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人员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选民权利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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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选举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县乡人大选举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县乡人大选举实务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研究课题组
关于县乡人大选举的实践问题,我们进行了历时一年的研究和探讨。过程中,查阅了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关于换届选举文件资料,深入到重庆市内的永川、南川、綦江、江津等区县调查,赴贵州、天津等省市考察学习,参考部分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在研究思路上,着重围绕现行法律关于县乡人大选举的规定、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应对策略和措施等三个方面,把研究重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现将研究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公民行使选举权的问题
(一)宪法和选举法关于公民选举权利的主要规定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第三条重申了上述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民通过直接选举,选出人大代表组成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利。
(二)公民行使选举权存在少数选民参选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公民行使选举权这一基本政治权利的情况,从已完成新一轮换届选举的省区市来看,选民平均参选率达到9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接近100%,这充分表明我国公民具有较高的政治热情,积极行使选举权。但是,在较高参选率的背后,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学者指出,这个数字让西方国家惊叹,由于追求高参选率,使选举有朝着形式主义方向发展的趋向。有调查显示,真正愿意参加选举的选民约占70%。现实中,存在少数普通选民参选积极性不高,被动参与选举的问题。调查中了解到,选民参选真正为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普遍,有的是为了去完成选举任务,还有的是想利用选举的机会反映问题,或者参加选举组织者举办的活动;选民在划票时也有凭感觉和从众随大流的现象。这与选举村居委会时,选民千里迢迢从务工地专程赶回投票、对候选人有明确态度形成鲜明对比。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降低选举的质量。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少数选民参选积极性不高,有多方面原因。从主观上分析,存在选民民主意识淡薄的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老百姓长期被排斥于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缺乏足够的民主素质的培养;另一方面是由于部分选民特别农村年老选民的文化素质不高,不关心政治,缺乏主动参政的意识,往往被动参加选举。
从客观上分析,原因是:一是宣传上存在薄弱环节,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有的选民对选举了解不多,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二是选举与选民利益关系不密切。有的选民认为,选代表不是选“村官”,谁当代表无所谓,与自己关系不大。有学者指出,“只有利益才是决定选举的动力,有利益才有激情,才会去投票。”选代表与选民生产生活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少数选民参选积极性不高。三是有的选民抱着老观念不放,主动放弃选举权利。过去选举曾出现过选民提名权被包办代替的问题,致使部分选民仍然抱着老观念不放,误以为选举无非是“上级定名单、下边划圈圈”,存在一定指定性,对选举失去信心,主动放弃选举权利。四是一些社会问题影响选民参选积极性,如拆迁补偿、就业难、住房难、看病贵等社会矛盾,使选民对政府有意见,对选举也有抵触情绪。
(四)调动选民积极参选的对策建议
激发选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提高选民参选积极性,是做好县乡人大选举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实现公民选举权利的根本保障。为此,既要从工作层面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又要从政治体制改革等深层次进行研究。
在工作层面,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对国家政治体制、公民政治权利、选举制度和选举知识的宣传,提升公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使选民掌握行使选举权利的方法步骤,自主自愿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二是保障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充分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在候选人提名等重要环节杜绝包办代替,让选民实实在在看到自己行使民主权利的结果,当选民感到选举活动与选举结果关联度高时,其参选热情才会被激发出来。三是积极解决选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把选举工作与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落实党的惠民政策结合起来。如,重庆市璧山县在换届选举期间,开展人大代表“进万家·听民生”等活动,选举工作备受群众关注,极大调动了群众参选热情。
