【城镇建筑工程(验收)】
事项名称:规划核验【城镇建筑工程(验收)】
事项类型:规划监督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受理形式:书面申请
申报主体: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
受理条件:
申请核发《规划核验【城镇建筑工程(验收)】》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表》原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
4. 申报核验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申报核验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 复印件。
6.申报核验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原件(对规划验收合格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载明的相关项目签章处,加盖规划监督专用章);申报单位取件时交申报单位。
7.申报核验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 复印件。
8.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
9.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原件。
10.申报核验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设计施工(竣工)图纸(包括设计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1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用地周边环境情况)。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项许可不收费
规划核验【城镇建筑工程(验收)】的受理、办理、核发工作,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建筑工程)》载明的规划监督部门负责。
按照职责及工作权限,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建筑工程)》载明由北京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负责监督的,须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办理。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建筑工程)》载明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规划监察执法队监督的,须到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服务大厅办理。
对外接待时间:
1.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
(遇法定节假日,按市政府办公厅调整工作时间通知执行)
2.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
请登陆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查询。
咨询服务电话:
特别提示: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4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验&,&未经规划核验或者经规划核验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法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可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请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按照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复印件的, 均须标注&经核对,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告知内容如有变化,以调整后的为准。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
事项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文件制作、颁发时间)。
受理形式:书面申请
申报主体: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机构类型:
1.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2.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区、县)分中心
3.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与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联合储备
4.承担土地整理储备任务的其他社会单位
(1)市国土主管部门授权文件明确的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
(2)市政府同意由区县政府明确的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
受理条件: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储备机构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土地储备机构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授权批准文件:
(1)市国土主管部门明确的由申报主体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授权批准文件。
(2)区县政府授权文件明确的作为土地储备项目的主体单位授权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储备前期整理)》附件及附图(复印件)。
5.土地储备机构关于开展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的说明。
6.用铅笔标绘拟进行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按照职责及工作权限,《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须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办理。
对外接待时间:
1.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
(遇法定节假日,按市政府办公厅调整工作时间通知执行)
2.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
请登陆www.&公共服务&下载中心&查询。
咨询服务电话:
▲土地储备机构是指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土地整理储备(区、县)分中心和市政府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的承担土地整理储备任务的其他社会单位 (包括市国土主管部门授权文件明确的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和市政府同意由区县政府明确的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可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 &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请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 &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按照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复印件, 均须标注&经核对,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市公共测绘产品是指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北京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告知内容如有变化,以调整后的为准。
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工程)
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工程)
事项名称: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
事项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文件制作、颁发时间)。
受理形式:书面
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依法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
受理条件: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4条&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证或者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的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时,按照不同申报主体类型(三款之一),提交相关材料:
第一款:申报单位为《集体土地所有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集体土地权属文件:
●使用现状集体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新占集体非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4.申报单位关于拟建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用地现状情况等内容)的说明。
5.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交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份;申报加层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原件)1份。
6.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款:《集体土地所有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之外的,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单位,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4.申报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所有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确定的主体)签订的原土地使用书面协议和就增加土地使用强度签订的补充书面协议;
5.申报单位关于拟建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用地现状情况等内容)的说明。
6.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交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份;申报加层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原件)1份。
7.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款:因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由乡镇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乡镇政府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的书面意见(原件)。
4.集体土地权属文件:
●使用现状集体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土地所有者与申报主体就项目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书面协议(原件)。
●新占集体非建设用地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及附图(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土地所有者与申报主体就项目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书面协议(原件)。
5.申报单位关于拟建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用地现状情况等内容)的说明。
6.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交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份;申报加层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原件)1份。
7.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项许可不收费
按照职责及工作权限,申请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事项,请到属地规划分局办理。
对外接待时间:
请通过登陆www.查询。
咨询服务电话:
010-(全天)
特别提示: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1条关于&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第42条关于&在规划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确需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规划机关在办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一般建设项目)中,暂按以下情况明确核发相关许可的类型意见,待《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批准后,按批准的意见执行。
1.对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保留村庄的乡村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及附件(含附图);
2.对位于规划保留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内的乡村建设项目,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及附图;
3.对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中心城建设用地内、规划新城建设用地内、乡镇中心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内)的乡村建设项目,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及附图。
▲《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在拆迁补偿等方面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作用。
▲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登记与规划许可受理衔接方式的通知》(市规发【号)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并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任务。
▲建设项目取得工程施工许可后,应按城乡规划监督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监督事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可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下载中心&直接下载;也可到属地规划分局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式样、《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告知单》、《乡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般建设项目)告知单》、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告知单》请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下载中心&查询并下载。
▲按照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 均须标注&经核对,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市公共测绘产品是指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北京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告知内容如有变化,以调整后的为准。
乡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般建设项目)
乡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般建设项目)
事项名称:乡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般建设项目)
事项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文件制作、颁发时间)。
受理形式:书面
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依法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
受理条件: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的规定,申请乡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般建设项目)审查时,请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2.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及附图(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的设计方案图2套。
(1)设计方案图包括:图纸目录(涵括各专业)、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等;
(2)设计方案图封页和总平面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并按A4规格竖向或A3规格横向装订成册;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以现状地形图为底图绘制(单体建筑比例尺1/500,居住区项目比例尺1/1000);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各项技术指标应以列表形式说明,并与《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各项控制性指标相对应;乡村集中建设住宅项目还应标注&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总平面图须标注比例尺、指北针、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四角坐标、拟建建筑与现状间距尺寸、建筑层数等;
5.《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件、图纸及模型。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项许可不收费&
按照职责及工作权限,申请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般建设项目)》事项,请到属地规划分局办理。
对外接待时间:
请通过登陆www.查询。
咨询服务电话:
010-(全天)
特别提示:
▲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登记与规划许可受理衔接方式的通知》(市规发【号)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规划主管部门将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阶段,采集本项目是否依法履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给计划主管部门作为其开展后续监管工作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并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任务。
▲建设项目取得工程施工许可后,应按城乡规划监督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监督事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可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下载中心&直接下载;也可到属地规划分局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式样、《乡村建设规划条件(一般建设项目)告知单》、《乡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般建设项目)告知单》、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告知单》请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下载中心&查询并下载。
▲按照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 均须标注&经核对,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市公共测绘产品是指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北京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告知内容如有变化,以调整后的为准。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相关审批处室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窗口;
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
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制证和送达—许可内容变更程序
本项许可不收费
政策咨询电话:010-0-
举报监督电话: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邮政编码:100045
值班室(办公室):  京ICP备号 京公安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北京市建委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