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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不良率反弹 请注意用卡安全
作者:马苗 戴戬
  目前,形式多样的非法金融业务和非法金融活动日益猖獗,一些投资者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和必要的辨别能力,被一些不法分子以高息、高回报为诱饵所蒙骗,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活动,最终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8月15日,云南省金融办、云南银监局等多部门联合举办首届“8?15”金融法规知识宣传日活动。省金融办主任刘光溪在会议上表示,该活动旨在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教育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融资理念,增强法制意识、风险意识,提高识别、防范和抵御经济金融违法活动的能力,自觉远离经济金融违法活动。
  与此同时,9月1日, 以“多一份金融了解,多一份财富保障”为主题的云南省2013年“金融知识进万家”业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月活动启动仪式在云南银监局举行。
  为了让读者了解更多金融法规知识,自9月9日起,本报将联合云南省金融办、云南银监局等监管机构以及省公安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开通金融知识和金融法规热线(简称“金法热线”),每周二选取典型案例在报纸上进行答疑。若读者在银行、()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遇到一些金融难题,或您对某些金融和法规有疑问时,您可拨打4或,我们将联系我省公检法和监管机构为您答疑解惑。
  近来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的使用量大幅上升。而针对银行卡的违法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伪造和冒用他人、恶意透支、通过“钓鱼”网站窃取用户银行信息等无时无刻都在侵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二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1.28%,较上季度末上升0.02个百分点。来自云南银监局的数据也显示,云南省银行业信用卡不良率为0.87%,较年初上升了0.48个百分点。信用卡不良率的反弹在一定程度上也印证了今年云南经济犯罪的趋势。省公安厅相关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申办、使用信用卡时务必要保存好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以防信用卡诈骗类案件的发生。
  信用卡诈骗案件相当突出
  在“8?15”金法宣传日,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李毅介绍,在金融诈骗犯罪中,我省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尤为突出。一是针对ATM机实施犯罪活动猖獗,不法分子通过在银行ATM机或门禁系统加装盗码设备窃取持卡人账户信息,克隆银行卡后取现、套现等手段实施银行卡诈骗。其次是不法商户、非法中介为银行卡犯罪推波助澜,为他人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申办信用卡或者虚构交易帮助持卡人刷卡套取资金。三是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活动形势严峻,不法分子采取ATM机套现、POS机套现、刷卡消费等方式从银行恶意透支,实施信用卡诈骗。
  李毅介绍,在昭通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侦破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缴获涉案银行卡196张。此案为一起克隆他人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获取受害人信息后,快速克隆银行卡实施诈骗,诈骗得手后迅即将卡内存款转至省外账户,再到省外取款分账。
  与昭通这一案例类似,丽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的黄某某系列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收入证明,轻易申领信用卡65张进行恶意透支,涉案金额84.69万元。  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解释,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种非法手段制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由伪造者自己使用或出售给他人使用的均可构成本罪;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持卡人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该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的,因挂失而使用信用卡继续透支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客户在银行账户上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银行批准,短期使用超过其账上金额度款项的行为。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款项,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
  李毅介绍,上半年,云南省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2300起,立案2255起,破案142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24人,挽回经济损失11.78亿元。其中立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255起(信用卡诈骗案96起,集资诈骗案88起,假币犯罪案件18起)。
  记者从云南银监局了解到,截至今年6月末,云南省银行业信用卡贷款余额41.96亿元,不良贷款余额为0.37亿元,比年初上升了0.28亿元,不良率为0.87%,比年初上升了0.48个百分点。
  避免信用卡被盗五法
  申请个人信用卡时要直接到银行柜台办理,不要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办。
  收到密码函时,请检查该信封是否完整无损。一旦发现密码泄露,尽快更改密码。
  刷卡消费时,尽量让信用卡保持在您的视线范围之内,并留意收银员刷卡的次数,谨防掉包或多刷。
  在使用自动柜员机时,如遇ATM机没有吐钞或未退卡时,请不要立即走开,注意屏幕提示。若卡被吞,应及时与银行联系领取卡并更改密码。不要轻信粘贴在机器上的电话号码。
  注意保密,不要随便在网络上输入银行卡个人信息资料。
  【案例一】
  冒领信用卡使用也违法
  2012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王某谎称可以帮助杨某申请办理一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王某由此取得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材料。同年12月24日,王某使用杨某的身份复印件及伪造的收入证明从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14000元的信用卡(编号为:52 ****),但王某却告诉杨某信用卡未申办下来。随后,王某多次以杨某名义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截至2013年1月,王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14000元。
  此外,犯罪嫌疑人王某还于2012年2月初以办理固定电话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证为由从周某处借来其身份证复印件。同年2月26日,王某使用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伪造的收入证明从某银行处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000元的信用卡。(编号为:59 ****)随后,王某多次以周某名义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至2013年3月,王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8000元。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涉嫌信用卡诈骗。
  对于冒用信用卡的犯罪行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提醒,市民在使用或办理信用卡时应当注意保存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及其他有效证件,一旦发现所收到的银行发卡信件有异常或收到异常开卡、用卡的短信提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提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广大群众还要提高自己的保密意识,不要将自己的证件资料随意透露给其他人员,办理信用卡要到正规银行网点办理,不要请朋友、中介机构等办理,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二】
  网络支付要防范“钓鱼网站”
  2012年8月,网民王某误认为某链接为某官方网站的正规支付链接,通过网上信用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一款价值为3000元的名牌手机。一周后,王某仍未收到手机,通过几番周折之后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民警在广东某地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经审讯,李某交代了其多次诈骗的犯罪事实:2011年以来,李某通过不同非法渠道购买了一批作案工具,通过网络链接伪造某知名网站支付界面,诱使被害人在进行网络消费时,通过网站链接的方式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李某先后作案10余次,涉案金额3万多元。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相关人士介绍,目前通过“钓鱼”网站进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仍比较猖獗,持卡人在利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时需要注意:要加强自己的计算机安全,安装必要的防病毒软件,不要在非正规网站输入银行卡、身份证信息,注意辨识非正规网站类似的网址。持卡人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根据银行卡上的客服电话联系发卡机构确认。  银行一般很少向持卡人发送系统升级的信息,不会要求输入验证码信息。持卡人在进行网购时,应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计算机(此类计算机极易被不法分子安装木马病毒)进行网上支付;不要随意接受来路不明的图片、文件及链接,更不要点击卖家提供的链接进行支付。持卡人在登录页面时,应避免不良网站链接的网上支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可在用户注册时由用户预留个性化信息,用户登录支付平台时通过核实个性化信息确认该支付平台、登录网站等是否是非伪冒支付平台、正规网站。持卡人在网上支付时,应关注输入银行卡验证信息的页面是否为正规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的提供的页面。
  不法分子设置的钓鱼网站一般与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的网页十分相似。持卡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核实网页是否可靠:一是该网页是否为正规网站地址,需要特别注意字母及数字的微小区别;二是电话联系该银行或支付网管,或者通过正规搜索引擎搜索确认。
  信用卡诈骗,除上述云南省公安厅提供的2个较为常见的案例之外,据公安厅经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一种利用高抗磁卡读写机获取银行卡信息,伪造克隆银行卡后取现;以及利用信用卡“无磁无密”支付方式在购物后变卖套现成为当前较为新颖的诈骗手段。
  (,)一客户经理也建议,持卡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将信用卡卡号和手机号进行挂钩。只要信用卡进行消费,手机短信就会提示持卡人,这样对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就会有一个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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