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伤停工留薪工资期需要哪些证明间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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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均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如何确定,却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专业人士经研究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包括工资总额加福利,认定时要结合具体情况。关于工资总额的确定“工资”是工资总额的简称,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此,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原劳动部劳部发[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福利的认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中包括福利,福利不属于工资范畴。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办法“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以职工发生工伤前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还是应以职工发生工伤前一段期间内的平均月工资为标准?专业人士认为,如果劳动者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因每个月的工作状态不同,计件工资部分会有浮动,故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限,即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则应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发生工伤前职工工作尚未满1个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较为合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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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了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要有书面证明吗?
停工留薪期是怎么规定的?我伤工伤的时候厂里让我写请假条给他,让医院开病假单,医院也不肯,万一要赔偿的时候厂里让我出示停工留薪的证明,我要怎么办呢?我工伤康复后厂里单方面跟我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发工资也没叫我上班更是对我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百般阻挠,不让我去做伤残鉴定,我是自己想办法去做的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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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深圳
你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需详细咨询,欢迎致电法秘书团队劳动工伤律师&
回复时间: 09:50
2条律师回答
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09:08
你好,你可以委托律师办理鉴定及索赔。另,工伤医疗期,鉴定报告上会有。
回复时间: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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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 举报邮箱: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首先,我们要搞清什么是职工停工留薪期?
所谓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继续享受原福利待遇的期限(法律依据《工伤》第33条)。
如何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实践中,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如下处理: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及期间工资怎样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在第33条对停工留薪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里只有最高期限的规定,我们在具体处理关于工伤保险争议时,经常会遇到职工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或者只受轻伤但却一直向用人单位出具休假条,有的甚至超过了12个月,情况很复杂,下附《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供大家参考。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职业病种类
停工留薪期
尘肺合并症
尘肺合并感染
尘肺合并脏器功能不全
尘肺合并肿瘤
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康复性治疗
放射性疾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性病
放射性肿瘤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急性铅中毒
慢性铅中毒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急性汞中毒
3个月(不含合并肾衰)
慢性汞中毒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慢性锰中毒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急性镉中毒
慢性镉中毒
急性铍中毒
慢性铍中毒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急性铊中毒
慢性铊中毒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急性钡中毒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急性钒中毒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急性磷中毒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慢性砷中毒
砷化氢中毒
急性砷化氢中毒
3个月(不含溶血肾衰)
急性氯气中毒
急性甲醇中毒
2个月(不含视神经损害)
二氧化硫中毒
急性二氧化硫中毒
急性光气中毒
急性氨气中毒
偏二甲基胼中毒
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
氮氧化合物中毒
急性氮氧化合物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0.5个月(不含高压氧治疗)
8个月(不含脑部损伤)
二硫化碳中毒
慢性二硫化碳中毒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急性磷化氢中毒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急性丙烯腈中毒
四乙基铅中毒
急性四乙基铅中毒
有机锡中毒
急性三烷基锡中毒
羰基镍中毒
急性羰基镍中毒
急性苯中毒
慢性苯中毒
急性甲苯中毒
慢性甲苯中毒
二甲苯中毒
急性二甲苯中毒
慢性二甲苯中毒
正乙烷中毒
慢性正乙烷中毒
急性溶剂汽油中毒
慢性溶剂汽油中毒
一甲胺中毒
急性一甲胺中毒
有机氟聚合物中毒
急性有机氟中毒
二氯乙烷中毒
急性1、2-氯乙烷中毒
四氯化碳中毒
急性四氯化碳中毒
氯乙烯中毒
急性氯乙烯中毒
慢性氯乙烯中毒
三氯乙烯中毒
急性三氯乙烯中毒
氯丙烯中毒
慢性氯丙烯中毒
氯丁二烯中毒
急性氯丁二烯中毒
慢性氯丁二烯中毒
苯胺类中毒
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
三硝基甲苯中毒
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
急性酚中毒
五氯酚(钠)中毒
急性五氯酚(钠)中毒
急性甲醛中毒
硫酸二甲酯中毒
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
丙烯酰胺中毒
慢性丙烯酰胺中毒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有机磷类中毒
急性有机磷类中毒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急性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杀虫脒中毒
急性杀虫脒中毒
2个月(不含脑部损害)
溴甲烷中毒
急性溴甲烷中毒
2个月(不含脑部损害)
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职业性皮肤病
化学性皮肤灼伤
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灼伤
电光性眼炎
职业性白内障
职业性肿瘤
肝血管肉瘤
其他职业病
职业性哮喘
职业性急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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