在政治体制改革层面,可从以下方面探索:一是完善选举制度,把选举行为与选民利益建立联系。比如,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村居委会选举之所以受关注,就是因为选举关系到选民切身利益。建议条件成熟后,适时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乡级、县级的权力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提高选民的参选热情,同时还会促进被选举者对选民负责。二是引入竞选制。竞争是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具备条件、选民民主意识较强的地区,可以试点代表竞选,通过代表候选人向全体选民发表竞职演说,回答选民提问,并作出承诺,以增强选举的吸引力。三是代表平民化。代表官员化是影响代表履职的制度障碍,形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怪象。应大幅度减少官员代表,把更多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选为代表,让他们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四是督促代表积极履职。对代表履职进行量化评价和满意度测评,对代表履职不力实行引咎辞职或罢免,通过监督代表积极履职,让选民切实感受到代表的作用。
二、关于选举机构的组成及运行问题
(一)关于选举机构组成的法律规定
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换届选举要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都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根据以上规定,选举委员会是领导和组织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法定机构。
(二)选举委员会组成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选举法关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改进选举工作。但这项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拟作为代表候选人的党委、人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不进入选举委员会,虽符合法律规定,但选举委员会变为程序性、执行性的虚设机构,没有最终决定权,与法律赋予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权利不符。第二,拟作为代表候选人的党委、人大领导成员都进入选举委员会,这样解决了选举委员会权利虚化的问题,但面临一个必须辞职的矛盾。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大范围辞职,会让选民感到民主虚假,还可能导致工作脱节。
(三)科学组建选举机构的对策建议
根据本轮换届选举实践经验,各地比较普遍的做法是选举委员会成员小范围辞职,能较好克服以上两个倾向问题。具体操作上须抓好四个环节工作:第一,选好配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选举委员会主任应由人大主要领导担任,最好是现任但拟不安排连任的人大主要领导;副主任可由分管选举工作的人大领导和党委有关部门副职担任(党委组成部门副职一般不安排为代表候选人)。这样,即使选举委员会负责人辞职后,仍然有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第二,确定好选举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在确定选举委员会其他成员时,应考虑保持选举委员会稳定,尽可能安排不是代表候选人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进入选举委员会,即使辞职,比例也不会大。比如,重庆市在这次换届选举中,有23%和33%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被确定为代表候选人后辞去了选举委员会职务,保持了选举委员会的稳定(见图一)。第三,处理好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的问题。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辞职,可由任命他的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如果来不及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常委会主任会议接受其辞职,并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向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第四,建立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各级党委应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党委书记任组长,人大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决定选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选举委员会在党委领导小组和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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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的问题
(一)关于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的法律规定
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这些规定,既是开展选举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基本方法。
(二)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选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人大代表的区域。在我国不同时期,选区划分的根据是不同的,有一个变化过程。1953年《选举法》规定,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1979年《选举法》修改为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但是以生产单位、工作单位优先。1986年《选举法》修改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1995年《选举法》维持了这一规定,并一直延续至今。实践中,这种选区划分方法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行政化导向。按生产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选区,使选区划分行政化,容易选出单位领导,致使党政干部比例偏高。选举法重新修改后,选区划分还面临一些问题。如:城镇选区数量减少,人口相应增加;农村选区数量增加,人口相应减少;一些原来单独划分选区的机关单位由于选民数量较少不能单独划选区,需要与其他单位联合划分,且可能会出现“大吃小”和“多吃少”的现象。
代表名额分配在选区划分基础上进行,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一是按户籍人数统计人口并分配代表名额的做法,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现行主要依户口来统计选区选民数,并据此分配代表名额,对于流动人口日益增加的情况,显得滞后,不符合实际。二是代表结构比例安排缺乏法律依据。选举委员会往往按代表群体结构分配代表名额戴帽下达到各选区。有些地方还硬性要求按比例选举。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分配也有很大主观随意性。三是选举法重新修改后,代表名额分配出现农村代表增加、城镇代表减少的矛盾,难以保证代表素质等问题。
