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尾雷凯铂院开发商商凯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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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港尾镇中心片区(南太武滨海新区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新.doc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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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28日晚10:24,网友“瑞瑞全球官方”发了一条 《关于向龙海市公安局港尾派出所所长张松波的公开道歉书》的微博。《道歉书》的下面,还加盖漳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城公司)的公章。
  该微博发出后,一时间引起网友的高度关注,并被数百网友转发。
  对于凯城公司的这种做法,龙海市公安局梅市派出所(《道歉书》中所提的港尾派出所即梅市派出所)所长张松波称,对方有炒作嫌疑,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微博:房产商给所长写“道歉书”
  这封《公开道歉书》是这样开头的:尊敬的张所长,首先,今天因我司石材被偷,再次向您报案造成您生气,我司郑重向您道歉!望大人不计小人过……
  在《道歉书》中,漳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还列举了之前曾多次被盗,并称因港尾镇的治安越来越差,导致该公司的第三期项目无法开工。
  在《道歉书》的结尾说:今天我司终于明白,是我司的错,在您管辖的区里做不到位,因当今商业社会,所长这个位置来之不易,我司没有跟着当今社会走,让所长生气!
  该微博一发出后,立即引起了网友的关注,纷纷转载并配发了多条评论。
  网友“龙海身边事”发帖说:最牛的道歉信,张所长你红啦!
  网友“李永安”律师发帖说:这家房产公司未来将面临着法律诉讼,如果港尾派出所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未能破案,那么将其无法开工、当地治安等问题归责派出所,明显不当,暗指当地派出所存在潜规则,对龙海公安的形象已经产生不良的影响,这家公司如此不顾后果,可能自己认为后台比公安的硬,好戏将有续集上演。
  凯城公司:两年报案7次都没破案
  昨天上午,该微博的原创者凯城公司的董事长黄瑞福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发该微博的初衷,“我们公司在港尾镇汤头村开发房地产,一两年来,共向当地派出所报了7次案,但都没有破案。前天上午,再次给张所长打电话,结果所长很生气,所以我才想着给他写份公开的‘道歉书’”。
  港尾镇凯城花园,就是凯城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黄瑞福说,28日上午,一些摆放在该公司修建的一条3级公路上的石材,被当地村民盗走,工地负责人就打电话报警。结果警方到现场后,看着村民搬动石材,并没有阻拦。黄瑞福给梅市派出所张所长打电话,“可是他好像很不高兴。意思说这种事情应该由镇政府处理,而不归派出所管”。
  据介绍,凯城公司于2010年3月份通过竞拍,获得该地块的开发权。“我们公司于2010年5月底,就来该工地(现在的凯城花园)施工,但没过多久,工地的十多个电表箱被偷走了,去年工地的电线又被偷走,然后是工地办公室的一台电脑被偷走,之后又发生两三起工地钢材被盗的案件。这些案件我都及时向警方报警,但都没有处理,有时甚至连警察都不来现场勘查,直接叫我们的工人去派出所做笔录。”黄瑞福说。
  派出所长:对方“肯定是想炒作”
  对于网络上的“公开道歉书”一事,梅市派出所所长张松波对记者表示,他搞不清楚对方到底想干吗,“肯定是想炒作,提高自己的名气”。
  凯城公司在《道歉书》中提起的多次报案一事,张所长称确有此事,“不过这些也不全是盗窃案,有些纯粹是纠纷。就以28日村民们拿石材的事来说,当时村民和村干部都说,这些石材是村民的,之前凯城公司用挖掘机挖过来摆在路面上,现在路修好了,村民们拿回去也是理所当然的。”
  昨天下午,汤头村村主任江小榕向记者证实,这些石材确实属于汤头村村民。“这些石头原本是村里排水沟的石头,凯城公司在修路时,才把这些石头挖起来。28日上午,村民们去运石头时,得知这些石头是用来挡大型车辆的,也就放回原地了”。
  至于该公司第一次的报警称电表箱被偷的事,张所长说,当时因为凯城公司自己也没有搞清楚电表箱是否连地块一起拍卖,“如果是一起拍卖的财产,那么被之前的公司拿走,也很正常,这属于双方的纠纷,所以当时我们没有立案”。
  之后的几起盗窃案,张所长说,目前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正在侦破中,“由于一些客观因素,不是所有的案件,百分百都能破获的,我们需要证据,而且我们也都是按照程序办理”。
  “现在,我还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凯城公司的黄总认为我不作为的话,可以向我们的上级部门投诉。”张所长无奈地说。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龙海市公安局吴局长。电话中,吴局长表示目前事情正在积极处理中。
评论人:游客
IP:220.177.198.131
开发商黑社会
点评人:游客 IP:120.38.23.175 点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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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会又涨上去,,未来几万一平方。。。。漳州是慢城市。会优势较快大走追上厦门泉州,,,更好的发展。。。人民币也越来越贬值,,一平方几万也供优惠,,漳州蓝田好地方,聚财的区域。。()
点评人:游客 IP:58.23.98.107 点评时间:
保险要怎么退?()
点评人:游客 IP:175.43.245.64 点评时间:
开发商黑社会()
点评人:游客 IP:120.38.23.175 点评时间:
漳州靠近厦门,房价低于中部城市,正常吗,漳州有作为,政府未发挥真正大力量出来,建设大漳州美丽漳州宜春宜居住漳州,地理气候好潜力大,,房子会大涨。,邻近厦门房价,,()
点评人:游客 IP:58.23.98.107 点评时间:
金华分校9月份要招生开学吗?()
点评人:游客 IP:27.157.121.240 点评时间:
点评人:游客 IP:218.5.205.26 点评时间:
这么多年过去,还有人在管吗?()
点评人:游客 IP:124.65.71.94 点评时间:
点评人:游客 IP:112.5.180.243 点评时间:
难道没有人为此项目承担责任?()
点评人:游客 IP:218.86.31.108 点评时间:
我觉得现在房价高得离谱,现在是现金为王的时代。()
点评人:游客 IP:117.27.187.120 点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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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房管局: 漳州建设局: 漳州统计局: 漳州住房公积金:兰溪湾:32#楼7月7日盛大开盘 超低首付4万起_兰溪湾_开盘_新浪房产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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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湾:32#楼7月7日盛大开盘 超低首付4万起
