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为什么人大代表有特权

同等人口的农民和城市市民的选举的代表为什么就不一样?这还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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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关于城乡代表名额的规定违背宪法平等原则
□ 张 硕
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权利的平等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平等的制度基础。我国选举法中关于人大代表所代表人数的规定实际上剥夺了我国农民平等选举的权利,没有从“相关信息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出发来构建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一、《选举法》关于城乡代表不同名额的规定
我国现行《选举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三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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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关于城乡代表名额的规定违背宪法平等原则
□ 张 硕
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权利的平等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平等的制度基础。我国选举法中关于人大代表所代表人数的规定实际上剥夺了我国农民平等选举的权利,没有从“相关信息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出发来构建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一、《选举法》关于城乡代表不同名额的规定
我国现行《选举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三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样规定造成了我国选举制度中的不平等。
按照国家统计局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我国大陆有8亿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数的64%,城镇人口4.5亿多,占总人口数的36%。但按照“四分之一”的规定,8亿农民的被代表权只相当于2亿城镇人的被代表权。农村人口是城镇人口的近2倍,但在行使选举权上,却连城镇人口的1/2也达不到。农村人口本来占全国人口的“现实”多数,但在代表权数量上却成为“法律实际”的少数,从多数到少数转变的关键就在于“四分之一”的有关规定。
二、《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从我国宪法条款上来看,平等权首先是指凡是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这里需要说明的:一是平等权的主体是指公民,同时也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在平等权利的享有方面在一个国家里没有任何差别。二是平等权的内容涉及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凡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都依法平等的享有,没有差别或受区别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权其次是指国家及其政府对公民的各项权利的行使都应实施同等的对待和保障。现代法治社会是一个以权利发展为趋势的时代。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国家与政府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同时这种保护应是一种无歧视、无差别的对待。也就是说,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不得歧视或不得以不同的举措来对待公民享有的权利。平等权的概念实际上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合理限制,是国家机关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具体表现在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都应当以平等的公民权利为本位。
平等权理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立法上的平等。前者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谁也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后者指法律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对所有的公民都平等的对待,不承认谁有优越的地位。要真正实现平等权原则就必须使这两种平等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探索怎样做到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时,还应该认真研究怎样实现立法上的平等。如果在立法上不能做到平等,公民即使做到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仅仅实现的是一种实际上的不平等,因为其法律在前提上就是不平等的。
还必须指出的是,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不同于基本权利的其他内容,不像受教育权、劳动权等有具体的自身权利要求,从此意义来看,平等权有一定的相对抽象性,或者说是权利附着性,要具体实现平等权就要通过其他的具体权利来从内容方面体现。也就是说,平等权只在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才可能体现出它的实际权利价值,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平等权就无法实现和发挥作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平等权利体现了一种价值倾向、权利诉求。也有观点认为:平等权是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和手段。平等权作为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
三、对城乡代表不同名额的法律制度追问
民主制度是现代国家建立和发展的制度基础,没有民主的发展就不会有社会的进步。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就是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只有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才能保证农民享受充分的公民权利。而所谓政治地位的提高,非常重要同时又为人们所忽视的,莫过于实现选举权上的平等。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然包括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某一阶级或阶层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占有相应比例的席位,对于该阶级或阶层准确反映意志、表达意愿、代表这一阶级或阶层的根本利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选举法》对城乡代表名额规定不同的分配原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平等地实现宪法规定的这种基本权利,有违于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的理论初衷,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其次,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农民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政权基础,没有农民的支持,不仅以往我们的社会主义革命不能够胜利,而且现在的社会主义建设也不能够顺利进行。“三农”问题作为我们国家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体现出了农民在我们国家中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重要地位。城乡代表名额的不同规定从立法基础上漠视甚至是歧视了这一政权基础的利益,对于农民的各项权利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选举法从解放初期到现在对城乡居民在选举权分配上的明显差别对待,对造成广大农民今天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的弱势地位,成为中国当代“最大的弱势群体”,即最需要帮助的人群,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力量在立法机关中太微弱,使得我们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对农民的利益考虑得太少,即使给予考虑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会因为人们意识上的冷淡而不能够充分保障。
再次,城乡居民选举权分配上的不平等,与我国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明显背离。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正在积极创造条件以便在合适的时机批准它的实施。该公约第二条规定:“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际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通的和平等的并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可以推断出,在投票时“一人一票的原则必须得到执行,每个选民的投票必须是等值的”。
四、选举制度中不平等的反思
选举法经历了四次修改,但始终不能将“四分之一”条款废除,不能不说这是我国选举制度中的一块“硬伤”,这不仅削弱了农民的权利,也损害了选举制度的权威。选举制度的构建应合理分配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损害人人具有的平等权利,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近几年来,农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社会方面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实际上并非不治之症。农民在政治上的平等会促进他们解决自身问题的积极性,政治参与度的提高会使得在解决问题时的思维得以扩展。赋予农民平等选举权,既符合我国宪法的精神,也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既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又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扬。农民拥有平等的选举权,会使我们国家的民力得到充分的调动。无论是为了保持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还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建设和谐社会,都现实地需要给予8亿农民平等的选举权利。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版。
[4]许崇德:《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焦洪昌:《公民的政治参与权》;陈光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比与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59页。
(作者系延边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
其他答案(共7个回答)
说事儿:人人平等只是一个理想,农民和市民平等更是一个理想.不过,理想总有实现的那一天.届时,那些历史的垃圾将统统被扫进历史的垃圾桶里去.光说没有用,需要有人来行动:就象施明德那样:不过,在中国大陆可能行不通:或许需要10年,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艰难的人人平等路- -
在我看来,人类有别于动物的地方,不在于人类会思考,而在于人类有对于平等、自由等高尚理想的追求,因而能渐渐脱离原始的动物性...