(三)合理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的对策建议
1、关于选区划分。
(1)选区划分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划分选区之前要进行调查摸底,摸清上次换届选举时选区划分的情况,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人口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分布情况,方方面面代表性人物的分布情况等。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有利于选民投票选举,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有利于优化代表结构的原则进行选区划分。
在划分县级代表选区时,农村可以由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人口较少的乡镇,也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选区;市区、城镇可以按照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划分选区,也可以几个单位或者和所在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在划分乡级代表选区时,农村可以由几个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者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集镇一般按照居民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划分选区;乡镇机关和所属单位一般按参加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
(2)选区划分应注意的问题。
尽量以居住地为主划分选区。以社区为单位划分选区,不仅可以减少因选民、单位交叉混杂带来的工作量,把“单位人”统一视为“社会人”,而且有利于避免因部门与企业、企业与职工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纠缠,减少选举工作的难度,有利于增强选民对社会的认同感,提高选举组织程度。
适当控制选区规模&。&选区的大小就是指一个选区产生多少名人大代表。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王汉斌同志在关于该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从实践经验看,选区划大了,不利于选民行使直接选举的权利,一般以一个选区选一名代表较好。”1995年《选举法》肯定了该“若干规定”的做法,并延续至今。从实践经验看,一般一个选区以选一至二名代表为宜。适当控制选区的规模,既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参加投票选举,也便于代表联系选民、接受监督。
明确“大体相等”的比例限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大体相等”的比例限度,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的人为操作,人口过分悬殊显然是不恰当的。建议选举法应明确界定“大体相等”的浮动范围,或者地方制定选举法实施细则时作出明确规定,限制实践操作上的随意性。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各地至少应该掌握在一个较小的浮动范围度内。例如:俄罗斯选举法规定:根据各选区选民数大致相同的原则进行划分选区,代表的人口数上下浮动在10 %~15 %之间。
衔接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区划分。尽可能使县级人大代表的大选区套若干乡级人大代表的小选区,使县乡两级选举共享选举资源和选民登记信息,这样方便选举的组织工作。
处理好联合选区不相隶属单位间的关系。在行政事业机关单位与街道社区联合划分选区时,要引导选民从选高素质代表出发,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防止“大吃小”和“多吃少”的问题,尤其要防止社区领导人当选代表过多。
2、分配代表名额。
(1)分配代表名额要统筹考虑流动人口因素。将选区内的流入人口纳入选民登记,作为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的重要依据,对流入人口较多且比较集中的区域可单独分配代表名额,保证流动人口的民主权利。如福建省仙游县在外来工集中的枫亭、盖尾、榜头设立3个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流动人口选区,以增强选举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2)分配代表名额对结构比例加以引导。代表中的领导干部和党员比例过大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硬性戴帽下达选出某方面代表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要求,但在分配代表名额时,作原则性比例要求是必要的,同时引导选民正确行使选举权。还可通过派选,提高基层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妇女代表的比例。
四、关于选民登记的问题
(一)关于选民登记的法律规定
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新增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减去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同时,依法公布选民榜,接受选民提出的申诉。
(二)选民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选举法对选民登记实行增减登记法,从理论上讲比较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面临许多问题,特别是由于近些年来流动人口增多,选民登记情况复杂,不可避免出现“错”、“重”、“漏”问题。
一是流动人口量大,难以准确登记。据统计,中国流动人口数量为2.2亿左右,流动选民为1.8亿左右,这部分选民登记困难。从流出地来看,相当部分选民无法联系。如,重庆市个别乡镇因确实无法联系而没有参加选民登记的人员占应登记选民28.6%。从流入地看,由于选民自己不关心选举,很少主动去登记,可能漏登。而且在流入地对流动选民登记,规定有居住年限和居民身份等限制条件,也会导致部分人丧失选举权。
二是人户分离现象突出,联系选民难。由于城建拆迁、农民进城转户、子女上学、就近务工、婚嫁、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的人户分离现象十分突出,不少人员无法联系。据调查,重庆市渝中区57万户籍人口中,19万人人户分离,占户籍人口的1/3。重庆市綦江区古兰街道,拆迁一个村后,分散到各地2000多人,去向不明,居住分散,难以联系。类似情况在各地比较普遍,也给选民登记带来较大困难。