  新浪乐居讯
)32#楼将于本周末(7月7日)在厦门乐购(七星店)的接待中心盛大开盘。主推户型为30-46O的单身公寓,首付4万起,存5千抵1万的认筹钜惠进入倒计时。
  据了解,32#楼总高12层,共有200余套房源。此外,项目高层(27-29#楼)电梯房源也已在意向登记中,户型主推100O左右的两房、三房,预计将于8月份正式开盘。
  【项目链接】
  兰溪湾位于厦门湾西南岸(厦漳跨海大桥南端),地处于九龙江与南溪交汇处的鱼米之乡---漳州龙海东园开发区,距即将通车的厦漳大桥仅4.5公里,距龙海市区约10公里,紧临招商局开发区,距沈海高速路出口约500米,地理位置优越交通相当便利,是南龙海五个重镇(东园、白水、浮宫、隆教、港尾)通往龙海市区、漳州市区的重要交通输纽带。
  项目所在地南溪湾新城,为龙海顺应海西发展,推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实施“东移北拓”战略,着力打造的城市五大核心区域之一。目前,龙海市政府已对南溪湾综合开发区项目总投资已达160亿元,对轻工业产业创业园项目总投资达40亿元。未来10-20年,南溪湾新城有望成为海西以先进制造业为主导的经济增长极。
  项目占地124亩,总建筑面积近30万平方米,将建成集商住、教育、休闲娱乐为一体,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智能小区。小区规划设计多层商住楼、28层高档住宅以及3层的联体等多样化的户型,错落有致,层次感突出,提供给您有更多的选择。通过休闲景观商业街,连接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农贸市场,贯穿整个小区,动线分明,一站式服务满足您的购物需求;双会所双游泳池,更是提升您的生活品质。以原生态的生活理念为宗旨,兰溪湾小区里的一草一木,甚至一个石头,都充满自然的情趣,让您领略回归生态的舒心与放松,享受健康的绿色生活。
  项目名称:兰溪湾
  项目地址:龙海东园开发区
  项目接待点地址:厦门七星路乐都汇主入口太平洋咖啡旁
  开发商:福建亿坤置业有限公司
  全程代理:厦门名相
  湾居热线: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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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飞林、游红红与漳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海市人民法院&&&&&&&& &&&&浏览:3次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681民初2247号
原告黄飞林。
原告游红红。
委托代理人曾玉玲,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汤头村凯城花园13幢1号,现办公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后港路瑞景苑2幢夹层。
法定代表人黄少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蓝金成、杨惠贞,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飞林、游红红与被告漳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凯城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飞林、游红红的委托代理人曾玉玲、被告凯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金成、杨惠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飞林、游红红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0039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龙海市港尾镇汤头村凯城花园12幢903号房产,单价每平方米5190元,总价款380790元(其中首付120790元,按揭贷款260000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在日前,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经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买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第九条约定了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日的,原告作为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作为出卖人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违约,直到2015年2月中旬才通知原告于日到凯城花园交房。但原告于日到达凯城花园看到其绿化、道路、水、电、网络通道、管道燃气等均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划条件已经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被告均无法出示,于是原告依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拒绝交接房屋。现被告至今仍不能将符合交房条件合适居住并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自日起至被告按法定及约定条件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已付购房款380790元的万分之五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被告凯城公司辩称,一、被告通知原告日交房,该交房时间属于正常交房期限,不存在逾期交房。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但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房是由于天气、电力设计、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这些原因属可顺延交房时间的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事由。被告于日实际正式开工后,因以下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延期:因天气原因致使43天无法开工;因电力设计、审图、施工导致延期1年;因工程设计变更延长157天等特殊原因造成工期延长,这些工期延长都属于合同约定的可相应延长交房时间的事由。将交房期限相应延长后,被告于日向业主通知交房属正常的交房期,原告接收通知后不办理交房手续是原告自己的问题。二、被告于日通知交房时,房屋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原告以没有应其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为由拒收房屋没有依据。