首先啦,美国的那个不是联合执政,而是两党制的轮流执政。
有些多党制的国家,可能产生多党联合执政,比如法国。
至于中国,短期内不会。
但是从世界...
有些东西太难说,毕竟是历史了,再做一些揣测假设是没有多大益处的。看你很喜欢历史类的问题,我建议你读一下剑桥中国史,尤其是其中的一卷----中华人民共和国史,读多...
大家还关注
破壁草本怎么样 听朋友说现在出来了一款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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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公安提请刑拘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却被人大常委会两次否决。”内蒙古达拉特旗公安局一领导说。2014年9月、12月,达拉特旗公安局两次向该旗人大常委会发函,请示对旗人大代表杨宾刑事拘留,警方认为,杨宾涉嫌合同诈骗。但该旗人大常委会召开联席会议,会上多位专家认为是民事纠纷,人大常委会投票否决了警方的请求。(1月20日《新京报》)  两次否决公安机关的提请,达拉特旗人大常委会一时间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有人质疑,刑事豁免权成了人大代表逃避法律惩罚的“特权”护身符,并建议限制这种有滥用风险的特殊人身保护权。人们憎恶特权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轻易给人大代表贴上“特权”标签,而应以理性的态度、法治的思维看待个案。《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大代表因正当行使职权而遭遇打击报复,或因其他因素而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矛盾。  面对公安机关的提请,如果人大常委会一概通过、轻易通过,或者只考虑有无打击报复行为而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特殊人身保护权存在被虚置、架空的危险。这种危险可能带来的后果更可怕——对于行政权力的强大和彪悍,公众早就不陌生了吧。  退一步讲,即使杨宾一案存在人大代表利用豁免权逃避法律惩罚的情况,也没啥大不了,或者说根本就不会得逞。首先,公安机关可以第三次提请,也可以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其次,可以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再向人大常委会发函申请。更重要的是,舆论监督也不会容忍人大代表借豁免权搞特权——人大代表的权力再特殊也要受人民监督。  说白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两次否决公安机关的提请,不过是无关大局的“小插曲”而已,我们不必放大个案的普遍意义,更不必给其贴上“特权”标签。人大代表的豁免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我们应当警惕那种人为的“对立思维”。人大制度需要完善,比如贿选现象必须杜绝,个别代表的能力素质有待提高,但这不是否定人大代表豁免权的理由。  从某种程度上讲,尊重人大代表的豁免权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要代价。特别是现实中,人大代表的职权有“虚化”倾向,难以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 而行政权力格外强大,甚至出现了干预司法、破坏民主的苗头,这才是最值得警惕的。 陈广江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中国青年报]
豁免权并非人大代表特权护身符
4月13日22时许,省城宁国路与南一环路交口附近发生一起交通逃...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副局长杨健最近碰上了一个棘手的案子:案件涉及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大代表王永安,虽然多次请求暂停其人大代表资格,但文水县人大常委会不仅予以拒绝,因为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公安部门找不到他,案件侦办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中国青年报》4月14日)
&&&&文水县人大常委会回应称,人大是权力机关,对其所属代表涉案问题,要求办案机关汇报案情,这是理所当然的,“公安部门应该对人大有起码的尊重”。这话很专业,也“有法可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身份,可以成为当事人不受法律追究的护身符。就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防止其因履职行为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但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保护不是代表犯罪的“护身符”。事实上,公安机关通缉的行为并非其人大代表的正常履职行为而是属于个人经济犯罪行为,人大常委会理应严格区分人大代表正常履职与个人犯罪行为的界限,依照法定程序中止或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及其豁免权,构成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令人遗憾的是,文水县人大常委会以“人大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 为由,采取让王永安积极退货,要求公安机关撤案,拒收公安机关提请中止人大代表资格公函,派员赴青岛与办案机关协调等拖延战术,对于办案机关提请暂停代表资格的申请报告久拖不决、不作决定,导致网上通缉撤销后,王永安不知踪影,案件侦办处于停滞状态的严重后果。这些做法,实际上变相地将王永安当作特殊公民保护了起来。“刑事豁免权”在这里变成了人大代表的“特权护身符”。
&&&&由此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即现有法律中,没有关于人大对办案机关提请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审查期限的规定。这极易导致因许可时间过长而贻误办案侦查取证时机,增加破案难度。同时也给一些权力机关滥用“刑事豁免权”为违法人大代表提供特权保护伞、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机,动摇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明确人大常委会对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审查的期限,堵住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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