三是其他类型人员,也可能出现错漏问题。如:(1)新增人员中的退伍人员、婚入人员、两劳释放人员、临时返乡人员。(2)不在属地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职工容易漏登。(3)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因各类犯罪嫌疑还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满的人员。
以上这些问题,是造成选民登记“漏重错”的主要原因,特别是流动选民,其选举权利无法保障。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改进选民登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对选举法关于选民登记的制度规定提出了新思考。
(三)做好选民登记的对策建议
选民登记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选民登记机构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做好工作,还要创新方式方法,尽可能保证选民登记全面准确,最大限度组织选民参选。
1、搞好调查摸底,把常规性选民登记做实。根据实践经验,选民登记前,必须对选民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主要掌握上次选民登记以来的选民变化情况和流动选民情况。并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界限,分清和掌握正常登记、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不列入选民名单等情况。具体登记时,要认真核对选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将选民名册与本单位其他各类人员名册进行核对,城区应以社区为单位将选民名册与居民名单底册进行核对,农村应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将选民名册与村民名单进行核对。核对准确后,再按照增减原则确定选民名单。如果上一次名单保存得不完整或者是重新划分选区的,应以户籍为基础,结合其他人员名册和流动选民的情况,按照选民条件重新登记造册。
2、设立选民登记站,动员选民主动登记。“登记选民”这种常规性登记方式难免有错漏,尤其是对流动人口可能漏登,因此,需通过设立投票站引导选民自觉主动参加登记,这也是本轮换届选举的成功做法。具体操作中,有人提出,可设登记总站和流动登记站,流动登记站可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设置,在规定的时间接受选民登记,再到登记站汇总,集中核对。据了解,上海市浦东新区各街道、镇、开发区在251个选区设立了4000多个登记站登记选民。通过这种方式,能较大程度减少选民漏登,保障流动选民权利,同时还有利于提高选民参加选举的民主意识。
3、对流出和人户分离选民,穷尽联系办法进行选民登记。通过亲戚、朋友、电话、短信、邮件、QQ、信函等多种渠道,与外出选民取得联系,进行选民登记。重庆市某县通过向全县选民群发短信,赴沿海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开法律宣讲会,动员外出选民回乡选举。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在郑州、西安、北京等地的流动党支部设立外出选民登记站,通过流动党支部做好选民登记。对确实无法联系的人员要单独登记造册,暂不登记选民名单,并张榜公布,若选举日前返回,再补办登记手续。
4、对外来人员,主动与其户籍所在地联系进行选民登记。外来时间较长的选民,他们已融入当地社会生活,更适宜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目前,有的地方人大规定了外来人员参选的一些条件,如海南省规定,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以上的,在现居住地有购买住房或有两年以上的租赁住房合同的流动人口即可进行选民登记。流入地除明确参加选举有关条件外,还应主动帮助外来人员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如,重庆市渝中区规定,对于新到该区愿意在区参加选举的流入人口,可通过区选举办帮助办理选民关系转移证明和本人回户籍地转移选民关系两种方式转移选民关系。对未开具选民关系转移证明但愿意在该区参选人员,各选区根据选民意愿进行预登记,此后统一由区选举办通过信函、传真将《选民登记联系函》发送至其户口所在地选举工作机构,商请确认其选民资格有效后该区再正式登记。同样,流出地的选举机构应为流动人口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提供便利。这样,能较好保证流动人员选举权利的落实。
5、对特殊群体人员重点核对,保证不重不错不漏。特殊群体人员主要是指企业下岗职工、归侨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精神病人、痴呆傻人等等,对这些人员的选民登记,必须认真核对,严把政策关和病情关,保证每个有选举权利的人员都能进行选民登记。
五、关于提名推荐、协商确定候选人的问题
(一)关于推荐确定候选人的法律规定
选举法规定两种方式提出候选人,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推荐者还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情况。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二)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时出现的新情况分析
各地在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时,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主要有:
一是代表候选人应否设置一定条件。为提高代表素质,各地结合实际,对代表候选人规定了一定条件,主要是从政治素质、群众观念、履职能力等方面作了规定,这些条件比较笼统,有的难以操作,给选举工作带来困难。按照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是选民都有被选举权,没有条件限制。但倘若不规定一定条件,又可能把一些违纪违法“带病”的选民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这方面的案例屡见不鲜。如嘉兴市秀洲区原区人大代表刘佳林本是通辑犯,但却当选为人大代表。
二是政党、团体提名候选人偏多。政党、团体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全面了解社会方方面面情况的能力和手段,提名候选人有明显的优势,而多数选民对选举人大代表不太重视,一般不会主动联名提名。因而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政党、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相对偏多,选民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相对较少。有的地方,将政党、团体拟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纳入选民联合提名,表面上看似乎增加了联合提名数量,实质还是政党、团体的提名。