1、日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日涉案房屋的工程向龙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进行工程竣工消防备案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即视为消防验收合格。以上符合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条件。被告通知原告交房至今,原告始终未与被告办理交接手续,也未与被告协商有关交房问题。2、涉案房屋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就算存在不规范需要整改,也不足以成为原告拒绝办理交房手续的理由。3、被告已依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缴交相关的设施费用,现房屋所在建筑物生活用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报箱等设施已达到设施要求,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没有通水、通电等情况。即使存在未接通电、煤气,因被告已依法履行向相关部门缴交费用的义务,而通电、安装煤气是政府的职责,政府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不能要求被告承担。4、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10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给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而原告始终不愿与被告办理交房手续,被告自然无法将两书交给原告。三、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第六项约定,购买及办理房屋权证的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但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至今未缴纳涉诉商品房的公维金,已严重违约。而该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六条、第七条的补充约定,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未及时付款属违约行为。被告作为守约方,理应有权以原告未缴纳公维金拒绝交房并视为未逾期交房。四、若认定被告有逾期交房,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被告也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0039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原告黄飞林、游红红购买的商品房位于龙海市港尾镇汤头村凯城花园12幢903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73.37平方米,每平方米5190元,总金额380790元。买受人于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120790元,余款260000元由买受人向银行办理按揭付清。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日前,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合同第九条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第十条约定“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380790元。原告以讼争商品房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电信等配套设施达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划条件已经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讼争房屋未依法通过规划核实,被告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凯城花园三期10﹟、11﹟、12﹟楼项目于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经相关部门评定合格等级。日,龙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凯城公司申报的凯城花园三期10﹟、11﹟、12﹟楼工程竣工消防备案(备案号为350000WYS),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日被告凯城公司向原告黄飞林、游红红发出《交房通知书》,通知黄飞林、游红红于日办理交房相关手续。讼争房屋至今尚未办理交接手续。日被告凯城公司向龙海市财政局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512190元。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一般缴款书、交房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凯城公司提供气象报告、关于申请调整总平面布置图的报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书、证明等证据,以此来证明凯城公司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天气、重大涉及变更等原因造成施工延误,符合合同约定据实延期条件。原告黄飞林、游红红对凯城公司提供证据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对于天气原因造成实际影响施工时间,凯城公司未提供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予以佐证,对于设计重大变更是因凯城公司自身利益需要,且未告知原告,未与原告签订同意该设计重大变更的协议,凯城公司主张的据实延期不能成立。凯城公司提供《一般缴款书》来证明其已向龙海市财政局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讼争商品房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应由相关部门承担责任。原告黄飞林、游红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凯城公司缴交了相关的费用,而不能证明其提供的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该商品房不符合交房条件。
