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风能事业部怎么样,特变电工风能京东y事业部好不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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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BEALL 于
17:44 编辑
风电工程事业部现对以下岗位进行社会招聘,诚邀有志之士加盟:
17:01 上传
联系电话:& &&&张女士
太阳能智者, 积分 17685, 距离下一级还需 315 积分
不要拿QQ空间图来招聘 图挂了!
不是光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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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ryjuan 发表于
不是光伏啊
至少还是个发电的,上次有个招网站设计的才叫离谱呢,还发了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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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只做特变的光伏组件,招风电的不太合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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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量做风电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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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有起色了
年龄基本上都招聘30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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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风能发电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范朝光 副总裁、 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薛文彦 副总经理、 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胡世军 总经理、 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云平平 生产总监、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刘志刚 风能事业部总经理、 深能南京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宋顺一 总工程师、
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范朝光 副总裁、
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薛文彦 副总经理、
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胡世军 总经理、
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云平平 生产总监、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刘志刚 风能事业部总经理、
深能南京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宋顺一 总工程师、特变电工新能源公司系统集成事业部人才招聘公告
特变电工新能源公司系统集成事业部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特变电工新能源公司;英文名称:TBEA SUNOASIS CO.,LTD.)成立于2000年,历经14年的快速发展,形成以光、风、火等电力工程服务为核心的主营业务结构,专注于向客户提供各类电力项目开发、投融资、设计、调试到运营维护一体化的可靠、高效的清洁能源解决方案。
高级造价师 质量工程师 投资合作经理(法务、财务)
风电工程项目经理 高级营销经理
高级项目开发经理(风电) 风资源评估工程师
质量总监 风电技术总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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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人诉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判决书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14)新民一初字第2440号
原告:周*人。
委托代理人:杨*均,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贾*,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征。
委托代理人:刘*莲。
原告周*人与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平均、张*,被告特变电工的委托代理人刘为征、刘*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人诉称,我于日进入被告特变电工工作,职位为科员。日被告内部调整,将我调动至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我只是普通科员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技术人员、也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被告利*强势地位要求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主体不适格,被告的行为排除我择业自主权,上述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即使有效,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之规定及《竞业限制协议》第六条第二项约定,已于2013年6月解除或终止。由于被告经*不按时发放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未能安排我带薪休假,也未按规定的社保缴费基数足额缴纳社保,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各项规定迫使我于日离职。向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现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贵院,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支付拖欠的工资元(含项目进度、成*控制、周*激励奖金)及赔偿金元;2、判令被告向*支付未享受带薪休假的工资元及赔偿金元;3、判令被告向*支付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元及赔偿金元;4、判令被告为我补缴少缴的养老失业金元;5、判令被告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9175.2元;6、判令原、被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商*秘密保护协议无效,即使有效也请求确认协议终止或解除;7、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特变电工针对原告周*人的诉讼请求辩称,原告属于自愿离职其各项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对于原告主张的带薪年休假问题,因为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工作满一年**公司提出的情况下才能享有年休假,而原告**公司工作才刚刚满一年还未提出年休假申请,又主动提出离职,所以不应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公*,有*立的用工主体资格,所以也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工作调动问题。由于原告不存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的情形,因此不存在加班工资,另外,原告主动提出辞职,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特变电工诉称,日,我单位与周建人建立劳动关系,其担任风能事业部项目经理,双*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日,原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日,原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与我单位签订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公司在原告离职后按约定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888元/月,但原告却在离职后与另外一家经营范围**公司一致的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已构成违约。**公司对仲裁裁决书有异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公司不向原告支*加班费23367元;不向原告支*奖金元;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商业秘密保守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原告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7921元,返**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776元;返还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500万元;返还电脑价值2445.61元;返还借支的9695.5元及利息596.2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周*人针对被告特变电工的诉讼请求辩称,被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首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属于无效协议,退一步讲即使协议有效,也已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终止或者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解除,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日,原告与特变电工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经*变电工许可原告未在单位工作,特变电工也没有再为原告缴纳社保。