三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争当代表。新的社会阶层主要是指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他们政治参与愿望十分强烈,人大、政协是他们参与政治和表达诉求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从目前来看,这部分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已占有相当比例,达到了20%至30%。但事实当中这部分人履职效果并不理想,把当代表作为一种头衔和荣誉。在换届时,为提高自己政治和社会地位,依然通过多种渠道争当人大代表。
四是个别选民自主参选。过去,我国就有选民自主参选的现象,被媒体称之为所谓“独立候选人”。这次换届选举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先后有下岗女工、广州市民天涯社区商务运营总监、社会、时评作者姚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丹红等公开宣布参加当地人大选举。选民参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选举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是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程序简化。从历次选举实践来看,选民在提名推荐候选人时提出数倍于正式候选人的名单,但经“酝酿协商”后,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则很少,能正式当选的更少。如,某市在县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为41%、当选率为65%,而政党团体分别为90%和94%(见图二)。一般来讲,政党团体提名不会被协商掉。酝酿协商时可能存在提前圈定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基层干部碰头研究一下就确定下来,以领导意见代替较多数选民意见;极个别地方甚至拟好名单后,拿到选区“征求”选民意见,举手表决。这些做法实际上都是以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意志代替多数选民的意志,与法律规定的充分酝酿协商相差甚远。
六是如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法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由过去的“可以”改为“应当”,并设“根据选民要求”的前置条件,使这项工作成为必经程序。实际操作中就会面临一些问题,是全面组织还是部分组织;是统一宣传介绍,还是竞争式介绍;如何避免候选人自我宣传等竞选活动,等等。
(三)做好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的对策建议
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是把好代表入口关、提高代表素质的关键环节工作。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和各地实践经验,具体工作中可从以下方面去探索解决。
1.代表候选人应具备一些基本素质。有人提出,向选民宣传代表候选人应具备一些基本素质是适宜的,这有利于选民在提出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时慎重选择。这种规定既不应过于原则,也不应过多过细,应以方便操作,便于选民掌握为准。从实践来看,各地也是这样操作的,如重庆市万州区在换届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规定了六个必备条件:政治素质好、法律意识强、群众观念牢、议事水平高、道德品质优、健康状况良。笔者认为,这六个条件具有代表性,可借鉴。
2.对政党、团体提名在法律规定内适当给予限制。代表性、广泛性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到政党、团体提名的重要性,但也不能忽视选民联合提名。有人提出,两种提名方式应保持一定比例,才能互补。本次选举,广东省江门市规定政党团体提名代表候选人不超过15%,同时明确规定,不是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的政府领导人员不安排为代表候选人,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应安排为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使江门各区市党政干部进入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大幅下降,降幅最大的超过40%。江门市的实践表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限制政党团体提名候选人,可相应增加选民联合提名的候选人,达到降低党政干部比例、优化代表结构的效果。
3.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争当代表予以正确引导。新社会阶层人士代表一些新兴社会群体的利益,对他们争当代表要重视并加以正确引导。引导他们依法参加选举,对其所占比例注意控制。有人提出,数量过多、比例太高,则可能压制其他社会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声音,发展下去,左右人大意志也不是没有可能。通过引导,让那些事业上成功而又真正愿意为民办实事的人当选为人大代表。对于那些怀有个人目的的人员,则要警惕防范。
4.依法处理好选民自主参选的问题。选民自主参选,一方面说明选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另一方面说明有的选民对选举制度了解不深。全国人大法工委就这一问题答记者问时阐述得非常清楚,根据选举法,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各地经验,对选举中出现选民自主参选的问题,应高度重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有序进行政治参与,特别注意防止其被境内外别有用心的某些势力利用。
5.严格按法定程序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是保障公民被选举权的重要环节,不能怕麻烦,图省事,严格按程序进行。必须召开选民小组会议,对代表候选人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候选人。选民小组会上,可以向选民讲明人大代表必须具有的广泛性、代表性,一定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确实需要重点考虑的方面给选民讲清楚,让选民自己作出选择,一定不能强行要求或诱导选民。对意见不一致的,一定要进行预选。有研究表明,以预选代替酝酿协商,可以很好的解决“较多数”这个难题,而且可以使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过程变得公开透明,大大减少操作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的干扰,避免“暗箱操作”,易于选民对确定正式候选人过程的监督。