本院认为,原告黄飞林、游红红与被告凯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效力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一、关于凯城花园项目商品房是否符合交房条件问题。凯城花园项目商品房所涉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三个交付条件,本院对双方主张进行逐一分析:(一)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根据被告凯城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证明该工程于日完成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论:工程质量为“合格”等级。原告黄飞林、游红红认为凯城花园项目商品房未经规划条件核实,凯城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无效。本院认为《城乡规划法》第45条规定并非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宜将规划条件核实作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涉讼商品房已申报工程竣工消防备案,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虽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在实践中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未被抽中即视为消防验收合格。故本案中涉讼商品房均经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二)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三)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根据被告凯城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室外工程等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可以得知该商品房的生活用水、用电、管道燃气等设施及室外工程已达到设计要求条件,至于原告主张的绿化、道路等未达约定要求,属于质量瑕疵问题,并不能成为原告拒绝收房的理由。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通知原告于日交接房屋,是否提供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被告提交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讼争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告主张日原告到被告处欲办理交房手续时因被告未能出示上述文件而拒绝办理房屋交接,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原告仅以他案中被告未能提交两书为由拟证明本案中被告同样未能提交两书以此拒绝受领房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至今未缴纳涉诉商品房的公维金已严重违约,被告有权据此拒绝交房并视为未逾期交房的主张,本院认为,合同中对原告未缴纳公维金被告有权据此拒绝交房并视为未逾期交房的约定并不明确,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未缴纳公维金属于被告可以顺延交房的事由,故被告以原告未缴纳公维金拒绝交房并视为未逾期交房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是否存在据实延期交房情形的问题。合同第八条约定在遭遇日降雨累计超过50㎜、8级以上风力、6级以上地震、一周内非出卖人原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施工中重大困难及技术上无法及时解决的重大设计变更、政府发布的临时管制、战争、重大疫情及其它人为不可抗拒的事件的,凯城公司可以据实予以延期。本院认为,从被告提供的气象报告显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台风警报天气共计10天,该期间可作为顺延交房的时间。除此之外,凯城公司主张降雨、大风等原因可以顺延交房,既应证明存在足以影响施工的气象事由,亦应证明该事由已实际影响到施工。对此,凯城公司虽然提供了气象资料,但未能提供有效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基本资料证明气象事由已实际影响到工程施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其提出的因天气原因可顺延交房43天的主张,仅采纳因台风天气可顺延交房10天。合同第十条约定“下列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据合同约定凯城公司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而本案中凯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该设计重大变更情况通知原告,故凯城公司以设计重大变更及电力重新设计、审图、施工主张工程施工据实延期的事由不能成立,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凯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具备交付条件的商品房,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于讼争房屋应于日前交付,但被告在该交房时间未能依约交付房屋给原告,直到日才通知原告于日交接房屋,已经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仅能计算至日,日讼争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原告于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接,之后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被告虽不认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未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以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认定违约金,即以原告黄飞林、游红红已付款41340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日起计算至日止,扣除因台风天气原因顺延交房10天,共计293天,即380790元×0.05%×293=5578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飞林、游红红逾期交房违约金55785.7元。
二、驳回原告黄飞林、游红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6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31元,由原告黄飞林、游红红负担912元,由被告漳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日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天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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