至日,特变电工应向原告支*首笔补偿金37007.17元,但被告未能支付,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未能按月支付补偿金的,日该协议已满足终止条件。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双方的协议应当已经终止。被告主张原告违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存在严重欠薪,也从未每月向原告支*竞业补偿金,由于被告未曾向原告支*竞业补偿金,就不存在返还竞业补偿金。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工资收益500万元,没有依据,也没有相关证据。对于被告要求支付借款及电脑均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请求依法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周*人与被告特变电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书约定,周*人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终止,合同期限为5年。周建人在新**公司担任风能事业部项目开发经理职务。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4小时,下午4小时,每周周六、日为休息日。被告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等制度,合理提高原告工资。原告的工资增长办法依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确定。同日,双*签订《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天半,即周一至周六上午为工作时间,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周六下午、周*为休息日。乙方(原告)的工作薪资:甲方(被告)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薪资。月薪资包括岗位基本薪资、绩效薪资。其中,岗位基本薪资按甲方薪资方案中薪酬导入标准核定;绩效薪资以考核形式兑现。乙方可享受甲方规定的津贴福利及奖金。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在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的同时,应*格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对在工作中知晓或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内容见双方签订的《特变电工新**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乙方在工作中违反甲方保密规定的,甲方有权按其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乙方离职、退休、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离开甲方的,仍然有责任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离职后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离职前应将自己掌握的全部资料(如技术资料、商*资料、培训教材及客户名单等)交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乙方离职等相关手续。私带或盗窃甲方资料者,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甲方的产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甲方的核心技术岗位、部分管理岗位涉及到企业核心技术、商*秘密,乙方同意离职后,愿意与甲方签订相关竞业限制协议,离职之后二年内不能在研究、生产、销售、安*或者维护甲方经营的产品,包*涉及到甲方工程、研发机构、咨询服务且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中工作,且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上述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同时,不得自行生产、经*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为保证乙方的权利,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甲方将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若乙方离职时拒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乙方将支付甲方离职前12个月应发薪资的50%作为支付甲方的违约金,竞业限制即可生效(若在职期间,乙方已与甲方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以竞业限制协议内容为准)。
《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在乙方(原告)与甲方(被告)终止劳动关系,并保证遵守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条款内容后,甲方可向乙方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金*为乙方离开甲方前十二个月应发薪资的50%(不含奖金及福利)总额,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基本薪资总额的80%计算。补偿金逐月支付,即均分二十四次支付,首次支付时间为劳动关系终止后一个月内;第二次支付时间为劳动关系终止后第二个月,依次类推至劳动关系终止后二十四个月。若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金向有关方提存,乙方仍需遵守本协议的义务。若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相关要求,或甲方未按月支付补偿金,则此协议终止。若甲方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则可停止支付补偿金,不影响协议内容的生效。乙方不论以何种形式违反本协议书竞业限制约定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的违约金,金*为甲方支付或应当支付给乙方补偿金总额的三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须全部归还甲方;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如实予以赔偿。
双方在《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并应承担甲方因调查等产生的合理的费用。
原告提供的《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风能事业部项目开发一部二0一二年度目标责任书》第六条规定:1、乙方(原告)月度工资总额中,岗位工资占50%,绩效工资占50%(其中10%与风能事业部当月经营指标(利润)完成情况挂钩,40%与绩效考核得分挂钩)**公司根据《新**公司机关月度绩效管理办法》考核后发放;2、月度兑现:各项年度管理目标及计划由部门分解至各月度或季度完成,分解后的目标纳入相应月度的绩效考核,当月进行考核兑现。3、季*激励、年*激励:请**公司《风、光资源开发类奖励、激励制度》。原告提供的《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风、光资源开发业务激励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原告的激励项工资包括:成*控制激励、开发周期控制激励、项*开发激励。成本控制激励根据该办法规定,项*开发前期预算金额,单*风电项目的前期费用500万元,单*光伏项目的前期费用200万元,结余部分的15%作为对项目的激励,项*经理的奖励不低于50%。开发周期控制激励根据该办法规定,风电项目核准周期按2年计算,核准周期每提前一个月完成奖励总额乘以2%作为额外奖励以此类推,不超过奖励总额的15%;光伏项目核准周期按1年计算,核准周期每提前一个月完成奖励总额乘以2%作为额外奖励以此类推,不超过奖励总额的15%。项目经理的奖励不低于50%。项目激励根据该办法规定,按跑办完成的阶段成果兑现,激励总额分光伏和风能项目**公司计算出激励总额,对项目经理的激励按照其完成的阶段兑现,省级项目获得县(地区)级规划内土地预审兑现比例为10%,获得地区发改委路条兑现比例为15%,获得省级或国家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兑现比例为20%,获得省级发改委项目核准通知书兑现比例为25%,获得电力接入许可兑现比例为30%,共计100%,项*经理分配比例不低于激励总额的50%。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周*人办理完成了农六师红旗农场光伏项目一期20兆瓦、农*师土墩子农场100兆瓦一期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农*二师221团3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一期20兆瓦、农*三师柳树泉农场光伏电场一期20兆瓦工程兵团发改委的批复文件;同时还办理完成了木垒光伏一期并网发电项目、奇台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木垒老君庙风电场一期49.5兆瓦项目自治区发改委的批复文件;上述项目的各种奖励包括项目提成工资、成*控制激励、开发周期提前激励奖金金额总和为元;2012年10月、2013年1月和2013年4月,特变电工累计向周建人支付奖金元。
日,周*人向被告特变电工递交辞职报告,内容为“**公司领导长期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现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请批准”。日,被告对周建人进行离职员工面谈表,但周建人坚决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同日办理离职移交清单。日,被告特变电工与周建人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双*劳动关系解除。2013年7月,被告特变电工停止缴纳原告周*人的社会保险金。日、日,被告特变电工两次向周建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次2888元。2013年9月,被告特变电工向乌鲁木齐高新区申请仲裁,要求周建人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等,遂停止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特变电工测算周建人离职前十二个月薪资总额为138613元。