6.广泛开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工作。所有正式候选人原则上都应与选民见面。介绍主体应以选举委员会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为使见面工作规范化、程序化,重庆市万州区出台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候选人陈述须知、提问须知、见面须知、主持人工作职责等制度。为增强见面效果,可引入竞争机制,组织候选人发表简短演说,使投票者对候选人有更为深刻的感性认识,还可用广播、电视、录像、网络等媒介向选民作介绍,为选举成功打好基础。
六、关于投票选举的问题
(一)关于投票选举的法律规定
选举法关于投票选举的主要规定有:选举委员会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对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对行动不便或者交通不便的选民可设流动票箱。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二)投票选举中面临的问题分析
由于流动人口多,组织投票难是选举中面临的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集中投票组织难。选举法规定的三种投票方式中,召开选举大会和到投票站投票,有利于接受选民监督,是保证选举公正的最好形式。但调查中了解到,由于流动人口多,不易组织集中投票。即使组织起来的,老人居多,他们行动不变,文化程度低。重庆市2011年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参加集中投票选民的比例分别比上届下降了7.7%和0.42%(表一)。
表一:重庆市两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投票情况对比表
投票站投票
选举大会投票
流动票箱投票
二是委托投票形式不够规范,且量有所增加。选举法要求委托投票必须书面委托,但实际情况是,农村绝大数地方没有传真设备,选民也不可能去邮寄委托书。因此,在农村电话委托和口头委托较多。近年来,委托投票的量也有所增加。重庆市2011年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委托投票比例分别达到18.27%和20.64%,比上届都有所上升。在江津区四面山镇,登记选民12680人,参加投票11911人,委托投票6338人,实际到现场投票5573人,还少于委托投票人数(图3)。事实上,委托投票过多,难以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即使委托的选民有明确的投票意向,秘密投票原则也使委托的选民难以知晓投票结果。委托投票制完全可能成为部分人操纵选举的便宜手段。
三是流动票箱使用比较随意。选举法对流动票箱的使用严格限制在两种情况下,即选民行动不变和交通不变。事实上,现在城乡交通比较便利,如果多设一部分投票站,除个别行动不便的选民外,不需要到流动票箱投票。但据调查,有的地方为了图省事和提高选民的参选率,流动票箱使用比较随意。如媒体出现的《南靖:送到城市出租房的流动票箱》、《八宝山街道:“流动票箱”走进车间》等新闻报道,表明各地使用流动票箱并不局限于两种情况。流动票箱过多使用,监管难以到位,可能影响到投票的准确性。
(三)有效组织选民投票选举的对策建议
组织好投票选举是选举成功的重要保障。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可从三个方面精心组好织投票选举。
1、周密做好投票选举的组织工作。组织好选民集中投票选举,是选举成功的重要保障。根据各地经验,可从三个方面抓好组织工作。一是广泛动员。选举日前夕,应加强宣传,动员所在选区的选民到现场参加投票。采取“干部包户、党员包亲属”办法,发挥离退休干部、老党员、楼长、村民议事代表的影响力,动员选民参加投票选举。二是多设投票站,方便选民投票。要将投票站设到每个社区和行政村,设到选民比较集中的工作单位、生产车间、建筑工地,人口较多的村民小组(可以界定100人以上的)也应设投票站,方便选民就近投票选举。有条件的地方召开选举大会。三是创造良好条件组织选民参选。科学确定选举日,选举日尽量选择临近节假日,在农村还要避开“赶场天”,以免选民外出不能参选;利用清票、计票等时段,在农村邀请科技人员、种养大户传授种养知识,在城市可组织观看文艺演出、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和义诊等形式,吸引广大选民参会;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车辆接送等;对于到现场参加投票的人员,给予一定务工补贴和误餐补助,激发选民参与投票的积极性。
2、改进委托方式,规范委托投票。实行委托投票是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利的重要制度设计。选举法在今后修改或各地制定实施选举法办法时,建议放宽对委托方式的限制。如果严格实行书面委托,可能相当一部分选民特别是农村选民将会失去选举权利,因为他们没有条件或者说不愿意去书面委托,既然法律规定不切实合际,就需要改进。可将委托方式掌握到只要有据可查和有真实意思表示就行,如短信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等等。在委托代票数量上,要严格掌握在3票以内,并按委托人的意思投票,这里特别要注意预防投“坨坨票、把把票”的违法问题。
3、加强对流动票箱使用的监管。流动票箱由于监管难,以不使用为原则,使用为例外。一是严格使用流动票箱的条件。使用流动票箱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只能界定在“行动不变”和“交通不变”两种情况下使用,如果有特殊情况,须县级选举委员会批准。二是加强对使用流动票箱的监管。使用流动票箱时,应统一监制票箱封条;严格遵循法定时间,应与法定选举日同时进行;三人负责操作,实行选票发收分离,另一名人员监督投票选举;集中启封、唱票。在加强流动票箱监管方面,广州市天河区选举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流动票箱使用的意见》,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借鉴。
七、关于选举产生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问题
(一)关于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法律规定
地方组织法对选举产生县乡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程序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在提名确定候选人方面,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确定正职正式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确定副职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正式候选人时,必须差额确定差额选举。县级以上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在确定选举结果方面,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工作面临的问题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应召开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具体工作中,一般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
一是换届人事方案确定不及时。地方党委确定人事安排方案,这是换届选举的重要环节。人事方案确定不及时,是各地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据调查,由于人事安排不能及时到位,有的地方选举日一延再延,有的地方留出一至二个选区暂时不选,专门预留给党委拟提名推荐的人员。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人大换届选举的严肃性,也不利于选举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差额选举有走形式之嫌。差额选举是我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执行得不够好。在正职领导人选举时,由于法律规定可以等额选举。所以,基本都是等额提名、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和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时,都是按法定差额幅度下限确定。因差额比例较小,代表缺乏选择余地,体现不出竞争意义。
三是划票时有违背代表意志的现象。有的地方为保证组织提名候选人当选,在等额选举投票时,规定代表“同意的不划任何符号”。这种做法显而易见的结果是,谁要拿笔行使权利,则肯定是不赞成这位候选人。这种做法在本质上是对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限制,变相地把无记名投票变成记名投票,把代表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实际上是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与宪法根本精神和有关法律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四是以不正当手段竞选领导人。近年来,一些地方贿选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事例时有发生。如最近发生的湖北省团风县副县长周书球在“两会”选举期间顶风违纪、拉票贿选被查处,广东龙门县地派镇镇长、副镇长拉票贿选被撤职,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油洋乡严某贿选被开除党籍、依法撤职等案件,表明在换届选举中,各地仍有不少干部采用不正当手段竞选领导人。出现这种问题,一方面说明少数干部急功进利,另一方面说明选举制度不健全,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监督和惩罚力度不够,使违法者有可乘之机。
(三)召开人代会选好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对策建议
选好新一届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换届选举关键环节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人大应严格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有机结合,依法做好各项工作,保证选举工作圆满成功。
1.党委应及时确定人事安排方案。党委的同志要进一步增强人大意识、法制意识,应根据人大换届选举的工作日程,统筹考虑各方面工作,及早研究确定人事安排方案。方案确定后,要及时向人大通报并听取人大的意见和建议。对拟提名推荐为候选人的领导干部,应及早调整到位,保证整个换届工作顺利进行。
2.坚持搞好差额选举。首先,要增强民主意识。选举的意义在于让代表选择,如果所有领导人员事先都内定了,选举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党委应在把握政治方向的前提下,充分相信和尊重代表,让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其次,差额确定候选人。对正职领导人员,建议差额1人考察确定候选人,这样无论最终谁赢得选举都是实现了党的领导;对副职领导人增加差额比例,如果差额人数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增加到2至3人,代表选择范围更大,能够好中择优。第三,试点全差额选举。建议在一些地区试点全差额选举,即:正职领导人员二选一;副职领导人员扩大差额选举比例。这样,增大竞争力度,有利于增强候选人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励他们更好工作,同时也能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3.杜绝“同意的不划任何符号”等违背选民意愿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选举中“同意的不划任何符号”的现象。首先,应从制度上杜绝不规范的做法,建议全国人大在以后修改选举法或地方人大在制定选举法实施办法时,明确规定同意的划“√”或“O”,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其次,要严格执行无记名投票和秘密投票的规定,为代表提供一个良好的空间和环境。
4.有效防范以贿选等不正当手段竞选领导人现象发生。一是加强纪律约束。对干部必须加强纪律教育,换届期间尤其要加强对干部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干部动向,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早采取措施。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贿选是个别干部以不正当手段竞争领导人员的主要方式。现实中,很难判定“贿选”。因此,应加强对“贿选”行为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在选举法中对贿选作出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三是加大惩处力度。对违纪违法的干部要严肃查处,对其他干部起到警醒和教育作用;对收受贿赂的代表也应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四是提高代表素质。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和教育,增强代表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让代表认识到贿选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予以抵制。
八、关于选举工作保障的问题
(一)关于选举保障的法律规定
为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涉及到破坏选举行为的问题,选举法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二)选举保障工作面临的问题分析
选举保障问题,主要涉及到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对破坏选举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关于组织保障前文已经述及。这里主要探讨经费保障和预防、查处破坏选举行为。