另查明,五家渠风阳新**有限公司系哈密风阳**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投资设立的从事风能发电投资运营,风能发电服务业务(包括项目前期开发、技术咨询、设计、建设与安装调试、专业运行及维修维护服务)的企业。周建人接受五家渠风阳新**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等相关事宜。2014年2月,被告特变电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建人等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后双方因发生劳动争议,原告周*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拖欠工资元及赔偿金元;要求被告支*未享受带薪休假的工资元及赔偿金元;要求被告支*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元及赔偿金元;要求被告补缴少缴纳的养老、失业金元;要求被告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元;要求被告支*经济补偿金79175.2元;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商*秘密保护协议无效或者即使有效也请求确认协议终止或解除,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被告特变电工提出反诉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有效;要求周建人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周建人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7921元;要求周建人返还被告支*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776元;返还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工资收益500万元;要求周建人赔付离职时未交还的笔记本电脑净资产2445.61元;支付违约金244.56元;返还借支9695.5元及利息596.27元。日,该仲裁委作出新劳人仲字(2014)第2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新**公司(被告)支付周建人(原告)法定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3367元;二、新**公司支付周建人奖金元;三、新**公司与周建人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于2013年9月解除;四、驳回周建人的其他各项仲裁请求;五、驳回新**公司的其他各项仲裁请求。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我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新劳人仲字(2014)第205号仲裁裁决书、辞职报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六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4)新兵民终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书、目标责任书、激励管理办法、文*、风能事业部审计报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风能事业部项目开发一部二0一二年度目标责任书、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控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周*人与被告特变电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明*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协议。双方应当依法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都*负有依诚实守信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原告于日提出辞职,日双方签订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双*正式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因此,本院确认双方于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于日、日分两次向周建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888元。2013年9月,被告向*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周建人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遂停止向其支付竟业禁止补偿金,但该案并未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被告停止向周建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3个月的行为不具备法定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解除《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特变电工要求继续履行上述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5776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元的事实,庭审中原告出具的目标责任书、激励管理办法、批复文件等书面证据。被告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于原告提出的计算数额有异议,在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对账的过程中,被告均未能向法庭提交准确的原告完成工作量的数据及已完成工程量应当发放的具体工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掌控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根据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的的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劳*立法的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惩戒罚金,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情形,原告主张拖欠工资赔偿金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周*人要求被告支*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元及赔偿金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加班工资应当按照周建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发薪资总额予以折算。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安*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且不能安排补休的,依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规定。本案中,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周六上班,没有支付加班费,没有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的支付加班工资为23367元(138613元÷12个月÷21.75天×22天×200%)。对于原告主张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于原告就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带薪休假的工资,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其申请带薪年休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带薪休假工资及其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由于原告系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解*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律规定,故对其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79175.2元,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特变电工对于原告违约事实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以劳动争议应先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为由,驳回被告特变电工的起诉。被告特变电工上诉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被告已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委受理后尚未作出仲裁裁决,被告基于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阶段以被告向*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已受理,尚*审理中,故不予仲裁为由,亦未对被告的上述主张进行实体裁决。本院认为,因劳动争议产生的纠纷,应*先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由于被告的上述请求,未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故本院暂不做处理。对于返还笔记本电脑、返还借支9695.5元及利息596.27元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人法定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3367元(138613元÷12个月÷21.75天×22天×200%);
二、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人工资元;
三、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周*人签订的《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于2013年9月解除;
四、驳回原告周*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款项,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股份有限公司共应给付原告周*人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不服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热孜万
审 判 员  孙津艳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书 记 员  桑 田
其他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裁判日期: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新民一初字第244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参与本案的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案例:0个 代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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