一是经费保障的问题。调研中发现,随着物价上涨,选举经费大幅增加。以重庆市为例,上届选举县级人均2至3元,乡级人均1至2元;本届选举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增加到县级人均3至4元,乡级人均2至3元。实际开支情况是,县级人均3.57元,乡级人均3.45元,这些经费没有完全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县乡两级分别有7%和12%的经费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图四)。因此,选举经费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缺口,挤占了其他工作经费。
二是破坏选举行为的问题。从这次各地选举实践来看,破坏选举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如浙江省在本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查明破坏选举行为49起,其中给予治安处罚24人,采取刑事措施的19人,取消代表或候选人资格8人,其他省区市都有不同程度的破坏选举行为发生。破坏选举行为主要表现两类:一是以贿选拉票等行为破坏选举。如,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张某洋为当选县、镇人大代表,在县、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日之前采取打电话、打招呼和出钱委托他人请村民吃饭、派发香烟等形式,进行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活动,致使张某洋当选县、镇两级人大代表。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张某因捐赠遭到贿选质疑。二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破坏选举。如,2011年9月20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第九选区举行顺德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预选大会时,被推荐为候选人之一的李碧云、陈朝芳因对选举不满,在现场大吵大闹,陈朝芳将选举投票箱打烂后被劝离会场,李碧云拉抢投票箱,并用剪刀刺伤选举工作人员。选举中也出现过选举工作人员破坏选举的问题。如,2011 年11月27日,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第17和第18选区进行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预选时,点票过程中两名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被当场发现,清点选票后发现票箱内选票总数竟然超出发出的选票总数,最后选举委员会不得不宣布当天两个选区的选举全部作废,上千选民半夜被告知重选。据了解,其中一名点票人系取保候审人员。另外,还有西方敌对势力,打着“人权”和“民主”的幌子,以各种形式破坏选举工作。因此,换届选举中出现破坏选举的新情况新问题仍然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三)建立完善选举工作保障措施的对策建议
全面贯彻实施选举法律法规,顺利推进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建立完善保障工作机制,从体制机制上保障选举工作有序进行。
1、足额保障选举经费。实际工作中,选举经费需从三个方面给予保障:一是选举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物价上涨因素,适当提高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二是对财政收入较低的贫困县和乡镇,省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补助,解决县乡选举经费的缺口;三是对选举工作中超出预算无法预见的经费,建议实行实报实销。
&2、积极预防破坏选选举行为的发生。根据各地的经验,建立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做好预防工作,是有效防止破坏选举行为发生的重要举措。如,这次换届选举中,重庆市多数区县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应急预案,由于防范有力,换届选举没有出现大的违法违纪事件,选举形势明显好于上届(表2)。
表二:重庆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破坏选举事件情况统计表
破坏选举情况
对破坏选举制裁情况
以金钱或其他财务贿赂的
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的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
进行压制报复的
被制裁人数
当选无效的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给予治安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3、及时查处破坏选举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破坏选举行为有利于端正选风,维护法律严肃性,需要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组建相应工作机构。选举委员会应组建处理破坏选举行为的专门机构和工作班子,由选举委员会一名副主任牵头,有关司法部门参加,建立举报机制,负责处理破坏选举行为的突发事件。二是对以暴力、胁迫、贿选和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行为,从重从快、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不给别有用心的人有可乘之机,将违法犯罪行为尽快绳之以法。三是严厉打击西方敌对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行为。西方敌对势力破坏选举往往披着“民主”和“人权”的外衣,对此要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并揭穿他们,依法严厉打击,使其不能得逞。四是抓好对选举组织者违法的处理。个别选民违法是对选举组织者违法的不满和反抗,组织者违法在前,不加处理,只抓公民的违法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对选举组织者违法现象要严加惩处。五是建立案件调查处理公开机制。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经过及处理结果,接受选民和社会监督,以正视听。
4、完善对破坏选举行为的立法。选举法对选举违法行为列了四种,规定得比较宽泛。各地在制定选举法实施办法时,应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加以区分,做出明确规定。比如,拉票贿选应具备的要件,黑恶势力干扰选举的认定,宴请、打电话、发短信等行为的性质,一些隐蔽违法行为的查处,都应在地方性法规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使在实际工作中便于介别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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